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数字史志  /  年鉴  /  内蒙古年鉴  /  2015卷  /  文献

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5号2014年5月6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积极做好我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努力,初步建立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产能过剩行业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能盲目扩张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钢铁行业。到2017年,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行业前3位企业(集团)粗钢产能集中度提高到80%左右,优质钢比重提高到70%以上。

    ——水泥行业。到2017年,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产能800万吨,产能利用率明显提高,产业布局趋于优化,产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行业兼并重组取得明显成效,减少水泥生产企业30家以上,形成45家拥有矿山、熟料、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完整产业链的大型企业。

    ——电解铝行业。到2017年,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5.8万吨,通过跨省区产能置换承接一批先进产能,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延伸加工水平进一步提高,煤电铝及铝后加工产业链趋于完善,电解铝延伸加工率提高到90%以上。

    ——平板玻璃行业。到2017年,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玻璃深加工和特种玻璃比重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能盲目扩张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接转移的产能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用地、用水、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已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能耗、水耗和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二)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在违规项目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造成违规在建项目不能补办国家相关手续、违规建成项目不能通过国家备案而造成损失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承担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做好违规项目的清理指导工作。

    (三)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用水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水资源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的基础上,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并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四)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整顿要求或国家不予备案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过剩产能退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年度实施。新建或改扩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由项目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监督落实。

    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充分发挥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对超过国家、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通过关停、更新、改造、搬迁等方式退出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通过跨省区产能置换承接电解铝、平板玻璃深加工等先进有效产能转移,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市场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循环产业基地。支持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安全、环保等工艺技术改造现有生产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开发高附加值的新技术、新产品。

    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

    (七)努力拓展产品市场

    发挥能源、资源、区位等组合优势,努力降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商标品牌知名度,创建更多知名品牌,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建材下乡等惠民工程,稳定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区内市场需求。引导需求升级导向,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应用。

    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推动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企业加强与蒙古、俄罗斯等国家的投资合作,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转移过剩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带资承包、总承包、BOT等国际通行方式开展工程承揽项目建设,带动钢铁、水泥、铝制品等优势产品出口。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进行跨国、跨地区兼并重组。

    (八)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金融、质监、安全监管、进出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取水、节能审查,严格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管,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积极探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采取的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等,各盟市、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清理废止。自治区质监、工商、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推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和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日常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主体责任,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切实处理好矛盾化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二)完善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沿黄沿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中的布局、总量控制、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核准,会同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在建和已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做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公告、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制定和能耗限额监管等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自治区环保厅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自治区水利厅要强化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和用水限额等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相关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自治区质监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核发产能过剩行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相关信贷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产能过剩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土地管理

    强化项目用地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在建和已建成违规产能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分类提出妥善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审核,对未按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相关手续。各盟市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要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五)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逐步扩大自治区专项奖励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免所得税。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六)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

    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取消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制定更严格的能耗、污染排放、水耗标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各级财政收取的惩罚性电价、水价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职工安置等。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化解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失业职工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实施失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失业职工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对企业或项目实施关、停、并、转、迁之前,要逐一落实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防止债权落空。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以及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给予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政策信息,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5号2014年5月6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积极做好我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经过5年努力,初步建立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产能过剩行业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的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能盲目扩张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钢铁行业。到2017年,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行业前3位企业(集团)粗钢产能集中度提高到80%左右,优质钢比重提高到70%以上。

    ——水泥行业。到2017年,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产能800万吨,产能利用率明显提高,产业布局趋于优化,产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行业兼并重组取得明显成效,减少水泥生产企业30家以上,形成45家拥有矿山、熟料、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制品等完整产业链的大型企业。

    ——电解铝行业。到2017年,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5.8万吨,通过跨省区产能置换承接一批先进产能,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延伸加工水平进一步提高,煤电铝及铝后加工产业链趋于完善,电解铝延伸加工率提高到90%以上。

    ——平板玻璃行业。到2017年,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玻璃深加工和特种玻璃比重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能盲目扩张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接转移的产能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用地、用水、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已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能耗、水耗和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二)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在违规项目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造成违规在建项目不能补办国家相关手续、违规建成项目不能通过国家备案而造成损失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行承担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做好违规项目的清理指导工作。

    (三)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用水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水资源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的基础上,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并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四)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整顿要求或国家不予备案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过剩产能退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年度实施。新建或改扩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由项目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监督落实。

    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充分发挥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对超过国家、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通过关停、更新、改造、搬迁等方式退出落后产能,发展先进产能。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通过跨省区产能置换承接电解铝、平板玻璃深加工等先进有效产能转移,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市场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循环产业基地。支持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安全、环保等工艺技术改造现有生产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开发高附加值的新技术、新产品。

    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

    (七)努力拓展产品市场

    发挥能源、资源、区位等组合优势,努力降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商标品牌知名度,创建更多知名品牌,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建材下乡等惠民工程,稳定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区内市场需求。引导需求升级导向,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应用。

    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推动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企业加强与蒙古、俄罗斯等国家的投资合作,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转移过剩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带资承包、总承包、BOT等国际通行方式开展工程承揽项目建设,带动钢铁、水泥、铝制品等优势产品出口。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进行跨国、跨地区兼并重组。

    (八)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金融、质监、安全监管、进出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取水、节能审查,严格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管,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积极探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采取的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等,各盟市、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清理废止。自治区质监、工商、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推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和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日常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主体责任,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切实处理好矛盾化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二)完善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沿黄沿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中的布局、总量控制、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核准,会同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在建和已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做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公告、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制定和能耗限额监管等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自治区环保厅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自治区水利厅要强化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和用水限额等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相关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自治区质监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核发产能过剩行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相关信贷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产能过剩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四)加强土地管理

    强化项目用地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在建和已建成违规产能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分类提出妥善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审核,对未按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相关手续。各盟市要取消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要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五)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逐步扩大自治区专项奖励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抵免所得税。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六)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

    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取消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制定更严格的能耗、污染排放、水耗标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各级财政收取的惩罚性电价、水价资金,专项用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职工安置等。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化解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失业职工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制定实施失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失业职工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对企业或项目实施关、停、并、转、迁之前,要逐一落实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防止债权落空。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以及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给予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政策信息,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