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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88   20148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部署,结合我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立足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扎实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全力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投入政策,统筹推进15个国家试点旗县的试点工作,尽快启动35个自治区试点旗县的试点工作,使试点旗县数量覆盖全区的50%。同时,积极稳妥地抓好鄂尔多斯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根据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2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形成本等多方共担,自治区制定具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对旗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蒙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蒙医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制定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以及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自治区制定试点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制订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旗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自治区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建立与基层药品采购联动机制,实行药品分类采购。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切实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研究制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工作。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旗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出台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完善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完善鼓励蒙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旗县级蒙中医院和旗县级医院蒙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蒙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订蒙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蒙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九)放宽准入条件。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国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研究制定自治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办法。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制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组织落实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就医人数和次均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建立鼓励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2014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规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十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发展。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实现筹资方式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服务监管统一。明确盟市和所属旗县的责任,防止责任不清,吃大锅饭。探索建立规范有序、方便快捷的分级就诊和转诊转院审批制度,防止把“一卡通”变成漫游就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内蒙古保监局参与)

    (十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落实总额控制经办流程,规范总额控制指标。同步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目录外费用比例。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和自治区医改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要求,及时总结我区2013年确定的6个大病保险试点盟市试点经验,年内全面启动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加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总工会参与)

    (十五)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六)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强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转诊转院的重大疾病患者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异地就医网络平台、管理平台和结算平台,争取年内实现自治区境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积极参加国家级结算平台建设试点,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问题。同步推进异地就医反欺诈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65号)精神,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

    (十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国家定点生产和自治区药品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稳定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继续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依照一定标准和办法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全面实施嘎查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逐步提高村医待遇。及时下拨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奖补资金,并定期进行考评。自治区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研究制定偏远、艰苦农村牧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允许和鼓励各盟市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研究探索医疗风险共担基金模式,有效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一)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抓好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结合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快推进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程,充分发挥流动医疗卫生工作站作用,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抓好基层医疗机构蒙中医科建设,继续为基层招录300名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重点解决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启动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四补两免两调整”结核病、布病防控新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28万和28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选择部分大型医院开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制定补助办法,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安排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启动试点监测评估。研究实施旗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蒙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订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与盟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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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部署,结合我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立足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扎实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全力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投入政策,统筹推进15个国家试点旗县的试点工作,尽快启动35个自治区试点旗县的试点工作,使试点旗县数量覆盖全区的50%。同时,积极稳妥地抓好鄂尔多斯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根据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2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形成本等多方共担,自治区制定具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对旗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蒙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蒙医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制定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以及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自治区制定试点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制订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旗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自治区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建立与基层药品采购联动机制,实行药品分类采购。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切实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研究制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工作。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旗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出台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完善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完善鼓励蒙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旗县级蒙中医院和旗县级医院蒙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蒙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订蒙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蒙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九)放宽准入条件。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国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研究制定自治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办法。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制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组织落实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就医人数和次均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建立鼓励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2014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3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2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规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保障范围,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十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发展。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实现筹资方式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服务监管统一。明确盟市和所属旗县的责任,防止责任不清,吃大锅饭。探索建立规范有序、方便快捷的分级就诊和转诊转院审批制度,防止把“一卡通”变成漫游就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内蒙古保监局参与)

    (十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落实总额控制经办流程,规范总额控制指标。同步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目录外费用比例。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和自治区医改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要求,及时总结我区2013年确定的6个大病保险试点盟市试点经验,年内全面启动并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加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总工会参与)

    (十五)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六)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强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转诊转院的重大疾病患者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异地就医网络平台、管理平台和结算平台,争取年内实现自治区境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积极参加国家级结算平台建设试点,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问题。同步推进异地就医反欺诈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65号)精神,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

    (十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国家定点生产和自治区药品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稳定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继续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依照一定标准和办法及时拨付,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全面实施嘎查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逐步提高村医待遇。及时下拨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奖补资金,并定期进行考评。自治区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研究制定偏远、艰苦农村牧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允许和鼓励各盟市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研究探索医疗风险共担基金模式,有效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一)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抓好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结合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快推进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程,充分发挥流动医疗卫生工作站作用,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抓好基层医疗机构蒙中医科建设,继续为基层招录300名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重点解决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启动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四补两免两调整”结核病、布病防控新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28万和28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0%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选择部分大型医院开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政府制定补助办法,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各地在医学人才培养中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安排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启动试点监测评估。研究实施旗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蒙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订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与盟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成熟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提炼,适时制订相应的制度法规。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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