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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56号2014年5月20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吨(不分煤种、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伸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

    (八)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条  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4〕56号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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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维简费根据销售量按照10.5/吨(不分煤种、品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伸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六)煤矿采动范围的拆迁、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

    (八)其他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条  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内政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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