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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5号2013年12月4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是指党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财政用于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以下简称生态移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旗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做到任务到旗县、资金到旗县、职权到旗县、责任到旗县。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至2017年,实施范围为全区12个盟市农牧交错带生态脆弱区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涉及71个旗县(市、区)115 724366 842人。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根据盟市提出的基础计划,负责全区生态移民年度总体计划的汇总,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下达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下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生态移民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移民资金,每年1.7亿元;

    (二)党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移民专项资金,每年1.2亿元;

    (三)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草原生态保护移民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脆弱地区移民工程的资金,每年安排6.1亿元。

    以上资金每年安排11亿元,5年共安排55亿元。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生态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对确定的搬迁农牧民新建住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万元。

    此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车辆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和发放机构人员工资等与生态移民无关的其他支出,也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相互抵顶。

    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以盟市、旗县为主,通过整合相关资金统筹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生态移民资金对移民住房工程建设进行补助,实行旗县级财政报账制,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承担生态移民项目任务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分配下达生态移民资金。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在城乡统筹规划范围内进行资金整合,本着“用途不变,渠道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集中财力对生态脆弱地区进行移民扶贫建设,确保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有发展、能致富”。

    第十二条 有关生态移民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完工后,先由旗县(市、区)自行验收,盟市进行最终验收,自治区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生态移民项目因客观原因调整或者终止实施的,需报请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变更。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变更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各盟市要建立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审计厅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移民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问效。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生态移民资金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重点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查处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期为2013年至2017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5号2013年12月4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是指党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财政用于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以下简称生态移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旗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做到任务到旗县、资金到旗县、职权到旗县、责任到旗县。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至2017年,实施范围为全区12个盟市农牧交错带生态脆弱区不适宜人类居住地区,涉及71个旗县(市、区)115 724366 842人。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根据盟市提出的基础计划,负责全区生态移民年度总体计划的汇总,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下达年度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下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生态移民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移民资金,每年1.7亿元;

    (二)党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移民专项资金,每年1.2亿元;

    (三)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草原生态保护移民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脆弱地区移民工程的资金,每年安排6.1亿元。

    以上资金每年安排11亿元,5年共安排55亿元。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生态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对确定的搬迁农牧民新建住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万元。

    此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车辆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和发放机构人员工资等与生态移民无关的其他支出,也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相互抵顶。

    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以盟市、旗县为主,通过整合相关资金统筹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生态移民资金对移民住房工程建设进行补助,实行旗县级财政报账制,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承担生态移民项目任务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和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分配下达生态移民资金。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在城乡统筹规划范围内进行资金整合,本着“用途不变,渠道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集中财力对生态脆弱地区进行移民扶贫建设,确保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有发展、能致富”。

    第十二条 有关生态移民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完工后,先由旗县(市、区)自行验收,盟市进行最终验收,自治区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生态移民项目因客观原因调整或者终止实施的,需报请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变更。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变更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各盟市要建立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审计厅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移民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问效。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生态移民资金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重点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查处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期为2013年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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