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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118   2014111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20141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提升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现就我区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全区部署实施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对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校舍开展了以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校舍安全改造和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努力,全区校舍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是农村牧区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基本破解了因长期投入不足而造成的校舍破旧、安全堪忧难题,为下一步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和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区校舍安全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我区地处北部边疆,气候条件相对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加之农村牧区学校偏多、校舍基础条件差,校舍安全保障难度大。校安工程实施以来,我区集中精力主要解决了重点地区校舍安全问题,还有为数不少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需要继续加固改造。一是学前教育园舍没有纳入校安工程规划,急需加固改造;二是2002年以后新建校舍的加固改造任务还未纳入校安工程三年改造规划,部分不符合现行标准的校舍仍在使用,这部分校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加固改造;三是近年来,我区地质和自然灾害频发,灾损不断,每年都有部分校舍因灾受损或达到使用年限,需要及时予以加固改造;四是新建和加固改造后的校舍需要加强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实现中小学校舍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校舍安全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把这项造福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工作做好。

    二、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学校是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校舍的责任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有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专门机构,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按照上述程序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水利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汛情、灾情及各地防汛动态等情况,分析防汛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公安消防部门每学期初对学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国土资源部门将学校周边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重点排查,发现险情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地震部门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情况,提出震灾预防工作意见。气象部门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本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治区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盟市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盟市、旗县(市、区)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各盟市按照自治区的实施计划,为所属旗县(市、区)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旗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分类分步具体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并参照全区校安工程在墙体上设立自治区校舍安全永久性标牌进行公示。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盟市、旗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当地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工作。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负责组织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党中央财政支持,落实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保障校舍安全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舍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坚持校舍先安全而后进行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加大对特困连片地区和国家及自治区贫困旗县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党中央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安排。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实施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继续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091055号)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094号)执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对捐资捐物的个人和企业给予适当表彰,以传播社会正能量。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要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和及时更新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用于设备的更新和人员培训。有关部门要统一编定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规范操作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文件)收集、归档校舍建设资料。在定期集中更新、审核数据的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日常动态维护,尤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校舍需及时更新审核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对资料、信息数据的管理,确保资料、信息真实可靠。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自治区定期巡查,盟市、旗县(市、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118   2014111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20141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提升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现就我区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全区部署实施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对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校舍开展了以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校舍安全改造和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努力,全区校舍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是农村牧区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基本破解了因长期投入不足而造成的校舍破旧、安全堪忧难题,为下一步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和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区校舍安全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我区地处北部边疆,气候条件相对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加之农村牧区学校偏多、校舍基础条件差,校舍安全保障难度大。校安工程实施以来,我区集中精力主要解决了重点地区校舍安全问题,还有为数不少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需要继续加固改造。一是学前教育园舍没有纳入校安工程规划,急需加固改造;二是2002年以后新建校舍的加固改造任务还未纳入校安工程三年改造规划,部分不符合现行标准的校舍仍在使用,这部分校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加固改造;三是近年来,我区地质和自然灾害频发,灾损不断,每年都有部分校舍因灾受损或达到使用年限,需要及时予以加固改造;四是新建和加固改造后的校舍需要加强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实现中小学校舍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校舍安全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把这项造福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工作做好。

    二、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学校是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校舍的责任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有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专门机构,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按照上述程序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水利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汛情、灾情及各地防汛动态等情况,分析防汛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公安消防部门每学期初对学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国土资源部门将学校周边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重点排查,发现险情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地震部门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情况,提出震灾预防工作意见。气象部门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本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治区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对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盟市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盟市、旗县(市、区)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各盟市按照自治区的实施计划,为所属旗县(市、区)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旗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分类分步具体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并参照全区校安工程在墙体上设立自治区校舍安全永久性标牌进行公示。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长效机制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盟市、旗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当地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工作。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负责组织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党中央财政支持,落实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保障校舍安全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舍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坚持校舍先安全而后进行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加大对特困连片地区和国家及自治区贫困旗县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党中央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安排。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实施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继续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091055号)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电〔20094号)执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对捐资捐物的个人和企业给予适当表彰,以传播社会正能量。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要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和及时更新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用于设备的更新和人员培训。有关部门要统一编定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规范操作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文件)收集、归档校舍建设资料。在定期集中更新、审核数据的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日常动态维护,尤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校舍需及时更新审核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加强对资料、信息数据的管理,确保资料、信息真实可靠。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自治区定期巡查,盟市、旗县(市、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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