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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43201452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较好地完成了2013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下简称供煤工作)任务。但是,一些地区还存在发放对象把握得不够准确、组织和宣传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供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

    (一)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二)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三)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3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元×2)的常住农牧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镇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二、统一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

    鉴于我区煤炭销售网络比较健全、销售服务较为周到、煤价市场形成机制相对成熟的实际,全区供煤工作统一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标准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每户发放600元,通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打入由旗县(市、区)牵头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农牧户名单的“一卡通”账户。

    供煤所需资金通过自治区补贴,盟市、旗县(市、区)配套的方式解决。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各盟市的补贴金额仍按2013年的测算结果和补贴标准执行,通过预算指标的方式下达给各盟市。盟市、旗县(市、区)配套部分,由各盟市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资金配套比例。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要按照自治区对农牧户、常住农牧户、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和标准,明确界定办法,细化操作程序。供煤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发放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相关政策及本地区发放的具体办法。同时,要设立服务热线、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群众疑问,解决存在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要及时进行明察暗访。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处理;对因工作落实不实不细、弄虚作假而引发矛盾的地区,要进行问责。

    五、抓紧开展2014年供煤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内政发电〔20132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制定2014年供煤工作方案,并于20146月底前完成发放对象核实工作,连同工作方案一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以确保在2014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供煤工作任务。20141020日前,各盟市要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工作总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于201410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43201452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较好地完成了2013年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下简称供煤工作)任务。但是,一些地区还存在发放对象把握得不够准确、组织和宣传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供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

    (一)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二)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三)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3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元×2)的常住农牧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镇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二、统一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

    鉴于我区煤炭销售网络比较健全、销售服务较为周到、煤价市场形成机制相对成熟的实际,全区供煤工作统一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标准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每户发放600元,通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打入由旗县(市、区)牵头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农牧户名单的“一卡通”账户。

    供煤所需资金通过自治区补贴,盟市、旗县(市、区)配套的方式解决。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各盟市的补贴金额仍按2013年的测算结果和补贴标准执行,通过预算指标的方式下达给各盟市。盟市、旗县(市、区)配套部分,由各盟市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资金配套比例。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要按照自治区对农牧户、常住农牧户、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和标准,明确界定办法,细化操作程序。供煤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发放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相关政策及本地区发放的具体办法。同时,要设立服务热线、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群众疑问,解决存在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要及时进行明察暗访。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处理;对因工作落实不实不细、弄虚作假而引发矛盾的地区,要进行问责。

    五、抓紧开展2014年供煤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内政发电〔20132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制定2014年供煤工作方案,并于20146月底前完成发放对象核实工作,连同工作方案一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以确保在2014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供煤工作任务。20141020日前,各盟市要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工作总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于201410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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