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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政办发〔20149920149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展普惠金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三牧”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全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鼓励大中型银行根据农村牧区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强对“三农三牧”发展的金融支持。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三牧”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各涉农涉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主体。

    1.推动建立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农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三牧”的金融租赁公司。(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涉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支持设立服务农村牧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拓展涉农涉牧业务,加大扶持“三农三牧”力度。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政策规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要求,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

    1.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在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组织。(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普惠金融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支持大中型银行增设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网点,开展涉农涉牧业务。加快在农牧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苏木乡镇布设网点。(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五)推动农村牧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快嘎查村“助农金融服务点”全覆盖工程建设进度,为农牧民就近提供小额现金取款、转账、缴费、查询等基础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牧民工、农村牧区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快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牧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涉农涉牧资金投放

    (七)拓展资金来源。

    1.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力度,主要用于支持“三农三牧”和农村牧区小微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三牧”的金融债,开展涉农涉牧资产证券化试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自治区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银行要坚持面向“三农三牧”定位,力争“三农三牧”贷款增速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拓展农村牧区金融业务,增加对农村牧区信贷投入,逐步扩大涉农涉牧业务范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探索通过财政资金贴息、担保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支农支牧资金投放规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信贷机制。在强化涉农涉牧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涉牧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三牧”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牧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牧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牧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农村牧区抵(质)押担保方式。

    1.适时开展农村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推广以农牧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和草场收益权、存栏畜禽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涉农涉牧信贷与涉农涉牧保险合作,将涉农涉牧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涉牧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牧民利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对自治区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十个全覆盖”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区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农牧民生活质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农牧业经营方式创新。通过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牧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农牧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提升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牧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牧业、农牧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牧业项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支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支持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和生态友好型农牧业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牧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设施农牧业、农房、农机具、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内蒙古保监局、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切实提高赔付效率,认真落实惠农惠牧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加强地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农牧民利益。(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提升保险对农牧民的人身保障水平。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防止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积极开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低保户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业务。(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牧区资本市场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权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内蒙古证监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农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我区优势农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畜产品期货业务。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和推动涉农涉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等农村牧区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仓储物流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农村牧区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五)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六)发展农村牧区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探索推进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农畜产品交易中心。(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保护农村牧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牧区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牧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公安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三牧”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二十八)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在落实国家各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扶持全区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牧户小额贷款、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畜产品保险等业务。(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涉牧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牧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内蒙古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农村牧区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涉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对涉农涉牧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三牧”金融产品创新。(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牧户贷款、农村牧区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牧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防范金融风险。

    1.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严防发生金融风险。(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落实“三农三牧”金融服务工作任务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年度对本地区、本部门金融支持“三农三牧”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每年年末报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金融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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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政办发〔20149920149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展普惠金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服务“三农三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三牧”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全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鼓励大中型银行根据农村牧区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强对“三农三牧”发展的金融支持。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三牧”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各涉农涉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主体。

    1.推动建立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农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三牧”的金融租赁公司。(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涉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支持设立服务农村牧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拓展涉农涉牧业务,加大扶持“三农三牧”力度。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政策规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要求,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

    1.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在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组织。(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普惠金融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支持大中型银行增设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网点,开展涉农涉牧业务。加快在农牧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苏木乡镇布设网点。(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五)推动农村牧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快嘎查村“助农金融服务点”全覆盖工程建设进度,为农牧民就近提供小额现金取款、转账、缴费、查询等基础金融服务。(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牧民工、农村牧区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快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牧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涉农涉牧资金投放

    (七)拓展资金来源。

    1.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力度,主要用于支持“三农三牧”和农村牧区小微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三牧”的金融债,开展涉农涉牧资产证券化试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自治区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银行要坚持面向“三农三牧”定位,力争“三农三牧”贷款增速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拓展农村牧区金融业务,增加对农村牧区信贷投入,逐步扩大涉农涉牧业务范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探索通过财政资金贴息、担保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支农支牧资金投放规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信贷机制。在强化涉农涉牧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涉牧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三牧”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牧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牧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牧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农村牧区抵(质)押担保方式。

    1.适时开展农村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推广以农牧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和草场收益权、存栏畜禽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涉农涉牧信贷与涉农涉牧保险合作,将涉农涉牧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涉牧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牧民利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加大对自治区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十个全覆盖”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区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农牧民生活质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农牧业经营方式创新。通过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牧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农牧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提升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牧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牧业、农牧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牧业项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支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支持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和生态友好型农牧业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牧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设施农牧业、农房、农机具、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内蒙古保监局、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切实提高赔付效率,认真落实惠农惠牧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加强地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农牧民利益。(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提升保险对农牧民的人身保障水平。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防止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积极开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低保户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业务。(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牧区资本市场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权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内蒙古证监局、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农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我区优势农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畜产品期货业务。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和推动涉农涉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等农村牧区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仓储物流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农村牧区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五)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六)发展农村牧区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探索推进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农畜产品交易中心。(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保护农村牧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牧区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牧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公安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三牧”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二十八)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在落实国家各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扶持全区农村牧区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牧户小额贷款、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畜产品保险等业务。(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涉牧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牧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内蒙古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农村牧区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涉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对涉农涉牧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三牧”金融产品创新。(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牧户贷款、农村牧区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牧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防范金融风险。

    1.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严防发生金融风险。(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落实“三农三牧”金融服务工作任务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年度对本地区、本部门金融支持“三农三牧”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每年年末报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金融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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