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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政办发〔201484   201472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外经贸和口岸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

    (一)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紧紧围绕重点出口企业和主导商品,稳定我区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充分挖掘自治区机电、高新技术、化工、农畜产品、生物工程、纺织等产业出口潜力,为促进出口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确保重点企业出口稳步增长。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带动机电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委托区外代理出口的企业转为自营出口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积极扶持进口贸易。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进口政策,积极支持自治区重点行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短缺资源的进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支持各类对外贸易服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开展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活动。主动跟进保税区、开发区(园区)新建项目,做好项目所需设备、原料等产品的进口服务。积极为全区原油进口企业争取增加原油进口配额和申请原油自营进口资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支持自治区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对俄罗斯、蒙古国经贸合作,扩大俄罗斯、蒙古国资源、能源商品进口。积极向国家争取筹建限制贸易类商品指定口岸,推进边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区开展边境贸易、互市贸易、转口贸易。充分发挥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优势,推动自治区“一堡一带”建设,进一步扩大对俄蒙经贸合作,立足俄蒙,争取辐射欧洲。对国家边境贸易转移支付资金,各盟市在使用和落实时,要确保重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挖掘加工贸易潜力。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研究制定促进加工贸易承接地、试点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及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承接加工贸易步伐,加大呼包鄂地区加工贸易招商力度,支持和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与俄罗斯、蒙古国的加工贸易,形成内陆沿边地区开放型发展的产业支撑。以重点加工贸易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为抓手,多方挖掘加工贸易潜力,推动加工贸易转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五)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规模。积极培育壮大文化服务贸易企业,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项目,推动其扩大出口。积极利用国内外展览、影视节等平台,增强我区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加大对服务外包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扶持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进入国际市场。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及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支持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二、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环境

    (六)优化通关监管方式方法。增强查验技术手段,降低布控查验比率,优化查验流程,提高海关查验效能。加快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无纸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开展与俄罗斯、蒙古国海关间的通关合作。(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七)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完善检验检疫申报制度,推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加快实现通关单电子化。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种类,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继续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推进检验检疫窗口建设和集中查验建设,创新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和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推荐AA级企业的数量,给予更多通关便利。规范收费行为,严防假借检验检疫名义多收费、乱收费。(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积极推进内蒙古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换,积极推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过模式,加大共管共建共享合作力度,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避免重复查验,提高通关效率。(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九)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健全产业安全预警工作体系,加强贸易摩擦应对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完善宏观研究分析和微观监测预警,强化对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指导和支持,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促进公平贸易,维护产业安全。指导企业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政策导向作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指导企业利用政策减免国外关税,扩大出口。(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全面清理和取消涉及外经贸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沿边口岸地区不得变相增加外经贸企业税费,不得收取国家许可规定以外的各类费用,不得自行出台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属政府职能应提供的服务不得向货主收费,涉及口岸建设和查验收费等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口岸收费政策有关规定,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服务。有收费幅度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十一)改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先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及其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加大金融机构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为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业务提供融资服务,及时解决外贸企业资金短期周转的流动性需求。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大对自治区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十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边境地区贸易外汇收支差异化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边境贸易监管容忍度,实现边境贸易不同层次市场主体差异化管理。积极向国家争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畅通与境外关联程度较高企业的境内外资金通道,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境内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适度向边贸地区倾斜,用于大宗资源类企业边贸进口。(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十三)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推进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工作。深化中俄、中蒙金融合作,做好卢布在满洲里地区的流通试点工作,适时推进蒙古国图格里克在全区银行间区域挂牌交易,促进边境贸易繁荣,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图格里克区域性银行间交易市场,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加大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标准,继续实行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努力降低企业承保门槛,在买家信用限额、新兴市场国家承保政策、特殊国别承保政策等方面有所倾斜。科学制定和适当降低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的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国际贸易操作实务培训、风险预警、风险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和支持。进一步加快理赔案件处理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对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做到应赔尽赔。提升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通过信保融资产品,支持企业出口。(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十五)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加强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对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实行动态调整,由旗县(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上解党中央部分,由自治区全额承担。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在防止骗退税的基础上,保证及时足额退税。企业提交退税申请且资料齐全、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争取在12个月内办结完毕,最长不超过3个月。争取国家对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给予高退税率政策支持。力争在2014年下半年企业使用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预申报的基础上实现远程正式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自治区财政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口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实现精深加工和实施综合利用为方向,主导产业突出、产业规模较大、过埠增值效益明显的口岸进口资源深加工项目,经认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则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自治区利用外商投资地区发展专项资金,对自治区招商引资增幅较大的盟市和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设立自治区外经贸风险调控应急专项资金,及时解决、处理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突发事件,应对频发的国际贸易摩擦与壁垒。(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四、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

    (十七)加大对外经贸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规模,支持自治区进出口企业综合能力建设,支持从事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对边境贸易进口的部分战略资源性商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实行外贸流通企业的用水、用电价格与工业同价。(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十八)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更加重视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企业参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展览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境外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着力提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水平,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和保税贸易,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外经贸发展对稳增长、转方式、促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各盟市要根据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保持自治区促进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推进措施和完成时限,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政办发〔201484   201472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外经贸和口岸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

    (一)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紧紧围绕重点出口企业和主导商品,稳定我区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充分挖掘自治区机电、高新技术、化工、农畜产品、生物工程、纺织等产业出口潜力,为促进出口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确保重点企业出口稳步增长。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带动机电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委托区外代理出口的企业转为自营出口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积极扶持进口贸易。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进口政策,积极支持自治区重点行业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短缺资源的进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支持各类对外贸易服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开展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活动。主动跟进保税区、开发区(园区)新建项目,做好项目所需设备、原料等产品的进口服务。积极为全区原油进口企业争取增加原油进口配额和申请原油自营进口资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支持自治区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对俄罗斯、蒙古国经贸合作,扩大俄罗斯、蒙古国资源、能源商品进口。积极向国家争取筹建限制贸易类商品指定口岸,推进边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在我区开展边境贸易、互市贸易、转口贸易。充分发挥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优势,推动自治区“一堡一带”建设,进一步扩大对俄蒙经贸合作,立足俄蒙,争取辐射欧洲。对国家边境贸易转移支付资金,各盟市在使用和落实时,要确保重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贸易企业能力建设。(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挖掘加工贸易潜力。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研究制定促进加工贸易承接地、试点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及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承接加工贸易步伐,加大呼包鄂地区加工贸易招商力度,支持和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发展与俄罗斯、蒙古国的加工贸易,形成内陆沿边地区开放型发展的产业支撑。以重点加工贸易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为抓手,多方挖掘加工贸易潜力,推动加工贸易转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五)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规模。积极培育壮大文化服务贸易企业,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项目,推动其扩大出口。积极利用国内外展览、影视节等平台,增强我区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加大对服务外包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扶持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进入国际市场。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及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支持政策。(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二、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环境

    (六)优化通关监管方式方法。增强查验技术手段,降低布控查验比率,优化查验流程,提高海关查验效能。加快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无纸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开展与俄罗斯、蒙古国海关间的通关合作。(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七)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完善检验检疫申报制度,推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加快实现通关单电子化。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种类,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继续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推进检验检疫窗口建设和集中查验建设,创新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和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推荐AA级企业的数量,给予更多通关便利。规范收费行为,严防假借检验检疫名义多收费、乱收费。(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积极推进内蒙古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换,积极推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过模式,加大共管共建共享合作力度,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避免重复查验,提高通关效率。(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九)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健全产业安全预警工作体系,加强贸易摩擦应对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完善宏观研究分析和微观监测预警,强化对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指导和支持,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促进公平贸易,维护产业安全。指导企业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政策导向作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指导企业利用政策减免国外关税,扩大出口。(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全面清理和取消涉及外经贸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沿边口岸地区不得变相增加外经贸企业税费,不得收取国家许可规定以外的各类费用,不得自行出台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属政府职能应提供的服务不得向货主收费,涉及口岸建设和查验收费等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口岸收费政策有关规定,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服务。有收费幅度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十一)改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先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及其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加大金融机构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为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业务提供融资服务,及时解决外贸企业资金短期周转的流动性需求。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大对自治区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十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边境地区贸易外汇收支差异化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边境贸易监管容忍度,实现边境贸易不同层次市场主体差异化管理。积极向国家争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畅通与境外关联程度较高企业的境内外资金通道,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境内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适度向边贸地区倾斜,用于大宗资源类企业边贸进口。(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十三)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推进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工作。深化中俄、中蒙金融合作,做好卢布在满洲里地区的流通试点工作,适时推进蒙古国图格里克在全区银行间区域挂牌交易,促进边境贸易繁荣,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图格里克区域性银行间交易市场,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加大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标准,继续实行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努力降低企业承保门槛,在买家信用限额、新兴市场国家承保政策、特殊国别承保政策等方面有所倾斜。科学制定和适当降低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的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国际贸易操作实务培训、风险预警、风险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和支持。进一步加快理赔案件处理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对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做到应赔尽赔。提升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通过信保融资产品,支持企业出口。(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十五)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加强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对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实行动态调整,由旗县(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上解党中央部分,由自治区全额承担。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在防止骗退税的基础上,保证及时足额退税。企业提交退税申请且资料齐全、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争取在12个月内办结完毕,最长不超过3个月。争取国家对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给予高退税率政策支持。力争在2014年下半年企业使用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预申报的基础上实现远程正式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自治区财政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口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实现精深加工和实施综合利用为方向,主导产业突出、产业规模较大、过埠增值效益明显的口岸进口资源深加工项目,经认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则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自治区利用外商投资地区发展专项资金,对自治区招商引资增幅较大的盟市和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设立自治区外经贸风险调控应急专项资金,及时解决、处理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突发事件,应对频发的国际贸易摩擦与壁垒。(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国税局负责)

    四、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

    (十七)加大对外经贸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规模,支持自治区进出口企业综合能力建设,支持从事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对边境贸易进口的部分战略资源性商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实行外贸流通企业的用水、用电价格与工业同价。(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十八)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更加重视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企业参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展览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境外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着力提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水平,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和保税贸易,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外经贸发展对稳增长、转方式、促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各盟市要根据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保持自治区促进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推进措施和完成时限,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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