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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46201452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自治区环保厅20145月)

    一、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

    (一)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协助)。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协助)。

    (三)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4年底,淘汰铁合金产能8.92万吨、电石产能43万吨;到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年至2017年自治区结合当地区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质量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协助)。

    (五)依法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协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结合当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采取产能化解、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空间布局,有序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协助)。

    (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积极推进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改造工作;其他盟市要加快制定主城区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改造。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协助)。

    (八)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协助)。

    (九)全面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协助)。

    四、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十)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协助)。

    (十一)2015年前,所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协助)。

    (十二)2014年起,凡新建建筑都要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协助)。

    五、全力推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十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火电企业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取消所有脱硫设施的烟气旁路,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生产设备和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到2014年底,完成5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461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4291万千瓦燃煤电厂脱硝改造、7.35万吨/日水泥熟料产能脱硝改造。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或产能规模分别不低于1380万千瓦、680万吨、1050万吨(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协助)。

    (十四)全面改造工业燃煤锅炉,加强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应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协助)。

    (十五)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2014年,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建设油气治理设施(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环保厅协助)。

    2014年,全区所有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协助)。

    (十六)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生物发酵、表面涂装、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各盟市要制定有机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

    六、深入治理面源污染

    (十七)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各盟市按照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案,采取有效的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裸露土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八)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地面硬化,减少扬尘污染。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征信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九)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密闭运行,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二十)加快环卫服务专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吸尘清扫率,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到2017年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和乌海市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60%以上,其他地级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一)严格治理餐饮业污染,到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全面取缔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摊位(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

    (二十二)到2017年底,所有地级市降尘强度下降15%以上(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二十三)提高油品质量,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油品,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商务和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协助)。

    (二十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断增加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到2017年,全区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公交分担率达到20%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90%以上;市区人口在40万人至100万人的城市,公交分担率达到1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市区人口在20万人至40万人的城市,盟行署、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旗县(市),公交分担率达到12%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70%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旗县(市),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五)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强化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到2017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80%以上。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协助)。

    (二十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资金补助、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协助)。

    八、加强矿山开采污染治理

    (二十七)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企业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需修复和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达90%以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协助)。

    九、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十八)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进电力、煤制气项目建设,加快电力和油气外送通道建设,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九)严格控制原煤输出量,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变输煤为输电和油、气等清洁能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

    (三十)合理有序地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加快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到2015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助)。

    (三十二)推进农村风光互补清洁能源利用,鼓励农作物秸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沼气。积极推进风光互补的供电、供热试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

    十、推进能源高效利用

    (三十三)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进度,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限制进口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加快实施低硫分、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鼓励燃煤电厂、工业炉窑和锅炉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或清洁能源(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环保厅协助)。

    (三十四)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五)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2013年至2015年每年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到2017年,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协助)。

    十一、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发展

    (三十六)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技术改造使企业排污强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30%以上。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推动循环产业链延伸耦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快速发展,到2015年培育100户自治区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二、继续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三十七)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水土流失治理,继续实施好“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协助)。

    (三十八)大力推进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建设,继续开展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和街角绿地建设,积极推广城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厅协助)。

    (三十九)加强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建设,加大湿地保护、恢复、治理力度(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助)。

    十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四十)创新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四、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十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地级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预报准确度,根据污染天气级别提前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内蒙古气象局协助)。

    (四十二)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预警等级及各等级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助)。

    十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四十三)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盟市PM2.5监测站能力建设,完成全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的空气监测和监控网络;2015年底前建成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十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四十四)各盟市均要开展建成区PM2.5源解析工作,认真分析当地大气污染成因和变化规律,根据不同污染物的贡献率,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四十五)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加强灰霾、光化学烟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机理与控制、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及评估、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对策等研究,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技保障(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六)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污染治理计划和目标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严格监督考核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盟市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指标中,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对该区域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称号(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十八)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城市,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十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四十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新模式。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协助)。

    (五十)落实国家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协助)。

    (五十一)落实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和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五十二)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协助)。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

    (五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绿色建筑”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油气治理等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

    (五十四)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五十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治理领域。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环保设备设施融资租赁新渠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协助)。

    二十一、明确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五十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创造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十七)开展PM2.5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支持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及环境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环评、排污收费、企业排污状况、违法处罚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为创造环境优美、文明富裕内蒙古作出贡献(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团委、妇联协助)。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46201452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自治区环保厅20145月)

    一、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

    (一)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协助)。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协助)。

    (三)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4年底,淘汰铁合金产能8.92万吨、电石产能43万吨;到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淘汰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年至2017年自治区结合当地区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质量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协助)。

    (五)依法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协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六)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结合当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采取产能化解、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空间布局,有序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协助)。

    (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积极推进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改造工作;其他盟市要加快制定主城区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改造。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协助)。

    (八)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协助)。

    (九)全面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协助)。

    四、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十)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协助)。

    (十一)2015年前,所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协助)。

    (十二)2014年起,凡新建建筑都要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协助)。

    五、全力推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十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火电企业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取消所有脱硫设施的烟气旁路,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生产设备和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到2014年底,完成5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461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4291万千瓦燃煤电厂脱硝改造、7.35万吨/日水泥熟料产能脱硝改造。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或产能规模分别不低于1380万千瓦、680万吨、1050万吨(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协助)。

    (十四)全面改造工业燃煤锅炉,加强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应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协助)。

    (十五)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2014年,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建设油气治理设施(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环保厅协助)。

    2014年,全区所有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协助)。

    (十六)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生物发酵、表面涂装、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各盟市要制定有机废气治理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

    六、深入治理面源污染

    (十七)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各盟市按照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案,采取有效的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裸露土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八)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地面硬化,减少扬尘污染。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征信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九)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密闭运行,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二十)加快环卫服务专业机械化水平,逐年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吸尘清扫率,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到2017年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和乌海市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60%以上,其他地级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一)严格治理餐饮业污染,到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全面取缔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摊位(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

    (二十二)到2017年底,所有地级市降尘强度下降15%以上(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二十三)提高油品质量,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油品,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商务和质监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协助)。

    (二十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断增加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到2017年,全区市区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公交分担率达到20%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90%以上;市区人口在40万人至100万人的城市,公交分担率达到1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市区人口在20万人至40万人的城市,盟行署、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及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旗县(市),公交分担率达到12%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70%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旗县(市),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五)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强化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到2017年底,环保标志发放率达80%以上。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协助)。

    (二十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资金补助、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度,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协助)。

    八、加强矿山开采污染治理

    (二十七)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企业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需修复和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达90%以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协助)。

    九、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十八)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进电力、煤制气项目建设,加快电力和油气外送通道建设,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九)严格控制原煤输出量,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变输煤为输电和油、气等清洁能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

    (三十)合理有序地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一)加快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到2015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助)。

    (三十二)推进农村风光互补清洁能源利用,鼓励农作物秸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沼气。积极推进风光互补的供电、供热试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

    十、推进能源高效利用

    (三十三)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进度,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限制进口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加快实施低硫分、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鼓励燃煤电厂、工业炉窑和锅炉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或清洁能源(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质监局、环保厅协助)。

    (三十四)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五)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2013年至2015年每年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到2017年,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协助)。

    十一、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发展

    (三十六)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技术改造使企业排污强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30%以上。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推动循环产业链延伸耦合,实现能源、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快速发展,到2015年培育100户自治区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二、继续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三十七)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水土流失治理,继续实施好“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协助)。

    (三十八)大力推进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建设,继续开展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和街角绿地建设,积极推广城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厅协助)。

    (三十九)加强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建设,加大湿地保护、恢复、治理力度(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助)。

    十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四十)创新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四、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十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地级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预报准确度,根据污染天气级别提前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内蒙古气象局协助)。

    (四十二)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预警等级及各等级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助)。

    十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四十三)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盟市PM2.5监测站能力建设,完成全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的空气监测和监控网络;2015年底前建成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十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四十四)各盟市均要开展建成区PM2.5源解析工作,认真分析当地大气污染成因和变化规律,根据不同污染物的贡献率,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四十五)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加强灰霾、光化学烟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机理与控制、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及评估、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对策等研究,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技保障(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协助)。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六)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污染治理计划和目标任务。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责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严格监督考核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盟市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指标中,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对该区域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相关荣誉称号(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十八)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下降的城市,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十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四十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新模式。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协助)。

    (五十)落实国家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协助)。

    (五十一)落实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天然气和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五十二)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协助)。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

    (五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绿色建筑”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油气治理等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

    (五十四)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五十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治理领域。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环保设备设施融资租赁新渠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协助)。

    二十一、明确污染防治工作责任

    (五十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创造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十七)开展PM2.5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支持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及环境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环评、排污收费、企业排污状况、违法处罚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为创造环境优美、文明富裕内蒙古作出贡献(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团委、妇联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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