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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68201462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2014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为了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特殊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更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李克强总理就特殊教育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特殊教育,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增加残疾人家庭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带着深厚的感情,履职尽责,特教特办,认真实施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让残疾孩子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的教育”。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支持特殊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是残疾人打开幸福之门的基础途径,特殊教育是一项神圣事业。”

    近几年,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快速增加,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师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和随班就读工作逐步规范,医教结合试点成效明显,特殊教育信息化管理已经起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总体上看,我区特殊教育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够均衡,特别是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高,经费保障不足,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亟待加强等。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我区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实现我区“8337”发展思路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主要目标

    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为宗旨,利用3年时间,使我区初步建立起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举办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建立形成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一)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3年时间,全区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达到80%、85%、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力推进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逐步提高城镇35周岁(或46周岁)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和水平。积极开展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到2016年全区5周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率达到60%以上。

    (三)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努力建设规模适当、专业合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并举,能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和就业需求为导向的高中阶段教育格局,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到2016年全区初升高比例达到60%以上。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在我区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对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保证其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

    (五)切实加强特殊教育条件保障

    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严格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到2016年所有学校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

    (六)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教育教学质量

    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快速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与此同时,根据自治区实际,对少数民族和需要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

    (一)扩大教育资源,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1.2014年秋季开学前,纳入国家支持建设并已交付使用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项目学校要全部开始招生。各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开办学前教育康复部和职业培训部。鼓励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单独或联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层次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

    2.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班。没有独立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要根据适龄残疾学生的类别,指定1所或几所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应招收中度或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3.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积极发展融合教育,普通学校不得设立门槛,拒绝招收身体条件允许的肢体残疾学生入学,并提供便于残疾学生出入的教室、楼层等无障碍环境;要在普通学校试点接收听力、语言、视力等残疾学生,为他们配备手语教师、盲文教材及盲人计算机等无障碍学习环境,使他们平等享受受教育权利。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8名以上的普通学校要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每个盟市每年至少要在普通学校建立1个资源教室,资源教室可从普通教室调剂解决,师资及编制由旗县(市、区)安排。

    4.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各旗县(市、区)要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到学籍管理之中。送教上门要遵循定期入户、免费教育的原则。

    5.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和当地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鼓励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6.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支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开办残疾人普通高中部(班)和职业教育高中部(班)。严格落实残疾高中生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政策。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

    7.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充分发挥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作用。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建设好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加强组织领导,配备各类专业教师。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教育教学评估、巡回指导、辅导教师的培训、教学研究、残疾儿童的筛查等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编制在特殊教育学校编制内调剂解决,实行属地管理。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中心工作人员编制挂靠在旗县(市、区)教研部门或特殊教育班。

    8.扩大高等院校招收残疾学生规模。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具有我区户籍的残疾考生,报考我区院校可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予以照顾。积极发展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残疾人教育学院,创造条件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在自治区特殊职业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采取挂靠自治区高校的方式,成立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并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发展规划。

    9.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要针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特殊性,制定相应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切实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要设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离校前参加就业指导和招聘相关活动的专项经费,以保障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充分就业。同时,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优先享受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

    1.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369号)有关规定,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及特教班、资源教室的专职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班5名教职工编制配备,特教班和资源教室参照特殊教育学校编制规定按每班3名教师配备。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25%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班主任教师、特教班教师、资源教室教师,享受同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待遇。

    2.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要求,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和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自治区举办师范类专业的大学和高职高专院校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在非特殊教育专业学生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含必修和选修)。加大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比重。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指导中心、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三)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育教学质

    1.严格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校本教材研发力度。加快课程改革,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特点,做到教育与康复相结合,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自治区投入一定专项资金,在使用蒙古语的盲人学生相对集中的特殊教育学校中,积极推广使用蒙古语盲文教学。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突出特殊教育个别化和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实施个别化教育,为每一名残疾学生制定相应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和整体性发展目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制度,促进融合教育。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推动特殊教育整体提升和发展。

    (四)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3年内逐步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盟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提高。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的规定,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经费1000万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各盟市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200万人口以上的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专项经费;100万至200万人口的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经费;100万人口以下的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60万元专项经费;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至少要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随班就读巡回指导、送教上门等。

    3.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政策方面予以重点倾斜。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生、随班就读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4.加大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的比例。自治区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扶残助学。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区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我区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与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1.教育部门统筹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

    2.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

    3.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4.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

    6.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医疗和康复服务。

    7.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就业保障、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项目的支持工作,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及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

    自治区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盟市、旗县(市、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盟市教育督导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学前教育率、初升高比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比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作为督导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进行年度督导评估。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旗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68201462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2014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为了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区特殊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更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

    李克强总理就特殊教育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特殊教育,对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增加残疾人家庭福祉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带着深厚的感情,履职尽责,特教特办,认真实施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让残疾孩子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的教育”。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支持特殊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教育是残疾人打开幸福之门的基础途径,特殊教育是一项神圣事业。”

    近几年,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快速增加,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师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和随班就读工作逐步规范,医教结合试点成效明显,特殊教育信息化管理已经起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总体上看,我区特殊教育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够均衡,特别是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高,经费保障不足,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亟待加强等。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我区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实现我区“8337”发展思路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主要目标

    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为宗旨,利用3年时间,使我区初步建立起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举办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建立形成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一)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3年时间,全区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达到80%、85%、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力推进03周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逐步提高城镇35周岁(或46周岁)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和水平。积极开展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到2016年全区5周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率达到60%以上。

    (三)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努力建设规模适当、专业合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并举,能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和就业需求为导向的高中阶段教育格局,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到2016年全区初升高比例达到60%以上。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在我区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相关专业,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对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保证其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

    (五)切实加强特殊教育条件保障

    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严格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到2016年所有学校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

    (六)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教育教学质量

    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快速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与此同时,根据自治区实际,对少数民族和需要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

    (一)扩大教育资源,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1.2014年秋季开学前,纳入国家支持建设并已交付使用的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项目学校要全部开始招生。各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开办学前教育康复部和职业培训部。鼓励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单独或联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层次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

    2.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班。没有独立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要根据适龄残疾学生的类别,指定1所或几所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应招收中度或重度残疾儿童少年。

    3.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积极发展融合教育,普通学校不得设立门槛,拒绝招收身体条件允许的肢体残疾学生入学,并提供便于残疾学生出入的教室、楼层等无障碍环境;要在普通学校试点接收听力、语言、视力等残疾学生,为他们配备手语教师、盲文教材及盲人计算机等无障碍学习环境,使他们平等享受受教育权利。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8名以上的普通学校要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每个盟市每年至少要在普通学校建立1个资源教室,资源教室可从普通教室调剂解决,师资及编制由旗县(市、区)安排。

    4.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各旗县(市、区)要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到学籍管理之中。送教上门要遵循定期入户、免费教育的原则。

    5.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和当地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鼓励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支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6.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支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开办残疾人普通高中部(班)和职业教育高中部(班)。严格落实残疾高中生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政策。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

    7.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充分发挥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作用。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建设好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加强组织领导,配备各类专业教师。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教育教学评估、巡回指导、辅导教师的培训、教学研究、残疾儿童的筛查等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编制在特殊教育学校编制内调剂解决,实行属地管理。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中心工作人员编制挂靠在旗县(市、区)教研部门或特殊教育班。

    8.扩大高等院校招收残疾学生规模。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具有我区户籍的残疾考生,报考我区院校可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予以照顾。积极发展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残疾人教育学院,创造条件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在自治区特殊职业技术学校的基础上,采取挂靠自治区高校的方式,成立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并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发展规划。

    9.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要针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特殊性,制定相应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切实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要设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离校前参加就业指导和招聘相关活动的专项经费,以保障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充分就业。同时,鼓励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优先享受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

    1.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369号)有关规定,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及特教班、资源教室的专职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班5名教职工编制配备,特教班和资源教室参照特殊教育学校编制规定按每班3名教师配备。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25%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班主任教师、特教班教师、资源教室教师,享受同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待遇。

    2.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要求,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和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自治区举办师范类专业的大学和高职高专院校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在非特殊教育专业学生中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含必修和选修)。加大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比重。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培训。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指导中心、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三)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育教学质

    1.严格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校本教材研发力度。加快课程改革,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特点,做到教育与康复相结合,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自治区投入一定专项资金,在使用蒙古语的盲人学生相对集中的特殊教育学校中,积极推广使用蒙古语盲文教学。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突出特殊教育个别化和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实施个别化教育,为每一名残疾学生制定相应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和整体性发展目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制度,促进融合教育。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推动特殊教育整体提升和发展。

    (四)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3年内逐步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盟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提高。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的规定,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经费1000万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各盟市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200万人口以上的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专项经费;100万至200万人口的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经费;100万人口以下的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60万元专项经费;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至少要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随班就读巡回指导、送教上门等。

    3.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政策方面予以重点倾斜。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生、随班就读学生享受国家助学政策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4.加大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的比例。自治区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扶残助学。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区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我区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与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1.教育部门统筹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

    2.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

    3.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4.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

    6.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医疗和康复服务。

    7.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就业保障、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项目的支持工作,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及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

    自治区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盟市、旗县(市、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盟市教育督导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学前教育率、初升高比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比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等作为督导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进行年度督导评估。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旗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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