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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67    201462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2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71日起执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67    201462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2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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