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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3号2014年4月28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指导,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旗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旗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改善旗县级财力均衡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旗县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旗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

    ——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和盟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盟市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盟市级政府确定,自治区、盟市对实施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实施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困难地区旗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和处罚。

    三、基本思路

    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盟市、旗县级政府切实加强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盟市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旗县(市、区)协调发展的责任,帮助困难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旗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四、保障范围和标准

    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自治区保障范围和标准,并每年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自治区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自治区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标准。自治区保障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结合国家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各盟市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测定。

    五、自治区加大财力调节力度

    (一)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结合党中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在党中央界定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依法界定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对下按税种、按比例分享收入的收入划分办法,依法逐步清理对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

    (二)完善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充分考虑各地区在交通状况、气候条件、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少数民族人口、贫困人口比重和生态支出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异,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清理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内容相近、使用分散的各类专项资金整合下达,提高专项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比例。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自治区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

    (三)实施自治区直接管理县财政试点改革。在自治区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框架下,实施自治区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试点,实行“财政体制核定到旗县、转移支付测算并下达到旗县、国库资金调度到旗县、财政预决(结)算直通到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到旗县”。同时,推动试点旗县在专项资金整合、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与自治区同步推进,通过自治区的引领和带动,使试点旗县的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成为全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示范旗县,为全面推开自治区直接管理县奠定基础。

    (四)建立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自治区财政要结合全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并结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的事权划分,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建立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旗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对新出台的增支政策,依据自治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和旗县级财力水平,足额安排自治区应当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旗县级政府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旗县级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扩大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旗县级政府安排和使用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及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盟市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帮扶责任

    盟市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对所属旗县(市、区)的帮扶责任,主动下移财力。要规范对旗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努力降低对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分享比例。要通过采取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专项开支等措施,拿出一部分财力用于对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特别是旗县(市、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盟市,要合理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的财力分布,加大对困难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缩小旗县(市、区)间财力差距。对自治区下达旗县(市、区)的各类转移支付,各盟市要及时、如数下达旗县(市、区),不得截留、挪用和调剂。自治区对盟市制定旗县级财力比重和规模考核目标,建立考核约束机制。对下移财力完成较好的盟市,自治区给予奖励;对下移财力不力的盟市,自治区将扣减其盟市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相应补助到困难旗县(市、区)。

    七、旗县级政府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强化预算管理。旗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项。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旗县(市、区),自治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旗县级政府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大力发展旗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培植财源,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旗县级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3号2014年4月28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成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指导,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逐步提高旗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旗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进一步改善旗县级财力均衡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旗县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旗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

    ——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和盟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盟市以下财政体制主要由盟市级政府确定,自治区、盟市对实施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动态调整保障水平。实施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既要确保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履行职责的基本财力需求,又要充分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提高困难地区旗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批评和处罚。

    三、基本思路

    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保障范围和标准,逐步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盟市、旗县级政府切实加强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工作。盟市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旗县(市、区)协调发展的责任,帮助困难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旗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经济发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强化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落实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基层政府职能。

    四、保障范围和标准

    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自治区保障范围和标准,并每年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自治区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自治区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标准。自治区保障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保障范围内各项目的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结合国家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各盟市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测定。

    五、自治区加大财力调节力度

    (一)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结合党中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在党中央界定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依法界定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对下按税种、按比例分享收入的收入划分办法,依法逐步清理对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

    (二)完善自治区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充分考虑各地区在交通状况、气候条件、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少数民族人口、贫困人口比重和生态支出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异,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清理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内容相近、使用分散的各类专项资金整合下达,提高专项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比例。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自治区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

    (三)实施自治区直接管理县财政试点改革。在自治区实施“扩权强县”改革框架下,实施自治区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试点,实行“财政体制核定到旗县、转移支付测算并下达到旗县、国库资金调度到旗县、财政预决(结)算直通到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到旗县”。同时,推动试点旗县在专项资金整合、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与自治区同步推进,通过自治区的引领和带动,使试点旗县的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成为全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示范旗县,为全面推开自治区直接管理县奠定基础。

    (四)建立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自治区财政要结合全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并结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的事权划分,各自承担支出责任,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建立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旗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对新出台的增支政策,依据自治区以下支出责任划分和旗县级财力水平,足额安排自治区应当承担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旗县级政府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旗县级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扩大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旗县级政府安排和使用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及落实基本财力保障责任情况的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盟市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帮扶责任

    盟市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对所属旗县(市、区)的帮扶责任,主动下移财力。要规范对旗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努力降低对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分享比例。要通过采取完善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专项开支等措施,拿出一部分财力用于对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特别是旗县(市、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盟市,要合理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的财力分布,加大对困难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缩小旗县(市、区)间财力差距。对自治区下达旗县(市、区)的各类转移支付,各盟市要及时、如数下达旗县(市、区),不得截留、挪用和调剂。自治区对盟市制定旗县级财力比重和规模考核目标,建立考核约束机制。对下移财力完成较好的盟市,自治区给予奖励;对下移财力不力的盟市,自治区将扣减其盟市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相应补助到困难旗县(市、区)。

    七、旗县级政府全面落实保障责任

    (一)强化预算管理。旗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全面落实保障责任。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除应对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事项。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旗县(市、区),自治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旗县级政府要强化科学发展观念,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各类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要大力发展旗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培植财源,合理增加财政收入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旗县级政府财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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