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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2014年4月23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  督查职责

     

    第五条  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示。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

     

    第三章  督查范围

     

    第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第十条  主要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五)全国和自治区人大议案、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办理

     

    第十一条  凡督促检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要做好立项登记、备案工作,要拟定督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设定完成时限,落实承办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适时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对办结的事项,政府督查机构要及时登记、组卷,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办。承办单位之间如有意见分歧,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做好协调工作;如遇到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分类有序推进。对做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对要求研处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法规并按程序上报;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方案。

    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或收到领导批示后15日内进行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或难以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或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承办单位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由一个牵头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办理的,牵头单位要统一形成书面报告;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办理的,各牵头单位要分别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落实督查事项。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按政策规定和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领导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根据工作落实的进展情况,围绕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既要注重发现和总结推进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更要注重发现和研究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参考。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开展督查调研,举一反三,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对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对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抓紧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按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督查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构建完善工作网络,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的作用,并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督查机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督查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督查人员,切实加强督查力量。要不断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设备,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经费。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责,运用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现场查访、暗访督查、调阅原始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章  督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探索并逐步建立督查评价机制。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一起,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洁勤政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依据,逐步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行督查工作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中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正确领会上级决策意图,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责成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催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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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  督查职责

     

    第五条  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示。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

     

    第三章  督查范围

     

    第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第十条  主要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五)全国和自治区人大议案、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办理

     

    第十一条  凡督促检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要做好立项登记、备案工作,要拟定督查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设定完成时限,落实承办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适时检查并报告落实情况。对办结的事项,政府督查机构要及时登记、组卷,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牵头单位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办。承办单位之间如有意见分歧,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做好协调工作;如遇到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分类有序推进。对做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对要求研处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法规并按程序上报;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方案。

    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或收到领导批示后15日内进行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或难以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或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承办单位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由一个牵头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办理的,牵头单位要统一形成书面报告;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牵头单位办理的,各牵头单位要分别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落实督查事项。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按政策规定和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领导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根据工作落实的进展情况,围绕关系全局的重点问题、影响决策落实的难点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既要注重发现和总结推进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更要注重发现和研究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参考。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开展督查调研,举一反三,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推动整体工作的开展。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对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督查机构要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对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未落实到位或落实走样等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抓紧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按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督查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构建完善工作网络,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的作用,并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督查机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督查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督查人员,切实加强督查力量。要不断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设备,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经费。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责,运用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现场查访、暗访督查、调阅原始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章  督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探索并逐步建立督查评价机制。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其他监督部门一起,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廉洁勤政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依据,逐步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行督查工作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中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正确领会上级决策意图,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责成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催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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