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数字史志  /  年鉴  /  内蒙古年鉴  /  2015卷  /  文献

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政办字〔2014246  201411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精神,切实落实对于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激励政策,推动全区绿色建筑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政发〔201221号文件中就绿色建筑减免城市配套费事宜明确提出: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该项激励性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提升城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该项政策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同时大力倡导建设单位积极使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确保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各地区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向相关建筑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及设计标识、运行标识审定通知。各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定意见及有关规定,审核绿色建筑相关手续,同时依据本地区城市配套费标准提出减免意见。相关建筑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地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三、对于尚未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但已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或已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初步认定意见或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审定通知以及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减免意见,可以提出缓缴城市配套费的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

    四、对于已经建成并已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直接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获得标识后,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申请的,由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减免意见,执收单位确认,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免缴比例向建设单位返还已缴纳的城市配套费。

    五、对于已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相应星级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30日内,依据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的减免意见向执收单位申请减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应星级的减免城市配套费手续。

    六、建设项目获得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星级低于申报星级或建筑面积与申报标识不相符,但已按申报标识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的,要按照实际获得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星级和面积落实激励政策。

    七、建设项目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建设或未通过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不得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已经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执收单位要向建设单位追缴已缓交的城市配套费,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政办字〔2014246  201411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精神,切实落实对于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激励政策,推动全区绿色建筑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政发〔201221号文件中就绿色建筑减免城市配套费事宜明确提出: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该项激励性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提升城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该项政策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同时大力倡导建设单位积极使用建筑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确保自治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各地区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向相关建筑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及设计标识、运行标识审定通知。各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审定意见及有关规定,审核绿色建筑相关手续,同时依据本地区城市配套费标准提出减免意见。相关建筑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地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三、对于尚未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但已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或已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初步认定意见或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审定通知以及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减免意见,可以提出缓缴城市配套费的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

    四、对于已经建成并已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直接申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获得标识后,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申请的,由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减免意见,执收单位确认,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免缴比例向建设单位返还已缴纳的城市配套费。

    五、对于已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相应星级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30日内,依据盟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的减免意见向执收单位申请减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应星级的减免城市配套费手续。

    六、建设项目获得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星级低于申报星级或建筑面积与申报标识不相符,但已按申报标识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的,要按照实际获得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星级和面积落实激励政策。

    七、建设项目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建设或未通过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不得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已经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执收单位要向建设单位追缴已缓交的城市配套费,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