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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50201452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5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确保我区现代农作物种业科学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区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区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突破性优良品种20个,实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更新;建设玉米、大豆、马铃薯、小麦、向日葵及蔬菜等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力争打造10家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杂交玉米制种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0%,种子加工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90%,种子综合生产能力与良种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种子管理体系;显著提高种业创新能力和良种覆盖率,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育种新材料。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蔬菜等商业化育种的投入。以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为中心,赤峰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农科院等为重点,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形成种质资源的异位保存能力,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和标准化评价体系,种质资源深度评价并实现免费发放;加大对小麦、大豆等大宗农作物常规育种的支持力度,形成一批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的优良品种。稳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良种在农业生产科技贡献率中的比重。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扎实推进农作物品种试验体系和品种审定制度改革,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企业对品种试验数据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种子企业集团,强化种子企业在杂交玉米、马铃薯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国有科研机构为种子企业发展提供新品种创新的科技支撑,种子企业为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积极探索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研究建立我区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

    (三)加强种业人才培训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农作物种子行业专业学科建设,依托农业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种子行业专业学科体系,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教学和科普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大对农作物种业支持力度。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对通过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认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安排相关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重点加强农作物育种创新、品种测试、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治区种子救灾备荒储备体系,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区域性市场调剂。

    (五)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通过项目扶持,引导种子企业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重点在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区建成一批稳定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玉米、马铃薯、小麦、大豆等种子生产基地。研究制定制种保险政策和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在海南、云南建设我区南繁快速繁育和种子种植鉴定基地,提升种子科技创新和种子检验能力。

    (六)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事前监管,全面开展种子企业标准检验室认证,对未取得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认证的种子企业不予安排项目和政策扶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再次申请不予受理,切实提高种子质量,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完善种业法律法规,严格品种试验鉴定和审定标准。健全覆盖全区主要农业生态类型区的品种试验鉴定和展示网络,全面加强种子检测鉴定体系建设,建立种子转基因检测和脱毒马铃薯病毒检测中心,提高品种分子检测能力,大宗农作物种子抽检要实现全覆盖。建立入户倒查机制,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部署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重大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各项任务和措施。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1450201452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农牧业厅20145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确保我区现代农作物种业科学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完善法律法规,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区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区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相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培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突破性优良品种20个,实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更新;建设玉米、大豆、马铃薯、小麦、向日葵及蔬菜等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力争打造10家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杂交玉米制种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0%,种子加工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90%,种子综合生产能力与良种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种子管理体系;显著提高种业创新能力和良种覆盖率,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育种新材料。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蔬菜等商业化育种的投入。以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为中心,赤峰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农科院等为重点,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形成种质资源的异位保存能力,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和标准化评价体系,种质资源深度评价并实现免费发放;加大对小麦、大豆等大宗农作物常规育种的支持力度,形成一批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的优良品种。稳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良种在农业生产科技贡献率中的比重。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扎实推进农作物品种试验体系和品种审定制度改革,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企业对品种试验数据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种子企业集团,强化种子企业在杂交玉米、马铃薯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国有科研机构为种子企业发展提供新品种创新的科技支撑,种子企业为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积极探索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研究建立我区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

    (三)加强种业人才培训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农作物种子行业专业学科建设,依托农业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种子行业专业学科体系,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教学和科普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大对农作物种业支持力度。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对通过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认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优先安排相关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重点加强农作物育种创新、品种测试、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治区种子救灾备荒储备体系,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区域性市场调剂。

    (五)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通过项目扶持,引导种子企业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重点在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区建成一批稳定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玉米、马铃薯、小麦、大豆等种子生产基地。研究制定制种保险政策和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在海南、云南建设我区南繁快速繁育和种子种植鉴定基地,提升种子科技创新和种子检验能力。

    (六)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种子质量事前监管,全面开展种子企业标准检验室认证,对未取得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认证的种子企业不予安排项目和政策扶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再次申请不予受理,切实提高种子质量,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完善种业法律法规,严格品种试验鉴定和审定标准。健全覆盖全区主要农业生态类型区的品种试验鉴定和展示网络,全面加强种子检测鉴定体系建设,建立种子转基因检测和脱毒马铃薯病毒检测中心,提高品种分子检测能力,大宗农作物种子抽检要实现全覆盖。建立入户倒查机制,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部署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重大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各项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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