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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4〕9号2014年1月20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

    (自治区水利厅20141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自治区决定实施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即对河套灌区进行节水工程改造,将农业节约的水量转给沿黄工业项目。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借鉴自治区盟市内黄河干流水权转让的经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试点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群众用水权益为前提,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和区域转移,保障城镇、重点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由拟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投资河套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将所节约的水量有偿转让给工业建设项目,以工农业的互相支持、区域间水资源合理调配,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水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支撑自治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水权转让双方以及所在盟市要服从黄委会和自治区水利厅对年度水量调度的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头道拐断面的下泄流量和自治区年度黄河水量调度不超黄委会分配的年度用水计划。转让水量按节水量的2/3控制。各盟市可转让总量原则上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黄河用水结构有关事宜的函》(内政字〔200659号)分配给各盟市的指标控制。

    (二)注重效率原则

    自治区在黄河流域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工业发展。用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区域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且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要求,污水排放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监督和管理,自治区统筹水权转让指标,优先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用水,促进优势产业集聚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各方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水权转让节水改造工程的布局、建设标准和进度安排等应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相衔接,水权转让不能对灌区正常情况下用水造成影响。

    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四)动态管理原则

    自治区根据各盟市转让进度、指标使用情况等,在自治区黄河流域内统筹配置盟市内和盟市间水权转让指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自治区的分配指标,配置给用水企业(受让方)。若受让方不能按规定履责,自治区将收回其转让指标并通过市场化方式重新配置。

    (五)统筹协调原则

    统筹配置黄河水资源,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试点实施采用“点对面”的方式,即统一组织进行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统一水权转让单方水价格,综合考虑项目核准进度、资金到位情况与项目需水、节水工程节水量,虚拟划分企业水权转让所对应的地块或水工建筑物。

    三、总体目标

    试点工作转让指标按3.6亿立方米控制,分三期实施,实施期为4年,即2013年至2016年,每期转让水量为1.2亿立方米。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河套灌区选择试点灌域,优先实施节水潜力大的灌域。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1.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盟市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2)组织初审或审批报批水权转让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批水权转让及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4)负责监督检查水权转让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

    5)负责水权转让及节水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6)组织水权转让及节水改造工程验收。

    7)承担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相关盟市应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水权转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水权转让各方签订《水权转让协议》。

    2)审核用水企业水权转让申请。

    3)负责协调受让方缴纳水权转让各种费用。

    4)自治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3.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管理节水工程实施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2)负责节水工程运行后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3)负责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的收取、使用与管理。

    4)承担与水权转让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实施机构。

    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是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在自治区水利厅指导下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等。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三)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能够承担水权转让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法人。

    2.受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相关要求。

    3.愿意按规定实施水权转让并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四)前期工作。

    1.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盟市间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2.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水权转让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年度可研和年度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计算确订单方水工程建设造价。

    3.受让方负责组织编制用水项目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及程序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1.用水企业向所在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盟市出具同意水权转让的文件。

    2.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同意用水企业水权转让申请后,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用水企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3.材料准备齐全后,用水企业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要求审查的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会审批。

    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5日内,水权转让出让方、受让方和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签订水权转让协议。

    水权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协议各方的名称,转让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三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节水工程通过验收和核验后,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六)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2.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受让方所在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水权转让的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水权转让不符合盟市间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2.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4.申请材料不齐全。

    (八)项目实施。

    按照国家对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应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3个月完工。

    (九)资金管理。

    1.水权转让协议签订3个月内,受让方应将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50%汇入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设定的专户,6个月内付清所有应缴资金。节水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商项目业主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给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周转资金不足部分由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负责筹措和垫付。

    2.节水工程核验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受让方应一次支付5年的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之后结合取水许可证换发,支付下一个5年的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以此类推。该费用汇入巴彦淖尔市水务局的专用账户。灌区管理单位根据灌区维修维护计划,向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支付,当年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3.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受让方应在该节水工程需重新建设的两年前,将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费用汇入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专用账户。

    4.其他费用在节水工程核验后30日内一次付清。该费用汇入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专用账户。

    上述费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五、水权转让期限和费用

    (一)水权转换期限。

    从节水工程核验后起算,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

    水权转让期内,水权转让任何一方出现法人主体资格变更或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并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二)水权转让费用包括:

    1.节水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水利部现行灌区节水工程规范计算,包括节水工程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用水企业转让费用按转让水量乘单方水工程建设造价计算。

    2.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在转让期限内每年按节水工程造价的2%计算,并由受让方支付。

    3.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

    4.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5.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对灌区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

    6.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实行水权转让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正确引导水权转让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水权转让节水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节水工程,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寿命期负责。

    (三)水权转让受让方作为节水工程建设的出资单位,有权对工程的招投标、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节水工程竣工后,由黄委会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水权转让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同时办理或变更取水许可相关手续;节水工程由于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节水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补救或负责赔偿受让方经济损失。

    (五)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标的。

    (六)节水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让方如发生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的情况,出让方和实施方可中止水权转让工作。受让方不按要求支付运行维护费或其他费用的,责令其停止取水;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属于下列情形的,自治区将收回盟市内和盟市间水权转让指标,交由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进行交易:

    1.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后3个月内节水工程建设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超过3年(36个月)尚未使用水权转让水指标的。

    3.不按规定缴纳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更新改造费等应由受让方缴纳的费用的。

    4.用水项目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或自治区相关要求的。

    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八)水权转让节水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为内蒙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建各方及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监督、跟踪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九)在水权转让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自治区境内黄河干流以外地区的水权转让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4〕9号2014年1月20日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

    (自治区水利厅20141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自治区决定实施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即对河套灌区进行节水工程改造,将农业节约的水量转给沿黄工业项目。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借鉴自治区盟市内黄河干流水权转让的经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试点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群众用水权益为前提,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和区域转移,保障城镇、重点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由拟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投资河套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将所节约的水量有偿转让给工业建设项目,以工农业的互相支持、区域间水资源合理调配,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水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支撑自治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水权转让双方以及所在盟市要服从黄委会和自治区水利厅对年度水量调度的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头道拐断面的下泄流量和自治区年度黄河水量调度不超黄委会分配的年度用水计划。转让水量按节水量的2/3控制。各盟市可转让总量原则上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黄河用水结构有关事宜的函》(内政字〔200659号)分配给各盟市的指标控制。

    (二)注重效率原则

    自治区在黄河流域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工业发展。用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区域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且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要求,污水排放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监督和管理,自治区统筹水权转让指标,优先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用水,促进优势产业集聚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各方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水权转让节水改造工程的布局、建设标准和进度安排等应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相衔接,水权转让不能对灌区正常情况下用水造成影响。

    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四)动态管理原则

    自治区根据各盟市转让进度、指标使用情况等,在自治区黄河流域内统筹配置盟市内和盟市间水权转让指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自治区的分配指标,配置给用水企业(受让方)。若受让方不能按规定履责,自治区将收回其转让指标并通过市场化方式重新配置。

    (五)统筹协调原则

    统筹配置黄河水资源,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试点实施采用“点对面”的方式,即统一组织进行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统一水权转让单方水价格,综合考虑项目核准进度、资金到位情况与项目需水、节水工程节水量,虚拟划分企业水权转让所对应的地块或水工建筑物。

    三、总体目标

    试点工作转让指标按3.6亿立方米控制,分三期实施,实施期为4年,即2013年至2016年,每期转让水量为1.2亿立方米。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河套灌区选择试点灌域,优先实施节水潜力大的灌域。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1.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盟市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2)组织初审或审批报批水权转让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批水权转让及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

    4)负责监督检查水权转让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

    5)负责水权转让及节水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6)组织水权转让及节水改造工程验收。

    7)承担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相关盟市应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水权转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水权转让各方签订《水权转让协议》。

    2)审核用水企业水权转让申请。

    3)负责协调受让方缴纳水权转让各种费用。

    4)自治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3.巴彦淖尔市水务局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管理节水工程实施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2)负责节水工程运行后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3)负责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的收取、使用与管理。

    4)承担与水权转让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实施机构。

    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是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在自治区水利厅指导下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等。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为项目实施主体,履行项目业主相关职责。

    (三)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能够承担水权转让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法人。

    2.受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相关要求。

    3.愿意按规定实施水权转让并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四)前期工作。

    1.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盟市间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2.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水权转让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年度可研和年度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计算确订单方水工程建设造价。

    3.受让方负责组织编制用水项目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及程序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1.用水企业向所在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盟市出具同意水权转让的文件。

    2.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同意用水企业水权转让申请后,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用水企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3.材料准备齐全后,用水企业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要求审查的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会审批。

    4.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5日内,水权转让出让方、受让方和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签订水权转让协议。

    水权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协议各方的名称,转让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三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节水工程通过验收和核验后,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六)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2.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受让方所在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水权转让的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水权转让不符合盟市间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2.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4.申请材料不齐全。

    (八)项目实施。

    按照国家对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应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3个月完工。

    (九)资金管理。

    1.水权转让协议签订3个月内,受让方应将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50%汇入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设定的专户,6个月内付清所有应缴资金。节水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商项目业主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给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周转资金不足部分由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负责筹措和垫付。

    2.节水工程核验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受让方应一次支付5年的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之后结合取水许可证换发,支付下一个5年的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以此类推。该费用汇入巴彦淖尔市水务局的专用账户。灌区管理单位根据灌区维修维护计划,向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支付,当年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3.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受让方应在该节水工程需重新建设的两年前,将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费用汇入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专用账户。

    4.其他费用在节水工程核验后30日内一次付清。该费用汇入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专用账户。

    上述费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五、水权转让期限和费用

    (一)水权转换期限。

    从节水工程核验后起算,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

    水权转让期内,水权转让任何一方出现法人主体资格变更或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并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二)水权转让费用包括:

    1.节水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水利部现行灌区节水工程规范计算,包括节水工程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用水企业转让费用按转让水量乘单方水工程建设造价计算。

    2.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在转让期限内每年按节水工程造价的2%计算,并由受让方支付。

    3.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

    4.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5.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对灌区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

    6.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实行水权转让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正确引导水权转让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水权转让节水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节水工程,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寿命期负责。

    (三)水权转让受让方作为节水工程建设的出资单位,有权对工程的招投标、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节水工程竣工后,由黄委会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水权转让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同时办理或变更取水许可相关手续;节水工程由于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节水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补救或负责赔偿受让方经济损失。

    (五)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标的。

    (六)节水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让方如发生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的情况,出让方和实施方可中止水权转让工作。受让方不按要求支付运行维护费或其他费用的,责令其停止取水;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属于下列情形的,自治区将收回盟市内和盟市间水权转让指标,交由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进行交易:

    1.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后3个月内节水工程建设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超过3年(36个月)尚未使用水权转让水指标的。

    3.不按规定缴纳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更新改造费等应由受让方缴纳的费用的。

    4.用水项目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或自治区相关要求的。

    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八)水权转让节水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为内蒙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建各方及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监督、跟踪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九)在水权转让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自治区境内黄河干流以外地区的水权转让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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