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卷

  • 民族事务
  •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委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为14副,1名副巡视员。机关设有12个处室、4个委属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114名,其中机关49,委属事业单位55名。根据2016年自治区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批复》(内机编发〔201632号)决定,自治区宗教局划归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后,全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已归统战部管理。

    【参演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2016年,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于816日至914日在北京举行,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俞正声、刘延东等出席开幕式,并在演出前接见了少数民族代表、演员代表等。自治区代表团以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为团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民委、文化厅、呼和浩特市政府和参演的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直属乌兰牧骑、呼和浩特民族演艺集团两个院团的领导、演职人员400多人组成,有8名成员参加了接见活动。自治区选送两台剧目《草原上的乌兰牧骑》《马可·波罗传奇》,其中《马可·波罗传奇》于910日、11日,在北京天桥剧场进行了两场演出;《草原上的乌兰牧骑》于912日、13日,在北京保利剧院进行了两场演出。2台剧目4场演出,每场都一票难求、座无虚席,向首都观众展示了自治区草原历史文化的深刻内涵和独特魅力。最终,情景歌舞《草原上的乌兰牧骑》和大型民族舞剧《马可·波罗传奇》分别获得音舞类剧目金奖和银奖,取得所有参演省区的最高成绩。

    【兴安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  20138月,国家民委决定在全国创建13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时间为3年,兴安盟成功入选。经过三年的努力,兴安盟以“六个坚持”筑牢创建工作“六大基础”,创建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创建模式从被动的“要我创”“自上而下”“单一型”“阶段性”“下指标”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创”“自下而上”“综合型”“日常化”“全覆盖”。2016年,受国家民委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兴安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组,在国家民委考核验收工作督导组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要求,于52326日,对兴安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12月,兴安盟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通过国家民委考核验收,国家民委召开会议,正式命名兴安盟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兴安盟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可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激发了其他盟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形成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高潮。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召开】  101314日,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召开。国家民委副部级专职委员管培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团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新乐出席会议。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分管副盟市长、民委主任等共计130人参加会议。管培俊委员和刘新乐副主席分别作讲话。兴安盟盟委行署、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社区和锡林郭勒盟边防支队作交流发言,并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授牌。对进一步做好全区创建工作进行部署,推广兴安盟和部分“六进”示范单位经验做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推动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指导,主动创新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年初,召开全区民委主任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民委主任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5年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工作任务。协助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重点办理提案深入开展联合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同时做好民族关系监测评估和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自查、暗访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全区22家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有关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严格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涉及民族问题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努力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局面。

    【民族法制建设】  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持续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建设。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内蒙古日报》刊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文章。贯彻落实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工作,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草拟稿)》。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为全面加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办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16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全区主要新闻媒体刊载播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联合命名第三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64个,并有5个单位被国家民委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制定实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经过严格评审并公示,命名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9个,包括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乌兰夫故居,包头市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纪念碑,兴安盟中国牧区民主改革试验地纪念馆、乌兰夫办公旧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文化博物馆,鄂尔多斯市延安民族学院城川纪念馆,阿拉善盟阿拉善博物馆,满洲里市国门景区。1013日,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对进一步做好全区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推广了兴安盟和部分“六进”示范单位经验做法。

    【城市民族工作】  对全区27个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单位进行验收总结,对“十二五”期间全区城市民族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科学部署 “十三五”期间各项工作。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召开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对近年来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总结,提出 “共生共荣,共建共享”的城市民族工作理念。对全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清真食品监督工作,稳步建立清真食品监督员队伍,促进和保障全区清真食品领域安全。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  2016年,党中央财政总计预算安排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1 185万元,比上年增加4225万元,增幅11.43%。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8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为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修订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在使用上,积极助力自治区脱贫攻坚工程,全部投向全区57个少数民族聚居贫困旗县,为自治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切实补齐发展短板,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兴边富民行动】  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全区边境旗市由19个增加到20个(新增呼伦贝尔扎赉诺尔市),扩大扶持范围,增加投入额度。全年投入兴边富民行动资金20 930万元,促进全区边境旗市扎实实施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边境地区发展短板,为打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贡献。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推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经过沟通协调,全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由192个增加到231个,扩大了扶持范围。全年投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9240万元,实施项目219个,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结合自治区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举措,依托自然地理、民族风情等发展民俗游、乡村游等旅游产业。推动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与全区各族人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部署要求,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民贸民品工作】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时期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指导意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完成 “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首批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全区首批确定619家民族贸易企业,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贯彻落实认定办法,用足用好国家民贸民品有关优惠政策,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 把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纳入自治区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当中,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支持力度,研究确定全区16个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15个民族手工艺品制作重点扶持对象,分别投入专项补助资金1280万元和300万元,不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与民族职业中学合作,举办首届以80名农牧民群众为培训对象的全区少数民族手工艺品培训班,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服饰、奶食品等手工艺的传承发展和保护。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完成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参演的两部剧目分获金奖和银奖,取得了全国参赛省区最好成绩。协助做好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和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工作。推动涉及自治区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工程的实施,做好涉及民族题材影视作品的审读工作。做好第九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筹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医药等方面政策,推动自治区民族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协作,推动《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医药工作的调研和挖掘整理工作,推动蒙药标准化建设。

    【蒙古语文事业发展】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对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专项治理整顿进行检查验收。召开全区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完成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开展的全国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通过国家民委的考核验收,被正式命名为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示范点。举办14期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班,共培训测试1600多人次。举办全区第六期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员培训班,培训测试员60人。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标准音西部培训测试基地”及“内蒙古自治区团校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站”。立项资助《蒙古族大学生蒙汉双语教育与民族文化传承研究》《蒙古语与锡伯语语音比较研究》等42个课题。组织进行了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换届及其章程的制定工作。实施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和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推进《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蒙古族卷》的编辑审订工作,编纂出版档案文献40卷。抢救保护《格斯尔》课题,编纂出版大型“蒙古《格斯尔》丛书”22部,召开第八届《格斯尔》国际学术研讨会。加强《蒙古语文》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在民族教育、蒙古文教材、蒙古语文授课招生等方面进行广泛交流合作。

    【荣誉】  自治区民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芳被中共中央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撰稿人:唐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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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事务
  •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委)是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委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为14副,1名副巡视员。机关设有12个处室、4个委属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114名,其中机关49,委属事业单位55名。根据2016年自治区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批复》(内机编发〔201632号)决定,自治区宗教局划归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后,全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已归统战部管理。

    【参演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2016年,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于816日至914日在北京举行,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俞正声、刘延东等出席开幕式,并在演出前接见了少数民族代表、演员代表等。自治区代表团以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为团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民委、文化厅、呼和浩特市政府和参演的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直属乌兰牧骑、呼和浩特民族演艺集团两个院团的领导、演职人员400多人组成,有8名成员参加了接见活动。自治区选送两台剧目《草原上的乌兰牧骑》《马可·波罗传奇》,其中《马可·波罗传奇》于910日、11日,在北京天桥剧场进行了两场演出;《草原上的乌兰牧骑》于912日、13日,在北京保利剧院进行了两场演出。2台剧目4场演出,每场都一票难求、座无虚席,向首都观众展示了自治区草原历史文化的深刻内涵和独特魅力。最终,情景歌舞《草原上的乌兰牧骑》和大型民族舞剧《马可·波罗传奇》分别获得音舞类剧目金奖和银奖,取得所有参演省区的最高成绩。

    【兴安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  20138月,国家民委决定在全国创建13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时间为3年,兴安盟成功入选。经过三年的努力,兴安盟以“六个坚持”筑牢创建工作“六大基础”,创建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创建模式从被动的“要我创”“自上而下”“单一型”“阶段性”“下指标”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创”“自下而上”“综合型”“日常化”“全覆盖”。2016年,受国家民委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兴安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组,在国家民委考核验收工作督导组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要求,于52326日,对兴安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12月,兴安盟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试点,通过国家民委考核验收,国家民委召开会议,正式命名兴安盟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盟”。兴安盟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可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激发了其他盟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形成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高潮。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召开】  101314日,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召开。国家民委副部级专职委员管培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团英、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新乐出席会议。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分管副盟市长、民委主任等共计130人参加会议。管培俊委员和刘新乐副主席分别作讲话。兴安盟盟委行署、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社区和锡林郭勒盟边防支队作交流发言,并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授牌。对进一步做好全区创建工作进行部署,推广兴安盟和部分“六进”示范单位经验做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  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作为推动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指导,主动创新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年初,召开全区民委主任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民委主任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5年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工作任务。协助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重点办理提案深入开展联合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同时做好民族关系监测评估和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自查、暗访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全区22家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有关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严格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涉及民族问题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努力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局面。

    【民族法制建设】  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族工作部门的实施办法》,持续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建设。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内蒙古日报》刊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文章。贯彻落实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工作,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草拟稿)》。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为全面加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办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2016年开展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工作的意见》,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全区主要新闻媒体刊载播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联合命名第三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64个,并有5个单位被国家民委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制定实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经过严格评审并公示,命名第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9个,包括呼和浩特市昭君博物院、乌兰夫故居,包头市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纪念碑,兴安盟中国牧区民主改革试验地纪念馆、乌兰夫办公旧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文化博物馆,鄂尔多斯市延安民族学院城川纪念馆,阿拉善盟阿拉善博物馆,满洲里市国门景区。1013日,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对进一步做好全区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推广了兴安盟和部分“六进”示范单位经验做法。

    【城市民族工作】  对全区27个城市民族工作试点单位进行验收总结,对“十二五”期间全区城市民族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科学部署 “十三五”期间各项工作。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召开全区城市民族工作现场会,对近年来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总结,提出 “共生共荣,共建共享”的城市民族工作理念。对全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清真食品监督工作,稳步建立清真食品监督员队伍,促进和保障全区清真食品领域安全。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  2016年,党中央财政总计预算安排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1 185万元,比上年增加4225万元,增幅11.43%。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800万元,与上年持平。为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修订完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在使用上,积极助力自治区脱贫攻坚工程,全部投向全区57个少数民族聚居贫困旗县,为自治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切实补齐发展短板,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兴边富民行动】  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全区边境旗市由19个增加到20个(新增呼伦贝尔扎赉诺尔市),扩大扶持范围,增加投入额度。全年投入兴边富民行动资金20 930万元,促进全区边境旗市扎实实施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边境地区发展短板,为打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贡献。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推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经过沟通协调,全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由192个增加到231个,扩大了扶持范围。全年投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9240万元,实施项目219个,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结合自治区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举措,依托自然地理、民族风情等发展民俗游、乡村游等旅游产业。推动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与全区各族人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部署要求,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民贸民品工作】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时期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指导意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完成 “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首批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全区首批确定619家民族贸易企业,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贯彻落实认定办法,用足用好国家民贸民品有关优惠政策,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 把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纳入自治区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当中,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支持力度,研究确定全区16个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15个民族手工艺品制作重点扶持对象,分别投入专项补助资金1280万元和300万元,不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与民族职业中学合作,举办首届以80名农牧民群众为培训对象的全区少数民族手工艺品培训班,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服饰、奶食品等手工艺的传承发展和保护。

    【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完成参加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参演的两部剧目分获金奖和银奖,取得了全国参赛省区最好成绩。协助做好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和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工作。推动涉及自治区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工程的实施,做好涉及民族题材影视作品的审读工作。做好第九届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筹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医药等方面政策,推动自治区民族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协作,推动《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医药工作的调研和挖掘整理工作,推动蒙药标准化建设。

    【蒙古语文事业发展】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对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专项治理整顿进行检查验收。召开全区蒙古语文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完成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开展的全国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通过国家民委的考核验收,被正式命名为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示范点。举办14期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班,共培训测试1600多人次。举办全区第六期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员培训班,培训测试员60人。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标准音西部培训测试基地”及“内蒙古自治区团校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站”。立项资助《蒙古族大学生蒙汉双语教育与民族文化传承研究》《蒙古语与锡伯语语音比较研究》等42个课题。组织进行了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换届及其章程的制定工作。实施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和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推进《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蒙古族卷》的编辑审订工作,编纂出版档案文献40卷。抢救保护《格斯尔》课题,编纂出版大型“蒙古《格斯尔》丛书”22部,召开第八届《格斯尔》国际学术研讨会。加强《蒙古语文》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在民族教育、蒙古文教材、蒙古语文授课招生等方面进行广泛交流合作。

    【荣誉】  自治区民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芳被中共中央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评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撰稿人:唐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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