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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卷

  • 机构编制
  • 发布时间:10-14
  • 来源:

  • 【概况】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为正厅级,列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序列,归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现有行政编制49名。内设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改革处、机关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事业单位改革处)、盟市旗县机构编制处、监督检查处、事业单位登记处8个职能处室与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另设有正处级事业单位——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中心,有事业编制36名。

    【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  自治区党委编办持续跟踪各部门运行情况,将工作重点放在机构职能全面融合、改革成果巩固提升上,推动部门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更好履职尽责。针对个别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够顺畅、职能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等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进行梳理界定,推动实现从“物理变化”到“化学反应”。通过组织开展督查评估、跟踪调研等方式,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党中央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为全域改革试点后,自治区党委编办超前谋划、行动迅速,在全国第一批次完成方案拟制报批、第一个召开动员部署会、第一时间印发《实施意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组织召开4次编委会、5次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会议,研究改革具体工作。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就改革共性问题形成政策口径108条,操作规范138条,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等6个模板。截至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本级521家事业单位的“三定”批复工作,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新组建机构已陆续按新的职能运行。通过“三审、四看、十把关”,经“五上五下”,用时2个月,批复12个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改革实施方案,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中。通过改革,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929个精简为521个,精简比例为44%;盟市由3880个精简为2400个,精简比例为38%,并实行限额管理。按照党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完成,1.8万项行政职能实现合理归位。采取撤销、转企、剥离经营职能等方式,在全国率先完成全区247家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  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强化组织实施,深入8个盟市、14个旗县(市、区)、24个苏木乡镇(街道)开展调研指导,组织4次视频调度培训会议,开展实地督查评估,指导督促各地落实落细改革任务。精干设置党政和事业机构,苏木乡镇和街道机构由最多的28个精简为9个以下,切实解决机构臃杂、职能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推动管理服务资源下沉,将各旗县设在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林工站、畜牧兽医站等1800余个站所、6000余名编制、5400余人下沉到一线。扩大基层用人自主权,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切实增强基层力量。积极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将99项审批处罚权限下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均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印发了《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与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确保责任清晰、履职到位。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为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和群众满意度,自治区党委编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深化5个领域及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大改革推动力度,采取视频会议、调研指导、实地督查等方式,指导督促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统一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执法机构政策口径,制定设置标准,明确执法层级和权限。结合这次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规格、队伍名称与层级设置。主动沟通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推动制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用车标准与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配套改革落实到位。为加强立法保障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与自治区人大、司法厅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明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事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获评“自治区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通过改革,自治区本级保留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2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盟市由426支减少为144支,旗县由2436支减少为852支,精简率达65%以上。

    【重点领域改革】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统筹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成政法领域派驻纪检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置换工作。调整森林公安管理体制,由林草部门划归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管理。规范盟市、旗县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精简内设机构930余个,减幅达40%以上,得到公安部充分肯定。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提升园区发展活力。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印发《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完成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20个新增试点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工作,推动试点地区营商环境逐步改善。推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协同推进纪检监察、金融监管、科教文卫、国有林区、环保监察监测、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  自治区党委编办按照党中央关于严控总量、创新管理的要求,在坚决守住编制底线不突破的前提下,科学配置教育、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机构编制资源,加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森林草原防火、军民融合、政法等部门机构编制保障力度。调整优化住建、司法、商务、工信等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确保机构履职更加顺畅高效。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强化全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配置和职能配备。建立专家论证评估工作机制,聘请36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参与课题研究和调研工作等形式,充分发挥好“外脑”和“智库”作用。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对撤销、转企后长期未办理注销的56家事业单位开展简易注销。不断深化自治区本级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共享信息管理平台应用,并在区市县三级全面推广,发挥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被党中央编办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机构编制数据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统计工作全面加强,网上名称管理连续5年受到党中央编办通报表彰。

    【机构编制法定化】  自治区党委编办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着力点,加大机构编制法治建设力度,研究提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将《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办领导班子成员进自治区党校宣讲解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的行动自觉。制定出台《普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试行)》与《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助力全区教育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目前,已基本建成由10余项标准构成、涵盖主要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为优化行业领域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区直521个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批复和各盟市改革试点方案批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要求对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自治区党委编办围绕党政机构改革、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等五方面内容,对12个盟市、41个旗县(市、区)、87个苏木乡镇(街道)组织督查评估工作。在督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部署,结合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专项工作,开展全区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等自查自纠工作,全部完成问题整改。加强与巡视、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将机构改革落实情况和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巡视内容。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系统数据。优化服务流程,简化事业单位列编注册程序,选取区直10家单位探索开展列编注册事项网上审理。审核批复全区公务员考录和区直事业单位招聘使用空编计划近万名,统筹安排高校、公立医院“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和公开招聘使用空编计划。加大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力度,组织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工作,完成了848家事业单位法人的年报工作。加强日常登记管理服务,共办理区直机关、群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570件。(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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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况】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为正厅级,列自治区党委工作机关序列,归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现有行政编制49名。内设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改革处、机关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事业单位改革处)、盟市旗县机构编制处、监督检查处、事业单位登记处8个职能处室与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另设有正处级事业单位——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中心,有事业编制36名。

    【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  自治区党委编办持续跟踪各部门运行情况,将工作重点放在机构职能全面融合、改革成果巩固提升上,推动部门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更好履职尽责。针对个别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够顺畅、职能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等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进行梳理界定,推动实现从“物理变化”到“化学反应”。通过组织开展督查评估、跟踪调研等方式,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党中央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为全域改革试点后,自治区党委编办超前谋划、行动迅速,在全国第一批次完成方案拟制报批、第一个召开动员部署会、第一时间印发《实施意见》。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组织召开4次编委会、5次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会议,研究改革具体工作。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就改革共性问题形成政策口径108条,操作规范138条,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等6个模板。截至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本级521家事业单位的“三定”批复工作,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新组建机构已陆续按新的职能运行。通过“三审、四看、十把关”,经“五上五下”,用时2个月,批复12个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改革实施方案,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中。通过改革,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929个精简为521个,精简比例为44%;盟市由3880个精简为2400个,精简比例为38%,并实行限额管理。按照党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完成,1.8万项行政职能实现合理归位。采取撤销、转企、剥离经营职能等方式,在全国率先完成全区247家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  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强化组织实施,深入8个盟市、14个旗县(市、区)、24个苏木乡镇(街道)开展调研指导,组织4次视频调度培训会议,开展实地督查评估,指导督促各地落实落细改革任务。精干设置党政和事业机构,苏木乡镇和街道机构由最多的28个精简为9个以下,切实解决机构臃杂、职能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推动管理服务资源下沉,将各旗县设在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林工站、畜牧兽医站等1800余个站所、6000余名编制、5400余人下沉到一线。扩大基层用人自主权,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切实增强基层力量。积极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将99项审批处罚权限下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均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印发了《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与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确保责任清晰、履职到位。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为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和群众满意度,自治区党委编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深化5个领域及其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大改革推动力度,采取视频会议、调研指导、实地督查等方式,指导督促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统一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执法机构政策口径,制定设置标准,明确执法层级和权限。结合这次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规格、队伍名称与层级设置。主动沟通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推动制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用车标准与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相关配套改革落实到位。为加强立法保障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与自治区人大、司法厅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明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事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获评“自治区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通过改革,自治区本级保留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2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盟市由426支减少为144支,旗县由2436支减少为852支,精简率达65%以上。

    【重点领域改革】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统筹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成政法领域派驻纪检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置换工作。调整森林公安管理体制,由林草部门划归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管理。规范盟市、旗县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精简内设机构930余个,减幅达40%以上,得到公安部充分肯定。在全国率先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提升园区发展活力。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印发《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完成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20个新增试点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工作,推动试点地区营商环境逐步改善。推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协同推进纪检监察、金融监管、科教文卫、国有林区、环保监察监测、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  自治区党委编办按照党中央关于严控总量、创新管理的要求,在坚决守住编制底线不突破的前提下,科学配置教育、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等重点领域机构编制资源,加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森林草原防火、军民融合、政法等部门机构编制保障力度。调整优化住建、司法、商务、工信等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确保机构履职更加顺畅高效。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强化全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配置和职能配备。建立专家论证评估工作机制,聘请36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参与课题研究和调研工作等形式,充分发挥好“外脑”和“智库”作用。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对撤销、转企后长期未办理注销的56家事业单位开展简易注销。不断深化自治区本级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共享信息管理平台应用,并在区市县三级全面推广,发挥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被党中央编办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机构编制数据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统计工作全面加强,网上名称管理连续5年受到党中央编办通报表彰。

    【机构编制法定化】  自治区党委编办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着力点,加大机构编制法治建设力度,研究提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将《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办领导班子成员进自治区党校宣讲解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贯彻《条例》的行动自觉。制定出台《普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试行)》与《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助力全区教育事业不断健康发展。目前,已基本建成由10余项标准构成、涵盖主要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为优化行业领域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区直521个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批复和各盟市改革试点方案批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要求对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自治区党委编办围绕党政机构改革、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等五方面内容,对12个盟市、41个旗县(市、区)、87个苏木乡镇(街道)组织督查评估工作。在督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部署,结合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专项工作,开展全区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等自查自纠工作,全部完成问题整改。加强与巡视、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将机构改革落实情况和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巡视内容。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系统数据。优化服务流程,简化事业单位列编注册程序,选取区直10家单位探索开展列编注册事项网上审理。审核批复全区公务员考录和区直事业单位招聘使用空编计划近万名,统筹安排高校、公立医院“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和公开招聘使用空编计划。加大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力度,组织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工作,完成了848家事业单位法人的年报工作。加强日常登记管理服务,共办理区直机关、群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570件。(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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