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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卷

  • 生态环境保护
  • 发布时间:10-20
  • 来源:

  • 综述

     

    【概况】  截至2020年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内设18个处室、3个派出机构、9个所属事业单位。整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12个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组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下设12个副处级盟市分站;整合自治区环监局、东部、中部、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队,下设东部、中部、西部3个正处级直属队;整合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撤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排污权交易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在线监控中心、环境保护厅机关事务中心,重新组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督察技术支持中心、生态环境厅综合保障中心(环境在线监控中心)5个正处级事业单位,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原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升格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全系统核定编制数为936名,实有在编337名。其中:机关核定行政编制78名,实有在编66名;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2名,实有在编10名;所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46名,实有在编698名。

    【生态环境领域改革】  推动自治区以及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全部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关于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大环保”工作格局正在加快构建。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形成五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由25个整合为9个,其中环境监测总站设置为副厅级,驻盟市监测分站设置为副处级;保留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盟市执法机构统一升格为副处级,旗县执法机构全部挂牌运行。全面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管理,累计完成106个行业28705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等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办结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7件,5家机构获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  推进法治建设,颁布施行《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发布自治区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强化资金保障,争取党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9.7亿元和债券资金0.93亿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印发实施《自治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对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督、评价和考核。完成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52个集体、220名个人受到国家表彰。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9.12%。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挂图作战、“一湖两海”大数据分析等应用平台。加大科技攻关力度,与自治区科技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呼包鄂区域大气环境预测预警与污染防治重大关键技术研究”获批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召开新闻发布会7次,组建成立新时代生态环境建设四级志愿服务队伍,《内蒙古生态环境志》出版发行。加强低碳节能降耗工作,被评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加强12369环保举报办理,开展“信访化解年”活动,办结群众举报案件2120件、信访问题50件、环境舆情66件。

     

    环境监管

     

    【环境质量】  2020年,全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8%,10个未达标盟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5%,52个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比例为69.2%,劣Ⅴ类断面比例1.9%,42个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5.7%,47个地下水国控监测点位极差比例17.0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7.5%以上,13项生态环境主要指标均超额完成国家考核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自然生态保护】  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绿盾2017—2020”聚焦问题整改完成率94%。实地核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71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点位,对黄河流域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成效进行评估。编制完成《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开展中蒙俄达乌尔国际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完成3个盟市生物多样性专项调查和黄河流域、乌拉盖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评估。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力度,3个地区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2个地区被命名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污染防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明确61项重点任务及完成时限,对未完成2019年约束性目标任务的盟市进行约谈,逐盟市督导并移交问题清单,组织召开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会议及重点地区督导调度会议、冬季大气污染防控调度会,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地落实。成立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3个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实施厅级领导包联督导盟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制度,对重点盟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驻地跟踪督办,修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优良天数比例从年初的历史最低点追升到历史最好水平;“一市一单”“一河一策”督促指导盟市解决断面水质超标问题,13个国考断面水质同比提升;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与减排,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和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有效保障土壤环境安全。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取得成效,各项约束性指标均达到或优于国家年度考核要求。

    【主要污染物减排】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加快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全年完成“散乱污”企业治理636家、工业窑炉综合整治371家、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410.85万千瓦,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1家;完成集中供热改造8.33万户、“煤改气”“煤改电”7.01万户,削减散煤41.82万吨。新建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提标改造2座,实施深度治理2座;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9个,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程1个。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20.6%、11.5%、7.6%和12.1%,四项主要污染物全部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减排任务。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173件,罚款金额2.55亿元,查处适用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82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107家、放射源1232枚、射线装置935台,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25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相关部门移交涉黑涉恶问题线索157件,1134个行业乱象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509个涉及环境方面问题完成整治444个,收缴排污费和罚款5056.44万元,整治完成率和追损挽损完成率均列自治区各整治小组第一位。铁、有色金属矿山领域105个涉及环境方面问题完成整改9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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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新时代生态环境建设志愿服务队成立大会(杨爱群)

     

    “一湖两海”治理】  持续开展“一湖两海”等重点湖泊水质分析研判,编制《“一湖两海”环境质量形势及“水十条”考核湖库达标情况》专题报告13期。指导督促相关盟市深入开展呼伦湖、岱海等高原湖泊背景值分析研究,协调生态环境部不再将受背景值影响较大的COD、氟化物等作为水质评价指标。建立完善重点项目调度督导机制,牵头督导的10个综合治理项目全部按序时要求完成,党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指出的2个问题完成整改。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一湖两海”水面面积基本维持在合理区间;除岱海高锰酸盐指数外,“一湖两海”其他主要水质指标均符合修编后治理规划(方案)要求,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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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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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述

     

    【概况】  截至2020年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内设18个处室、3个派出机构、9个所属事业单位。整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12个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组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下设12个副处级盟市分站;整合自治区环监局、东部、中部、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总队,下设东部、中部、西部3个正处级直属队;整合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撤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排污权交易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在线监控中心、环境保护厅机关事务中心,重新组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督察技术支持中心、生态环境厅综合保障中心(环境在线监控中心)5个正处级事业单位,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原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升格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全系统核定编制数为936名,实有在编337名。其中:机关核定行政编制78名,实有在编66名;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2名,实有在编10名;所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46名,实有在编698名。

    【生态环境领域改革】  推动自治区以及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全部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关于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大环保”工作格局正在加快构建。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形成五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由25个整合为9个,其中环境监测总站设置为副厅级,驻盟市监测分站设置为副处级;保留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盟市执法机构统一升格为副处级,旗县执法机构全部挂牌运行。全面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管理,累计完成106个行业28705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等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办结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7件,5家机构获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  推进法治建设,颁布施行《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发布自治区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强化资金保障,争取党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9.7亿元和债券资金0.93亿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印发实施《自治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对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督、评价和考核。完成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52个集体、220名个人受到国家表彰。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9.12%。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挂图作战、“一湖两海”大数据分析等应用平台。加大科技攻关力度,与自治区科技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呼包鄂区域大气环境预测预警与污染防治重大关键技术研究”获批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召开新闻发布会7次,组建成立新时代生态环境建设四级志愿服务队伍,《内蒙古生态环境志》出版发行。加强低碳节能降耗工作,被评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加强12369环保举报办理,开展“信访化解年”活动,办结群众举报案件2120件、信访问题50件、环境舆情66件。

     

    环境监管

     

    【环境质量】  2020年,全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8%,10个未达标盟市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5%,52个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比例为69.2%,劣Ⅴ类断面比例1.9%,42个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85.7%,47个地下水国控监测点位极差比例17.0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达到98%和90%以上,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7.5%以上,13项生态环境主要指标均超额完成国家考核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自然生态保护】  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绿盾2017—2020”聚焦问题整改完成率94%。实地核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71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点位,对黄河流域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成效进行评估。编制完成《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开展中蒙俄达乌尔国际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完成3个盟市生物多样性专项调查和黄河流域、乌拉盖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评估。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力度,3个地区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2个地区被命名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污染防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明确61项重点任务及完成时限,对未完成2019年约束性目标任务的盟市进行约谈,逐盟市督导并移交问题清单,组织召开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会议及重点地区督导调度会议、冬季大气污染防控调度会,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地落实。成立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3个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实施厅级领导包联督导盟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制度,对重点盟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驻地跟踪督办,修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优良天数比例从年初的历史最低点追升到历史最好水平;“一市一单”“一河一策”督促指导盟市解决断面水质超标问题,13个国考断面水质同比提升;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与减排,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和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有效保障土壤环境安全。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取得成效,各项约束性指标均达到或优于国家年度考核要求。

    【主要污染物减排】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加快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全年完成“散乱污”企业治理636家、工业窑炉综合整治371家、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410.85万千瓦,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11家;完成集中供热改造8.33万户、“煤改气”“煤改电”7.01万户,削减散煤41.82万吨。新建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提标改造2座,实施深度治理2座;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9个,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工程1个。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20.6%、11.5%、7.6%和12.1%,四项主要污染物全部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减排任务。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  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173件,罚款金额2.55亿元,查处适用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82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107家、放射源1232枚、射线装置935台,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25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相关部门移交涉黑涉恶问题线索157件,1134个行业乱象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509个涉及环境方面问题完成整治444个,收缴排污费和罚款5056.44万元,整治完成率和追损挽损完成率均列自治区各整治小组第一位。铁、有色金属矿山领域105个涉及环境方面问题完成整改9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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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新时代生态环境建设志愿服务队成立大会(杨爱群)

     

    “一湖两海”治理】  持续开展“一湖两海”等重点湖泊水质分析研判,编制《“一湖两海”环境质量形势及“水十条”考核湖库达标情况》专题报告13期。指导督促相关盟市深入开展呼伦湖、岱海等高原湖泊背景值分析研究,协调生态环境部不再将受背景值影响较大的COD、氟化物等作为水质评价指标。建立完善重点项目调度督导机制,牵头督导的10个综合治理项目全部按序时要求完成,党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指出的2个问题完成整改。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一湖两海”水面面积基本维持在合理区间;除岱海高锰酸盐指数外,“一湖两海”其他主要水质指标均符合修编后治理规划(方案)要求,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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