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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信访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领导名录】

         局长:金  平(蒙古族)

     【概况】 1994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十六次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办合并为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1996年1月31日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机构设置的通知》,同意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机构规格副厅级,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序列,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1996年3月31日印发的《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配置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为综合处、办信处、来访接待处和办案处。行政编制31人,其中含副厅级局长1人,正处级6人(包括副局长2人),副处级4人,当年7月,又增设副处级2人。199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成立。第一任局长金平。各盟市党委、政府信访机构管理体制为当地政府领导。至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完善局内管理的规章制度,完成宏观管理全区信访工作的思路。

        1997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政信访部门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8 069件次,数量比上年上升11.7%。其中,受理群众来信19 082件,比上年下降9.1%;接待群众上访108 987人次,比上年上升16.4%。在接待群众上访中,集体上访3 444批84 865人次,与上年相比,批次上升22.4%,人次上升20.1%。

     【信访工作网络化形成】  1997年,自治区12个盟市均设有副处级或正科级的信访机构;101个旗县市区绝大多数设有正科级或副科级信访机构,个别旗县市区设专职信访干部;乡镇、苏木、街道配有专、兼职信访干部或信访信息员、信访调解员。至1997年底,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政信访部门有专职信访干部47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223人,共产党员315人,共青团员30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部127人,妇女干部125人;30岁以下的53人,31~50岁311人,51岁以上62人。信访干部的年龄结构有所下降,文化程度有所提高。

     【信访工作领导及工作规范化】  自治区信访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副秘书长、自治区副主席和办公厅副主任分管,各盟市推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全区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各盟市、旗县信访机构均有完善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自治区推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运用量化标准对盟市旗县党政领导和盟市信访机构进行工作考核。经过实践,有些盟市旗县总结出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处理人民信访问题;排查集体上访隐患,由分管领导提前介入处理,防止发生集体上访等,均可作为典型经验,推动全区信访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人民来信受理制  及时、恰当地处理、解决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规范办理人民来信程序,一般包括:拆封、装订、加盖收信日戳、阅信、登记、处理、结果等项内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目标化考核试行办法》中对各盟市人民来信利用率实行量化考核。

      人民来访接待制  及时、就地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规范人民来访办理程序,一般包括:接谈、登记、记录、询问、处理、结果等项内容。工作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内蒙古自治区目标化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各盟市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实行量化考核。

      信访案件办理制  遵循党中央政策及自治区政府法规,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规范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交办有关地区或部门查办、上报,立案单位催办、审核、结案等项内容。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政策、法规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但暂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条件,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反映不实或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重复写信、上访。《内蒙古自治区目标化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各盟市信访案件立案和结案率实行量化考核。

      《内蒙古信访》  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机关刊物。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建立前,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访处承办《内蒙古信访》双月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访办承办《信访通讯》月刊。信访局成立后,于1996年5月重新创刊《内蒙古信访》,读者群为全区专兼职信访工作者及各级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内蒙古信访》创刊后,在宣传党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交流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讨,指导全区信访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为强化全区信访工作,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盟市党政一把手对当地信访工作负总责。《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中对盟市党政领导提出5条17款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每年召集一到两次会议专题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当地重大信访案件和疑难信访问题;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带头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负责落实自治区目标考核办法等。责任制中对奖惩有明确规定。

      信访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12月28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试行)》中,以百分制5条25款对各盟市信访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标准包括:领导重视程度20分;健全信访机构,按编制配齐人员,提高信访干部素质20分;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30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立案和结案率15分;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按期上报统计数字和年终总结15分。考核办法规定总分85分达标,95分以上为优秀。

      信访隐患排查制  在全国或全区重要政治活动、庆典活动前,各盟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示,均要强化当地信访工作,对不安定因素进行超前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确定责任领导和单位,及时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限期解决问题,防止集体上访干扰,保障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信访内容,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实行按级、按系统分工负责处理信访问题。1980年8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党中央各部门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中首次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规定,即“谁主管,谁负责”。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提出明确规定。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结合全区信访工作实际,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9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中把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作为考核盟市党政领导业绩的标准之一。

    (张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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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金  平(蒙古族)

     【概况】 1994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十六次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办合并为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1996年1月31日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机构设置的通知》,同意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机构规格副厅级,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序列,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1996年3月31日印发的《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配置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为综合处、办信处、来访接待处和办案处。行政编制31人,其中含副厅级局长1人,正处级6人(包括副局长2人),副处级4人,当年7月,又增设副处级2人。199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成立。第一任局长金平。各盟市党委、政府信访机构管理体制为当地政府领导。至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完善局内管理的规章制度,完成宏观管理全区信访工作的思路。

        1997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政信访部门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8 069件次,数量比上年上升11.7%。其中,受理群众来信19 082件,比上年下降9.1%;接待群众上访108 987人次,比上年上升16.4%。在接待群众上访中,集体上访3 444批84 865人次,与上年相比,批次上升22.4%,人次上升20.1%。

     【信访工作网络化形成】  1997年,自治区12个盟市均设有副处级或正科级的信访机构;101个旗县市区绝大多数设有正科级或副科级信访机构,个别旗县市区设专职信访干部;乡镇、苏木、街道配有专、兼职信访干部或信访信息员、信访调解员。至1997年底,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党政信访部门有专职信访干部47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223人,共产党员315人,共青团员30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部127人,妇女干部125人;30岁以下的53人,31~50岁311人,51岁以上62人。信访干部的年龄结构有所下降,文化程度有所提高。

     【信访工作领导及工作规范化】  自治区信访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副秘书长、自治区副主席和办公厅副主任分管,各盟市推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全区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各盟市、旗县信访机构均有完善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自治区推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运用量化标准对盟市旗县党政领导和盟市信访机构进行工作考核。经过实践,有些盟市旗县总结出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处理人民信访问题;排查集体上访隐患,由分管领导提前介入处理,防止发生集体上访等,均可作为典型经验,推动全区信访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人民来信受理制  及时、恰当地处理、解决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规范办理人民来信程序,一般包括:拆封、装订、加盖收信日戳、阅信、登记、处理、结果等项内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目标化考核试行办法》中对各盟市人民来信利用率实行量化考核。

      人民来访接待制  及时、就地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规范人民来访办理程序,一般包括:接谈、登记、记录、询问、处理、结果等项内容。工作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内蒙古自治区目标化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各盟市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实行量化考核。

      信访案件办理制  遵循党中央政策及自治区政府法规,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规范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交办有关地区或部门查办、上报,立案单位催办、审核、结案等项内容。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政策、法规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但暂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条件,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反映不实或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重复写信、上访。《内蒙古自治区目标化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各盟市信访案件立案和结案率实行量化考核。

      《内蒙古信访》  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机关刊物。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建立前,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访处承办《内蒙古信访》双月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访办承办《信访通讯》月刊。信访局成立后,于1996年5月重新创刊《内蒙古信访》,读者群为全区专兼职信访工作者及各级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内蒙古信访》创刊后,在宣传党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交流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讨,指导全区信访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为强化全区信访工作,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盟市党政一把手对当地信访工作负总责。《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中对盟市党政领导提出5条17款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每年召集一到两次会议专题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当地重大信访案件和疑难信访问题;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带头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负责落实自治区目标考核办法等。责任制中对奖惩有明确规定。

      信访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12月28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试行)》中,以百分制5条25款对各盟市信访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标准包括:领导重视程度20分;健全信访机构,按编制配齐人员,提高信访干部素质20分;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30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立案和结案率15分;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按期上报统计数字和年终总结15分。考核办法规定总分85分达标,95分以上为优秀。

      信访隐患排查制  在全国或全区重要政治活动、庆典活动前,各盟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示,均要强化当地信访工作,对不安定因素进行超前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确定责任领导和单位,及时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限期解决问题,防止集体上访干扰,保障重大政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信访内容,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实行按级、按系统分工负责处理信访问题。1980年8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党中央各部门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中首次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规定,即“谁主管,谁负责”。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提出明确规定。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结合全区信访工作实际,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9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中把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作为考核盟市党政领导业绩的标准之一。

    (张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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