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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政府法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导名录】

          局  长:布小林( 蒙古族)

     【概况】  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经济法规处,19867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在办公厅经济法规处的基础上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杨振铭。当时内设5个处室,编制30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全面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行政工作。1993年,经自治区编委批准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法律咨询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0人,核减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3人。1995年,经过机构改革重新确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定编后法制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准厅级建制,行政编制为30人,其中局长1(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4(7正、含2名副局长)。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成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共有在职干部29人,行政编制24人、事业编制5人。

        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的由全国人大、国务院、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等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1.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全年共审查《加快山区沙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33件,这些文件涉及农牧、工交、财贸、教科文卫、劳动人事等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2.办理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全年共办理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下发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37件,主要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价格法》等。3.参与自治区重要工作的调研。如参与自治区沙区山区治理赤峰市现场会、伊克昭盟与陕西煤炭运销纠纷、机构改革、二连浩特市和满州里市设立仲裁机构等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贯彻《仲裁法》的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19978月前先后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和赤峰市设立仲裁委员会。至此全区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圆满完成,走进全国前列。在19979月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受到国务院法制局的肯定。

    【行政立法】  1997年,自治区法制局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三个原则:1.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经济立法为重点。2.树立“精品意识”,注重提高立法质量。3.狠抓任务落实,确保立法任务如期完成。1997年工作实绩考核目标中,确定组织审查、修改、协调并上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11(地方性法规5件,规章6)。全年完成审查立法项目草案21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5件,规章6件,超额一倍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82个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

    【法制监督】  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1.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在对自治区一级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74个,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2.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汇总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19977月,代政府起草王凤岐副主席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报告,对建立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总结。3.组织培训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全年直接培训执法人员3 000余人,核发行政执法证件近6 000个。同时,还派员到有关盟市对基层的培训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为提高培训质量,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行政执法与监督》。4.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全年派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6项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  全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件,已结案3件,正在依法审理中的2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行政诉讼案件1件,完成出庭应诉任务。19978月,在赤峰召开的盟市法制办主任座谈会上,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还派员到6个盟市,对这三项工作进行调研指导。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办法》,准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    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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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长:布小林( 蒙古族)

     【概况】  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经济法规处,19867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在办公厅经济法规处的基础上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杨振铭。当时内设5个处室,编制30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全面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行政工作。1993年,经自治区编委批准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法律咨询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0人,核减法制局机关行政编制3人。1995年,经过机构改革重新确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定编后法制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准厅级建制,行政编制为30人,其中局长1(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4(7正、含2名副局长)。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成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共有在职干部29人,行政编制24人、事业编制5人。

        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的由全国人大、国务院、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等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1.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全年共审查《加快山区沙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33件,这些文件涉及农牧、工交、财贸、教科文卫、劳动人事等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2.办理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全年共办理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下发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37件,主要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价格法》等。3.参与自治区重要工作的调研。如参与自治区沙区山区治理赤峰市现场会、伊克昭盟与陕西煤炭运销纠纷、机构改革、二连浩特市和满州里市设立仲裁机构等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贯彻《仲裁法》的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19978月前先后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和赤峰市设立仲裁委员会。至此全区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圆满完成,走进全国前列。在19979月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受到国务院法制局的肯定。

    【行政立法】  1997年,自治区法制局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三个原则:1.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经济立法为重点。2.树立“精品意识”,注重提高立法质量。3.狠抓任务落实,确保立法任务如期完成。1997年工作实绩考核目标中,确定组织审查、修改、协调并上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11(地方性法规5件,规章6)。全年完成审查立法项目草案21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5件,规章6件,超额一倍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82个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

    【法制监督】  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1.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在对自治区一级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74个,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2.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汇总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19977月,代政府起草王凤岐副主席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报告,对建立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总结。3.组织培训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全年直接培训执法人员3 000余人,核发行政执法证件近6 000个。同时,还派员到有关盟市对基层的培训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为提高培训质量,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行政执法与监督》。4.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全年派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等6项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  全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5件,已结案3件,正在依法审理中的2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行政诉讼案件1件,完成出庭应诉任务。19978月,在赤峰召开的盟市法制办主任座谈会上,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还派员到6个盟市,对这三项工作进行调研指导。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办法》,准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    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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