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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卷

  • 政法
  •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领导名录】

        书  记:万继生

        副书记:石占宽

                张鹤松

                张其林

                刘守禾(1997年 5月离任)

                巴士杰(蒙古族)

                ***(蒙古族 1997年8月任职)

        委  员:李庆玉

                赛吉尔夫(蒙古族 1997年5月任职)

                何祖侃

        秘书长:张有恩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始建于1952年10月,王再天任政法委员会党组书记;绥远省政法委员会成立于1953年1月,阮慕韩、张如岗任政法委员会党组副书记,潘纪文任政法委员会行政领导(主任)。1954年1月蒙绥合并,同年4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法办公室。9月,成立政法党组公安部小组。195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政法办公室。1956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政法办公室改为自治区党委政法部。1958年3月,成立自治区政法党组,政法部工作由政法党组代替,1960年3月,恢复政法办公室。1961年10月,又将政法办公室和农牧、文教办公室一同改为分管副主席办公室。1962年2月,成立自治区党委政法小组至“文化大革命”开始。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对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检查、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调查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提供实际情况;根据党中央精神,在全区政法系统开展各项中心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1968年4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但其宗旨是为适应当时运动的需要,对政法业务范围未做规定。1972年10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并组建党的领导小组。1975年1月,政法办公室改为自治区政法领导小组。1982年8月,自治区政法领导小组改为政法办公室。1983年2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业务处、研究室。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提出地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社会治安形势稳定好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政法各部门抓好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研究工作;对全区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协调、督查、处理。1988年8月,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和自治区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人员编制和内设处室的批复》,撤销政治处、业务处,新增设协调处。1990年3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对《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和自治区编委《关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恢复政治部设置。1991年3月,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成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1993年10月,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政法委协调处更名的批复》,将  协调处更名为督查室。至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1995年,自治区党委正式批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厅发〔1995〕108号),明确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是自治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常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主要职责是: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2.研究制定全区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间内的全区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3.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4.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5.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6.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组织、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7.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8.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自治区政法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盟市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主管自治区政法部门处级干部。9.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10.办理自治区党委和党中央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秘书长1名。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7名。根据上述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设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997年,机关干部职工43名。有硕士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23人,大学专科学历14人,中专学历1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占干部职工总数的37%。

    【维护社会稳定】  1997年,向自治区党委报送维护稳定方面的决策预案13件,多数转化为党委的决策,下发全区贯彻执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冬季严打攻势”、“禁毒”、“清枪治爆”等一系列专项“严打”斗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有力地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指挥部,确定由政法委主要领导担任50周年大庆副总指挥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并且承担50周年大庆党中央代表团抵呼和浩特的安全保卫工作总指挥。50周年大庆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有影响的案件和破坏事件,安全保卫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安全部的表扬和自治区党委的肯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7年11月5—7日,全区创安工作东、西片会分别在通辽市和临河市召开。1997年,全区创建各类安全小区3 544个,安全村(嘎查)2 507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城镇创建15%、农村牧区创建10%的任务。自治区命名表彰“长安杯”先进集体210个;全区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6个,先进个人称号3人,自治区首次对先进集体重奖1万元,对先进个人晋升一级工资,给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研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自治区和各盟市成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成员会议,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全区近几年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普查,此项工作填补自治区的空白。研究制定自治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及考核目标、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1997年,建立盟市、呼和浩特铁路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监控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制定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考核目标、目标考评办法、目标考评细则和目标运行监控办法,并按照这几个办法完成1997年度对盟市综合治理实绩目标考评工作。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状况逐年好转。在31个省市自治区的位次排列中,内蒙古社会治安单项指数由过去的第22位上升到第13位。

    【案件协调】  1997年,自治区政法委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26件,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全年接待群体及个人上访260人次,转办信访案件360件次,对其中比较重大的47起申诉案件进行督查。

    【执法执纪检查】  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两次执法执纪检查。上半年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执法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专项治理工作,这项工作受到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的好评。党中央政法委《政法动态》第46期刊载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下半年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意见。

    【调查研究】  1997年,自治区政法委围绕维护稳定、政法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自治区政法委机关完成27篇调研报告,被党中央政法委、自治区党委和政法委采用18篇。

    【政法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1997年,贯彻落实中办〔1995〕28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1995〕2号纪要精神,配齐配强各级政法委领导班子,1997年底,全区已有7个盟市、40个旗县(区)政法委书记由党委常委(委员)专任。协助组织部门考察管理自治区公、检、法、司、安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提出调整或任免意见。根据协管干部的职能,任免处级干部89名,副处级干部备案176名。推进政法部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队伍管理。推进“竞争上岗,淘汰下岗”、“一聘双选”、“优化组合”等干部制度改革和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工作。在全区政法系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十佳”执法标兵活动。部署在全区政法系统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支持、督促政法部门严肃查办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全年督办8件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转有关部门查办22件。创办《政法队伍建设》专刊,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政法队伍建设和干部制度改革经验、信息。

    【扶贫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同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包扶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右翼前旗固尔班乡吉丰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帮扶工作,圆满完成年度扶贫工作计划。自治区政法委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1997年度包扶先进集体。

    (齐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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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领导名录】

        书  记:万继生

        副书记:石占宽

                张鹤松

                张其林

                刘守禾(1997年 5月离任)

                巴士杰(蒙古族)

                ***(蒙古族 1997年8月任职)

        委  员:李庆玉

                赛吉尔夫(蒙古族 1997年5月任职)

                何祖侃

        秘书长:张有恩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始建于1952年10月,王再天任政法委员会党组书记;绥远省政法委员会成立于1953年1月,阮慕韩、张如岗任政法委员会党组副书记,潘纪文任政法委员会行政领导(主任)。1954年1月蒙绥合并,同年4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法办公室。9月,成立政法党组公安部小组。195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设政法办公室。1956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政法办公室改为自治区党委政法部。1958年3月,成立自治区政法党组,政法部工作由政法党组代替,1960年3月,恢复政法办公室。1961年10月,又将政法办公室和农牧、文教办公室一同改为分管副主席办公室。1962年2月,成立自治区党委政法小组至“文化大革命”开始。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对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检查、督促、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调查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提供实际情况;根据党中央精神,在全区政法系统开展各项中心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1968年4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但其宗旨是为适应当时运动的需要,对政法业务范围未做规定。1972年10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并组建党的领导小组。1975年1月,政法办公室改为自治区政法领导小组。1982年8月,自治区政法领导小组改为政法办公室。1983年2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业务处、研究室。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提出地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社会治安形势稳定好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政法各部门抓好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研究工作;对全区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协调、督查、处理。1988年8月,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和自治区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人员编制和内设处室的批复》,撤销政治处、业务处,新增设协调处。1990年3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对《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和自治区编委《关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恢复政治部设置。1991年3月,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成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1993年10月,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政法委协调处更名的批复》,将  协调处更名为督查室。至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1995年,自治区党委正式批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厅发〔1995〕108号),明确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是自治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常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主要职责是: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2.研究制定全区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间内的全区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3.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4.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5.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6.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组织、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7.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8.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自治区政法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盟市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主管自治区政法部门处级干部。9.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10.办理自治区党委和党中央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秘书长1名。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7名。根据上述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设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督查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997年,机关干部职工43名。有硕士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23人,大学专科学历14人,中专学历1人;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占干部职工总数的37%。

    【维护社会稳定】  1997年,向自治区党委报送维护稳定方面的决策预案13件,多数转化为党委的决策,下发全区贯彻执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冬季严打攻势”、“禁毒”、“清枪治爆”等一系列专项“严打”斗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有力地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指挥部,确定由政法委主要领导担任50周年大庆副总指挥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并且承担50周年大庆党中央代表团抵呼和浩特的安全保卫工作总指挥。50周年大庆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有影响的案件和破坏事件,安全保卫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安全部的表扬和自治区党委的肯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7年11月5—7日,全区创安工作东、西片会分别在通辽市和临河市召开。1997年,全区创建各类安全小区3 544个,安全村(嘎查)2 507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城镇创建15%、农村牧区创建10%的任务。自治区命名表彰“长安杯”先进集体210个;全区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称号6个,先进个人称号3人,自治区首次对先进集体重奖1万元,对先进个人晋升一级工资,给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研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自治区和各盟市成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成员会议,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全区近几年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普查,此项工作填补自治区的空白。研究制定自治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及考核目标、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1997年,建立盟市、呼和浩特铁路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监控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制定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考核目标、目标考评办法、目标考评细则和目标运行监控办法,并按照这几个办法完成1997年度对盟市综合治理实绩目标考评工作。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状况逐年好转。在31个省市自治区的位次排列中,内蒙古社会治安单项指数由过去的第22位上升到第13位。

    【案件协调】  1997年,自治区政法委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26件,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全年接待群体及个人上访260人次,转办信访案件360件次,对其中比较重大的47起申诉案件进行督查。

    【执法执纪检查】  1997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两次执法执纪检查。上半年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执法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专项治理工作,这项工作受到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的好评。党中央政法委《政法动态》第46期刊载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下半年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意见。

    【调查研究】  1997年,自治区政法委围绕维护稳定、政法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自治区政法委机关完成27篇调研报告,被党中央政法委、自治区党委和政法委采用18篇。

    【政法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1997年,贯彻落实中办〔1995〕28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1995〕2号纪要精神,配齐配强各级政法委领导班子,1997年底,全区已有7个盟市、40个旗县(区)政法委书记由党委常委(委员)专任。协助组织部门考察管理自治区公、检、法、司、安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提出调整或任免意见。根据协管干部的职能,任免处级干部89名,副处级干部备案176名。推进政法部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队伍管理。推进“竞争上岗,淘汰下岗”、“一聘双选”、“优化组合”等干部制度改革和政法系统干部交流工作。在全区政法系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十佳”执法标兵活动。部署在全区政法系统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支持、督促政法部门严肃查办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全年督办8件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转有关部门查办22件。创办《政法队伍建设》专刊,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政法队伍建设和干部制度改革经验、信息。

    【扶贫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同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包扶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右翼前旗固尔班乡吉丰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帮扶工作,圆满完成年度扶贫工作计划。自治区政法委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1997年度包扶先进集体。

    (齐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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