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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卷

  •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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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全面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大督查力度,扎实推进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污染物初始权核定实施方案》,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全面加强总量指标管理。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上年下降1.42%4.81%6.20%9.49%,超额完成年度“力争指标”;被列入国家减排责任书的45个重点项目全部建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为91.2%83.2%97%,全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6.7%9.7%3.8%5.8%,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138%143%313%229%,超额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国家考核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自治区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全年共淘汰、改造燃煤锅炉1825台,实施除尘改造项目139个,完成17座储油库、1744座加油站和373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41 963辆,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118.4%106.9%141.7%156.3%111%101%。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圆满完成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和“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受到环保部通报表扬;成立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开展工业园区联合执法检查,积极推动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签订内蒙古和宁夏加强环境保护合作备忘录,在污染联防联控、联合执法检查等8个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完成12个盟市新标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预警体系建设,自治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呼和浩特市完成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2015年,执行新标准的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和鄂尔多斯4个城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较上年分别下降6.5%9.1%12.8%3.6%。按照国家“水十条”要求,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快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制定出台自治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完成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和国家部署的6项年度重点任务。内蒙古实际监测的22个考核断面16个达标,划定8处地级城市、4处城镇、26处乡镇和285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平均取水水质达标率为89.9%。开展重点湖泊综合治理,乌梁素海、呼伦湖列入国家“水十条”重点治理工程,呼伦湖生态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多伦县、克什克腾旗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启动实施。完成全区土壤污染调查,开展“土十条”实施意见前期调研工作。加强涉重企业厂区及周边地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推进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启动鄂尔多斯毛连圪卜土壤重金属修复工程,完成包头韩庆坝遗留铬渣处理场地修复调查评估工作。通过行业提标改造、总量前置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强化监测监管等措施,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14年水平的年度目标。

    【生态环保领域改革】

    推进制度建设创新  围绕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了盟市政府和41个区直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研究制定工作,成立课题组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落实环保部督察制度,下发《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工作的通知》,起草《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初稿)》。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改革工作,形成20余项改革成果。

    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印发《关于实行全区重大环境问题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建立环境问题四级台账管理制度,3911个问题纳入台账管理。在赤峰市召开全区环境问题台账管理暨网格化环境监管现场会,全面推行环境问题台账化管理和网格化监管。下发《关于全区实行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各盟市均制定网格化监管划分方案,已建立监管网格6345个。鄂尔多斯、巴彦淖尔、赤峰等盟市在乡镇、工业聚集区设立280个环保所,实现管理力量下沉、执法关口前移、督查触角延伸。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自治区公检法联合起草《关于建立环境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指导意见》。12个盟市全部开通“12 369”环保微信举报系统,受理举报案件104件,办结89件。呼和浩特市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制度,用环境信用评价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推进工作机制创新  按照自治区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建立环保基金的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省区做法的基础上,经与区内外50多家投资公司、金融企业、环保企业进行商谈和论证,研究制定《内蒙古环保基金设立方案》及《内蒙古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多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设立内蒙古环保基金,并成立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环保技术服务平台。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环保法宣贯工作  通过开展“六进”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和“6·5”环境日主题宣传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各类媒体发表稿件3994篇,组织媒体采访30余次。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报等形式,对19起典型案件和18家重点违法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起到了震慑一批和教育一片的效果。与网信、公安、安全等部门建立舆情会商制度,继续开展24小时舆情监测,编发舆情简报286期,做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及时核实、及时处置。

    认真落实国办文件精神  2014年百日专项行动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由6名厅级干部带队的督查组,对12个盟市百日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专项督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万余人次,检查各类排污单位39 582家次,责令整改企业2032家次,关停取缔332家,检查中发现的4954个环境问题完成整改3073个。制定《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方案》,对4个盟市、29个旗县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对治理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3个区政府和3个园区领导进行约谈,对乌海及周边地区78个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  采取督政、督企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了供热燃煤锅炉“冬病夏治”、秸秆禁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国控企业不合格自动监测设备清理和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专项整治行动,拆除并网和改造燃煤锅炉350台,查处在线监测设备问题461个。乌兰察布市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对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开展“冬病夏治”,206台燃煤锅炉90%完成整改;通辽、呼伦贝尔市秸秆禁烧工作成效明显,火点数较上年分别下降61%57%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环保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区适用新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配套办法,共实施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69件。其中,行政拘留28件、移送案件8件。赤峰、鄂尔多斯、包头市适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分别达64件、56件和55件。“史上最严环保法发威,彰显自治区环境保护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被评为2015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服务经济发展】

    加强规划实施和环评管理  编制起草《落实国家“十二五”环保规划终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工作方案》。通过严格规划环评,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统筹行业发展与污染控制,为推进“五大基地”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把好环保关。全年共审查通过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4项。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除保留国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7类项目和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环评外,其余全部下放至盟市,下放比例达95%。强化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督指导,分盟市进行专题培训,坚决把好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关。组织开展环评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对违规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

    全力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加快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进度,自治区本级重点调度的240个重点项目180个通过环评审批,其中协调环保部审批51项,自治区环保厅审批82项。协调环保部给予内蒙古7个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支持,通过与各大电力集团协调、跨盟市调剂总量等方式,解决锡盟煤电基地等7个重点项目总量指标问题。取消自治区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收费。

    开展重点环境问题课题研究  对全区92个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形成《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调研工作报告》,针对发现的4大类16个方面的问题,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执行。对全区109个晾晒池建设运行、水质达标、盐泥处置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趋势课题研究,提出解决自治区涉重行业超总量问题地对策措施。

    【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水平】  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调研,提出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对国家划定的涉及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范围进行了优化,在呼伦贝尔市成功举办中蒙俄达乌尔国际保护区联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通过环保部生态旗验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过技术评估,2个乡镇、20个村被命名为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环保基础建设】

    提高环保资金保障水平  全年共投入环保资金11.55亿元,是2010年的1.88倍,其中争取党中央各类环保专项资金7.2亿元,创历史新高。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治理、黄河上游和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呼伦湖和乌梁素海湖泊生态保护及综合整治等项目。专项推进乌拉特中旗历史遗留铬渣安全处置项目建设,在非重点防控单元资金支持方面取得突破。能力建设资金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监测体系、在线监控、执法监管、环境应急与预警系统、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管理系统和基层环保所能力等建设。创新资金分配方式,坚持治理项目与生态保护和当地经济相结合,“一河三湖”治理项目资金分配向重点地区和重点任务倾斜,充分调动了地方污染防治积极性。开展自治区环保厅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有效规范了财务基础工作。

    加大能力建设力度  首次打通基层环保所能力建设财政投入渠道,支持58个乡镇环保所基础监管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环保云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环境大数据应用平台列入环保部生态环境大数据试点,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大数据项目列为自治区“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环保厅门户网站全面升级改版,在区直机关网站评比中位列第二名。推行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推动信息化监管、痕迹化执法和精细化管理,全区所有盟市和30%的旗县实施了移动执法。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中部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自治区环境监察局,东部、西部督查中心人员实现参公管理,厅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11个,41人被环保部授予第一批国家环境监测“三五”人才称号。开展选人用人8个专项整治,解决厅机关和参公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及“吃空饷”等问题。组织全区环保系统4000余人次,参加各类培训45期次。召开部分盟市、旗县环保局局长座谈会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座谈会,积极研究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体系】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有效保障了全区近300家放射源单位、3000多枚放射源的安全。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成为全国首个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省级辐射站。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全国首家实行危废跨省转移审批年度计划制度,全年共发放危废经营许可证48个,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合格率91.5%,全国排名第三。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建立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重点做好尾矿库、危化品、煤化工等环境风险源隐患排查与防控工作,全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党风廉政建设】

    全面加强党建工作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和“1+3”制度体系,制定印发《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方案》等文件。推进“三重一大”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决策制度和实施办法,有效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加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分类定级”和“晋位升级”台账,严格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开展以处级干部思想教育为重点的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各党支部组织学习会300余次。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18个党支部与社区建立共驻共建联系点。扎实推进帮扶工作,选派2名干部深入兴安盟扎赉特旗驻村蹲点、1名副处级干部赴正镶白旗挂职。加强党群共建,以群团组织活动推动机关党建。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召开全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视频会,制定印发《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意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五同”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持续深化“四风”专项整治,按要求完成公车改革任务。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举办党风廉政讲座和学习会6次。全力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重点对厅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公车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环评、固废领域审批管理等开展了专项督查,对厅机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全部进行廉政约谈。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7件违纪线索和材料全部办结。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制定下发《“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带头讲党课、带头剖析问题、带头整改落实,以上率下,推动专题教育有序开展。认真落实“四个一”要求,组织中心组集体学习讨论16次,举办专题报告会3次、辅导讲座6次,在厅网站开设“三严三实”教育专栏。组织55名处级以上干部赴卓资县进行“十个全覆盖”现场观摩。结合整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党中央巡视组巡视环保部提出涉及自治区的问题,深入梳理查摆“不严不实”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边学边查边改,收到良好效果。

    (赵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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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全面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大督查力度,扎实推进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污染物初始权核定实施方案》,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全面加强总量指标管理。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上年下降1.42%4.81%6.20%9.49%,超额完成年度“力争指标”;被列入国家减排责任书的45个重点项目全部建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分别为91.2%83.2%97%,全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6.7%9.7%3.8%5.8%,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138%143%313%229%,超额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国家考核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自治区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全年共淘汰、改造燃煤锅炉1825台,实施除尘改造项目139个,完成17座储油库、1744座加油站和373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41 963辆,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118.4%106.9%141.7%156.3%111%101%。建立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圆满完成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和“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受到环保部通报表扬;成立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开展工业园区联合执法检查,积极推动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签订内蒙古和宁夏加强环境保护合作备忘录,在污染联防联控、联合执法检查等8个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完成12个盟市新标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预警体系建设,自治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呼和浩特市完成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2015年,执行新标准的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和鄂尔多斯4个城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较上年分别下降6.5%9.1%12.8%3.6%。按照国家“水十条”要求,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快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制定出台自治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完成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和国家部署的6项年度重点任务。内蒙古实际监测的22个考核断面16个达标,划定8处地级城市、4处城镇、26处乡镇和285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平均取水水质达标率为89.9%。开展重点湖泊综合治理,乌梁素海、呼伦湖列入国家“水十条”重点治理工程,呼伦湖生态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多伦县、克什克腾旗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启动实施。完成全区土壤污染调查,开展“土十条”实施意见前期调研工作。加强涉重企业厂区及周边地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推进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启动鄂尔多斯毛连圪卜土壤重金属修复工程,完成包头韩庆坝遗留铬渣处理场地修复调查评估工作。通过行业提标改造、总量前置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强化监测监管等措施,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14年水平的年度目标。

    【生态环保领域改革】

    推进制度建设创新  围绕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了盟市政府和41个区直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分工。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研究制定工作,成立课题组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落实环保部督察制度,下发《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工作的通知》,起草《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初稿)》。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改革工作,形成20余项改革成果。

    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印发《关于实行全区重大环境问题台账式管理的通知》,建立环境问题四级台账管理制度,3911个问题纳入台账管理。在赤峰市召开全区环境问题台账管理暨网格化环境监管现场会,全面推行环境问题台账化管理和网格化监管。下发《关于全区实行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各盟市均制定网格化监管划分方案,已建立监管网格6345个。鄂尔多斯、巴彦淖尔、赤峰等盟市在乡镇、工业聚集区设立280个环保所,实现管理力量下沉、执法关口前移、督查触角延伸。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自治区公检法联合起草《关于建立环境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指导意见》。12个盟市全部开通“12 369”环保微信举报系统,受理举报案件104件,办结89件。呼和浩特市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制度,用环境信用评价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推进工作机制创新  按照自治区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建立环保基金的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省区做法的基础上,经与区内外50多家投资公司、金融企业、环保企业进行商谈和论证,研究制定《内蒙古环保基金设立方案》及《内蒙古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多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设立内蒙古环保基金,并成立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环保技术服务平台。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环保法宣贯工作  通过开展“六进”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和“6·5”环境日主题宣传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各类媒体发表稿件3994篇,组织媒体采访30余次。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报等形式,对19起典型案件和18家重点违法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起到了震慑一批和教育一片的效果。与网信、公安、安全等部门建立舆情会商制度,继续开展24小时舆情监测,编发舆情简报286期,做到重大舆情及时上报、及时核实、及时处置。

    认真落实国办文件精神  2014年百日专项行动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由6名厅级干部带队的督查组,对12个盟市百日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专项督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万余人次,检查各类排污单位39 582家次,责令整改企业2032家次,关停取缔332家,检查中发现的4954个环境问题完成整改3073个。制定《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方案》,对4个盟市、29个旗县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对治理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3个区政府和3个园区领导进行约谈,对乌海及周边地区78个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  采取督政、督企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了供热燃煤锅炉“冬病夏治”、秸秆禁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国控企业不合格自动监测设备清理和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专项整治行动,拆除并网和改造燃煤锅炉350台,查处在线监测设备问题461个。乌兰察布市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对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开展“冬病夏治”,206台燃煤锅炉90%完成整改;通辽、呼伦贝尔市秸秆禁烧工作成效明显,火点数较上年分别下降61%57%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环保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区适用新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配套办法,共实施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69件。其中,行政拘留28件、移送案件8件。赤峰、鄂尔多斯、包头市适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分别达64件、56件和55件。“史上最严环保法发威,彰显自治区环境保护坚决向污染宣战的决心”,被评为2015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服务经济发展】

    加强规划实施和环评管理  编制起草《落实国家“十二五”环保规划终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工作方案》。通过严格规划环评,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统筹行业发展与污染控制,为推进“五大基地”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把好环保关。全年共审查通过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4项。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除保留国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7类项目和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环评外,其余全部下放至盟市,下放比例达95%。强化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督指导,分盟市进行专题培训,坚决把好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关。组织开展环评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对违规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

    全力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加快重大项目环评审批进度,自治区本级重点调度的240个重点项目180个通过环评审批,其中协调环保部审批51项,自治区环保厅审批82项。协调环保部给予内蒙古7个重点项目总量指标支持,通过与各大电力集团协调、跨盟市调剂总量等方式,解决锡盟煤电基地等7个重点项目总量指标问题。取消自治区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收费。

    开展重点环境问题课题研究  对全区92个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形成《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调研工作报告》,针对发现的4大类16个方面的问题,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执行。对全区109个晾晒池建设运行、水质达标、盐泥处置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趋势课题研究,提出解决自治区涉重行业超总量问题地对策措施。

    【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水平】  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调研,提出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管理的意见建议。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对国家划定的涉及内蒙古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范围进行了优化,在呼伦贝尔市成功举办中蒙俄达乌尔国际保护区联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通过环保部生态旗验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过技术评估,2个乡镇、20个村被命名为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环保基础建设】

    提高环保资金保障水平  全年共投入环保资金11.55亿元,是2010年的1.88倍,其中争取党中央各类环保专项资金7.2亿元,创历史新高。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治理、黄河上游和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呼伦湖和乌梁素海湖泊生态保护及综合整治等项目。专项推进乌拉特中旗历史遗留铬渣安全处置项目建设,在非重点防控单元资金支持方面取得突破。能力建设资金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监测体系、在线监控、执法监管、环境应急与预警系统、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管理系统和基层环保所能力等建设。创新资金分配方式,坚持治理项目与生态保护和当地经济相结合,“一河三湖”治理项目资金分配向重点地区和重点任务倾斜,充分调动了地方污染防治积极性。开展自治区环保厅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有效规范了财务基础工作。

    加大能力建设力度  首次打通基层环保所能力建设财政投入渠道,支持58个乡镇环保所基础监管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环保云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环境大数据应用平台列入环保部生态环境大数据试点,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大数据项目列为自治区“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环保厅门户网站全面升级改版,在区直机关网站评比中位列第二名。推行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推动信息化监管、痕迹化执法和精细化管理,全区所有盟市和30%的旗县实施了移动执法。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中部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自治区环境监察局,东部、西部督查中心人员实现参公管理,厅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11个,41人被环保部授予第一批国家环境监测“三五”人才称号。开展选人用人8个专项整治,解决厅机关和参公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及“吃空饷”等问题。组织全区环保系统4000余人次,参加各类培训45期次。召开部分盟市、旗县环保局局长座谈会和机关处室负责人座谈会,积极研究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体系】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有效保障了全区近300家放射源单位、3000多枚放射源的安全。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成为全国首个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省级辐射站。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全国首家实行危废跨省转移审批年度计划制度,全年共发放危废经营许可证48个,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合格率91.5%,全国排名第三。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建立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重点做好尾矿库、危化品、煤化工等环境风险源隐患排查与防控工作,全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党风廉政建设】

    全面加强党建工作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和“1+3”制度体系,制定印发《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方案》等文件。推进“三重一大”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决策制度和实施办法,有效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加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分类定级”和“晋位升级”台账,严格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开展以处级干部思想教育为重点的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各党支部组织学习会300余次。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18个党支部与社区建立共驻共建联系点。扎实推进帮扶工作,选派2名干部深入兴安盟扎赉特旗驻村蹲点、1名副处级干部赴正镶白旗挂职。加强党群共建,以群团组织活动推动机关党建。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召开全区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视频会,制定印发《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意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五同”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持续深化“四风”专项整治,按要求完成公车改革任务。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举办党风廉政讲座和学习会6次。全力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重点对厅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公车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环评、固废领域审批管理等开展了专项督查,对厅机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全部进行廉政约谈。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7件违纪线索和材料全部办结。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制定下发《“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带头讲党课、带头剖析问题、带头整改落实,以上率下,推动专题教育有序开展。认真落实“四个一”要求,组织中心组集体学习讨论16次,举办专题报告会3次、辅导讲座6次,在厅网站开设“三严三实”教育专栏。组织55名处级以上干部赴卓资县进行“十个全覆盖”现场观摩。结合整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党中央巡视组巡视环保部提出涉及自治区的问题,深入梳理查摆“不严不实”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边学边查边改,收到良好效果。

    (赵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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