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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卷

  • 法治政府建设
  •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法制办)机关行政编制42人,实有39人,人员结构为: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3名(副厅级),副巡视员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处长9名,副处长7名,调研员5名,副调研员10名。内设秘书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行政复议一处、行政复议二处、行政执法监督处、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审改办和机关党委。下辖2个事业单位和3个非常设机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培训中心,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年初,自治区法制办编制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2015年改革任务和工作业务总台账》,并对改革任务进行全程督查。2015年,自治区法制办采取总体设计、试点先试、多措并举的方式,共出台改革成果28项。其中编制自治区本级权力清单、编制自治区本级责任清单、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编制权力清单和研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4项成果以网上公布和运行等方式反映,其余24项以文件形式反映的成果将汇编成册,全面完成了2015年的各项改革任务。

    【政府立法工作】  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核心,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2015年,圆满完成了年初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的10项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完成了12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完成50件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和17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在政府立法中,紧紧围绕“8337”发展思路,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工作大局,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将提高立法质量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保证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评为2015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严把立项关  坚持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制度,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立法,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作为立法前评估项目,并在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召开立法前评估会,做到尽早立项、广泛调研、严格审查。

    严把民主关  坚持开门立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2015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向全区1000余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函,并将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积极尝试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拓宽了法规起草途径,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将审查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

    严把质量关  把政府常务会讨论法规规章草案作为必经程序,健全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选择《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并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针对不同主体设计调查问卷。

    【行政复议工作】  2015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9件,全部依法办结。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17件,代自治区政府出庭应诉17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通过7个方面举措,有效提升了各级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研发内蒙古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实行行政复议人员题库考试、日常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协调、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运用实地调查、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邀请复议专家论证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丰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所办理案件从收案、登记、受理、审理、听证论证、合议讨论、结案送达等各个环节建立台账,形成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各盟市、旗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活动。从各盟市892件已审结的复议案件中抽选265件行政复议案卷进行评查。同时对自治区本级有行政复议案卷的15个厅局进行评查。这两项评查是对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一次综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力开展。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业务研讨等方式,加强沟通联系,规范执法,加强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对全区自《仲裁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检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自治区政府;对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基本信息进行了采集,建立仲裁员名录制度。2015年,全区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922件,较2014年增长了27.2%;标的额为166.15亿元,较2014年增长22.6%,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注重发挥合法性审查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共211件次;加强备案监督职能,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全年共审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84件,监督纠正违法文件1件。坚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制度并重,部署两年1次的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承办完成对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635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其中继续有效452件,废止或失效131件,拟修订52件。清理结果已经由自治区政府对外公布。清理工作有效避免了自治区政府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相冲突,同时也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在2014年完成录入盟市和委办厅局现行有效6458件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开发调适数据库软件,完成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库建设。

    【依法行政指导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47月底,全区所有盟市、旗县(市、区)均已完成本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梳理、建立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也成为全国第六个公布省、市、县三级立体化权力清单的省份,该项工作被评为“2015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8号),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给权力套上了监督的“紧箍咒”,实现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成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权力的政府规章。

    责任清单建设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确定责任清单的范围并拟定初步的样表,选取4个部门作为试点编制责任的模板,对全区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进行示范指导。1223日,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共计3929项行政权力及其责任,现已在自治区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简政放权工作  对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进行了逐项对照审核,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一次性取消和暂缓执行了6项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加强考核检查,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点,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印发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完成了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并将结果向自治区党委考核办进行专题报告。加强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对全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确认,为确保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组织执法案卷工作评查,对全区12个盟市177个部门355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并下发评查通报。规范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办理自治区政府批转的阿尔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首次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支持呼伦贝尔呼伦湖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制定《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办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服务方式、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工作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筹划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的通知,通过甄选,初步确定专家库组成人员,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待自治区政府批准聘任。全年共办理法律顾问事项48件,参与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3份,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19份,代理诉讼案件1件,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等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0余次。印刷出版第七期蒙文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汇编》,印刷出版英文版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汇编》。

    【法制培训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以提升培训效果为重点,面向全区开展各类培训。全年就依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专题邀请专家学者举办15期法治讲座,全区各一线执法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共2500余人参加培训。各盟市、旗县及各部门普遍建立了会前学法、法治讲座等制度,领导干部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法制门户网”法制宣传窗口和工作平台的作用,开通政府法制微信公众平台,共编发36期政府法制微刊。全年收集、编发工作信息30021条,被各大媒体网站进行转载32次。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政府法制理论文章、通讯信息60余篇。与自治区党委新闻办联合召开新华社、《法制日报》、内蒙古电视台等20多家区内外媒体参加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权力清单工作情况”、《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集中报道了改革工作成果。“有权力怎样才能不任性?”“内蒙古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确保群众权益”等专访节目在内蒙古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再观察》和《法制专线》播出。

    【重要活动】

    20141222日至2015115,对全区各盟市、各委办厅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展开全面考核。考核分4个组进行,分别由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任组长,通过考核有力推动了自治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11日,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正式施行,为全区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自201611日起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23日,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符太增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孙惠民作了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区落实“8337”发展思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的工作报告。全区150余人参加会议。

    225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录入情况的通报》。

    227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208号下发,该《办法》自5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制约、监督政府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立法,是全国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方面的第一部立法。

    227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209号下发,该《规定》自61日起施行。

    310日,召开有新华社、法制日报、内蒙古电视台等20多家区内外媒体参加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权力清单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集中报道了改革工作成果,充分反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勇气。

    410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经自治区依法行政专项组会议讨论通过,该《办法》自54日正式施行。

    417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区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的通报》。

    421日,召开“责任清单顶层设计研讨会”。确定责任清单的范围并拟定初步的样表,选取4个部门作为试点编制责任清单的模板,对全区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进行示范指导。

    430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54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530日,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门户网站改版升级,并新增加移动APP功能,建设掌上法制,与网站统一建设、统一维护,通过手机即可浏览政府法制门户网站相关信息。

    530日,完成普查汇总全区复议人员基本情况,行政复议人员共计1464人,其中通过司法考试212人,符合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1211人。

    68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开展全区两年一度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635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69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一次性取消和暂缓执行6项自治区本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

    624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及《考核评分标准》,明确了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626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规定》自91日起施行。

    630日,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应用系统、行政复议应用系统、全文检索系统筹8个应用服务全部加入自治区电子政务云项目工作平台任务,为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7月,对呼市、包头、乌兰察布、巴彦淖尔、呼伦贝尔和自治区工商局、食药监局等单位和区外有关省市进行调研,为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方案》等8项改革任务奠定基础。

    77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二○一四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统计分析》,对全区2014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

    710日,启动内蒙古法制微信公众平台,每周更新1期内容。

    715日,指导、督促全区12个盟市、102个旗县全部完成并公布了政府权力清单。自治区成为全国第六个公布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的地区。

    84日,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议自治区政府同意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呼伦湖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为自治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

    812日,自治区副主席符太增在自治区法制办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报告上批示“今年以来,法制办的工作很有成效,一些重要改革和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赞成你们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尤其要把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重要事项抓好”。

    825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规定》自111日起施行。

    92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216号下发,该《办法》自930日起施行。

    9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信息公开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91011日,2015年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工作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召开,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孙惠民主持会议。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相关处长,及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法制办负责人,以及相关区市法制办主任参加了会议。

    92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确定了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治区林业厅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旅游综合执法局和包头石拐区政府为试点单位。

    101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盟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在全区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1015日,完成全区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全面清理确认工作。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政府共清理确认法定行政机关523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330个,委托执法机构333个,其中自治区本级有法定行政机关40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39个,委托执法机构27个;盟市政府法定行政机关483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291个,委托执法机构306个。

    1116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正式建立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自治区法制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1123日,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自治区法制办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2016年省级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

    1124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需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经自治区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印发。

    123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对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方式方法等作了全面部署。

    124日,自治区法制办参与制定和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权力列清单,决策过五关,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入选2015年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128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129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通知》,优选出全区26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为全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示范文本。

    1210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自201611日起施行。

    1216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仲裁法》贯彻实施以来首次全区执法检查工作,并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区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230日,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靳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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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年初,自治区法制办编制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2015年改革任务和工作业务总台账》,并对改革任务进行全程督查。2015年,自治区法制办采取总体设计、试点先试、多措并举的方式,共出台改革成果28项。其中编制自治区本级权力清单、编制自治区本级责任清单、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编制权力清单和研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4项成果以网上公布和运行等方式反映,其余24项以文件形式反映的成果将汇编成册,全面完成了2015年的各项改革任务。

    【政府立法工作】  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核心,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2015年,圆满完成了年初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的10项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完成了12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完成50件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和17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在政府立法中,紧紧围绕“8337”发展思路,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工作大局,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将提高立法质量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保证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评为2015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严把立项关  坚持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制度,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立法计划。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立法,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作为立法前评估项目,并在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召开立法前评估会,做到尽早立项、广泛调研、严格审查。

    严把民主关  坚持开门立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2015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向全区1000余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函,并将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积极尝试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拓宽了法规起草途径,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将审查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

    严把质量关  把政府常务会讨论法规规章草案作为必经程序,健全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选择《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并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针对不同主体设计调查问卷。

    【行政复议工作】  2015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9件,全部依法办结。共办理行政诉讼案件17件,代自治区政府出庭应诉17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通过7个方面举措,有效提升了各级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能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研发内蒙古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实行行政复议人员题库考试、日常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协调、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通过运用实地调查、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邀请复议专家论证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丰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所办理案件从收案、登记、受理、审理、听证论证、合议讨论、结案送达等各个环节建立台账,形成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各盟市、旗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活动。从各盟市892件已审结的复议案件中抽选265件行政复议案卷进行评查。同时对自治区本级有行政复议案卷的15个厅局进行评查。这两项评查是对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一次综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力开展。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业务研讨等方式,加强沟通联系,规范执法,加强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对全区自《仲裁法》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检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自治区政府;对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基本信息进行了采集,建立仲裁员名录制度。2015年,全区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922件,较2014年增长了27.2%;标的额为166.15亿元,较2014年增长22.6%,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注重发挥合法性审查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共211件次;加强备案监督职能,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全年共审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84件,监督纠正违法文件1件。坚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制度并重,部署两年1次的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承办完成对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635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其中继续有效452件,废止或失效131件,拟修订52件。清理结果已经由自治区政府对外公布。清理工作有效避免了自治区政府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相冲突,同时也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在2014年完成录入盟市和委办厅局现行有效6458件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开发调适数据库软件,完成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数据库建设。

    【依法行政指导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47月底,全区所有盟市、旗县(市、区)均已完成本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梳理、建立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也成为全国第六个公布省、市、县三级立体化权力清单的省份,该项工作被评为“2015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8号),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给权力套上了监督的“紧箍咒”,实现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成为全国首部规范行政权力的政府规章。

    责任清单建设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确定责任清单的范围并拟定初步的样表,选取4个部门作为试点编制责任的模板,对全区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进行示范指导。1223日,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共计3929项行政权力及其责任,现已在自治区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简政放权工作  对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进行了逐项对照审核,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一次性取消和暂缓执行了6项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加强考核检查,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点,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印发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完成了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并将结果向自治区党委考核办进行专题报告。加强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起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对全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确认,为确保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组织执法案卷工作评查,对全区12个盟市177个部门355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并下发评查通报。规范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办理自治区政府批转的阿尔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首次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支持呼伦贝尔呼伦湖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制定《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办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服务方式、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工作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筹划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的通知,通过甄选,初步确定专家库组成人员,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待自治区政府批准聘任。全年共办理法律顾问事项48件,参与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3份,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19份,代理诉讼案件1件,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等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0余次。印刷出版第七期蒙文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汇编》,印刷出版英文版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汇编》。

    【法制培训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以提升培训效果为重点,面向全区开展各类培训。全年就依法行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专题邀请专家学者举办15期法治讲座,全区各一线执法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共2500余人参加培训。各盟市、旗县及各部门普遍建立了会前学法、法治讲座等制度,领导干部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法制门户网”法制宣传窗口和工作平台的作用,开通政府法制微信公众平台,共编发36期政府法制微刊。全年收集、编发工作信息30021条,被各大媒体网站进行转载32次。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政府法制理论文章、通讯信息60余篇。与自治区党委新闻办联合召开新华社、《法制日报》、内蒙古电视台等20多家区内外媒体参加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权力清单工作情况”、《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集中报道了改革工作成果。“有权力怎样才能不任性?”“内蒙古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确保群众权益”等专访节目在内蒙古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再观察》和《法制专线》播出。

    【重要活动】

    20141222日至2015115,对全区各盟市、各委办厅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展开全面考核。考核分4个组进行,分别由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任组长,通过考核有力推动了自治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11日,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正式施行,为全区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自201611日起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23日,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符太增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孙惠民作了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区落实“8337”发展思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的工作报告。全区150余人参加会议。

    225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录入情况的通报》。

    227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208号下发,该《办法》自5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制约、监督政府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立法,是全国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方面的第一部立法。

    227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209号下发,该《规定》自61日起施行。

    310日,召开有新华社、法制日报、内蒙古电视台等20多家区内外媒体参加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权力清单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集中报道了改革工作成果,充分反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勇气。

    410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经自治区依法行政专项组会议讨论通过,该《办法》自54日正式施行。

    417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区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的通报》。

    421日,召开“责任清单顶层设计研讨会”。确定责任清单的范围并拟定初步的样表,选取4个部门作为试点编制责任清单的模板,对全区责任清单梳理工作进行示范指导。

    430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54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530日,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门户网站改版升级,并新增加移动APP功能,建设掌上法制,与网站统一建设、统一维护,通过手机即可浏览政府法制门户网站相关信息。

    530日,完成普查汇总全区复议人员基本情况,行政复议人员共计1464人,其中通过司法考试212人,符合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1211人。

    68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开展全区两年一度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635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69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一次性取消和暂缓执行6项自治区本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

    624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及《考核评分标准》,明确了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626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规定》自91日起施行。

    630日,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应用系统、行政复议应用系统、全文检索系统筹8个应用服务全部加入自治区电子政务云项目工作平台任务,为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7月,对呼市、包头、乌兰察布、巴彦淖尔、呼伦贝尔和自治区工商局、食药监局等单位和区外有关省市进行调研,为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方案》等8项改革任务奠定基础。

    77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二○一四年度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统计分析》,对全区2014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

    710日,启动内蒙古法制微信公众平台,每周更新1期内容。

    715日,指导、督促全区12个盟市、102个旗县全部完成并公布了政府权力清单。自治区成为全国第六个公布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的地区。

    84日,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议自治区政府同意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呼伦湖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为自治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

    812日,自治区副主席符太增在自治区法制办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报告上批示“今年以来,法制办的工作很有成效,一些重要改革和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赞成你们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尤其要把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重要事项抓好”。

    825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规定》自111日起施行。

    92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第216号下发,该《办法》自930日起施行。

    9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信息公开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91011日,2015年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工作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召开,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孙惠民主持会议。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相关处长,及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法制办负责人,以及相关区市法制办主任参加了会议。

    92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方案》,确定了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治区林业厅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旅游综合执法局和包头石拐区政府为试点单位。

    1015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盟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在全区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1015日,完成全区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全面清理确认工作。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政府共清理确认法定行政机关523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330个,委托执法机构333个,其中自治区本级有法定行政机关40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39个,委托执法机构27个;盟市政府法定行政机关483个,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291个,委托执法机构306个。

    1116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正式建立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自治区法制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1123日,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自治区法制办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2016年省级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

    1124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需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经自治区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印发。

    123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对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方式方法等作了全面部署。

    124日,自治区法制办参与制定和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权力列清单,决策过五关,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入选2015年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128日,由自治区法制办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129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通知》,优选出全区26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为全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示范文本。

    1210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确认规定(试行)》,自201611日起施行。

    1216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仲裁法》贯彻实施以来首次全区执法检查工作,并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区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230日,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靳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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