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数字史志  /  期刊  /  方志期刊  /  2003年  /  第四期

第四期

  • (法制园地)简论法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
  •     一.目前法的定义具有马克思主义创立时期的时代特征
      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现代汉语词典》和《法学词典》是一致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在法的定义项中有统治阶级意志、国家中介和行为规则三个基本要素,除行为规则是法的属概念外,另两个反映法本质属性和特有属性的要素来自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同时还指出:“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针对资产阶级法,《共产党宣言》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并不是给法来下定义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当时以国家意志为象征的所谓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的法的虚伪性,指出其实质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指出:“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他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从时代的要求出发,用辨证的方法和唯物主义的观点,剥去了统治阶级给法蒙上的神圣外衣,为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来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二.与时俱进地修正法的定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要求我们“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束缚中解放出来,从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过去一百多年了,我们有必要运用其原理,根据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对法进行一下再分析。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革,经济和社会在进步,法也在进步。现代科学技术不但产生先进生产力,应用在管理上也促进了生产关系的改进,知识产权的形成更是打破了旧的生产关系格局。社会化大生产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使现代工业化国家中的劳动无产者逐渐程度不同地转化为有产者,他们也能通过股票、债券等而进入自由的资本市场。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自由的、民营的资本扩张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了统治阶级对资本的垄断,也就打破了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打破经济垄断也就打破了政治垄断。经济的现代化、社会化、自由化,推进了政治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正是马克思主义对剥削阶级专政制度下法和国家本质的揭露,促进了被压迫阶级的觉醒,在民主斗争浪潮的冲击下,迫使统治阶级专政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化。国家职能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专政镇压职能在不断弱化,体现社会要求的公共管理职能在不断强化,同时体现民意的民权和社会保障功能也在加强。表现在以国家为中介的法上,统治阶级意志正逐渐被公众意志所取代。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剥削阶级作为阶级的被消灭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使社会主义法同剥削阶级的法有了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领导者、管理者而没有统治者,所以只有领导层、管理层而没有统治阶级。在我国实行人民共和的国体,共和国的一切属于人民,因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属性,作为涵盖所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是个大概念,因此目前关于法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法的定义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科学地为法重新定义可以拓宽对法的认识和了解,也是我们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法的新定义及其作用
      定义的特点是用简短的语句揭示概念所反映地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按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概念的外延越大,则它的内涵愈小。首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应从原定义项中删去。其次,“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也应从原定义项中去掉。实践表明,有的法执行得好,有的法则执行得并不好;有的法执行得通,有的法则行不通;也不排除历史上个别法制定出来后就在那里摆样子;但这都不足以否定法的存在。去掉这一句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说明“徒法不能行”,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理。因此,法的定义项中要把法的衍生概念法制和法治所应具有的要素去掉。第三,“总称”也应从原定义项中删去。要总称就要加上法的一些种概念才能体现出使用总的称呼的必要性,但定义用不着如此进行归纳。这样修改后,法的新定义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目前法学研究地对象还包括国际法,对国际法中那些非国家、非官方的立法主体该如何处理?这在由国家认可上可以满足定义的要求。原定义项中由国家认可是对习惯法、判例法而言,现在可赋予其认可主体资格的内涵。国际法、国际组织都是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非国家、非官方的主体是需要经国家来认可的,否则不具备合法性。所以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的本质属性,符合其条件是合法的法,不符合则是非法的法。国家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法的新定义并不抹杀剥削阶级法是有阶级性的,只是否定社会主义法统治阶级意志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否定了社会主义国家仍需再搞以积极斗争为纲。
      四.社会主义法的新定义及其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七一”讲话中指出:“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来指导实践,并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因此,以法的新定义为基础给出社会主义法的新定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按照《法学词典》,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按照定义规则,定义项中是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的,所以这是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2002年出版的《法律词典》虽有社会主义法的条目,但却并未给出逻辑上的真实定义,只是用“一般从应然的意义上将其理解为”的形式,从“物质生活条件”、“人民意志”、“社会关系”、“国家工具”等方面对社会主义法进行了诠释。给出的是语词定义。但是《法律词典》对国家的定义却是有进步的,指出国家是“指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政治组织形式”,没有了《现代汉语词典》中国家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组织”的内容。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民主制度,因此似乎可以得出社会主义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由人民民主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目前我国实行“一国两制”,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实际历史上就有过一国内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同时存在的现象,如治外法权等。对此,法的定义不需考虑,但给确定了社会制度的法下定义却应当考虑。定义是要给出范围的,外延缩小了,内涵则要增加。因此社会主义法的新定义是:体现人民意志,由实行人民民主制度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其制度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规则。新定义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实行人民民主制度都是社会主义特有的本质属性,前者是内在属性,后者是外在属性。实行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其包括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十分广泛的外延。体现人民意志是社会主义法的内在要求,其体现人民利益的实质是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说明社会主义法同剥削阶级法在立法目的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那就是社会主义法不是统治人民而是保护人民的。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新定义的分析,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方针。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作为推进我国宪政的基石。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说白了就是官的利益,是不符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的。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排在总纲之后首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为使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向“享有广泛的权利”方向推进,应当制定公民权益保障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是推进理论创新的纲,也是指导实践的纲。我们要把代表的先进性体现在立法的科学性上,把代表的人民性体现在立法的原则性上,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法制园地)简论法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
  •     一.目前法的定义具有马克思主义创立时期的时代特征
      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现代汉语词典》和《法学词典》是一致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在法的定义项中有统治阶级意志、国家中介和行为规则三个基本要素,除行为规则是法的属概念外,另两个反映法本质属性和特有属性的要素来自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同时还指出:“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针对资产阶级法,《共产党宣言》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并不是给法来下定义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当时以国家意志为象征的所谓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的法的虚伪性,指出其实质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指出:“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他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从时代的要求出发,用辨证的方法和唯物主义的观点,剥去了统治阶级给法蒙上的神圣外衣,为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来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二.与时俱进地修正法的定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要求我们“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束缚中解放出来,从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过去一百多年了,我们有必要运用其原理,根据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对法进行一下再分析。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革,经济和社会在进步,法也在进步。现代科学技术不但产生先进生产力,应用在管理上也促进了生产关系的改进,知识产权的形成更是打破了旧的生产关系格局。社会化大生产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使现代工业化国家中的劳动无产者逐渐程度不同地转化为有产者,他们也能通过股票、债券等而进入自由的资本市场。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自由的、民营的资本扩张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打破了统治阶级对资本的垄断,也就打破了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打破经济垄断也就打破了政治垄断。经济的现代化、社会化、自由化,推进了政治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正是马克思主义对剥削阶级专政制度下法和国家本质的揭露,促进了被压迫阶级的觉醒,在民主斗争浪潮的冲击下,迫使统治阶级专政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化。国家职能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专政镇压职能在不断弱化,体现社会要求的公共管理职能在不断强化,同时体现民意的民权和社会保障功能也在加强。表现在以国家为中介的法上,统治阶级意志正逐渐被公众意志所取代。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剥削阶级作为阶级的被消灭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使社会主义法同剥削阶级的法有了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领导者、管理者而没有统治者,所以只有领导层、管理层而没有统治阶级。在我国实行人民共和的国体,共和国的一切属于人民,因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属性,作为涵盖所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是个大概念,因此目前关于法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法的定义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科学地为法重新定义可以拓宽对法的认识和了解,也是我们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法的新定义及其作用
      定义的特点是用简短的语句揭示概念所反映地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按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概念的外延越大,则它的内涵愈小。首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应从原定义项中删去。其次,“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也应从原定义项中去掉。实践表明,有的法执行得好,有的法则执行得并不好;有的法执行得通,有的法则行不通;也不排除历史上个别法制定出来后就在那里摆样子;但这都不足以否定法的存在。去掉这一句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说明“徒法不能行”,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理。因此,法的定义项中要把法的衍生概念法制和法治所应具有的要素去掉。第三,“总称”也应从原定义项中删去。要总称就要加上法的一些种概念才能体现出使用总的称呼的必要性,但定义用不着如此进行归纳。这样修改后,法的新定义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目前法学研究地对象还包括国际法,对国际法中那些非国家、非官方的立法主体该如何处理?这在由国家认可上可以满足定义的要求。原定义项中由国家认可是对习惯法、判例法而言,现在可赋予其认可主体资格的内涵。国际法、国际组织都是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非国家、非官方的主体是需要经国家来认可的,否则不具备合法性。所以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的本质属性,符合其条件是合法的法,不符合则是非法的法。国家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法的新定义并不抹杀剥削阶级法是有阶级性的,只是否定社会主义法统治阶级意志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否定了社会主义国家仍需再搞以积极斗争为纲。
      四.社会主义法的新定义及其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七一”讲话中指出:“坚持以反映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的科学理论来指导实践,并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因此,以法的新定义为基础给出社会主义法的新定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按照《法学词典》,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按照定义规则,定义项中是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的,所以这是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2002年出版的《法律词典》虽有社会主义法的条目,但却并未给出逻辑上的真实定义,只是用“一般从应然的意义上将其理解为”的形式,从“物质生活条件”、“人民意志”、“社会关系”、“国家工具”等方面对社会主义法进行了诠释。给出的是语词定义。但是《法律词典》对国家的定义却是有进步的,指出国家是“指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政治组织形式”,没有了《现代汉语词典》中国家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组织”的内容。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民主制度,因此似乎可以得出社会主义法是体现人民意志,由人民民主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目前我国实行“一国两制”,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实际历史上就有过一国内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同时存在的现象,如治外法权等。对此,法的定义不需考虑,但给确定了社会制度的法下定义却应当考虑。定义是要给出范围的,外延缩小了,内涵则要增加。因此社会主义法的新定义是:体现人民意志,由实行人民民主制度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其制度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规则。新定义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实行人民民主制度都是社会主义特有的本质属性,前者是内在属性,后者是外在属性。实行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其包括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十分广泛的外延。体现人民意志是社会主义法的内在要求,其体现人民利益的实质是我们立法的指导思想,说明社会主义法同剥削阶级法在立法目的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那就是社会主义法不是统治人民而是保护人民的。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新定义的分析,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方针。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作为推进我国宪政的基石。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说白了就是官的利益,是不符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的。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排在总纲之后首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为使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向“享有广泛的权利”方向推进,应当制定公民权益保障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是推进理论创新的纲,也是指导实践的纲。我们要把代表的先进性体现在立法的科学性上,把代表的人民性体现在立法的原则性上,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