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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 【志鉴论坛】志稿评审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关口
  • 志稿评审验收工作,是志书编纂完成到付印出版与读者见面之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定》赋予我们地方志部门的重要职责。  

    地方志是官书。我认为,任何以志书形式编写且书名冠以“志”字的书籍,编纂前必须报告地方志主管部门得到授权或认可,志稿完成后必须经过地方志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付印出版,否则应视同非法出版物予以处理。  

    志稿不经过评审或者评审工作马虎敷衍,都必然会使志书质量受到影响,是地方志部门工作的失职,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我从19998月起至今,任锡林郭勒盟党史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地方志和年鉴工作,经历了锡盟首轮修志和当前正在进行的第二轮修志过程。十几年来,在抓志书编纂、出版进度的同时,坚持以抓好志稿质量为己任。首轮修志中,牵头组织了《西乌珠穆沁旗志》等12部旗县市志稿的评(终)审工作,严把政治关、体例关、资料关、文字关,查遗补缺,突出地区特色、民族特点、时代特征,力争所修志书成为精品。至200410月,全盟14个旗县市(区)的地方志全部编修完成并出版发行,其中10部受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奖”、“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等自治区级各类奖励13项;第二轮修志中,在组织指导各旗县市(区)全面开展修志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行业(部门)志编纂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至今已牵头组织了《锡林郭勒盟林业志》等26部行业志的评审工作,其中17部行业志已出版发行。上述所有地方志、行业志稿皆由我担任评审会议主持人。  

    刚调入锡盟史志办时,志稿完成后也有要评审一说,但落实上较为混乱。当时《地方志工作条例》尚未颁布,我们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文字规定。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某行业志完稿后欲开评审会,编纂单位派人到我办联系。我办某科室一位不从事地方志业务的同志私下接待来者并以“盟史志办代表”身份去参加了“评审会”,事后也未报告。我这个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主任是通过看锡林郭勒电视台新闻时才得知此事的。还有一个条管单位的部门志完稿后开评审会,他们到盟史志办请我们出席(在他们的认识上,我们不过是若干受邀出席会议者之一)。我提出评审会须由盟史志办主持,而且志稿要事先送到盟史志办审读时,对方竟然感到不解。经过我们合情合理的解释,最终按我们的要求在做好会前工作的基础上开了较为圆满的评审会。  

    进入新世纪以后,一度出现一些“文化人”自行到锡盟北部牧区,有偿为嘎查写志并印刷的事儿。由于这些“志”的作者编写时“信马由缰”,满纸文字差错不说,有的还杜撰历史,甚至把“嘎查志”写成时任嘎查长的家族志,在牧民群众中引发不满,以致反映到旗政府。我得知此事后,经与相关旗地方志办公室协调,较稳妥地处理了此类问题。如果说,嘎查一级在修志问题上“出现情况”我们尚能从容处置,那么,问题出在级别比我们史志办高的“大单位”上,在解决问题上就不仅需要有理有据,还要有几分胆识了。某盟级班子编纂了一部志书(其质量与志书要求相差较远),其编纂人员要求我们出具付印出版手续。我提出必须按规定经过评审方能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岂料来者出语惊人:××换届在即,志书必须在换届前付印。再说这部志稿已经××办公会通过,你们不能再进行评审。我们不敢挑来者态度和常识的礼,只能强调志稿必须经过地方志部门组织的评审。不错,××办公会议可以决定全盟相关事项,但在志稿评审事情上不能越俎代庖。因为未经过评审会评审,我们理所当然地拒绝了为该志稿出具“已通过验收”的批文。  

    出现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地方志部门工作力度缺乏(主要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也使我越来越认识到把志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于是我提议并组织起草了《关于盟直专业志和苏木(乡镇)及以下单位地方志书编纂、评审、出版工作的规定》,以锡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锡史志委[2004]2号)文件印发全盟各地、盟直各单位执行,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修志工作。  

    2007年,我起草了《关于启动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提请盟行署同意,以行署办公厅(锡署办发[2007]71号)文件印发,以此为标志,全盟开始二轮修志工作。20109月,我提议并执笔起草了《〈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方案》和《锡林郭勒盟志书行文规则》,提请行署办公厅以锡署办发[2010]140号文件印发。201012月,我提议并起草了《关于做好〈锡林郭勒盟行业(部门)志〉>第二轮编纂工作的通知》(附经盟史志办认真研究确定的《锡盟行业(部门)志第二轮编纂规划》,提请行署办公厅以锡署办发[2010]177号文件印发。《编纂规划》明确列出了84部行业志的名称。换言之,除了少数新组建单位外,包括盟委、行署办公厅在内的全部盟直单位都必须承担编修并出版各自行业志的任务。锡盟史志办“趁热打铁”,及时召开“全盟二轮修志工作推进会”,盟领导到会讲话;紧跟着,请来盟委、行署督查室这个“尚方宝剑”,我们主任、副主任带队,分组深入各地、盟直各单位专项督查;举办规模较大的全盟修志业务培训班。全盟呈现了不大不小的修志热。  

    打开了工作局面,不意味着一帆风顺。一些志书编纂单位把志稿评审会视作大功告成的剪彩仪式,重视开评审会这个外在形式,轻视对志稿具体评审这个根本。有个单位把志书评审稿送到我的办公室,正当我们组织人员对志稿进行审读之时,该单位有着副厅级别的一把手打来电话,声称他等着志书付印出版,故而要求我们在一周之内通过评审。其理由亦很充分:他们单位新建办公楼已经落成,他拟在大楼剪彩庆典上同时举行志书首发式,来个“双喜临门”。我们地方志部门加班阅稿以配合一下对方的“工作安排”未尝不可,但经审读发现,该志稿体例存在较大问题不说,还严重缺项,对该志书而言是个“硬伤”。而存在这样的问题绝不是区区一周时间就能解决掉的。我们只能正面相告。为慎重起见,我们史志办主任、副主任、地方志科长等一同前往该单位现场办公,与该单位领导以座谈会的形式直陈利弊,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查找缺项资料的途径。好在对方主要领导不是固执己见的人,他当即取消上述成命,做出“时间服从质量”的指示,并派员冒着严寒到外埠细查资料,补上“缺项”,最终该志稿通过我们的验收。  

    无独有偶。有的志书编纂单位“搞不清楚”主持志稿评审与被评审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这类情况的往往是“实权在握”的单位),摆不正自身位置,其言行难免颐指气使,其结果往往令人啼笑皆非。有个单位的一把手是由盟领导身边工作过的干部新任,本来我已和该单位分管修志工作的领导商定好该志稿评审会的时间安排(志稿180万字,计划用一天时间评审),孰料临近会期这位主官决定会议时间控制在2小时。虽然在我的主持下评审会开了3个多小时,但与会评委难以畅所欲言。结果,该志稿在会后修改过程中则付出了更多时间,可谓事倍功半。  

    随着二轮修志工作的铺开,盟直一些承担了修志任务的部门,鉴于自身人手不济或修志知识欠缺,遂邀请社会上退休人员代为编纂。这样做利弊都很明显:从积极意义而言,被邀请执笔修志的退休人员一般来说都具备一定文字功底(有的是处级干部),发挥他们余热的同时可以促进修志任务的完成,再说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认定社会人员不得参与修志工作;不利的方面是这些人对接手修志的行业不一定熟悉,对该行业动辄几十年的史实远不如业内人士清楚,编写起来难免出错。尤其是有的人成了“修志专业户”,一人同时“承包”了多个单位的修志事项,“萝卜快了不洗泥”,其志稿质量可想而知。还有,全盟对二轮修志入志时间下限已做出具体规定,有的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延长入志时间下限,究其原因,是该单位领导到职或“重大业绩”的时间恰恰不在入志时间下限之内。说白了,是该单位领导或修志人员思想作怪,使得修志工作受到干扰。凡此种种,不再一一。  

    为规范志稿评审工作,确保二轮修志顺利进行,我结合这些年工作的实践,执笔起草了《全盟地方志、行业志志稿评审及出版工作的规定》(用条文形式对志稿三审及出版程序,包括志稿报送要求、评审会前准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会日程、《评审意见》的制作等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锡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锡史志委[2011]1号文件印发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单位执行。  

    既然志稿评审是把住志书质量的关口,那么,“打铁必须自身硬”,地方志部门编辑人员首先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我们为一部志稿“诊脉”把关的不仅仅是体例标准,大到涉及一个地方的历史沿革、社会变迁的大框架我们必须清楚,国家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政策措施我们应该掌握,小到众多常识性问题乃至图表、计量、符号等相关知识我们亦理应具备。各位编辑在评审会前必须认真审稿,能够发现志稿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基础上,由分管地方志业务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地方志部门内部对该志稿的预评审会(类似医生会诊),如编辑之间对志稿中某个问题有不同见解,应在内部经过讨论达成共识,防止在正式评审会上各说各话。近年来,锡盟地方志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多部志稿的评审会都很成功,我们编辑同志的评审发言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很强,有理有据,志书承编单位的领导和撰稿人员听了心悦诚服。  

    在多年工作过程中,我见过体例规范、表述清晰、经过修改完善即可跻身精品佳志的志稿,也碰到过结构体例混乱、内容缺东少西、著述不知所云的“志稿”。提交我们地方志部门评审验收的志稿有厚有薄,编纂这些志书的单位行政级别有高有低,我们则对每一部志稿一视同仁,严格按照志书应有的标准提出评审意见,不因为该志稿编纂单位“位高权重”而降低评审标准,也不会因为该志稿编纂单位是类似我们地方志部门这样的“清水衙门”而慢待敷衍。客观地说,多数志书编纂单位在志稿进入评审环节时,其态度是诚恳认真的,其间,由于对评审工作不熟悉而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差错在所难免,也是可以理解的。除了对极个别质量差,根本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志稿应作退稿处理外,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这样做。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在肯定其好的方面的同时,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一列举出来,让对方编纂者按要求去修改补充直至完善(实际上与退稿无异,只不过是不让对方把送审稿拿回去而已)。这样做,照顾了编纂者的颜面,也体现了地方志部门的人情味。摆在我案头的志稿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字,研判史实,匡正褒贬,设节删章,夜以继日,审稿过程虽劳累筋骨但愉悦精神。在做好前期工作基础上,地方志部门与编纂单位双方商定召开评审会时间,是日按既定程序进行评审,可谓水到渠成。待验收定稿付梓出版,捧读散发着油墨清香且自己付出过心血的志书,个中滋味岂是啜饮一杯浓郁的美酒所能比拟!  

    坦白地说,地方志部门的工作性质,注定我们永远不会成为“红火”“热门”单位,所以,从踏入这个部门第一天起,就应具备一颗敬业﹢平淡的心(我概括方志从业者的敬业精神为:对方志工作的意义认识明确,对完成既定任务的决心持之以恒;对面临的诸多困难积极克服,对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方式不断创新)。南宋末年的民族英雄文天祥,在其千古不朽的《正气歌》中,一口气列举了历史上十二位正气凛然的人物,而被他排在最前面的竟然就是史官。“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正是他们秉承恪尽职守,无私无畏的精神,方能“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才被歌赞为“地维赖以立,天柱赖以尊”那样的英雄,他们是我景仰的楷模。  

    我年已五十有八,即将离开工作岗位。回首在地方志部门十几年的经历,既有苦辣沟坎,也有些许成绩(曾被组织上评选为全盟、全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个人,立功受奖),但我都做到了坦然面对,这大概与我始终有一颗敬业﹢平淡的心不无关系。我想,如果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包括专业人员和承编志书单位人员)在志稿编纂、评审等整个过程中都怀有这般的心境,那么,我们的地方志事业也能成为“辛苦并快乐着”的阳光工程。  

      (作者:内蒙古锡盟党史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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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志稿评审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关口
  • 志稿评审验收工作,是志书编纂完成到付印出版与读者见面之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定》赋予我们地方志部门的重要职责。  

    地方志是官书。我认为,任何以志书形式编写且书名冠以“志”字的书籍,编纂前必须报告地方志主管部门得到授权或认可,志稿完成后必须经过地方志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付印出版,否则应视同非法出版物予以处理。  

    志稿不经过评审或者评审工作马虎敷衍,都必然会使志书质量受到影响,是地方志部门工作的失职,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我从19998月起至今,任锡林郭勒盟党史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地方志和年鉴工作,经历了锡盟首轮修志和当前正在进行的第二轮修志过程。十几年来,在抓志书编纂、出版进度的同时,坚持以抓好志稿质量为己任。首轮修志中,牵头组织了《西乌珠穆沁旗志》等12部旗县市志稿的评(终)审工作,严把政治关、体例关、资料关、文字关,查遗补缺,突出地区特色、民族特点、时代特征,力争所修志书成为精品。至200410月,全盟14个旗县市(区)的地方志全部编修完成并出版发行,其中10部受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奖”、“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等自治区级各类奖励13项;第二轮修志中,在组织指导各旗县市(区)全面开展修志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行业(部门)志编纂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至今已牵头组织了《锡林郭勒盟林业志》等26部行业志的评审工作,其中17部行业志已出版发行。上述所有地方志、行业志稿皆由我担任评审会议主持人。  

    刚调入锡盟史志办时,志稿完成后也有要评审一说,但落实上较为混乱。当时《地方志工作条例》尚未颁布,我们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文字规定。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某行业志完稿后欲开评审会,编纂单位派人到我办联系。我办某科室一位不从事地方志业务的同志私下接待来者并以“盟史志办代表”身份去参加了“评审会”,事后也未报告。我这个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主任是通过看锡林郭勒电视台新闻时才得知此事的。还有一个条管单位的部门志完稿后开评审会,他们到盟史志办请我们出席(在他们的认识上,我们不过是若干受邀出席会议者之一)。我提出评审会须由盟史志办主持,而且志稿要事先送到盟史志办审读时,对方竟然感到不解。经过我们合情合理的解释,最终按我们的要求在做好会前工作的基础上开了较为圆满的评审会。  

    进入新世纪以后,一度出现一些“文化人”自行到锡盟北部牧区,有偿为嘎查写志并印刷的事儿。由于这些“志”的作者编写时“信马由缰”,满纸文字差错不说,有的还杜撰历史,甚至把“嘎查志”写成时任嘎查长的家族志,在牧民群众中引发不满,以致反映到旗政府。我得知此事后,经与相关旗地方志办公室协调,较稳妥地处理了此类问题。如果说,嘎查一级在修志问题上“出现情况”我们尚能从容处置,那么,问题出在级别比我们史志办高的“大单位”上,在解决问题上就不仅需要有理有据,还要有几分胆识了。某盟级班子编纂了一部志书(其质量与志书要求相差较远),其编纂人员要求我们出具付印出版手续。我提出必须按规定经过评审方能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岂料来者出语惊人:××换届在即,志书必须在换届前付印。再说这部志稿已经××办公会通过,你们不能再进行评审。我们不敢挑来者态度和常识的礼,只能强调志稿必须经过地方志部门组织的评审。不错,××办公会议可以决定全盟相关事项,但在志稿评审事情上不能越俎代庖。因为未经过评审会评审,我们理所当然地拒绝了为该志稿出具“已通过验收”的批文。  

    出现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地方志部门工作力度缺乏(主要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也使我越来越认识到把志稿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于是我提议并组织起草了《关于盟直专业志和苏木(乡镇)及以下单位地方志书编纂、评审、出版工作的规定》,以锡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锡史志委[2004]2号)文件印发全盟各地、盟直各单位执行,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修志工作。  

    2007年,我起草了《关于启动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提请盟行署同意,以行署办公厅(锡署办发[2007]71号)文件印发,以此为标志,全盟开始二轮修志工作。20109月,我提议并执笔起草了《〈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方案》和《锡林郭勒盟志书行文规则》,提请行署办公厅以锡署办发[2010]140号文件印发。201012月,我提议并起草了《关于做好〈锡林郭勒盟行业(部门)志〉>第二轮编纂工作的通知》(附经盟史志办认真研究确定的《锡盟行业(部门)志第二轮编纂规划》,提请行署办公厅以锡署办发[2010]177号文件印发。《编纂规划》明确列出了84部行业志的名称。换言之,除了少数新组建单位外,包括盟委、行署办公厅在内的全部盟直单位都必须承担编修并出版各自行业志的任务。锡盟史志办“趁热打铁”,及时召开“全盟二轮修志工作推进会”,盟领导到会讲话;紧跟着,请来盟委、行署督查室这个“尚方宝剑”,我们主任、副主任带队,分组深入各地、盟直各单位专项督查;举办规模较大的全盟修志业务培训班。全盟呈现了不大不小的修志热。  

    打开了工作局面,不意味着一帆风顺。一些志书编纂单位把志稿评审会视作大功告成的剪彩仪式,重视开评审会这个外在形式,轻视对志稿具体评审这个根本。有个单位把志书评审稿送到我的办公室,正当我们组织人员对志稿进行审读之时,该单位有着副厅级别的一把手打来电话,声称他等着志书付印出版,故而要求我们在一周之内通过评审。其理由亦很充分:他们单位新建办公楼已经落成,他拟在大楼剪彩庆典上同时举行志书首发式,来个“双喜临门”。我们地方志部门加班阅稿以配合一下对方的“工作安排”未尝不可,但经审读发现,该志稿体例存在较大问题不说,还严重缺项,对该志书而言是个“硬伤”。而存在这样的问题绝不是区区一周时间就能解决掉的。我们只能正面相告。为慎重起见,我们史志办主任、副主任、地方志科长等一同前往该单位现场办公,与该单位领导以座谈会的形式直陈利弊,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查找缺项资料的途径。好在对方主要领导不是固执己见的人,他当即取消上述成命,做出“时间服从质量”的指示,并派员冒着严寒到外埠细查资料,补上“缺项”,最终该志稿通过我们的验收。  

    无独有偶。有的志书编纂单位“搞不清楚”主持志稿评审与被评审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这类情况的往往是“实权在握”的单位),摆不正自身位置,其言行难免颐指气使,其结果往往令人啼笑皆非。有个单位的一把手是由盟领导身边工作过的干部新任,本来我已和该单位分管修志工作的领导商定好该志稿评审会的时间安排(志稿180万字,计划用一天时间评审),孰料临近会期这位主官决定会议时间控制在2小时。虽然在我的主持下评审会开了3个多小时,但与会评委难以畅所欲言。结果,该志稿在会后修改过程中则付出了更多时间,可谓事倍功半。  

    随着二轮修志工作的铺开,盟直一些承担了修志任务的部门,鉴于自身人手不济或修志知识欠缺,遂邀请社会上退休人员代为编纂。这样做利弊都很明显:从积极意义而言,被邀请执笔修志的退休人员一般来说都具备一定文字功底(有的是处级干部),发挥他们余热的同时可以促进修志任务的完成,再说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认定社会人员不得参与修志工作;不利的方面是这些人对接手修志的行业不一定熟悉,对该行业动辄几十年的史实远不如业内人士清楚,编写起来难免出错。尤其是有的人成了“修志专业户”,一人同时“承包”了多个单位的修志事项,“萝卜快了不洗泥”,其志稿质量可想而知。还有,全盟对二轮修志入志时间下限已做出具体规定,有的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延长入志时间下限,究其原因,是该单位领导到职或“重大业绩”的时间恰恰不在入志时间下限之内。说白了,是该单位领导或修志人员思想作怪,使得修志工作受到干扰。凡此种种,不再一一。  

    为规范志稿评审工作,确保二轮修志顺利进行,我结合这些年工作的实践,执笔起草了《全盟地方志、行业志志稿评审及出版工作的规定》(用条文形式对志稿三审及出版程序,包括志稿报送要求、评审会前准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会日程、《评审意见》的制作等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锡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锡史志委[2011]1号文件印发各旗县市(区)及盟直各单位执行。  

    既然志稿评审是把住志书质量的关口,那么,“打铁必须自身硬”,地方志部门编辑人员首先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我们为一部志稿“诊脉”把关的不仅仅是体例标准,大到涉及一个地方的历史沿革、社会变迁的大框架我们必须清楚,国家在不同时期的重要政策措施我们应该掌握,小到众多常识性问题乃至图表、计量、符号等相关知识我们亦理应具备。各位编辑在评审会前必须认真审稿,能够发现志稿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基础上,由分管地方志业务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地方志部门内部对该志稿的预评审会(类似医生会诊),如编辑之间对志稿中某个问题有不同见解,应在内部经过讨论达成共识,防止在正式评审会上各说各话。近年来,锡盟地方志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多部志稿的评审会都很成功,我们编辑同志的评审发言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很强,有理有据,志书承编单位的领导和撰稿人员听了心悦诚服。  

    在多年工作过程中,我见过体例规范、表述清晰、经过修改完善即可跻身精品佳志的志稿,也碰到过结构体例混乱、内容缺东少西、著述不知所云的“志稿”。提交我们地方志部门评审验收的志稿有厚有薄,编纂这些志书的单位行政级别有高有低,我们则对每一部志稿一视同仁,严格按照志书应有的标准提出评审意见,不因为该志稿编纂单位“位高权重”而降低评审标准,也不会因为该志稿编纂单位是类似我们地方志部门这样的“清水衙门”而慢待敷衍。客观地说,多数志书编纂单位在志稿进入评审环节时,其态度是诚恳认真的,其间,由于对评审工作不熟悉而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差错在所难免,也是可以理解的。除了对极个别质量差,根本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志稿应作退稿处理外,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这样做。较为稳妥的办法是,在肯定其好的方面的同时,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一列举出来,让对方编纂者按要求去修改补充直至完善(实际上与退稿无异,只不过是不让对方把送审稿拿回去而已)。这样做,照顾了编纂者的颜面,也体现了地方志部门的人情味。摆在我案头的志稿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字,研判史实,匡正褒贬,设节删章,夜以继日,审稿过程虽劳累筋骨但愉悦精神。在做好前期工作基础上,地方志部门与编纂单位双方商定召开评审会时间,是日按既定程序进行评审,可谓水到渠成。待验收定稿付梓出版,捧读散发着油墨清香且自己付出过心血的志书,个中滋味岂是啜饮一杯浓郁的美酒所能比拟!  

    坦白地说,地方志部门的工作性质,注定我们永远不会成为“红火”“热门”单位,所以,从踏入这个部门第一天起,就应具备一颗敬业﹢平淡的心(我概括方志从业者的敬业精神为:对方志工作的意义认识明确,对完成既定任务的决心持之以恒;对面临的诸多困难积极克服,对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方式不断创新)。南宋末年的民族英雄文天祥,在其千古不朽的《正气歌》中,一口气列举了历史上十二位正气凛然的人物,而被他排在最前面的竟然就是史官。“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正是他们秉承恪尽职守,无私无畏的精神,方能“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才被歌赞为“地维赖以立,天柱赖以尊”那样的英雄,他们是我景仰的楷模。  

    我年已五十有八,即将离开工作岗位。回首在地方志部门十几年的经历,既有苦辣沟坎,也有些许成绩(曾被组织上评选为全盟、全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个人,立功受奖),但我都做到了坦然面对,这大概与我始终有一颗敬业﹢平淡的心不无关系。我想,如果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包括专业人员和承编志书单位人员)在志稿编纂、评审等整个过程中都怀有这般的心境,那么,我们的地方志事业也能成为“辛苦并快乐着”的阳光工程。  

      (作者:内蒙古锡盟党史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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