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提要:元代是方志理论的发展时期,明代则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其一,随着修志的空前普及,涉足方志理论的人骤然增多,且各抒己见,初步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态势。其二,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修志界普遍采用,志例、志法研究有长足发展。本文把明代方志理论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观念论,含方志概念、史志谱关系、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3说。第二部分为编纂论,含观念、目的、人才、征材、因创、义例、详略、规则、书法、续修10说。第三部分为文本论,含命名、性质、作用、构成、体裁、用语、辅文7说。第四部分为接受论,含读志、用志2说。
关键词:明代 方志理论 要点
明代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随着修志事业的蓬勃发展,涉志者迅速增多。尤其是大批政治家、理学家、文学家涉足志事,或编纂志书,或撰写志论,大大促进了方志编纂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明代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随着修志的不断普及,参与方志理论研究的人骤然增多,研究视野大大扩展,对许多问题探索都有所加深。二是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广泛使用,学界对志例和志法的研究有长足发展。在明之前,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不多,但自明始,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已经很多。有鉴于此,故这里以详创略因、去粗取精为原则,对明代方志理论要点作如下梳理。
一、观念论
1.方志概念说
在明前学界,多按传统训诂学对“志”字的训解,把方志界定为对一方地情的记载。其典型表述方式就是“志者,记也。”至嘉靖年间,由于受王守仁心学影响,一些学者始用心学观点审视方志,认为方志就是编纂主体认识的一种表现。如王梴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汪廷藻还说得更加明确。他说:“夫志也者,志也,识也。志也者,将以明其志也。”【2】如果说明前学界对于方志概念的界定皆属地情客体再现论,那么王、汪两人对方志概念的界定则属编纂主体表现论。明人首先从主体表现角度为方志做界定,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2.史志谱关系说
“史志谱关系”含史志关系和史志谱关系两问题。先说史志关系问题。明人对于史志关系看法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史志同源异流。如张元益说:“志与史同源,史与志异流。其详略有体,大小有分。”【3】二是认为志为史之一体。如《嘉靖太平县志》卷首《目录叙》曰:“志者,史之一体也,而其法则具史而微。”【4】三是认为史志有别。如邓韨说:“志也者,史之属也。惟古列国皆有史,史有专官焉。厥后,郡邑之载例曰志,志无官,则撰述多出于乡产。”【5】再说史志谱关系问题。明人还开始研究此问题。有的认为,史志谱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如乔应甲说:“邑之有志,即国之有史,家之有谱。”【6】有的认为,史志谱在社会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如毕亨曰:“邑之有志,犹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也。家非谱无以知家之所由,国非史无以知国之所建。邑非志则山川、人物之盛,政教、风俗之美,与夫贡赋、物产之繁,抑何自而考?”有的认为,史志谱本来就是同一类书籍。如熊文翰曰:“国有史,郡邑有志,家有谱,其义一也。”【8】
3.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说
元代虽有编纂一统志之举,也许是因为亡失史料太多,未见有人论及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至明代,开始有人研究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有的认为,一统志所用资料多源于郡县志。如刘熙说:“《大明一统志》所以志天下郡县之事也。郡县之事,郡县亦各有志,合而进之于朝,此《一统志》之所以作也。”【9】后顿锐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国朝英宗睿皇帝向明听治之暇,命文臣纂修一统志,颁行海内,先取郡邑志以备采录。”【10】
二、编纂论
1.观念说
在明代之前,由于受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影响,学界一般都认为,方志编纂是地情客体的再现过程,且要求这种再现必须是纯客观的,其典型表述就是“志者,记也。”正是从这种编纂观念出发,故修志要“述而不作”、“实录”、“直笔”、“直书”等说便应运而生。时至明代,由于受王阳明心学思想影响,人们对方志编纂本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有的认为,方志编纂是主体认识的表现过程。如曾汝檀说:“志与志通,生于心者也。以识往迹而垂将来,非由心不可也。”“成者之心则志者之心,夫非自外来也。”【11】由此可见,在曾氏看来,修志活动完全源于编纂者内心。王梴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2】这种修志观念对清代和民国修志界有较大影响。由于学者对方志编纂持有不同观念,故便对修志行文提出不同要求。有的从“志者,记也”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以“实录”、“直笔”、“直书”为基本笔法。如《正德袁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据事直书,义自见云。”有的从“志者,心之所之”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酌作论断,以彰显作者编纂思想。如《嘉靖开州志》卷首《志例》说:在修志中“每事或立论以断,广视听也。”
2.目的说
明人在继承前人思想基础上,对修志目的认识有所发展。有的认为,志当为本地而作。如《嘉靖建宁县志》卷首《目录序》说:“志为一邑作也。”有的认为,志当为当代而作。如牛若麟说:“吴志曷?为今日而作也。”【13】有的认为,修志核心目的在于存史。如盛端明说:“史氏之要有三,曰纪事,曰垂宪,曰贻远。三者虽各有所主,然其本别存乎实耳。盖纪事不实,则无以考往迹。垂宪不实,则无以昭善恶。贻远不实,别无以信将来。”【14】盛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至明代,还有人提出“为民”而修志的新主张。如李濂曰:“志之作,凡以为民也,非徒备图籍,骋博洽,以夸耀人之耳目为也。”【15】
3.人才说
明人对修志人才研究有所加深,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开始研究修志人才的职业道德问题。言为心声,文如其人,乃为中国古文论的基本观点。有地把此观点化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须做到修心与修志相统一。如郑绍烋说:“太上修心,其次修志。心敝而后志敝,心修而后志修。”【16】郑氏率先把“修心”与“修志”联系在一起,是对是修志人才素养研究的一种新发展。刘元瀚还有更为深入的思索。他认为,修志者必须“品与才俱良”,必须有任劳任怨的素质。他说:“古有良史才,未必有良史品。品与才俱良而不能身任怨劳,内私其好憎,外怵于威富,将传秽传冤,为祸等烈。”【17】明末王道纯继承和发展古人思想,还提出关于修志人才的道德标准。他说:“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居恒有泰山北斗之望。甫受事,咸心倾焉,不待其帙之成也,然后可以惟吾扬抑而入不疑。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冶必集于碎金,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广狭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觭轩轾,止水不作妍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间斥之不言怨,荣禄之不言德者,无忝厥任。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举山川名物、星野祲祥、建置因革、风俗移易,指掌了然。”【18】王氏此说见解深刻,对后世有较大影响。清卫周祚在《康熙曲沃县志序》中,仅复述王氏这一思想,【19】而当代不少人皆误认为卫氏创见。如有人说:“清代康熙初年的卫周祚则提出了著名的修志‘三长’说……”【20】如此表述不尽符合历史实际。
4.因创说
明人修志多沿用古人因创结合之法。弘治间,邵宝总结自己修志经验说:“旧志出于前知州五羊陈公,今多因之。其分类立例,则宝窃用已意云。”【21】此中前句即言“因”,后句即言“创”。崇祯间,李士安也有类似表述。他说:“信者因之,疑者阙之,讹者正之,繁冗者删之,未备者补之。”【22】余珊还对修志因创提出更高要求。他说:修志“仍乎旧而不为同,或创乎新而不为异。”【23】这里所谓“仍乎旧而不为同”,就是要求在继承中必须有创新。所谓“创乎新而不为异”,就是要求在创新中必须有所继承。
5.征材说
明人多主张修志要博采群籍,以奠定坚实材料基础。王焕如认为,修志必须广采“四方之书”。他说:“夫郡邑志即古列国之史也,非尽征一郡一邑之事,以逮四方之书,互相证发,成一家言”。【24】有的还提出信材原则,即首“信经”,次“信传”,次“信史”,再次“信百家”。如《崇祯汤阴县志》卷首《凡例》说:“采用诸书,以经传为主。无经信传,无传信史,无史信百家,虽备参考,不轻信也。故志中必曰:‘出于某书’,欲观者知所轻重也。”此言有重历史载籍和轻当代史料的偏颇,不足为训。
6.义例说
“义例”概念是元人严德元首先提出来的。他说:“仇泰然旧为青人,周美成旧为汴人,而子孙皆生长于此也。此不书,故书之义例也。”【25】此言“故书”即指旧志。但对修志义例进行研究,始于明代。正德间,康海首先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对修志义例问题进行理性探索。他总结《武功志》编纂经验说:“余为《武功志》,其义例皆见诸篇。余不知其详与略也,故犹望后之君子继而正焉。”【26】康氏此言含有两层意思。一是说《武功县志》编纂“义例皆见诸篇”。二是说修志“义例”对记载“详与略”有制约作用。后《嘉靖宝应县志略》卷首《目录序》编者则提出“义以立事,例以义裁”的新见解。其文曰:“志,史也。事必核,文必当,义必精,夫是之谓史。今撰《宝应志略》……凡6篇,而邑之故实略具焉。盖有志于史,而不敢苟焉作也。六篇之中,义以立事,例以义裁。凡事实讹冗及好事近诬者不书,食货常有者不书,官属卑冗无闻者不书,人物存者不书,一切私家诗序碑志不书。”这里提出“义以事立,例以义裁”的观点,是完全符合当代文章学原理的。
7.详略说
在明代修志界,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尚详派和尚略派地对立。尚详者有张庆、王世贞等。正统间张庆曰:“国史系天下之广,所言在乎约。图经具一邑之事,所载尚其详。”【27】万历间王世贞总结历史经验说:“古史之失在略,而今志之得在详也。”【28】尚略者有张崇、祝允明等。永乐间张崇曰:“永乐十六年夏四月,诏天下纂辑志书,务在文简事该。”【29】嘉靖间祝允明评《嘉靖太仓州新志》曰:“其旨主简核,故寡失而可观。”【30】有的认为,志书级别不同,记事详略有异。如余坤曰:“大率其志愈大,则其文愈简,而其事愈要。故志天下者略于省,志一省者略于郡,志一郡者略于县,其体然也,而势亦不得不然焉。”【31】在明代修志界,有的还主张记载物产必须详特略同。如《正德琼台志》卷首《凡例》说:“土产独有者详,概有者略。”在明代,也有人把繁简适中视为详略把握的理想境界。如徐琏说:“简失之略,繁失之冗,朴失之俗,华失之浮,适中者盖鲜矣。”【32】
8.规则说
存真求实。在修志学术追求上,明人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即修志要存真求实。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修志要“存真”的要求。他说:“志史类也,藩、省、郡、县类各有之,以记时事。其所贵者,存真焉而已尔。”【33】隆庆间,王之垣继承和发展前人思想,明确把“求实”、“求公”作为修志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修志“采择以求实,去取以求公”。【33】
越境不书。时至明代,随着各级政区总志的普遍编修,就自然产生如何避免相邻政区志之间的无谓重复问题。鉴于此,有的学者就提出越境不书规则。如《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说:“辽亦有耀州、宜州。耀在渤海,宜在辽西。宋亦有宜州,在广南。金亦有顺义军,在朔州,皆非今耀州地,事皆不书。”后徐师曾还有更精要概括,他说:“志载一邑之事,事非境内,法不得书”。【35】此规则无论是对于古代修志还是对于当代修志,皆有指导意义。
越级不书。“越级不书”规则是对越境不书规则的一个补充。由于明代普遍编修省、府、县志,故便产生上下级志书之间如何避免彼此无谓重复的问题。有的认为,志书不应记载上级政区之事。如《嘉靖仁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县志止载一县之事,不敢少涉司府,以蹈僭越。”有的认为,志书当以记载本级政区之事为主,上下级政区之事一般不必涉及。《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首《凡例》也说:“志各有体。郡志志郡也。非敢略于上,以有省志在。非敢略于下,以有县志在。故各款一以郡为主。”
通典不录。“通典不录”也是修志必须遵循的一个规则。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此规则。他说:志书“纂述有法,品评有论。事涉常而通乎天下者,则略之而不书。”【36】《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还有更精要概括,其文曰:“凡事涉国典、海内共有者,不书。”《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兰阳县志》卷首《凡例》《嘉靖浦江志略》卷首《义例》等也都有类似规定。当代修仍然应该遵循通典不书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志书内容的不纯粹。
常事不书。“常事不书”本为撰史的一个规则。宋徐无党在《新五代史·梁太祖纪》注中说:“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明人把此规则移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也要遵循常事不书原则。如《嘉靖归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事属微小者,从常事不书例。”对于修志来说,规定常事不书或略书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导致书不胜书和内容缺乏典型性。
生不立传。明代修志已有生不立传的规定。如《嘉靖霸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人物立传“必盖棺事定,生存者不书。”《嘉靖浙江通志》卷首《例义》规定:“今之仕者,唯于其贤而名实显着、载籍可稽者书之。其论议未定者,则姑阙焉。若见存于世者,或已亡而出身在五十年内者,虽政绩有闻,亦俟论定不书。”
9.书法说
明代学界开始研究志书行文的具体方法问题。如张凤认为:修志“发凡立例,提纲析目,莫不有书法存焉。”【37】李东阳认为,“志愈小则为法愈详。”【38】
善恶并书。明志记人多取称美不称恶之法。如《嘉靖太原县志》卷首《凡例》说:“宦迹人物善者,略加数语,以见微意。恶者不书,隐恶扬善之意。”彼时也有人主张修志应如作史那样善恶并书。如郭棐说:“昔贤云:史者万世是非之权衡也,志者郡国是非之权衡也。其所是者必天下之公是,而不敢诳以为是。其所非者必天下之公非,而不敢诬以为非。有似是而非者,则亦不得栀蜡而饰以为是也。有似非而是者,则亦不得罗织而诋以为非也。昔司马迁称良史,论者犹讥其是非颇谬于圣人,况未望迁眉睫者乎?是故必公是公非,不虚不隐,而后可无愧于月旦之评也。”【39】
多说并存。明代志书记事始用多说并存之法。如《正德云南志》卷首《义例》规定:“事实皆依经传、正史及一统诸志,间有不合者,两存之。”有的还提出关于多说并存的具体方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规定:“凡卫所公署创修前后不同者,类注本条之下,使观者可考。”这些意见很有学术和实用意义。
互见。互见是处理交叉和避免重复的一种有效方法。有的明确主张志文要用互见之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说:“凡有二处当皆书者,于其本目特详。其外止书详见其条下。”《万历江浦县志》卷首《凡例》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其文曰:“先后事当互见。如详诸纪者志可略,缀诸志者表不书,厌繁复也。”如此规定是有学术意义的。
10.续修说
明人继承前人思想,对续志编修问题继续进行研究。有的认为,志当不断续修。如邱文庄曰:“世有千载不刊之书,无百年不葺之志。”【40】有的认为,续志设目须做到因创结合。如《万历金华府志》卷首《续志义例》曰:“志中列款,有前志所已载者,若建置、城池、风俗、贡赋之类仍其旧。有前志所无而不可缺者,若田土、军政、封荫、古迹、遗事之类则增益之。”这种见解完全符合修志发展规律。
三、文本论
1.命名说
明代学者对于志书命名问题已有较深思考。有的认为,志书命名应概括历史上的各种不同行政建制。如莫旦在《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中说:“吴江迭为州、县。若称《吴江县志》则遗其州,称《吴江州志》则遗其县。今止题《吴江志》而已。”有的认为,志名用字不要追求古雅,而要追求通俗易懂。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说:“旧志名‘琴川’。‘琴川’盖县之别名,非人所通晓。今改为‘常熟’。”这些意见对后人皆有借鉴意义。
2.性质说
明人对志书性质的研究,不但有继承的一面,而且还有创新的另一面。有的认为,志书具有政治性。如宋濂说:志书所记内容“有系于政”且“达于政体”。【41】有的认为,志书具有社会性。如《嘉靖白鹿洞志》卷首《凡例》说:“志公器也,不敢自私。”这里所言“公器”意同今言公共文化产品。
明人这些见解都是发前人所未发。
3.作用说
明人较强调志书的资治作用。如刘应龙曰:“治天下以史鉴,治郡邑以志鉴。”【42】后杨宗气重复刘氏语意曰:“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3】然而后人多误认为此语属杨氏所创。如当代有人说:杨宗气“更提出:‘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嘉靖山西通志》杨宗气序)”【44】其实杨氏只是复述刘氏之意,并无创新可言。但因杨氏社会地位比较显赫,故其言常被后人所引用。但遗憾的是当代不少引用都有失范之嫌。如有当代学者引杨宗气此语曰:“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5】前句中的“者”字即为衍字。
4.构成说
古文论认为,一切书籍皆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此说是先秦典籍《孟子·离娄》首先提出来的。其文曰:《春秋》“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嘉靖间,黄佐首先把孟子“事、文、义”说移用到方志领域。他认为志书同一般书籍一样,也是由“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他说:《广东通志》“其事则粤,其文则史,其义则通天下之志”。【46】其中“事、义”属志书内容范畴,“文”属志书形式范畴。黄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后被清章学诚所继承和发展。
5.体裁说
明代学界已开始研讨各种体裁在修志中的综合运用问题。有的认为,志中诸体裁各有不同作用。如邵宝曰:“志也者,史家之一体耳。今疆域之类则兼乎图,建置之类则兼乎表,人物之类则兼乎传,文辞之类则兼乎集,考异之类则兼乎论辨。似不纯于一体者,然而恐失公略故求其详,恐失于浮故求其核,要于备焉而已。”【47】如杨廷和曰:“志史类也。古之为史者,有表,有书,有传,志特其一体耳。”【48】
6.用语说
明代学界已对志书用语提出种种要求。张庆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详”、“简”、“实”。他评《重修崇明县志》曰:“今阅是志,详而不泛,简而不陋,实而不谬,深得乎纪述之体。”【49】吕怀也有类似主张,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简”、“博”、“核”、“正”。他说:修志用语当“简而公,博而精,核而文,正而序。”【50】有的还主张,志书用字必须规范,必须以权威字书《洪武正韵》为标准。如《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规定:“字书一遵《洪武正韵》。其遇回避字样,每字留一笔,不敢尽书。”《嘉靖范县志》卷首《凡例》亦规定:“文不加多,字不尚奇,惟以《洪武正韵》是从。”把权威字书作为志文用字标准,这在修志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7.辅文说
凡例。有的明人总结修志实践经验,认为凡例应置于志首。如《嘉靖襄城县志》卷首《新修志义》曰:志“首以凡例书之”。有的认为,志设凡例旨在指导修志。如杨宗气曰:“立例以正义,提纲以表巨,咨逖以搜遗。”【51】有的认为,修志拟订凡例甚难。如顾璘说:“作志不难,正唯发凡起例为难耳。”【52】
小序。明人对于志书设置小序问题已有意见分歧。有的主张设置小序。如《正德顺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所分事类,每类冠以小序,庶观者一开卷间,即见大意。”有的则反对设置小序。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规定:“凡旧志每类有小序,以言其意。今无之,以志务纪事实,而文词可略耳。”
注。多数明志没有作注。如《嘉靖九江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意,故于引处不必著所出之书。”有的志书还把不作注写进凡例。如《成化杭州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见,故于引处皆不著所出之书。”但也有少数志书仍有作注。如《万历杭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志中引用书传,惟事纪多录全文,故纲下各注出处。余不明注者,以其文或有删节,或参合诸书,故不得而同也。”在明代,如此做法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四、接受论
1.读志说
明人始对读志问题进行研究。李梦阳认为,读志有重要认识意义,即可“观学”、“观政”、“观世”。他说:“夫志必综古今,该名实。订核验识,发之必才。此可以观学。学以昭事,事以布文,褒贬必真,臧否以之,义例灿焉。此可以观政。韪迩信远,继惩绳劝,有类乎史。此可以观世。”【53】吕怀认为,不同读者读同一志书会产生不同效应。他说:“君子观之以通其变,小人观之以守其业,方司观之以省其风,庙堂观之以通民物之故。”【54】在这里,吕氏把读者分为“君子”、“小人”当然是不足取的,但所言各有所得的观点是正确的。
2.用志说
“用志”作为方志学的一个用语,始见于南宋。如淳祐间李昴英曰:“山川之扁、丘赋之额、鸟兽草木之名而已尔,焉用志?”【55】至正德间,王鉴之首先论及用志意义。他认为,有了志就要用,否则志就会等同于“废器”。他说:“近世郡邑多有志,大抵患不以实不能垂诸永久。或成之而复更,或有之而不用,均为废器。”【56】
有的当代学者称:明代“方志理论研究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影响了清代方志学流派的形成。这是中国方志学方志史中值得重视的一页。”【57】明代方志理论研究虽然赢得巨大成绩,但也存有两个不足。其一,由于受强大理学思潮影响,未能正确把握志书在存史、资治、教化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往往过分强调志书的资治、教化作用,而对于志书的存史作用则有所忽视。其二,虽然现存明代志书序跋很多,但它们多有歌功颂德或人云亦云成分,具有真知灼见的序跋不多。这也是彼时空谈义理学风在方志领域的一种反映。
(中国历代方志理论要点之四)
注释:
【1】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2】汪廷藻《嘉靖巨野县志序》,《道光巨野县志》卷首《旧志序》。
【3】张元益《重修新昌县志后序》,《万历新昌县志》卷末。
【4】叶良佩《太平县志目录叙》,《嘉靖太平县志》卷首。
【5】邓韨《嘉靖常熟县志后序》,《康熙常熟县志》卷末《旧序》。
【6】乔应甲《万历猗氏县志序》,《雍正猗氏县志》卷首《旧序》。
【7】毕亨《成化登封县志序》,见申畅编著《河南方志研究》第65~6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8】熊文翰《题宁海州志后》,《嘉靖宁海州志》卷末。
【9】刘熙《弘治书重修衡山县志》,《民国重印弘治衡山县志》卷首。
【10】顿锐《正德高淳县志序》,《嘉靖高淳县志》卷首。
【11】曾汝檀《漳平县志后序》,《嘉靖漳平县志》卷末。
【12】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13】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14】盛端明《嘉靖揭阳县志序》,《雍正揭阳县志》卷首《旧序》。
【15】李濂《邓州志序》,《嘉靖邓州志》卷首。
【16】郑绍烋《寿州志序》,《嘉靖寿州志》卷首。
【17】刘元瀚《崇祯宁志备考序》,《民国海宁州志稿》卷末《旧志序》。
【18】王道纯《崇祯蒲城县志序》,《康熙蒲城县志》卷首《旧志序》。
【19】卫周祚《康熙曲沃县志序》曰:“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有廉洁平直之望,一受事咸心倾焉,然后可以惟吾抑扬而人不哗。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志必集于碎矿,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是非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轩觭轾,止水不作妍娱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简斥之不言怨,荣录之不言德者,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然后可握生花五色管,了于心而指诸掌。”
【20】董一博《试论中国地方志的发展》,《中国地方志》1982年第5期。
【21】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22】李士安《崇祯三水县志序》,《嘉庆三水县志》卷首《旧序》。
【23】余珊《安庆府志后序》,《正德安庆府志》卷末。
【24】王焕如《吴县志后序》,《崇祯吴县志》卷末。
【25】严德元《至元重修奉化县志序》,《乾隆奉化县志》卷12。
【26】康海《自跋》,《正德武功县志》卷末。
【27】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28】王世贞《通州志序》,《万历通州志》卷首。
【29】张崇《永乐萧山县志序》,《民国萧山县志稿》卷末《旧序》。
【30】祝允明《嘉靖太仓州新志序》,祝允明《怀星堂集》卷24。
【31】余坤《书淳安县志后》,《嘉靖淳安县志》卷末。
【32】徐琏《正德萍乡县志序》,《同治萍乡县志》卷首《旧序》。
【33】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4】王之垣《隆庆长山县志序》,《嘉庆长山县志》卷12《艺文》。
【35】徐师曾《嘉靖吴江县志》图门论赞语。
【36】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7】张凤《袁州府志后序》,《正德袁州府志》卷末。
【38】李东阳《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39】郭棐《粤大记自序》,《明文海》卷220。
【40】转引自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41】详见宋濂《苏州府志序》,《洪武苏州府志》卷首。
【42】刘应龙《弘治城步县志序》,《同治城步县志》卷9《艺文上·序》。
【43】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44】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354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45】刘纬毅等著《中国方志史》第214页,三晋出版社2010年版。
【46】黄佐《广东通志序》,《嘉靖广东通志》卷首。
【47】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48】杨廷和《弘治重修蒲州志序》,《乾隆蒲州府志》卷20《艺文》。
【49】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50】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1】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52】顾璘《复陈鲁南》,顾璘著《顾华玉集·息园存稿文》卷9。
【53】李梦阳《正德德安府志序》,《光绪德安府志》卷首《旧序》。
【54】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5】李昴英《淳祐重修南海志序》,《康熙南海县志》卷首。
【56】王鉴之《赵州志序》,《正德赵州志》卷首。
【57】黄燕生《中国历代方志概述》,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附录》,黄山书社1988年版。
(作者系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原主任、研究员)
提要:元代是方志理论的发展时期,明代则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其一,随着修志的空前普及,涉足方志理论的人骤然增多,且各抒己见,初步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态势。其二,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修志界普遍采用,志例、志法研究有长足发展。本文把明代方志理论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观念论,含方志概念、史志谱关系、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3说。第二部分为编纂论,含观念、目的、人才、征材、因创、义例、详略、规则、书法、续修10说。第三部分为文本论,含命名、性质、作用、构成、体裁、用语、辅文7说。第四部分为接受论,含读志、用志2说。
关键词:明代 方志理论 要点
明代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随着修志事业的蓬勃发展,涉志者迅速增多。尤其是大批政治家、理学家、文学家涉足志事,或编纂志书,或撰写志论,大大促进了方志编纂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明代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随着修志的不断普及,参与方志理论研究的人骤然增多,研究视野大大扩展,对许多问题探索都有所加深。二是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广泛使用,学界对志例和志法的研究有长足发展。在明之前,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不多,但自明始,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已经很多。有鉴于此,故这里以详创略因、去粗取精为原则,对明代方志理论要点作如下梳理。
一、观念论
1.方志概念说
在明前学界,多按传统训诂学对“志”字的训解,把方志界定为对一方地情的记载。其典型表述方式就是“志者,记也。”至嘉靖年间,由于受王守仁心学影响,一些学者始用心学观点审视方志,认为方志就是编纂主体认识的一种表现。如王梴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汪廷藻还说得更加明确。他说:“夫志也者,志也,识也。志也者,将以明其志也。”【2】如果说明前学界对于方志概念的界定皆属地情客体再现论,那么王、汪两人对方志概念的界定则属编纂主体表现论。明人首先从主体表现角度为方志做界定,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2.史志谱关系说
“史志谱关系”含史志关系和史志谱关系两问题。先说史志关系问题。明人对于史志关系看法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史志同源异流。如张元益说:“志与史同源,史与志异流。其详略有体,大小有分。”【3】二是认为志为史之一体。如《嘉靖太平县志》卷首《目录叙》曰:“志者,史之一体也,而其法则具史而微。”【4】三是认为史志有别。如邓韨说:“志也者,史之属也。惟古列国皆有史,史有专官焉。厥后,郡邑之载例曰志,志无官,则撰述多出于乡产。”【5】再说史志谱关系问题。明人还开始研究此问题。有的认为,史志谱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如乔应甲说:“邑之有志,即国之有史,家之有谱。”【6】有的认为,史志谱在社会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如毕亨曰:“邑之有志,犹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也。家非谱无以知家之所由,国非史无以知国之所建。邑非志则山川、人物之盛,政教、风俗之美,与夫贡赋、物产之繁,抑何自而考?”有的认为,史志谱本来就是同一类书籍。如熊文翰曰:“国有史,郡邑有志,家有谱,其义一也。”【8】
3.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说
元代虽有编纂一统志之举,也许是因为亡失史料太多,未见有人论及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至明代,开始有人研究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有的认为,一统志所用资料多源于郡县志。如刘熙说:“《大明一统志》所以志天下郡县之事也。郡县之事,郡县亦各有志,合而进之于朝,此《一统志》之所以作也。”【9】后顿锐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国朝英宗睿皇帝向明听治之暇,命文臣纂修一统志,颁行海内,先取郡邑志以备采录。”【10】
二、编纂论
1.观念说
在明代之前,由于受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影响,学界一般都认为,方志编纂是地情客体的再现过程,且要求这种再现必须是纯客观的,其典型表述就是“志者,记也。”正是从这种编纂观念出发,故修志要“述而不作”、“实录”、“直笔”、“直书”等说便应运而生。时至明代,由于受王阳明心学思想影响,人们对方志编纂本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有的认为,方志编纂是主体认识的表现过程。如曾汝檀说:“志与志通,生于心者也。以识往迹而垂将来,非由心不可也。”“成者之心则志者之心,夫非自外来也。”【11】由此可见,在曾氏看来,修志活动完全源于编纂者内心。王梴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2】这种修志观念对清代和民国修志界有较大影响。由于学者对方志编纂持有不同观念,故便对修志行文提出不同要求。有的从“志者,记也”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以“实录”、“直笔”、“直书”为基本笔法。如《正德袁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据事直书,义自见云。”有的从“志者,心之所之”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酌作论断,以彰显作者编纂思想。如《嘉靖开州志》卷首《志例》说:在修志中“每事或立论以断,广视听也。”
2.目的说
明人在继承前人思想基础上,对修志目的认识有所发展。有的认为,志当为本地而作。如《嘉靖建宁县志》卷首《目录序》说:“志为一邑作也。”有的认为,志当为当代而作。如牛若麟说:“吴志曷?为今日而作也。”【13】有的认为,修志核心目的在于存史。如盛端明说:“史氏之要有三,曰纪事,曰垂宪,曰贻远。三者虽各有所主,然其本别存乎实耳。盖纪事不实,则无以考往迹。垂宪不实,则无以昭善恶。贻远不实,别无以信将来。”【14】盛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至明代,还有人提出“为民”而修志的新主张。如李濂曰:“志之作,凡以为民也,非徒备图籍,骋博洽,以夸耀人之耳目为也。”【15】
3.人才说
明人对修志人才研究有所加深,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开始研究修志人才的职业道德问题。言为心声,文如其人,乃为中国古文论的基本观点。有地把此观点化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须做到修心与修志相统一。如郑绍烋说:“太上修心,其次修志。心敝而后志敝,心修而后志修。”【16】郑氏率先把“修心”与“修志”联系在一起,是对是修志人才素养研究的一种新发展。刘元瀚还有更为深入的思索。他认为,修志者必须“品与才俱良”,必须有任劳任怨的素质。他说:“古有良史才,未必有良史品。品与才俱良而不能身任怨劳,内私其好憎,外怵于威富,将传秽传冤,为祸等烈。”【17】明末王道纯继承和发展古人思想,还提出关于修志人才的道德标准。他说:“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居恒有泰山北斗之望。甫受事,咸心倾焉,不待其帙之成也,然后可以惟吾扬抑而入不疑。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冶必集于碎金,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广狭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觭轩轾,止水不作妍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间斥之不言怨,荣禄之不言德者,无忝厥任。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举山川名物、星野祲祥、建置因革、风俗移易,指掌了然。”【18】王氏此说见解深刻,对后世有较大影响。清卫周祚在《康熙曲沃县志序》中,仅复述王氏这一思想,【19】而当代不少人皆误认为卫氏创见。如有人说:“清代康熙初年的卫周祚则提出了著名的修志‘三长’说……”【20】如此表述不尽符合历史实际。
4.因创说
明人修志多沿用古人因创结合之法。弘治间,邵宝总结自己修志经验说:“旧志出于前知州五羊陈公,今多因之。其分类立例,则宝窃用已意云。”【21】此中前句即言“因”,后句即言“创”。崇祯间,李士安也有类似表述。他说:“信者因之,疑者阙之,讹者正之,繁冗者删之,未备者补之。”【22】余珊还对修志因创提出更高要求。他说:修志“仍乎旧而不为同,或创乎新而不为异。”【23】这里所谓“仍乎旧而不为同”,就是要求在继承中必须有创新。所谓“创乎新而不为异”,就是要求在创新中必须有所继承。
5.征材说
明人多主张修志要博采群籍,以奠定坚实材料基础。王焕如认为,修志必须广采“四方之书”。他说:“夫郡邑志即古列国之史也,非尽征一郡一邑之事,以逮四方之书,互相证发,成一家言”。【24】有的还提出信材原则,即首“信经”,次“信传”,次“信史”,再次“信百家”。如《崇祯汤阴县志》卷首《凡例》说:“采用诸书,以经传为主。无经信传,无传信史,无史信百家,虽备参考,不轻信也。故志中必曰:‘出于某书’,欲观者知所轻重也。”此言有重历史载籍和轻当代史料的偏颇,不足为训。
6.义例说
“义例”概念是元人严德元首先提出来的。他说:“仇泰然旧为青人,周美成旧为汴人,而子孙皆生长于此也。此不书,故书之义例也。”【25】此言“故书”即指旧志。但对修志义例进行研究,始于明代。正德间,康海首先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对修志义例问题进行理性探索。他总结《武功志》编纂经验说:“余为《武功志》,其义例皆见诸篇。余不知其详与略也,故犹望后之君子继而正焉。”【26】康氏此言含有两层意思。一是说《武功县志》编纂“义例皆见诸篇”。二是说修志“义例”对记载“详与略”有制约作用。后《嘉靖宝应县志略》卷首《目录序》编者则提出“义以立事,例以义裁”的新见解。其文曰:“志,史也。事必核,文必当,义必精,夫是之谓史。今撰《宝应志略》……凡6篇,而邑之故实略具焉。盖有志于史,而不敢苟焉作也。六篇之中,义以立事,例以义裁。凡事实讹冗及好事近诬者不书,食货常有者不书,官属卑冗无闻者不书,人物存者不书,一切私家诗序碑志不书。”这里提出“义以事立,例以义裁”的观点,是完全符合当代文章学原理的。
7.详略说
在明代修志界,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尚详派和尚略派地对立。尚详者有张庆、王世贞等。正统间张庆曰:“国史系天下之广,所言在乎约。图经具一邑之事,所载尚其详。”【27】万历间王世贞总结历史经验说:“古史之失在略,而今志之得在详也。”【28】尚略者有张崇、祝允明等。永乐间张崇曰:“永乐十六年夏四月,诏天下纂辑志书,务在文简事该。”【29】嘉靖间祝允明评《嘉靖太仓州新志》曰:“其旨主简核,故寡失而可观。”【30】有的认为,志书级别不同,记事详略有异。如余坤曰:“大率其志愈大,则其文愈简,而其事愈要。故志天下者略于省,志一省者略于郡,志一郡者略于县,其体然也,而势亦不得不然焉。”【31】在明代修志界,有的还主张记载物产必须详特略同。如《正德琼台志》卷首《凡例》说:“土产独有者详,概有者略。”在明代,也有人把繁简适中视为详略把握的理想境界。如徐琏说:“简失之略,繁失之冗,朴失之俗,华失之浮,适中者盖鲜矣。”【32】
8.规则说
存真求实。在修志学术追求上,明人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即修志要存真求实。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修志要“存真”的要求。他说:“志史类也,藩、省、郡、县类各有之,以记时事。其所贵者,存真焉而已尔。”【33】隆庆间,王之垣继承和发展前人思想,明确把“求实”、“求公”作为修志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修志“采择以求实,去取以求公”。【33】
越境不书。时至明代,随着各级政区总志的普遍编修,就自然产生如何避免相邻政区志之间的无谓重复问题。鉴于此,有的学者就提出越境不书规则。如《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说:“辽亦有耀州、宜州。耀在渤海,宜在辽西。宋亦有宜州,在广南。金亦有顺义军,在朔州,皆非今耀州地,事皆不书。”后徐师曾还有更精要概括,他说:“志载一邑之事,事非境内,法不得书”。【35】此规则无论是对于古代修志还是对于当代修志,皆有指导意义。
越级不书。“越级不书”规则是对越境不书规则的一个补充。由于明代普遍编修省、府、县志,故便产生上下级志书之间如何避免彼此无谓重复的问题。有的认为,志书不应记载上级政区之事。如《嘉靖仁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县志止载一县之事,不敢少涉司府,以蹈僭越。”有的认为,志书当以记载本级政区之事为主,上下级政区之事一般不必涉及。《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首《凡例》也说:“志各有体。郡志志郡也。非敢略于上,以有省志在。非敢略于下,以有县志在。故各款一以郡为主。”
通典不录。“通典不录”也是修志必须遵循的一个规则。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此规则。他说:志书“纂述有法,品评有论。事涉常而通乎天下者,则略之而不书。”【36】《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还有更精要概括,其文曰:“凡事涉国典、海内共有者,不书。”《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兰阳县志》卷首《凡例》《嘉靖浦江志略》卷首《义例》等也都有类似规定。当代修仍然应该遵循通典不书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志书内容的不纯粹。
常事不书。“常事不书”本为撰史的一个规则。宋徐无党在《新五代史·梁太祖纪》注中说:“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明人把此规则移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也要遵循常事不书原则。如《嘉靖归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事属微小者,从常事不书例。”对于修志来说,规定常事不书或略书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导致书不胜书和内容缺乏典型性。
生不立传。明代修志已有生不立传的规定。如《嘉靖霸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人物立传“必盖棺事定,生存者不书。”《嘉靖浙江通志》卷首《例义》规定:“今之仕者,唯于其贤而名实显着、载籍可稽者书之。其论议未定者,则姑阙焉。若见存于世者,或已亡而出身在五十年内者,虽政绩有闻,亦俟论定不书。”
9.书法说
明代学界开始研究志书行文的具体方法问题。如张凤认为:修志“发凡立例,提纲析目,莫不有书法存焉。”【37】李东阳认为,“志愈小则为法愈详。”【38】
善恶并书。明志记人多取称美不称恶之法。如《嘉靖太原县志》卷首《凡例》说:“宦迹人物善者,略加数语,以见微意。恶者不书,隐恶扬善之意。”彼时也有人主张修志应如作史那样善恶并书。如郭棐说:“昔贤云:史者万世是非之权衡也,志者郡国是非之权衡也。其所是者必天下之公是,而不敢诳以为是。其所非者必天下之公非,而不敢诬以为非。有似是而非者,则亦不得栀蜡而饰以为是也。有似非而是者,则亦不得罗织而诋以为非也。昔司马迁称良史,论者犹讥其是非颇谬于圣人,况未望迁眉睫者乎?是故必公是公非,不虚不隐,而后可无愧于月旦之评也。”【39】
多说并存。明代志书记事始用多说并存之法。如《正德云南志》卷首《义例》规定:“事实皆依经传、正史及一统诸志,间有不合者,两存之。”有的还提出关于多说并存的具体方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规定:“凡卫所公署创修前后不同者,类注本条之下,使观者可考。”这些意见很有学术和实用意义。
互见。互见是处理交叉和避免重复的一种有效方法。有的明确主张志文要用互见之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说:“凡有二处当皆书者,于其本目特详。其外止书详见其条下。”《万历江浦县志》卷首《凡例》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其文曰:“先后事当互见。如详诸纪者志可略,缀诸志者表不书,厌繁复也。”如此规定是有学术意义的。
10.续修说
明人继承前人思想,对续志编修问题继续进行研究。有的认为,志当不断续修。如邱文庄曰:“世有千载不刊之书,无百年不葺之志。”【40】有的认为,续志设目须做到因创结合。如《万历金华府志》卷首《续志义例》曰:“志中列款,有前志所已载者,若建置、城池、风俗、贡赋之类仍其旧。有前志所无而不可缺者,若田土、军政、封荫、古迹、遗事之类则增益之。”这种见解完全符合修志发展规律。
三、文本论
1.命名说
明代学者对于志书命名问题已有较深思考。有的认为,志书命名应概括历史上的各种不同行政建制。如莫旦在《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中说:“吴江迭为州、县。若称《吴江县志》则遗其州,称《吴江州志》则遗其县。今止题《吴江志》而已。”有的认为,志名用字不要追求古雅,而要追求通俗易懂。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说:“旧志名‘琴川’。‘琴川’盖县之别名,非人所通晓。今改为‘常熟’。”这些意见对后人皆有借鉴意义。
2.性质说
明人对志书性质的研究,不但有继承的一面,而且还有创新的另一面。有的认为,志书具有政治性。如宋濂说:志书所记内容“有系于政”且“达于政体”。【41】有的认为,志书具有社会性。如《嘉靖白鹿洞志》卷首《凡例》说:“志公器也,不敢自私。”这里所言“公器”意同今言公共文化产品。
明人这些见解都是发前人所未发。
3.作用说
明人较强调志书的资治作用。如刘应龙曰:“治天下以史鉴,治郡邑以志鉴。”【42】后杨宗气重复刘氏语意曰:“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3】然而后人多误认为此语属杨氏所创。如当代有人说:杨宗气“更提出:‘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嘉靖山西通志》杨宗气序)”【44】其实杨氏只是复述刘氏之意,并无创新可言。但因杨氏社会地位比较显赫,故其言常被后人所引用。但遗憾的是当代不少引用都有失范之嫌。如有当代学者引杨宗气此语曰:“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5】前句中的“者”字即为衍字。
4.构成说
古文论认为,一切书籍皆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此说是先秦典籍《孟子·离娄》首先提出来的。其文曰:《春秋》“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嘉靖间,黄佐首先把孟子“事、文、义”说移用到方志领域。他认为志书同一般书籍一样,也是由“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他说:《广东通志》“其事则粤,其文则史,其义则通天下之志”。【46】其中“事、义”属志书内容范畴,“文”属志书形式范畴。黄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后被清章学诚所继承和发展。
5.体裁说
明代学界已开始研讨各种体裁在修志中的综合运用问题。有的认为,志中诸体裁各有不同作用。如邵宝曰:“志也者,史家之一体耳。今疆域之类则兼乎图,建置之类则兼乎表,人物之类则兼乎传,文辞之类则兼乎集,考异之类则兼乎论辨。似不纯于一体者,然而恐失公略故求其详,恐失于浮故求其核,要于备焉而已。”【47】如杨廷和曰:“志史类也。古之为史者,有表,有书,有传,志特其一体耳。”【48】
6.用语说
明代学界已对志书用语提出种种要求。张庆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详”、“简”、“实”。他评《重修崇明县志》曰:“今阅是志,详而不泛,简而不陋,实而不谬,深得乎纪述之体。”【49】吕怀也有类似主张,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简”、“博”、“核”、“正”。他说:修志用语当“简而公,博而精,核而文,正而序。”【50】有的还主张,志书用字必须规范,必须以权威字书《洪武正韵》为标准。如《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规定:“字书一遵《洪武正韵》。其遇回避字样,每字留一笔,不敢尽书。”《嘉靖范县志》卷首《凡例》亦规定:“文不加多,字不尚奇,惟以《洪武正韵》是从。”把权威字书作为志文用字标准,这在修志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7.辅文说
凡例。有的明人总结修志实践经验,认为凡例应置于志首。如《嘉靖襄城县志》卷首《新修志义》曰:志“首以凡例书之”。有的认为,志设凡例旨在指导修志。如杨宗气曰:“立例以正义,提纲以表巨,咨逖以搜遗。”【51】有的认为,修志拟订凡例甚难。如顾璘说:“作志不难,正唯发凡起例为难耳。”【52】
小序。明人对于志书设置小序问题已有意见分歧。有的主张设置小序。如《正德顺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所分事类,每类冠以小序,庶观者一开卷间,即见大意。”有的则反对设置小序。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规定:“凡旧志每类有小序,以言其意。今无之,以志务纪事实,而文词可略耳。”
注。多数明志没有作注。如《嘉靖九江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意,故于引处不必著所出之书。”有的志书还把不作注写进凡例。如《成化杭州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见,故于引处皆不著所出之书。”但也有少数志书仍有作注。如《万历杭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志中引用书传,惟事纪多录全文,故纲下各注出处。余不明注者,以其文或有删节,或参合诸书,故不得而同也。”在明代,如此做法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四、接受论
1.读志说
明人始对读志问题进行研究。李梦阳认为,读志有重要认识意义,即可“观学”、“观政”、“观世”。他说:“夫志必综古今,该名实。订核验识,发之必才。此可以观学。学以昭事,事以布文,褒贬必真,臧否以之,义例灿焉。此可以观政。韪迩信远,继惩绳劝,有类乎史。此可以观世。”【53】吕怀认为,不同读者读同一志书会产生不同效应。他说:“君子观之以通其变,小人观之以守其业,方司观之以省其风,庙堂观之以通民物之故。”【54】在这里,吕氏把读者分为“君子”、“小人”当然是不足取的,但所言各有所得的观点是正确的。
2.用志说
“用志”作为方志学的一个用语,始见于南宋。如淳祐间李昴英曰:“山川之扁、丘赋之额、鸟兽草木之名而已尔,焉用志?”【55】至正德间,王鉴之首先论及用志意义。他认为,有了志就要用,否则志就会等同于“废器”。他说:“近世郡邑多有志,大抵患不以实不能垂诸永久。或成之而复更,或有之而不用,均为废器。”【56】
有的当代学者称:明代“方志理论研究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影响了清代方志学流派的形成。这是中国方志学方志史中值得重视的一页。”【57】明代方志理论研究虽然赢得巨大成绩,但也存有两个不足。其一,由于受强大理学思潮影响,未能正确把握志书在存史、资治、教化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往往过分强调志书的资治、教化作用,而对于志书的存史作用则有所忽视。其二,虽然现存明代志书序跋很多,但它们多有歌功颂德或人云亦云成分,具有真知灼见的序跋不多。这也是彼时空谈义理学风在方志领域的一种反映。
(中国历代方志理论要点之四)
注释:
【1】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2】汪廷藻《嘉靖巨野县志序》,《道光巨野县志》卷首《旧志序》。
【3】张元益《重修新昌县志后序》,《万历新昌县志》卷末。
【4】叶良佩《太平县志目录叙》,《嘉靖太平县志》卷首。
【5】邓韨《嘉靖常熟县志后序》,《康熙常熟县志》卷末《旧序》。
【6】乔应甲《万历猗氏县志序》,《雍正猗氏县志》卷首《旧序》。
【7】毕亨《成化登封县志序》,见申畅编著《河南方志研究》第65~6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8】熊文翰《题宁海州志后》,《嘉靖宁海州志》卷末。
【9】刘熙《弘治书重修衡山县志》,《民国重印弘治衡山县志》卷首。
【10】顿锐《正德高淳县志序》,《嘉靖高淳县志》卷首。
【11】曾汝檀《漳平县志后序》,《嘉靖漳平县志》卷末。
【12】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13】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14】盛端明《嘉靖揭阳县志序》,《雍正揭阳县志》卷首《旧序》。
【15】李濂《邓州志序》,《嘉靖邓州志》卷首。
【16】郑绍烋《寿州志序》,《嘉靖寿州志》卷首。
【17】刘元瀚《崇祯宁志备考序》,《民国海宁州志稿》卷末《旧志序》。
【18】王道纯《崇祯蒲城县志序》,《康熙蒲城县志》卷首《旧志序》。
【19】卫周祚《康熙曲沃县志序》曰:“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有廉洁平直之望,一受事咸心倾焉,然后可以惟吾抑扬而人不哗。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志必集于碎矿,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是非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轩觭轾,止水不作妍娱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简斥之不言怨,荣录之不言德者,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然后可握生花五色管,了于心而指诸掌。”
【20】董一博《试论中国地方志的发展》,《中国地方志》1982年第5期。
【21】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22】李士安《崇祯三水县志序》,《嘉庆三水县志》卷首《旧序》。
【23】余珊《安庆府志后序》,《正德安庆府志》卷末。
【24】王焕如《吴县志后序》,《崇祯吴县志》卷末。
【25】严德元《至元重修奉化县志序》,《乾隆奉化县志》卷12。
【26】康海《自跋》,《正德武功县志》卷末。
【27】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28】王世贞《通州志序》,《万历通州志》卷首。
【29】张崇《永乐萧山县志序》,《民国萧山县志稿》卷末《旧序》。
【30】祝允明《嘉靖太仓州新志序》,祝允明《怀星堂集》卷24。
【31】余坤《书淳安县志后》,《嘉靖淳安县志》卷末。
【32】徐琏《正德萍乡县志序》,《同治萍乡县志》卷首《旧序》。
【33】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4】王之垣《隆庆长山县志序》,《嘉庆长山县志》卷12《艺文》。
【35】徐师曾《嘉靖吴江县志》图门论赞语。
【36】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7】张凤《袁州府志后序》,《正德袁州府志》卷末。
【38】李东阳《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39】郭棐《粤大记自序》,《明文海》卷220。
【40】转引自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41】详见宋濂《苏州府志序》,《洪武苏州府志》卷首。
【42】刘应龙《弘治城步县志序》,《同治城步县志》卷9《艺文上·序》。
【43】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44】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354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45】刘纬毅等著《中国方志史》第214页,三晋出版社2010年版。
【46】黄佐《广东通志序》,《嘉靖广东通志》卷首。
【47】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48】杨廷和《弘治重修蒲州志序》,《乾隆蒲州府志》卷20《艺文》。
【49】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50】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1】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52】顾璘《复陈鲁南》,顾璘著《顾华玉集·息园存稿文》卷9。
【53】李梦阳《正德德安府志序》,《光绪德安府志》卷首《旧序》。
【54】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5】李昴英《淳祐重修南海志序》,《康熙南海县志》卷首。
【56】王鉴之《赵州志序》,《正德赵州志》卷首。
【57】黄燕生《中国历代方志概述》,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附录》,黄山书社1988年版。
(作者系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原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