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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论明代方志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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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元代是方志理论的发展时期,明代则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其一,随着修志的空前普及,涉足方志理论的人骤然增多,且各抒己见,初步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态势。其二,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修志界普遍采用,志例、志法研究有长足发展。本文把明代方志理论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观念论,含方志概念、史志谱关系、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3说。第二部分为编纂论,含观念、目的、人才、征材、因创、义例、详略、规则、书法、续修10说。第三部分为文本论,含命名、性质、作用、构成、体裁、用语、辅文7说。第四部分为接受论,含读志、用志2说。

     

    关键词:明代  方志理论  要点

     

    明代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随着修志事业的蓬勃发展,涉志者迅速增多。尤其是大批政治家、理学家、文学家涉足志事,或编纂志书,或撰写志论,大大促进了方志编纂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明代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随着修志的不断普及,参与方志理论研究的人骤然增多,研究视野大大扩展,对许多问题探索都有所加深。二是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广泛使用,学界对志例和志法的研究有长足发展。在明之前,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不多,但自明始,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已经很多。有鉴于此,故这里以详创略因、去粗取精为原则,对明代方志理论要点作如下梳理。

    一、观念论

    1.方志概念说

    在明前学界,多按传统训诂学对“志”字的训解,把方志界定为对一方地情的记载。其典型表述方式就是“志者,记也。”至嘉靖年间,由于受王守仁心学影响,一些学者始用心学观点审视方志,认为方志就是编纂主体认识的一种表现。如王梴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汪廷藻还说得更加明确。他说:“夫志也者,志也,识也。志也者,将以明其志也。”【2】如果说明前学界对于方志概念的界定皆属地情客体再现论,那么王、汪两人对方志概念的界定则属编纂主体表现论。明人首先从主体表现角度为方志做界定,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2.史志谱关系说

    “史志谱关系”含史志关系和史志谱关系两问题。先说史志关系问题。明人对于史志关系看法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史志同源异流。如张元益说:“志与史同源,史与志异流。其详略有体,大小有分。”【3】二是认为志为史之一体。如《嘉靖太平县志》卷首《目录叙》曰:“志者,史之一体也,而其法则具史而微。”【4】三是认为史志有别。如邓韨说:“志也者,史之属也。惟古列国皆有史,史有专官焉。厥后,郡邑之载例曰志,志无官,则撰述多出于乡产。”【5】再说史志谱关系问题。明人还开始研究此问题。有的认为,史志谱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如乔应甲说:“邑之有志,即国之有史,家之有谱。”【6】有的认为,史志谱在社会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如毕亨曰:“邑之有志,犹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也。家非谱无以知家之所由,国非史无以知国之所建。邑非志则山川、人物之盛,政教、风俗之美,与夫贡赋、物产之繁,抑何自而考?”有的认为,史志谱本来就是同一类书籍。如熊文翰曰:“国有史,郡邑有志,家有谱,其义一也。”【8

    3.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说

    元代虽有编纂一统志之举,也许是因为亡失史料太多,未见有人论及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至明代,开始有人研究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有的认为,一统志所用资料多源于郡县志。如刘熙说:“《大明一统志》所以志天下郡县之事也。郡县之事,郡县亦各有志,合而进之于朝,此《一统志》之所以作也。”【9】后顿锐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国朝英宗睿皇帝向明听治之暇,命文臣纂修一统志,颁行海内,先取郡邑志以备采录。”【10

    二、编纂论

    1.观念说

    在明代之前,由于受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影响,学界一般都认为,方志编纂是地情客体的再现过程,且要求这种再现必须是纯客观的,其典型表述就是“志者,记也。”正是从这种编纂观念出发,故修志要“述而不作”、“实录”、“直笔”、“直书”等说便应运而生。时至明代,由于受王阳明心学思想影响,人们对方志编纂本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有的认为,方志编纂是主体认识的表现过程。如曾汝檀说:“志与志通,生于心者也。以识往迹而垂将来,非由心不可也。”“成者之心则志者之心,夫非自外来也。”【11】由此可见,在曾氏看来,修志活动完全源于编纂者内心。王梴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2】这种修志观念对清代和民国修志界有较大影响。由于学者对方志编纂持有不同观念,故便对修志行文提出不同要求。有的从“志者,记也”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以“实录”、“直笔”、“直书”为基本笔法。如《正德袁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据事直书,义自见云。”有的从“志者,心之所之”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酌作论断,以彰显作者编纂思想。如《嘉靖开州志》卷首《志例》说:在修志中“每事或立论以断,广视听也。”

    2.目的说

    明人在继承前人思想基础上,对修志目的认识有所发展。有的认为,志当为本地而作。如《嘉靖建宁县志》卷首《目录序》说:“志为一邑作也。”有的认为,志当为当代而作。如牛若麟说:“吴志曷?为今日而作也。”【13】有的认为,修志核心目的在于存史。如盛端明说:“史氏之要有三,曰纪事,曰垂宪,曰贻远。三者虽各有所主,然其本别存乎实耳。盖纪事不实,则无以考往迹。垂宪不实,则无以昭善恶。贻远不实,别无以信将来。”【14】盛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至明代,还有人提出“为民”而修志的新主张。如李濂曰:“志之作,凡以为民也,非徒备图籍,骋博洽,以夸耀人之耳目为也。”【15

    3.人才说

    明人对修志人才研究有所加深,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开始研究修志人才的职业道德问题。言为心声,文如其人,乃为中国古文论的基本观点。有地把此观点化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须做到修心与修志相统一。如郑绍烋说:“太上修心,其次修志。心敝而后志敝,心修而后志修。”【16】郑氏率先把“修心”与“修志”联系在一起,是对是修志人才素养研究的一种新发展。刘元瀚还有更为深入的思索。他认为,修志者必须“品与才俱良”,必须有任劳任怨的素质。他说:“古有良史才,未必有良史品。品与才俱良而不能身任怨劳,内私其好憎,外怵于威富,将传秽传冤,为祸等烈。”【17】明末王道纯继承和发展古人思想,还提出关于修志人才的道德标准。他说:“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居恒有泰山北斗之望。甫受事,咸心倾焉,不待其帙之成也,然后可以惟吾扬抑而入不疑。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冶必集于碎金,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广狭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觭轩轾,止水不作妍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间斥之不言怨,荣禄之不言德者,无忝厥任。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举山川名物、星野祲祥、建置因革、风俗移易,指掌了然。”【18】王氏此说见解深刻,对后世有较大影响。清卫周祚在《康熙曲沃县志序》中,仅复述王氏这一思想,【19】而当代不少人皆误认为卫氏创见。如有人说:“清代康熙初年的卫周祚则提出了著名的修志‘三长’说……”【20】如此表述不尽符合历史实际。

    4.因创说

    明人修志多沿用古人因创结合之法。弘治间,邵宝总结自己修志经验说:“旧志出于前知州五羊陈公,今多因之。其分类立例,则宝窃用已意云。”【21】此中前句即言“因”,后句即言“创”。崇祯间,李士安也有类似表述。他说:“信者因之,疑者阙之,讹者正之,繁冗者删之,未备者补之。”【22】余珊还对修志因创提出更高要求。他说:修志“仍乎旧而不为同,或创乎新而不为异。”【23】这里所谓“仍乎旧而不为同”,就是要求在继承中必须有创新。所谓“创乎新而不为异”,就是要求在创新中必须有所继承。

    5.征材说

    明人多主张修志要博采群籍,以奠定坚实材料基础。王焕如认为,修志必须广采“四方之书”。他说:“夫郡邑志即古列国之史也,非尽征一郡一邑之事,以逮四方之书,互相证发,成一家言”。【24】有的还提出信材原则,即首“信经”,次“信传”,次“信史”,再次“信百家”。如《崇祯汤阴县志》卷首《凡例》说:“采用诸书,以经传为主。无经信传,无传信史,无史信百家,虽备参考,不轻信也。故志中必曰:‘出于某书’,欲观者知所轻重也。”此言有重历史载籍和轻当代史料的偏颇,不足为训。

    6.义例说

    “义例”概念是元人严德元首先提出来的。他说:“仇泰然旧为青人,周美成旧为汴人,而子孙皆生长于此也。此不书,故书之义例也。”【25】此言“故书”即指旧志。但对修志义例进行研究,始于明代。正德间,康海首先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对修志义例问题进行理性探索。他总结《武功志》编纂经验说:“余为《武功志》,其义例皆见诸篇。余不知其详与略也,故犹望后之君子继而正焉。”【26】康氏此言含有两层意思。一是说《武功县志》编纂“义例皆见诸篇”。二是说修志“义例”对记载“详与略”有制约作用。后《嘉靖宝应县志略》卷首《目录序》编者则提出“义以立事,例以义裁”的新见解。其文曰:“志,史也。事必核,文必当,义必精,夫是之谓史。今撰《宝应志略》……凡6篇,而邑之故实略具焉。盖有志于史,而不敢苟焉作也。六篇之中,义以立事,例以义裁。凡事实讹冗及好事近诬者不书,食货常有者不书,官属卑冗无闻者不书,人物存者不书,一切私家诗序碑志不书。”这里提出“义以事立,例以义裁”的观点,是完全符合当代文章学原理的。

    7.详略说

    在明代修志界,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尚详派和尚略派地对立。尚详者有张庆、王世贞等。正统间张庆曰:“国史系天下之广,所言在乎约。图经具一邑之事,所载尚其详。”【27】万历间王世贞总结历史经验说:“古史之失在略,而今志之得在详也。”【28】尚略者有张崇、祝允明等。永乐间张崇曰:“永乐十六年夏四月,诏天下纂辑志书,务在文简事该。”【29】嘉靖间祝允明评《嘉靖太仓州新志》曰:“其旨主简核,故寡失而可观。”【30】有的认为,志书级别不同,记事详略有异。如余坤曰:“大率其志愈大,则其文愈简,而其事愈要。故志天下者略于省,志一省者略于郡,志一郡者略于县,其体然也,而势亦不得不然焉。”【31】在明代修志界,有的还主张记载物产必须详特略同。如《正德琼台志》卷首《凡例》说:“土产独有者详,概有者略。”在明代,也有人把繁简适中视为详略把握的理想境界。如徐琏说:“简失之略,繁失之冗,朴失之俗,华失之浮,适中者盖鲜矣。”【32

    8.规则说

    存真求实。在修志学术追求上,明人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即修志要存真求实。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修志要“存真”的要求。他说:“志史类也,藩、省、郡、县类各有之,以记时事。其所贵者,存真焉而已尔。”【33】隆庆间,王之垣继承和发展前人思想,明确把“求实”、“求公”作为修志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修志“采择以求实,去取以求公”。【33

    越境不书。时至明代,随着各级政区总志的普遍编修,就自然产生如何避免相邻政区志之间的无谓重复问题。鉴于此,有的学者就提出越境不书规则。如《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说:“辽亦有耀州、宜州。耀在渤海,宜在辽西。宋亦有宜州,在广南。金亦有顺义军,在朔州,皆非今耀州地,事皆不书。”后徐师曾还有更精要概括,他说:“志载一邑之事,事非境内,法不得书”。【35】此规则无论是对于古代修志还是对于当代修志,皆有指导意义。

    越级不书。“越级不书”规则是对越境不书规则的一个补充。由于明代普遍编修省、府、县志,故便产生上下级志书之间如何避免彼此无谓重复的问题。有的认为,志书不应记载上级政区之事。如《嘉靖仁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县志止载一县之事,不敢少涉司府,以蹈僭越。”有的认为,志书当以记载本级政区之事为主,上下级政区之事一般不必涉及。《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首《凡例》也说:“志各有体。郡志志郡也。非敢略于上,以有省志在。非敢略于下,以有县志在。故各款一以郡为主。”

    通典不录。“通典不录”也是修志必须遵循的一个规则。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此规则。他说:志书“纂述有法,品评有论。事涉常而通乎天下者,则略之而不书。”【36】《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还有更精要概括,其文曰:“凡事涉国典、海内共有者,不书。”《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兰阳县志》卷首《凡例》《嘉靖浦江志略》卷首《义例》等也都有类似规定。当代修仍然应该遵循通典不书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志书内容的不纯粹。

    常事不书。“常事不书”本为撰史的一个规则。宋徐无党在《新五代史·梁太祖纪》注中说:“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明人把此规则移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也要遵循常事不书原则。如《嘉靖归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事属微小者,从常事不书例。”对于修志来说,规定常事不书或略书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导致书不胜书和内容缺乏典型性。

    生不立传。明代修志已有生不立传的规定。如《嘉靖霸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人物立传“必盖棺事定,生存者不书。”《嘉靖浙江通志》卷首《例义》规定:“今之仕者,唯于其贤而名实显着、载籍可稽者书之。其论议未定者,则姑阙焉。若见存于世者,或已亡而出身在五十年内者,虽政绩有闻,亦俟论定不书。”

    9.书法说

    明代学界开始研究志书行文的具体方法问题。如张凤认为:修志“发凡立例,提纲析目,莫不有书法存焉。”【37】李东阳认为,“志愈小则为法愈详。”【38

    善恶并书。明志记人多取称美不称恶之法。如《嘉靖太原县志》卷首《凡例》说:“宦迹人物善者,略加数语,以见微意。恶者不书,隐恶扬善之意。”彼时也有人主张修志应如作史那样善恶并书。如郭棐说:“昔贤云:史者万世是非之权衡也,志者郡国是非之权衡也。其所是者必天下之公是,而不敢诳以为是。其所非者必天下之公非,而不敢诬以为非。有似是而非者,则亦不得栀蜡而饰以为是也。有似非而是者,则亦不得罗织而诋以为非也。昔司马迁称良史,论者犹讥其是非颇谬于圣人,况未望迁眉睫者乎?是故必公是公非,不虚不隐,而后可无愧于月旦之评也。”【39

    多说并存。明代志书记事始用多说并存之法。如《正德云南志》卷首《义例》规定:“事实皆依经传、正史及一统诸志,间有不合者,两存之。”有的还提出关于多说并存的具体方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规定:“凡卫所公署创修前后不同者,类注本条之下,使观者可考。”这些意见很有学术和实用意义。

    互见。互见是处理交叉和避免重复的一种有效方法。有的明确主张志文要用互见之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说:“凡有二处当皆书者,于其本目特详。其外止书详见其条下。”《万历江浦县志》卷首《凡例》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其文曰:“先后事当互见。如详诸纪者志可略,缀诸志者表不书,厌繁复也。”如此规定是有学术意义的。

    10.续修说

    明人继承前人思想,对续志编修问题继续进行研究。有的认为,志当不断续修。如邱文庄曰:“世有千载不刊之书,无百年不葺之志。”【40】有的认为,续志设目须做到因创结合。如《万历金华府志》卷首《续志义例》曰:“志中列款,有前志所已载者,若建置、城池、风俗、贡赋之类仍其旧。有前志所无而不可缺者,若田土、军政、封荫、古迹、遗事之类则增益之。”这种见解完全符合修志发展规律。

    三、文本论

    1.命名说

    明代学者对于志书命名问题已有较深思考。有的认为,志书命名应概括历史上的各种不同行政建制。如莫旦在《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中说:“吴江迭为州、县。若称《吴江县志》则遗其州,称《吴江州志》则遗其县。今止题《吴江志》而已。”有的认为,志名用字不要追求古雅,而要追求通俗易懂。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说:“旧志名‘琴川’。‘琴川’盖县之别名,非人所通晓。今改为‘常熟’。”这些意见对后人皆有借鉴意义。

    2.性质说

    明人对志书性质的研究,不但有继承的一面,而且还有创新的另一面。有的认为,志书具有政治性。如宋濂说:志书所记内容“有系于政”且“达于政体”。【41】有的认为,志书具有社会性。如《嘉靖白鹿洞志》卷首《凡例》说:“志公器也,不敢自私。”这里所言“公器”意同今言公共文化产品。

    明人这些见解都是发前人所未发。

    3.作用说

    明人较强调志书的资治作用。如刘应龙曰:“治天下以史鉴,治郡邑以志鉴。”【42】后杨宗气重复刘氏语意曰:“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3】然而后人多误认为此语属杨氏所创。如当代有人说:杨宗气“更提出:‘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嘉靖山西通志》杨宗气序)”【44】其实杨氏只是复述刘氏之意,并无创新可言。但因杨氏社会地位比较显赫,故其言常被后人所引用。但遗憾的是当代不少引用都有失范之嫌。如有当代学者引杨宗气此语曰:“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5】前句中的“者”字即为衍字。

    4.构成说

    古文论认为,一切书籍皆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此说是先秦典籍《孟子·离娄》首先提出来的。其文曰:《春秋》“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嘉靖间,黄佐首先把孟子“事、文、义”说移用到方志领域。他认为志书同一般书籍一样,也是由“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他说:《广东通志》“其事则粤,其文则史,其义则通天下之志”。【46】其中“事、义”属志书内容范畴,“文”属志书形式范畴。黄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后被清章学诚所继承和发展。

    5.体裁说

    明代学界已开始研讨各种体裁在修志中的综合运用问题。有的认为,志中诸体裁各有不同作用。如邵宝曰:“志也者,史家之一体耳。今疆域之类则兼乎图,建置之类则兼乎表,人物之类则兼乎传,文辞之类则兼乎集,考异之类则兼乎论辨。似不纯于一体者,然而恐失公略故求其详,恐失于浮故求其核,要于备焉而已。”【47】如杨廷和曰:“志史类也。古之为史者,有表,有书,有传,志特其一体耳。”【48

    6.用语说

    明代学界已对志书用语提出种种要求。张庆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详”、“简”、“实”。他评《重修崇明县志》曰:“今阅是志,详而不泛,简而不陋,实而不谬,深得乎纪述之体。”【49】吕怀也有类似主张,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简”、“博”、“核”、“正”。他说:修志用语当“简而公,博而精,核而文,正而序。”【50】有的还主张,志书用字必须规范,必须以权威字书《洪武正韵》为标准。如《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规定:“字书一遵《洪武正韵》。其遇回避字样,每字留一笔,不敢尽书。”《嘉靖范县志》卷首《凡例》亦规定:“文不加多,字不尚奇,惟以《洪武正韵》是从。”把权威字书作为志文用字标准,这在修志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7.辅文说

    凡例。有的明人总结修志实践经验,认为凡例应置于志首。如《嘉靖襄城县志》卷首《新修志义》曰:志“首以凡例书之”。有的认为,志设凡例旨在指导修志。如杨宗气曰:“立例以正义,提纲以表巨,咨逖以搜遗。”【51】有的认为,修志拟订凡例甚难。如顾璘说:“作志不难,正唯发凡起例为难耳。”【52

    小序。明人对于志书设置小序问题已有意见分歧。有的主张设置小序。如《正德顺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所分事类,每类冠以小序,庶观者一开卷间,即见大意。”有的则反对设置小序。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规定:“凡旧志每类有小序,以言其意。今无之,以志务纪事实,而文词可略耳。”

    注。多数明志没有作注。如《嘉靖九江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意,故于引处不必著所出之书。”有的志书还把不作注写进凡例。如《成化杭州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见,故于引处皆不著所出之书。”但也有少数志书仍有作注。如《万历杭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志中引用书传,惟事纪多录全文,故纲下各注出处。余不明注者,以其文或有删节,或参合诸书,故不得而同也。”在明代,如此做法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四、接受论

    1.读志说

    明人始对读志问题进行研究。李梦阳认为,读志有重要认识意义,即可“观学”、“观政”、“观世”。他说:“夫志必综古今,该名实。订核验识,发之必才。此可以观学。学以昭事,事以布文,褒贬必真,臧否以之,义例灿焉。此可以观政。韪迩信远,继惩绳劝,有类乎史。此可以观世。”【53】吕怀认为,不同读者读同一志书会产生不同效应。他说:“君子观之以通其变,小人观之以守其业,方司观之以省其风,庙堂观之以通民物之故。”【54】在这里,吕氏把读者分为“君子”、“小人”当然是不足取的,但所言各有所得的观点是正确的。

    2.用志说

    “用志”作为方志学的一个用语,始见于南宋。如淳祐间李昴英曰:“山川之扁、丘赋之额、鸟兽草木之名而已尔,焉用志?”【55】至正德间,王鉴之首先论及用志意义。他认为,有了志就要用,否则志就会等同于“废器”。他说:“近世郡邑多有志,大抵患不以实不能垂诸永久。或成之而复更,或有之而不用,均为废器。”【56

    有的当代学者称:明代“方志理论研究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影响了清代方志学流派的形成。这是中国方志学方志史中值得重视的一页。”【57】明代方志理论研究虽然赢得巨大成绩,但也存有两个不足。其一,由于受强大理学思潮影响,未能正确把握志书在存史、资治、教化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往往过分强调志书的资治、教化作用,而对于志书的存史作用则有所忽视。其二,虽然现存明代志书序跋很多,但它们多有歌功颂德或人云亦云成分,具有真知灼见的序跋不多。这也是彼时空谈义理学风在方志领域的一种反映。

    (中国历代方志理论要点之四)

     

    注释:

    1】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2】汪廷藻《嘉靖巨野县志序》,《道光巨野县志》卷首《旧志序》。

    3】张元益《重修新昌县志后序》,《万历新昌县志》卷末。

    4】叶良佩《太平县志目录叙》,《嘉靖太平县志》卷首。

    5】邓韨《嘉靖常熟县志后序》,《康熙常熟县志》卷末《旧序》。

    6】乔应甲《万历猗氏县志序》,《雍正猗氏县志》卷首《旧序》。

    7】毕亨《成化登封县志序》,见申畅编著《河南方志研究》第656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8】熊文翰《题宁海州志后》,《嘉靖宁海州志》卷末。

    9】刘熙《弘治书重修衡山县志》,《民国重印弘治衡山县志》卷首。

    10】顿锐《正德高淳县志序》,《嘉靖高淳县志》卷首。

    11】曾汝檀《漳平县志后序》,《嘉靖漳平县志》卷末。

    12】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13】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14】盛端明《嘉靖揭阳县志序》,《雍正揭阳县志》卷首《旧序》。

    15】李濂《邓州志序》,《嘉靖邓州志》卷首。

    16】郑绍烋《寿州志序》,《嘉靖寿州志》卷首。

    17】刘元瀚《崇祯宁志备考序》,《民国海宁州志稿》卷末《旧志序》。

    18】王道纯《崇祯蒲城县志序》,《康熙蒲城县志》卷首《旧志序》。

    19】卫周祚《康熙曲沃县志序》曰:“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有廉洁平直之望,一受事咸心倾焉,然后可以惟吾抑扬而人不哗。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志必集于碎矿,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是非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轩觭轾,止水不作妍娱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简斥之不言怨,荣录之不言德者,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然后可握生花五色管,了于心而指诸掌。”

    20】董一博《试论中国地方志的发展》,《中国地方志》1982年第5期。

    21】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22】李士安《崇祯三水县志序》,《嘉庆三水县志》卷首《旧序》。

    23】余珊《安庆府志后序》,《正德安庆府志》卷末。

    24】王焕如《吴县志后序》,《崇祯吴县志》卷末。

    25】严德元《至元重修奉化县志序》,《乾隆奉化县志》卷12

    26】康海《自跋》,《正德武功县志》卷末。

    27】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28】王世贞《通州志序》,《万历通州志》卷首。

    29】张崇《永乐萧山县志序》,《民国萧山县志稿》卷末《旧序》。

    30】祝允明《嘉靖太仓州新志序》,祝允明《怀星堂集》卷24

    31】余坤《书淳安县志后》,《嘉靖淳安县志》卷末。

    32】徐琏《正德萍乡县志序》,《同治萍乡县志》卷首《旧序》。

    33】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4】王之垣《隆庆长山县志序》,《嘉庆长山县志》卷12《艺文》。

    35】徐师曾《嘉靖吴江县志》图门论赞语。

    36】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7】张凤《袁州府志后序》,《正德袁州府志》卷末。

    38】李东阳《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39】郭棐《粤大记自序》,《明文海》卷220

    40】转引自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41】详见宋濂《苏州府志序》,《洪武苏州府志》卷首。

    42】刘应龙《弘治城步县志序》,《同治城步县志》卷9《艺文上·序》。

    43】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44】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354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45】刘纬毅等著《中国方志史》第214页,三晋出版社2010年版。

    46】黄佐《广东通志序》,《嘉靖广东通志》卷首。

    47】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48】杨廷和《弘治重修蒲州志序》,《乾隆蒲州府志》卷20《艺文》。

    49】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50】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1】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52】顾璘《复陈鲁南》,顾璘著《顾华玉集·息园存稿文》卷9

    53】李梦阳《正德德安府志序》,《光绪德安府志》卷首《旧序》。

    54】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5】李昴英《淳祐重修南海志序》,《康熙南海县志》卷首。

    56】王鉴之《赵州志序》,《正德赵州志》卷首。

    57】黄燕生《中国历代方志概述》,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附录》,黄山书社1988年版。

    (作者系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原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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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论明代方志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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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元代是方志理论的发展时期,明代则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其一,随着修志的空前普及,涉足方志理论的人骤然增多,且各抒己见,初步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态势。其二,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修志界普遍采用,志例、志法研究有长足发展。本文把明代方志理论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观念论,含方志概念、史志谱关系、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3说。第二部分为编纂论,含观念、目的、人才、征材、因创、义例、详略、规则、书法、续修10说。第三部分为文本论,含命名、性质、作用、构成、体裁、用语、辅文7说。第四部分为接受论,含读志、用志2说。

     

    关键词:明代  方志理论  要点

     

    明代是方志理论的持续发展时期。彼时,随着修志事业的蓬勃发展,涉志者迅速增多。尤其是大批政治家、理学家、文学家涉足志事,或编纂志书,或撰写志论,大大促进了方志编纂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明代方志理论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随着修志的不断普及,参与方志理论研究的人骤然增多,研究视野大大扩展,对许多问题探索都有所加深。二是随着凡例这种体裁被广泛使用,学界对志例和志法的研究有长足发展。在明之前,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不多,但自明始,可供方志理论研究的历史文献已经很多。有鉴于此,故这里以详创略因、去粗取精为原则,对明代方志理论要点作如下梳理。

    一、观念论

    1.方志概念说

    在明前学界,多按传统训诂学对“志”字的训解,把方志界定为对一方地情的记载。其典型表述方式就是“志者,记也。”至嘉靖年间,由于受王守仁心学影响,一些学者始用心学观点审视方志,认为方志就是编纂主体认识的一种表现。如王梴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汪廷藻还说得更加明确。他说:“夫志也者,志也,识也。志也者,将以明其志也。”【2】如果说明前学界对于方志概念的界定皆属地情客体再现论,那么王、汪两人对方志概念的界定则属编纂主体表现论。明人首先从主体表现角度为方志做界定,无疑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2.史志谱关系说

    “史志谱关系”含史志关系和史志谱关系两问题。先说史志关系问题。明人对于史志关系看法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史志同源异流。如张元益说:“志与史同源,史与志异流。其详略有体,大小有分。”【3】二是认为志为史之一体。如《嘉靖太平县志》卷首《目录叙》曰:“志者,史之一体也,而其法则具史而微。”【4】三是认为史志有别。如邓韨说:“志也者,史之属也。惟古列国皆有史,史有专官焉。厥后,郡邑之载例曰志,志无官,则撰述多出于乡产。”【5】再说史志谱关系问题。明人还开始研究此问题。有的认为,史志谱在本质上是一回事。如乔应甲说:“邑之有志,即国之有史,家之有谱。”【6】有的认为,史志谱在社会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如毕亨曰:“邑之有志,犹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也。家非谱无以知家之所由,国非史无以知国之所建。邑非志则山川、人物之盛,政教、风俗之美,与夫贡赋、物产之繁,抑何自而考?”有的认为,史志谱本来就是同一类书籍。如熊文翰曰:“国有史,郡邑有志,家有谱,其义一也。”【8

    3.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说

    元代虽有编纂一统志之举,也许是因为亡失史料太多,未见有人论及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至明代,开始有人研究一统志与郡县志关系问题。有的认为,一统志所用资料多源于郡县志。如刘熙说:“《大明一统志》所以志天下郡县之事也。郡县之事,郡县亦各有志,合而进之于朝,此《一统志》之所以作也。”【9】后顿锐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国朝英宗睿皇帝向明听治之暇,命文臣纂修一统志,颁行海内,先取郡邑志以备采录。”【10

    二、编纂论

    1.观念说

    在明代之前,由于受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影响,学界一般都认为,方志编纂是地情客体的再现过程,且要求这种再现必须是纯客观的,其典型表述就是“志者,记也。”正是从这种编纂观念出发,故修志要“述而不作”、“实录”、“直笔”、“直书”等说便应运而生。时至明代,由于受王阳明心学思想影响,人们对方志编纂本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有的认为,方志编纂是主体认识的表现过程。如曾汝檀说:“志与志通,生于心者也。以识往迹而垂将来,非由心不可也。”“成者之心则志者之心,夫非自外来也。”【11】由此可见,在曾氏看来,修志活动完全源于编纂者内心。王梴也有类似看法。他说:“夫志者,言乎心之所之也。”【12】这种修志观念对清代和民国修志界有较大影响。由于学者对方志编纂持有不同观念,故便对修志行文提出不同要求。有的从“志者,记也”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以“实录”、“直笔”、“直书”为基本笔法。如《正德袁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据事直书,义自见云。”有的从“志者,心之所之”这种观念出发,认为志文当酌作论断,以彰显作者编纂思想。如《嘉靖开州志》卷首《志例》说:在修志中“每事或立论以断,广视听也。”

    2.目的说

    明人在继承前人思想基础上,对修志目的认识有所发展。有的认为,志当为本地而作。如《嘉靖建宁县志》卷首《目录序》说:“志为一邑作也。”有的认为,志当为当代而作。如牛若麟说:“吴志曷?为今日而作也。”【13】有的认为,修志核心目的在于存史。如盛端明说:“史氏之要有三,曰纪事,曰垂宪,曰贻远。三者虽各有所主,然其本别存乎实耳。盖纪事不实,则无以考往迹。垂宪不实,则无以昭善恶。贻远不实,别无以信将来。”【14】盛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至明代,还有人提出“为民”而修志的新主张。如李濂曰:“志之作,凡以为民也,非徒备图籍,骋博洽,以夸耀人之耳目为也。”【15

    3.人才说

    明人对修志人才研究有所加深,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开始研究修志人才的职业道德问题。言为心声,文如其人,乃为中国古文论的基本观点。有地把此观点化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须做到修心与修志相统一。如郑绍烋说:“太上修心,其次修志。心敝而后志敝,心修而后志修。”【16】郑氏率先把“修心”与“修志”联系在一起,是对是修志人才素养研究的一种新发展。刘元瀚还有更为深入的思索。他认为,修志者必须“品与才俱良”,必须有任劳任怨的素质。他说:“古有良史才,未必有良史品。品与才俱良而不能身任怨劳,内私其好憎,外怵于威富,将传秽传冤,为祸等烈。”【17】明末王道纯继承和发展古人思想,还提出关于修志人才的道德标准。他说:“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居恒有泰山北斗之望。甫受事,咸心倾焉,不待其帙之成也,然后可以惟吾扬抑而入不疑。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冶必集于碎金,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广狭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觭轩轾,止水不作妍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间斥之不言怨,荣禄之不言德者,无忝厥任。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举山川名物、星野祲祥、建置因革、风俗移易,指掌了然。”【18】王氏此说见解深刻,对后世有较大影响。清卫周祚在《康熙曲沃县志序》中,仅复述王氏这一思想,【19】而当代不少人皆误认为卫氏创见。如有人说:“清代康熙初年的卫周祚则提出了著名的修志‘三长’说……”【20】如此表述不尽符合历史实际。

    4.因创说

    明人修志多沿用古人因创结合之法。弘治间,邵宝总结自己修志经验说:“旧志出于前知州五羊陈公,今多因之。其分类立例,则宝窃用已意云。”【21】此中前句即言“因”,后句即言“创”。崇祯间,李士安也有类似表述。他说:“信者因之,疑者阙之,讹者正之,繁冗者删之,未备者补之。”【22】余珊还对修志因创提出更高要求。他说:修志“仍乎旧而不为同,或创乎新而不为异。”【23】这里所谓“仍乎旧而不为同”,就是要求在继承中必须有创新。所谓“创乎新而不为异”,就是要求在创新中必须有所继承。

    5.征材说

    明人多主张修志要博采群籍,以奠定坚实材料基础。王焕如认为,修志必须广采“四方之书”。他说:“夫郡邑志即古列国之史也,非尽征一郡一邑之事,以逮四方之书,互相证发,成一家言”。【24】有的还提出信材原则,即首“信经”,次“信传”,次“信史”,再次“信百家”。如《崇祯汤阴县志》卷首《凡例》说:“采用诸书,以经传为主。无经信传,无传信史,无史信百家,虽备参考,不轻信也。故志中必曰:‘出于某书’,欲观者知所轻重也。”此言有重历史载籍和轻当代史料的偏颇,不足为训。

    6.义例说

    “义例”概念是元人严德元首先提出来的。他说:“仇泰然旧为青人,周美成旧为汴人,而子孙皆生长于此也。此不书,故书之义例也。”【25】此言“故书”即指旧志。但对修志义例进行研究,始于明代。正德间,康海首先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对修志义例问题进行理性探索。他总结《武功志》编纂经验说:“余为《武功志》,其义例皆见诸篇。余不知其详与略也,故犹望后之君子继而正焉。”【26】康氏此言含有两层意思。一是说《武功县志》编纂“义例皆见诸篇”。二是说修志“义例”对记载“详与略”有制约作用。后《嘉靖宝应县志略》卷首《目录序》编者则提出“义以立事,例以义裁”的新见解。其文曰:“志,史也。事必核,文必当,义必精,夫是之谓史。今撰《宝应志略》……凡6篇,而邑之故实略具焉。盖有志于史,而不敢苟焉作也。六篇之中,义以立事,例以义裁。凡事实讹冗及好事近诬者不书,食货常有者不书,官属卑冗无闻者不书,人物存者不书,一切私家诗序碑志不书。”这里提出“义以事立,例以义裁”的观点,是完全符合当代文章学原理的。

    7.详略说

    在明代修志界,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尚详派和尚略派地对立。尚详者有张庆、王世贞等。正统间张庆曰:“国史系天下之广,所言在乎约。图经具一邑之事,所载尚其详。”【27】万历间王世贞总结历史经验说:“古史之失在略,而今志之得在详也。”【28】尚略者有张崇、祝允明等。永乐间张崇曰:“永乐十六年夏四月,诏天下纂辑志书,务在文简事该。”【29】嘉靖间祝允明评《嘉靖太仓州新志》曰:“其旨主简核,故寡失而可观。”【30】有的认为,志书级别不同,记事详略有异。如余坤曰:“大率其志愈大,则其文愈简,而其事愈要。故志天下者略于省,志一省者略于郡,志一郡者略于县,其体然也,而势亦不得不然焉。”【31】在明代修志界,有的还主张记载物产必须详特略同。如《正德琼台志》卷首《凡例》说:“土产独有者详,概有者略。”在明代,也有人把繁简适中视为详略把握的理想境界。如徐琏说:“简失之略,繁失之冗,朴失之俗,华失之浮,适中者盖鲜矣。”【32

    8.规则说

    存真求实。在修志学术追求上,明人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即修志要存真求实。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修志要“存真”的要求。他说:“志史类也,藩、省、郡、县类各有之,以记时事。其所贵者,存真焉而已尔。”【33】隆庆间,王之垣继承和发展前人思想,明确把“求实”、“求公”作为修志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修志“采择以求实,去取以求公”。【33

    越境不书。时至明代,随着各级政区总志的普遍编修,就自然产生如何避免相邻政区志之间的无谓重复问题。鉴于此,有的学者就提出越境不书规则。如《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说:“辽亦有耀州、宜州。耀在渤海,宜在辽西。宋亦有宜州,在广南。金亦有顺义军,在朔州,皆非今耀州地,事皆不书。”后徐师曾还有更精要概括,他说:“志载一邑之事,事非境内,法不得书”。【35】此规则无论是对于古代修志还是对于当代修志,皆有指导意义。

    越级不书。“越级不书”规则是对越境不书规则的一个补充。由于明代普遍编修省、府、县志,故便产生上下级志书之间如何避免彼此无谓重复的问题。有的认为,志书不应记载上级政区之事。如《嘉靖仁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县志止载一县之事,不敢少涉司府,以蹈僭越。”有的认为,志书当以记载本级政区之事为主,上下级政区之事一般不必涉及。《万历新修南昌府志》卷首《凡例》也说:“志各有体。郡志志郡也。非敢略于上,以有省志在。非敢略于下,以有县志在。故各款一以郡为主。”

    通典不录。“通典不录”也是修志必须遵循的一个规则。嘉靖间,贾咏首先提出此规则。他说:志书“纂述有法,品评有论。事涉常而通乎天下者,则略之而不书。”【36】《嘉靖耀州志》卷首《凡例》还有更精要概括,其文曰:“凡事涉国典、海内共有者,不书。”《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光山县志》卷首《法例》《嘉靖兰阳县志》卷首《凡例》《嘉靖浦江志略》卷首《义例》等也都有类似规定。当代修仍然应该遵循通典不书原则,否则就会导致志书内容的不纯粹。

    常事不书。“常事不书”本为撰史的一个规则。宋徐无党在《新五代史·梁太祖纪》注中说:“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明人把此规则移用到修志领域,认为修志也要遵循常事不书原则。如《嘉靖归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事属微小者,从常事不书例。”对于修志来说,规定常事不书或略书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导致书不胜书和内容缺乏典型性。

    生不立传。明代修志已有生不立传的规定。如《嘉靖霸州志》卷首《凡例》规定:人物立传“必盖棺事定,生存者不书。”《嘉靖浙江通志》卷首《例义》规定:“今之仕者,唯于其贤而名实显着、载籍可稽者书之。其论议未定者,则姑阙焉。若见存于世者,或已亡而出身在五十年内者,虽政绩有闻,亦俟论定不书。”

    9.书法说

    明代学界开始研究志书行文的具体方法问题。如张凤认为:修志“发凡立例,提纲析目,莫不有书法存焉。”【37】李东阳认为,“志愈小则为法愈详。”【38

    善恶并书。明志记人多取称美不称恶之法。如《嘉靖太原县志》卷首《凡例》说:“宦迹人物善者,略加数语,以见微意。恶者不书,隐恶扬善之意。”彼时也有人主张修志应如作史那样善恶并书。如郭棐说:“昔贤云:史者万世是非之权衡也,志者郡国是非之权衡也。其所是者必天下之公是,而不敢诳以为是。其所非者必天下之公非,而不敢诬以为非。有似是而非者,则亦不得栀蜡而饰以为是也。有似非而是者,则亦不得罗织而诋以为非也。昔司马迁称良史,论者犹讥其是非颇谬于圣人,况未望迁眉睫者乎?是故必公是公非,不虚不隐,而后可无愧于月旦之评也。”【39

    多说并存。明代志书记事始用多说并存之法。如《正德云南志》卷首《义例》规定:“事实皆依经传、正史及一统诸志,间有不合者,两存之。”有的还提出关于多说并存的具体方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规定:“凡卫所公署创修前后不同者,类注本条之下,使观者可考。”这些意见很有学术和实用意义。

    互见。互见是处理交叉和避免重复的一种有效方法。有的明确主张志文要用互见之法。如《正德金山卫志》卷首《凡例》说:“凡有二处当皆书者,于其本目特详。其外止书详见其条下。”《万历江浦县志》卷首《凡例》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其文曰:“先后事当互见。如详诸纪者志可略,缀诸志者表不书,厌繁复也。”如此规定是有学术意义的。

    10.续修说

    明人继承前人思想,对续志编修问题继续进行研究。有的认为,志当不断续修。如邱文庄曰:“世有千载不刊之书,无百年不葺之志。”【40】有的认为,续志设目须做到因创结合。如《万历金华府志》卷首《续志义例》曰:“志中列款,有前志所已载者,若建置、城池、风俗、贡赋之类仍其旧。有前志所无而不可缺者,若田土、军政、封荫、古迹、遗事之类则增益之。”这种见解完全符合修志发展规律。

    三、文本论

    1.命名说

    明代学者对于志书命名问题已有较深思考。有的认为,志书命名应概括历史上的各种不同行政建制。如莫旦在《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中说:“吴江迭为州、县。若称《吴江县志》则遗其州,称《吴江州志》则遗其县。今止题《吴江志》而已。”有的认为,志名用字不要追求古雅,而要追求通俗易懂。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说:“旧志名‘琴川’。‘琴川’盖县之别名,非人所通晓。今改为‘常熟’。”这些意见对后人皆有借鉴意义。

    2.性质说

    明人对志书性质的研究,不但有继承的一面,而且还有创新的另一面。有的认为,志书具有政治性。如宋濂说:志书所记内容“有系于政”且“达于政体”。【41】有的认为,志书具有社会性。如《嘉靖白鹿洞志》卷首《凡例》说:“志公器也,不敢自私。”这里所言“公器”意同今言公共文化产品。

    明人这些见解都是发前人所未发。

    3.作用说

    明人较强调志书的资治作用。如刘应龙曰:“治天下以史鉴,治郡邑以志鉴。”【42】后杨宗气重复刘氏语意曰:“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3】然而后人多误认为此语属杨氏所创。如当代有人说:杨宗气“更提出:‘治天下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嘉靖山西通志》杨宗气序)”【44】其实杨氏只是复述刘氏之意,并无创新可言。但因杨氏社会地位比较显赫,故其言常被后人所引用。但遗憾的是当代不少引用都有失范之嫌。如有当代学者引杨宗气此语曰:“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45】前句中的“者”字即为衍字。

    4.构成说

    古文论认为,一切书籍皆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此说是先秦典籍《孟子·离娄》首先提出来的。其文曰:《春秋》“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嘉靖间,黄佐首先把孟子“事、文、义”说移用到方志领域。他认为志书同一般书籍一样,也是由“由“事、文、义”三要素所构成”他说:《广东通志》“其事则粤,其文则史,其义则通天下之志”。【46】其中“事、义”属志书内容范畴,“文”属志书形式范畴。黄氏此说颇具学术见地,后被清章学诚所继承和发展。

    5.体裁说

    明代学界已开始研讨各种体裁在修志中的综合运用问题。有的认为,志中诸体裁各有不同作用。如邵宝曰:“志也者,史家之一体耳。今疆域之类则兼乎图,建置之类则兼乎表,人物之类则兼乎传,文辞之类则兼乎集,考异之类则兼乎论辨。似不纯于一体者,然而恐失公略故求其详,恐失于浮故求其核,要于备焉而已。”【47】如杨廷和曰:“志史类也。古之为史者,有表,有书,有传,志特其一体耳。”【48

    6.用语说

    明代学界已对志书用语提出种种要求。张庆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详”、“简”、“实”。他评《重修崇明县志》曰:“今阅是志,详而不泛,简而不陋,实而不谬,深得乎纪述之体。”【49】吕怀也有类似主张,认为修志用语必须做到“简”、“博”、“核”、“正”。他说:修志用语当“简而公,博而精,核而文,正而序。”【50】有的还主张,志书用字必须规范,必须以权威字书《洪武正韵》为标准。如《弘治吴江志》卷首《凡例》规定:“字书一遵《洪武正韵》。其遇回避字样,每字留一笔,不敢尽书。”《嘉靖范县志》卷首《凡例》亦规定:“文不加多,字不尚奇,惟以《洪武正韵》是从。”把权威字书作为志文用字标准,这在修志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7.辅文说

    凡例。有的明人总结修志实践经验,认为凡例应置于志首。如《嘉靖襄城县志》卷首《新修志义》曰:志“首以凡例书之”。有的认为,志设凡例旨在指导修志。如杨宗气曰:“立例以正义,提纲以表巨,咨逖以搜遗。”【51】有的认为,修志拟订凡例甚难。如顾璘说:“作志不难,正唯发凡起例为难耳。”【52

    小序。明人对于志书设置小序问题已有意见分歧。有的主张设置小序。如《正德顺昌县志》卷首《凡例》规定:“所分事类,每类冠以小序,庶观者一开卷间,即见大意。”有的则反对设置小序。如《弘治常熟县志》卷首《重修凡例》规定:“凡旧志每类有小序,以言其意。今无之,以志务纪事实,而文词可略耳。”

    注。多数明志没有作注。如《嘉靖九江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意,故于引处不必著所出之书。”有的志书还把不作注写进凡例。如《成化杭州府志》卷首《凡例》曰:“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见,故于引处皆不著所出之书。”但也有少数志书仍有作注。如《万历杭州府志》卷首《凡例》规定:“志中引用书传,惟事纪多录全文,故纲下各注出处。余不明注者,以其文或有删节,或参合诸书,故不得而同也。”在明代,如此做法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四、接受论

    1.读志说

    明人始对读志问题进行研究。李梦阳认为,读志有重要认识意义,即可“观学”、“观政”、“观世”。他说:“夫志必综古今,该名实。订核验识,发之必才。此可以观学。学以昭事,事以布文,褒贬必真,臧否以之,义例灿焉。此可以观政。韪迩信远,继惩绳劝,有类乎史。此可以观世。”【53】吕怀认为,不同读者读同一志书会产生不同效应。他说:“君子观之以通其变,小人观之以守其业,方司观之以省其风,庙堂观之以通民物之故。”【54】在这里,吕氏把读者分为“君子”、“小人”当然是不足取的,但所言各有所得的观点是正确的。

    2.用志说

    “用志”作为方志学的一个用语,始见于南宋。如淳祐间李昴英曰:“山川之扁、丘赋之额、鸟兽草木之名而已尔,焉用志?”【55】至正德间,王鉴之首先论及用志意义。他认为,有了志就要用,否则志就会等同于“废器”。他说:“近世郡邑多有志,大抵患不以实不能垂诸永久。或成之而复更,或有之而不用,均为废器。”【56

    有的当代学者称:明代“方志理论研究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并影响了清代方志学流派的形成。这是中国方志学方志史中值得重视的一页。”【57】明代方志理论研究虽然赢得巨大成绩,但也存有两个不足。其一,由于受强大理学思潮影响,未能正确把握志书在存史、资治、教化三方面的辩证关系,往往过分强调志书的资治、教化作用,而对于志书的存史作用则有所忽视。其二,虽然现存明代志书序跋很多,但它们多有歌功颂德或人云亦云成分,具有真知灼见的序跋不多。这也是彼时空谈义理学风在方志领域的一种反映。

    (中国历代方志理论要点之四)

     

    注释:

    1】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2】汪廷藻《嘉靖巨野县志序》,《道光巨野县志》卷首《旧志序》。

    3】张元益《重修新昌县志后序》,《万历新昌县志》卷末。

    4】叶良佩《太平县志目录叙》,《嘉靖太平县志》卷首。

    5】邓韨《嘉靖常熟县志后序》,《康熙常熟县志》卷末《旧序》。

    6】乔应甲《万历猗氏县志序》,《雍正猗氏县志》卷首《旧序》。

    7】毕亨《成化登封县志序》,见申畅编著《河南方志研究》第656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8】熊文翰《题宁海州志后》,《嘉靖宁海州志》卷末。

    9】刘熙《弘治书重修衡山县志》,《民国重印弘治衡山县志》卷首。

    10】顿锐《正德高淳县志序》,《嘉靖高淳县志》卷首。

    11】曾汝檀《漳平县志后序》,《嘉靖漳平县志》卷末。

    12】王梴《叙徐州志》,《嘉靖徐州志》卷首,

    13】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14】盛端明《嘉靖揭阳县志序》,《雍正揭阳县志》卷首《旧序》。

    15】李濂《邓州志序》,《嘉靖邓州志》卷首。

    16】郑绍烋《寿州志序》,《嘉靖寿州志》卷首。

    17】刘元瀚《崇祯宁志备考序》,《民国海宁州志稿》卷末《旧志序》。

    18】王道纯《崇祯蒲城县志序》,《康熙蒲城县志》卷首《旧志序》。

    19】卫周祚《康熙曲沃县志序》曰:“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修志亦有三长,曰正、虚、公。何谓正?表端始可取影,绳直始可裁木。有廉洁平直之望,一受事咸心倾焉,然后可以惟吾抑扬而人不哗。何谓虚?裘必成于众腋,志必集于碎矿,匹夫匹妇之口有确案焉。谷虚则响应,器虚则受多,自是非人先正戒之矣。何谓公?平衡不轩觭轾,止水不作妍娱媸。惟物有分,惟人有质。坠渊加膝,使人眩于名实,罔知所守。则孰是简斥之不言怨,荣录之不言德者,有此三长而又有才、学、识济之,然后可握生花五色管,了于心而指诸掌。”

    20】董一博《试论中国地方志的发展》,《中国地方志》1982年第5期。

    21】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22】李士安《崇祯三水县志序》,《嘉庆三水县志》卷首《旧序》。

    23】余珊《安庆府志后序》,《正德安庆府志》卷末。

    24】王焕如《吴县志后序》,《崇祯吴县志》卷末。

    25】严德元《至元重修奉化县志序》,《乾隆奉化县志》卷12

    26】康海《自跋》,《正德武功县志》卷末。

    27】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28】王世贞《通州志序》,《万历通州志》卷首。

    29】张崇《永乐萧山县志序》,《民国萧山县志稿》卷末《旧序》。

    30】祝允明《嘉靖太仓州新志序》,祝允明《怀星堂集》卷24

    31】余坤《书淳安县志后》,《嘉靖淳安县志》卷末。

    32】徐琏《正德萍乡县志序》,《同治萍乡县志》卷首《旧序》。

    33】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4】王之垣《隆庆长山县志序》,《嘉庆长山县志》卷12《艺文》。

    35】徐师曾《嘉靖吴江县志》图门论赞语。

    36】贾咏《临颍县志序》,《嘉靖临颍县志》卷首。

    37】张凤《袁州府志后序》,《正德袁州府志》卷末。

    38】李东阳《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39】郭棐《粤大记自序》,《明文海》卷220

    40】转引自牛若麟《吴县志序》,《崇祯吴县志》卷首。

    41】详见宋濂《苏州府志序》,《洪武苏州府志》卷首。

    42】刘应龙《弘治城步县志序》,《同治城步县志》卷9《艺文上·序》。

    43】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44】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第354页,齐鲁书社1990年版。

    45】刘纬毅等著《中国方志史》第214页,三晋出版社2010年版。

    46】黄佐《广东通志序》,《嘉靖广东通志》卷首。

    47】邵宝《弘治许州志序》,《嘉靖许州志》卷首。

    48】杨廷和《弘治重修蒲州志序》,《乾隆蒲州府志》卷20《艺文》。

    49】张庆《正统重修崇明县志序》,《吴都文粹续集》卷1

    50】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1】杨宗气《山西通志序》,《嘉靖山西通志》卷首。

    52】顾璘《复陈鲁南》,顾璘著《顾华玉集·息园存稿文》卷9

    53】李梦阳《正德德安府志序》,《光绪德安府志》卷首《旧序》。

    54】吕怀《永丰县志序》,《嘉靖永丰县志》卷首。

    55】李昴英《淳祐重修南海志序》,《康熙南海县志》卷首。

    56】王鉴之《赵州志序》,《正德赵州志》卷首。

    57】黄燕生《中国历代方志概述》,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附录》,黄山书社1988年版。

    (作者系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原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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