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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关于对省志分志四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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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本文就二轮省志分志亟待解决的四个问题联系实际逐一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即《编写说明》应“衔接而不重复”“详异而略同”;章下“述”应立足本级,彰显个性;记述方法应集分为总,加强综合;卷末“附录”应着眼“功用”,拓展完善。

     

    关键词:二轮志书省志分志问题思考

     

    近几年,本人接触到不少省志分志稿,发现了一些共性的缺憾,亟待解决。在此,仅对其中的四个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关于省志分志《编写说明》问题

    按照各地省志《凡例》规定,每部省志分志都应有一篇《编写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鉴于《凡例》与《说明》适用对象均为省志分志,而其区别仅在于前者为统领、后者为特例,因此二者可衔接但不应重复。笔者看到并研究了9部二轮省志分志的《说明》,认为其有优长也有不足。大致情况是:千字以上的5部,以下的4部;5条以上的7部,以下的2部;条数多且个性强、质量优的1篇,条数多但与《凡例》《实施细则》《编纂规范》重复多的有4篇。尽管每一篇都有值得肯定的个性内容,如对行业改革记述的说明,对分志贯穿主线的说明,对分志体例结构的说明,对特殊称谓的说明,对志补的说明等,但大多是无保留必要的共性或重复性的内容。修改完善,关键是抓住《凡例》《实施细则》和《编纂规范》不能代替、只能由分志专责处理的个性问题。为开阔思路,便于研究和交流,在此结合某省志分志稿《说明》进行探讨。该志稿《说明》原为3条,涉及编写《说明》的依据、重复内容的处置、分志结构的组成。中间一条《凡例》已有规定,不必重复,其它两条则可保留,但其中一条应拆解分置。对照该志稿所涉及的专业特点和文稿实际,似乎还应增加若干条,欲增加的条目内容大致是:①本志着眼某某业务范围和重点,分设多少编,重者专设和前置,其它或归并或后置;②为加强对事物记述的深度和整体性,卷首设有题概述,编章设无题简述。概述重在总括事情,反映变化,沟通联系,彰明因果,提炼精华,评量得失。简述侧重衔接限前,记述节点(始、终、高、低),把握转折,彰显个性,概括效果,指明问题;③大事记为本志之纲,起勾勒脉络和引读作用,故置于卷首概述之后、开编之前;④为反映全貌,做到全面系统,在重点记述省本级的同时,兼顾到市(地)县(市、区)及乡镇(社区);⑤鉴于某某厅(委、局)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为减少本志部门志的痕迹,一些由省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活动,冠以“省”或“由省政府决定(批准)”,其它不冠职能部门名称并不影响理解的亦尽量简化文字;⑥正文大多采用“综合加表格”记述形式,力避资料堆砌、琐碎凌乱;⑦坚持从“过去时”的角度作回顾性记述,不从“未来时”的角度作进行性记述,不用规定、措施、要求代替对事实的陈述;⑧对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坚持以党中央的决定或现行提法为准。

    上述开列坚持“衔接而不重复”“详异而略同”的精神,在实践中,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删,既要遵循一般原则,又要体现自己的独特个性。

    二、关于省志分志章下“述”问题

    志界对省志分志卷首和编下“述”多有论证。指出这两级“述”应总括事情,沟通联系,彰明因果,提炼精华,评量得失;或者应略述源流,承上启下,纵述沿革,横陈现状,概述整体,展现形势,面中有点,展示特色,前后对比,反映变化;或者应把握节点,述特彰异,总结经验,指出问题。这些要求,对于章下“述”来说,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在这里仅谈卷首、编、章之“述”的“相同”与“不同”,以便同仁在思考、撰写章下“述”时更好地去把握和操作它,把它写得独具特色、精巧玲珑,起到画龙点睛、众星拱月的作用。据笔者分析思考,认为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对下类都要有覆盖力,不能挂一漏万;都要注重概括,提炼精华;都要沟通联系,彰明因果;都要述特彰异,突出个性;都要喜、忧并述,唯物辩证。认为它们的不同点是:①篇幅不同。卷首“概述”一般控制在30005000字,编下“述”一般控制在千字左右,章下“述”一般在300500字之间。②层次各异。卷首“概述”为第一层次,属于宏观概括,编下“述”为第二层次,属于中观概括,章下“述”是第三层次,属于微观概括。③本体与属体的关系不能倒置。本体与属体的关系,是指卷首“述”与编下“述”、编下“述”与章下“述”地对应关系。本体内容源于属体材料,但本体又不能照搬属体,它应统辖和高于属体。这样把握就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④虚、实有别。上类“述”抽象、概括应多于具象、实写。而下类“述”具象、实写应多于抽象、概括。一些志书章下“述”侧重具象描述,开门见山,直奔实体,“如临其境”“如见实物”,真实逼真,文约事丰,言简意赅,较好地体现了章下“述”的这一特征。⑤定性与定量的度不同。一般来说,卷首与编、章三级“述”定性的度依次递减,定量的度依次递增,但也有个例不一而足。⑥“缘”与“延”宽、严不同。缘即边缘,延即延伸。一、二级“述”“缘”与“延”稍宽,第三级“述”(即章下“述”)“缘”与“延”从严。也许还有其它异、同,志人可以深入研究。明确了异、同,就要彰异略同,尽量写出个性特色。

    三、关于省志分志加强综合概括问题

    旧志的记述,基本上是不作概括,只是一件一件地、一个一个地作排览式记述。新方志的编修,较旧志编修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没有完全排除旧志的某些消极影响,一些志书排览式记述偏多,综合性记述偏少,形成“流水账”,也使志书篇幅陡增。本人曾参与终审的一部续志稿,统计了它的一个部类,总字数是39.8万字,“台账式”(也就是“流水账”式)记述有3.6万字,占9%。这样记述的结果,让人知其局部,不知全局;看到直线,不知转折;反映结果,不知起因;有一定的广度,欠缺应有的深度等,降低了信息的“含金量”和资政价值。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提高认识,二是掌握方法。方志记事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录记述法,二是综合概括法,三是实录和综合结合法。要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当实录则实录,当综合则综合,当结合则结合,三者不可偏废。

    根据前面述及的问题,应在综合概括上下功夫。所谓概括,就是提炼加工的意思。志稿记事,要求善于把事物具有的本质特征提取归纳出来,舍弃那些无关紧要的细节。概括性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志稿著述质量的高低。编修者要善于把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本质特征提取归纳出来,进行精当的记述,这是实现志书简约的重要途径。概括的先决条件是对资料的详细占有。正如要提炼金属,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矿石一样。资料占有越丰富,就越有利于提炼出事物的本质特征来。

    那么综合、概括些什么内容呢?笔者认为至少应综合、概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①对事物具有重要影响的背景资料;②事物本身的纵向脉络、横向状态;③该事物的关键节点(起点、高点、低点、终点等);④该事物与彼事物的关联性;⑤在该事物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个人和群体;⑥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成败得失;⑦与“面、点、线”相关的内容;⑧最终结果所处的地位作用等。

    四、关于省志分志卷末“附录”问题

    所见本省和外省省志分志卷末“附录”,情况大致相同,所辖内容大致是文献法规和英模人物。这占相当大的比例。除此,个别的分志附了行业发展指数、重点企业名录、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简介、典型案例等。这些附录是合适的,应当予以肯定。

    但觉得还应增加一些内容。增加的类项,一是前志的“述略”、补遗和勘误。与前志的衔接,有卷首的衔接,如有的志书设“限前史略”“前志述要”,以及卷首“概述”的简要追溯;有编、章之下“简述”的衔接与正文开头的扼要衔接;有卷末“附录”所载的“前志述略”、补遗纠误之类的衔接。对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曾发过《通知》,【1】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进行拾遗、补缺、纠讹。这就是说,补前志之遗,勘前志之误,是有依据和允许的。二是增加管理对象方面的一些具有“存史”意义的资料。志书是地情书。地情包括自然与社会,其中既有管理主体,也有管理对象。而有的志书,记管理主体内容多,记管理对象内容少,存在着某些缺漏。党、政、群、团、公、检、法、司部分存在这个问题,产业、事业部分也存在着这个问题。再如“三农”(农村、农民、农业),如何去管有所反映,而农村、农民、农业自身状况,则存有严重缺漏;公、检、法、司工作记述较多,工作对象情况涉及偏少,包括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人员情况,以及戒毒所、少管所和各个监狱,所管对象情况记述较少。既然是地情的组成部分和记述对象,那么就不能忽视。假如挖掘和撰写了这方面的资料,利用时一可入正文,二可正文择要和原文附录(随文附或卷末附)结合使用。本人所知的一些管理对象资料,如1998320日某报刊载的《关于下岗失业女职工生活思想及再就业情况的报告》,200237日某报刊载的《我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婚恋家庭篇)》,199883日某周刊刊载的《城市犯罪呈现的新特点》,1998811日某报刊载的《刑事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2004年第4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刊登的《“三农”问题的症结与对策》,2005年第7期某省地方志刊物刊登的《某省进城农民现状》等,只要属于断限内的,都可以采取上述办法加以运用。三是增加一些有交叉性、关联性的资料。如区域合作、对外交流等。二轮《广东省志》【2】有一部“专记卷”,是最后一册,实际也是卷末附录卷。其载录的珠江三角洲经济,海洋经济,粤港澳台经济文化交往,其实就是带有交叉性、关联性的资料。它不是广东一家的,是涉及诸家的,不记是一大损失,在正文记又不合适,那么就大胆设置了“专记卷”或称附录卷,收到了要事不漏、完整收录、合乎规范、堪存堪用的积极作用。这对我们完善卷末附录是有重要启迪意义的。四是增加重大事件的记述。如重大事故、灾害,对本地区、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五是增加重要史实考证文章。六是增加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综合性数据。七是增加正文不便记述但又有“存史”价值的其它资料。

     

    注释:

     

    1】中指组字〔20071号文件。

    2】《广东省志(19792000)》第33册《专记卷》,方志出版社,20148月。

    (作者系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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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本文就二轮省志分志亟待解决的四个问题联系实际逐一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即《编写说明》应“衔接而不重复”“详异而略同”;章下“述”应立足本级,彰显个性;记述方法应集分为总,加强综合;卷末“附录”应着眼“功用”,拓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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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本人接触到不少省志分志稿,发现了一些共性的缺憾,亟待解决。在此,仅对其中的四个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关于省志分志《编写说明》问题

    按照各地省志《凡例》规定,每部省志分志都应有一篇《编写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鉴于《凡例》与《说明》适用对象均为省志分志,而其区别仅在于前者为统领、后者为特例,因此二者可衔接但不应重复。笔者看到并研究了9部二轮省志分志的《说明》,认为其有优长也有不足。大致情况是:千字以上的5部,以下的4部;5条以上的7部,以下的2部;条数多且个性强、质量优的1篇,条数多但与《凡例》《实施细则》《编纂规范》重复多的有4篇。尽管每一篇都有值得肯定的个性内容,如对行业改革记述的说明,对分志贯穿主线的说明,对分志体例结构的说明,对特殊称谓的说明,对志补的说明等,但大多是无保留必要的共性或重复性的内容。修改完善,关键是抓住《凡例》《实施细则》和《编纂规范》不能代替、只能由分志专责处理的个性问题。为开阔思路,便于研究和交流,在此结合某省志分志稿《说明》进行探讨。该志稿《说明》原为3条,涉及编写《说明》的依据、重复内容的处置、分志结构的组成。中间一条《凡例》已有规定,不必重复,其它两条则可保留,但其中一条应拆解分置。对照该志稿所涉及的专业特点和文稿实际,似乎还应增加若干条,欲增加的条目内容大致是:①本志着眼某某业务范围和重点,分设多少编,重者专设和前置,其它或归并或后置;②为加强对事物记述的深度和整体性,卷首设有题概述,编章设无题简述。概述重在总括事情,反映变化,沟通联系,彰明因果,提炼精华,评量得失。简述侧重衔接限前,记述节点(始、终、高、低),把握转折,彰显个性,概括效果,指明问题;③大事记为本志之纲,起勾勒脉络和引读作用,故置于卷首概述之后、开编之前;④为反映全貌,做到全面系统,在重点记述省本级的同时,兼顾到市(地)县(市、区)及乡镇(社区);⑤鉴于某某厅(委、局)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为减少本志部门志的痕迹,一些由省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活动,冠以“省”或“由省政府决定(批准)”,其它不冠职能部门名称并不影响理解的亦尽量简化文字;⑥正文大多采用“综合加表格”记述形式,力避资料堆砌、琐碎凌乱;⑦坚持从“过去时”的角度作回顾性记述,不从“未来时”的角度作进行性记述,不用规定、措施、要求代替对事实的陈述;⑧对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坚持以党中央的决定或现行提法为准。

    上述开列坚持“衔接而不重复”“详异而略同”的精神,在实践中,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删,既要遵循一般原则,又要体现自己的独特个性。

    二、关于省志分志章下“述”问题

    志界对省志分志卷首和编下“述”多有论证。指出这两级“述”应总括事情,沟通联系,彰明因果,提炼精华,评量得失;或者应略述源流,承上启下,纵述沿革,横陈现状,概述整体,展现形势,面中有点,展示特色,前后对比,反映变化;或者应把握节点,述特彰异,总结经验,指出问题。这些要求,对于章下“述”来说,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在这里仅谈卷首、编、章之“述”的“相同”与“不同”,以便同仁在思考、撰写章下“述”时更好地去把握和操作它,把它写得独具特色、精巧玲珑,起到画龙点睛、众星拱月的作用。据笔者分析思考,认为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对下类都要有覆盖力,不能挂一漏万;都要注重概括,提炼精华;都要沟通联系,彰明因果;都要述特彰异,突出个性;都要喜、忧并述,唯物辩证。认为它们的不同点是:①篇幅不同。卷首“概述”一般控制在30005000字,编下“述”一般控制在千字左右,章下“述”一般在300500字之间。②层次各异。卷首“概述”为第一层次,属于宏观概括,编下“述”为第二层次,属于中观概括,章下“述”是第三层次,属于微观概括。③本体与属体的关系不能倒置。本体与属体的关系,是指卷首“述”与编下“述”、编下“述”与章下“述”地对应关系。本体内容源于属体材料,但本体又不能照搬属体,它应统辖和高于属体。这样把握就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④虚、实有别。上类“述”抽象、概括应多于具象、实写。而下类“述”具象、实写应多于抽象、概括。一些志书章下“述”侧重具象描述,开门见山,直奔实体,“如临其境”“如见实物”,真实逼真,文约事丰,言简意赅,较好地体现了章下“述”的这一特征。⑤定性与定量的度不同。一般来说,卷首与编、章三级“述”定性的度依次递减,定量的度依次递增,但也有个例不一而足。⑥“缘”与“延”宽、严不同。缘即边缘,延即延伸。一、二级“述”“缘”与“延”稍宽,第三级“述”(即章下“述”)“缘”与“延”从严。也许还有其它异、同,志人可以深入研究。明确了异、同,就要彰异略同,尽量写出个性特色。

    三、关于省志分志加强综合概括问题

    旧志的记述,基本上是不作概括,只是一件一件地、一个一个地作排览式记述。新方志的编修,较旧志编修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没有完全排除旧志的某些消极影响,一些志书排览式记述偏多,综合性记述偏少,形成“流水账”,也使志书篇幅陡增。本人曾参与终审的一部续志稿,统计了它的一个部类,总字数是39.8万字,“台账式”(也就是“流水账”式)记述有3.6万字,占9%。这样记述的结果,让人知其局部,不知全局;看到直线,不知转折;反映结果,不知起因;有一定的广度,欠缺应有的深度等,降低了信息的“含金量”和资政价值。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提高认识,二是掌握方法。方志记事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录记述法,二是综合概括法,三是实录和综合结合法。要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当实录则实录,当综合则综合,当结合则结合,三者不可偏废。

    根据前面述及的问题,应在综合概括上下功夫。所谓概括,就是提炼加工的意思。志稿记事,要求善于把事物具有的本质特征提取归纳出来,舍弃那些无关紧要的细节。概括性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志稿著述质量的高低。编修者要善于把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本质特征提取归纳出来,进行精当的记述,这是实现志书简约的重要途径。概括的先决条件是对资料的详细占有。正如要提炼金属,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矿石一样。资料占有越丰富,就越有利于提炼出事物的本质特征来。

    那么综合、概括些什么内容呢?笔者认为至少应综合、概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①对事物具有重要影响的背景资料;②事物本身的纵向脉络、横向状态;③该事物的关键节点(起点、高点、低点、终点等);④该事物与彼事物的关联性;⑤在该事物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个人和群体;⑥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成败得失;⑦与“面、点、线”相关的内容;⑧最终结果所处的地位作用等。

    四、关于省志分志卷末“附录”问题

    所见本省和外省省志分志卷末“附录”,情况大致相同,所辖内容大致是文献法规和英模人物。这占相当大的比例。除此,个别的分志附了行业发展指数、重点企业名录、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简介、典型案例等。这些附录是合适的,应当予以肯定。

    但觉得还应增加一些内容。增加的类项,一是前志的“述略”、补遗和勘误。与前志的衔接,有卷首的衔接,如有的志书设“限前史略”“前志述要”,以及卷首“概述”的简要追溯;有编、章之下“简述”的衔接与正文开头的扼要衔接;有卷末“附录”所载的“前志述略”、补遗纠误之类的衔接。对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曾发过《通知》,【1】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进行拾遗、补缺、纠讹。这就是说,补前志之遗,勘前志之误,是有依据和允许的。二是增加管理对象方面的一些具有“存史”意义的资料。志书是地情书。地情包括自然与社会,其中既有管理主体,也有管理对象。而有的志书,记管理主体内容多,记管理对象内容少,存在着某些缺漏。党、政、群、团、公、检、法、司部分存在这个问题,产业、事业部分也存在着这个问题。再如“三农”(农村、农民、农业),如何去管有所反映,而农村、农民、农业自身状况,则存有严重缺漏;公、检、法、司工作记述较多,工作对象情况涉及偏少,包括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人员情况,以及戒毒所、少管所和各个监狱,所管对象情况记述较少。既然是地情的组成部分和记述对象,那么就不能忽视。假如挖掘和撰写了这方面的资料,利用时一可入正文,二可正文择要和原文附录(随文附或卷末附)结合使用。本人所知的一些管理对象资料,如1998320日某报刊载的《关于下岗失业女职工生活思想及再就业情况的报告》,200237日某报刊载的《我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婚恋家庭篇)》,199883日某周刊刊载的《城市犯罪呈现的新特点》,1998811日某报刊载的《刑事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2004年第4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刊登的《“三农”问题的症结与对策》,2005年第7期某省地方志刊物刊登的《某省进城农民现状》等,只要属于断限内的,都可以采取上述办法加以运用。三是增加一些有交叉性、关联性的资料。如区域合作、对外交流等。二轮《广东省志》【2】有一部“专记卷”,是最后一册,实际也是卷末附录卷。其载录的珠江三角洲经济,海洋经济,粤港澳台经济文化交往,其实就是带有交叉性、关联性的资料。它不是广东一家的,是涉及诸家的,不记是一大损失,在正文记又不合适,那么就大胆设置了“专记卷”或称附录卷,收到了要事不漏、完整收录、合乎规范、堪存堪用的积极作用。这对我们完善卷末附录是有重要启迪意义的。四是增加重大事件的记述。如重大事故、灾害,对本地区、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五是增加重要史实考证文章。六是增加自然、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综合性数据。七是增加正文不便记述但又有“存史”价值的其它资料。

     

    注释:

     

    1】中指组字〔20071号文件。

    2】《广东省志(19792000)》第33册《专记卷》,方志出版社,20148月。

    (作者系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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