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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首语)依法修志意义重大
  •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67号)后正式颁布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宣告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结束,标志着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
        《条例》虽及22条,不足2500言,但内容丰富。既有制定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又有地方志书的内涵与外延,既有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又有社会各界对修志的责任,另外,还有著作权、署名权归属,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等等。可以说,《条例》涉及到了地方志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部规范指导地方志工作的“根本大法”。
        《条例》颁布已两年,我区各地各级地方志机构均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并依据《条例》开展地方志编修工作,并取得好的成效。但从社会效果看,我们对《条例》的宣传还不到位,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认知度还不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同志指出,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条例》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地方志工作的中心工作。我们以为,首先要搞好对《条例》内容的学习研讨,各地、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组织学习会、座谈会等形式,使地方志工作者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原则,树立依法修志观念。第二,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重要性,知晓和感悟地方志与地方志工作。宣传的手段可多样并行,可通过报纸刊物,也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些省市通过知识竞赛的形式宣传、普及地方志,效果很好。总之,社会各界要理解、支持地方志工作,编修工作一定要沿着法制的轨道上不断前进。
        今年,是自治区首轮志书完成之年,时间紧,任务重,责任与使命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懈怠。全区修志工作者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当做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首要的工作,用《条例》统一思想、规范行动、检查工作,努力开创我区地方志编修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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