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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支出(1949—2001)

发布时间:2019-03-19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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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动等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是政府行为,财政为政府行使职能,所以,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50年来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即1950—1959年的初创阶段;1958—1966年的健全阶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瘫痪阶段;1977—1989年调整阶段;1988—2001年改革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一是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了,项目增多了,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为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建立并逐步健全了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使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很好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多,在这里只就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救灾支出的情况,谈谈内蒙古财政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作用。

    一、抚恤支出

    抚恤支出是财政必须保证的支出。1949—1987年累计支出2.54亿元。1949—1952年支出207万元,其中,残疾抚恤费36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65万元,事业单位经费49万元。当时内蒙古(包括原绥远省)有革命荣誉军人学校(教养院)2所,休养员450人,荣军农场一处(后改教养院),休养员41人,当时执行的主要条例标准有:(1)1949年9月24日内蒙古政府制颁的《内蒙古自治区荣病军人退伍抚恤优待暂行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抚恤条例》。办法中规定,荣军应享受之待遇,皆以猪肉与高粱米作标准,如折发现款时,应按当地公营贸易机关公定价格折合。在职荣誉军人的每年荣誉金标准为属于一等残废者猪肉60斤,二等中级残废者猪肉40斤;二等乙级30斤;三等甲级20斤;三等乙级15斤。在荣军教养院、荣校学习者、特等60斤、一等40斤、二等甲级30斤,二等乙级20斤,三等甲级15斤,三等乙级12斤。退伍的荣军,除享受荣誉金外,并按年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特等,荣誉金猪肉60斤,补助费高粱米1000斤,照领终身,一等、荣誉金猪肉40斤,补助费高粱米800斤,照领终身;二等甲级,荣誉金猪肉30斤,照领终身,补助费高粱米600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二等乙级,荣誉金猪肉20斤,照领终身,补助费高粱米400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级及乙级,荣誉金均为猪肉60斤,补助费分别为高粱米800斤及600斤,荣誉金及补助费均只发一年一次发完。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在抚恤期间死亡,除已领者外,再一次发给其家属烈士抚恤粮之半数。对年老病弱军人退伍发给其安家粮,入伍一年,高粱米200斤,每多一年增发100斤。烈士抚恤标准为高粱米2000斤,游牧区以绵羊一只折高粱米200斤发给。(2)1949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又颁发《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办法》及《战勤民工抚恤暂行办法》均基本比照上述“办法”及“条例”执行,对参战伤亡的民工,由政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高粱米1500斤。(3)1950年12月及1952年1月,内务部两次颁发《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优待抚恤标准》及《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对两项抚恤标准,逐步调整提高。(具体标准附后)。(4)195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颁《内蒙古自治区非战争勤务人员因公伤亡抚恤、损坏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因公死亡者,棺葬费在不超过600斤范围内实报实销;因伤致残者给予一次性抚恤,特等2000斤,一等1500斤,二等甲级1000斤,二等乙级800斤,三等甲级500斤,三等乙级300斤,因公伤病医药费实报实销,对损坏之车辆、牲畜酌予补偿。

    1953年,抚恤支出158万元,比1952年增长1倍。是年1月,内务部又修订了各项优待抚恤标准、改变以粮食计算为货币计算,并对标准稍加调整(注:全国除极个别地区粮食价格较高者外,一般均有所提高)。以后年度有所调整。1957年,自治区决定对乌审旗、凉城县、清水河县、丰镇县、和林县、兴和县、宁城县进行烈士追抚工作,经核实审批,1957年抚恤436人,1958年抚恤2031人。1960年,全区荣校、休养院达到7所,复员军人疗养院达到14所,共有床位705张,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达42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定期补助8556人,补助费每人平均18.52元,比1957年提高2元。1965年全区抚恤支出369万元,其中牺牲病故抚恤214人,支出4万元,残废抚恤10 828人,支出68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支出215万元,定期定量补助12 633人,平均补助额38.48元,比1960年提了1倍多,其中城市补助平均67.64元,农村补助平均33.66元;荣校及复员军人疗养院减至7所,经费开支12万元;退休人员851人,退休费35万元。

     

    1977年12月国家对在乡残疾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3-10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革命军人、工作人员、警察参战民兵民工

    520元

    460元

    480

    460400

    430

    260230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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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支出(1949—2001)

    社会保障支出(1949—2001)

    发布时间:2019-03-19 来源:内蒙古地方志办公室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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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动等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是政府行为,财政为政府行使职能,所以,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50年来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即1950—1959年的初创阶段;1958—1966年的健全阶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瘫痪阶段;1977—1989年调整阶段;1988—2001年改革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一是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了,项目增多了,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为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建立并逐步健全了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使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很好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多,在这里只就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救灾支出的情况,谈谈内蒙古财政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作用。

      一、抚恤支出

      抚恤支出是财政必须保证的支出。1949—1987年累计支出2.54亿元。1949—1952年支出207万元,其中,残疾抚恤费36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65万元,事业单位经费49万元。当时内蒙古(包括原绥远省)有革命荣誉军人学校(教养院)2所,休养员450人,荣军农场一处(后改教养院),休养员41人,当时执行的主要条例标准有:(1)1949年9月24日内蒙古政府制颁的《内蒙古自治区荣病军人退伍抚恤优待暂行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抚恤条例》。办法中规定,荣军应享受之待遇,皆以猪肉与高粱米作标准,如折发现款时,应按当地公营贸易机关公定价格折合。在职荣誉军人的每年荣誉金标准为属于一等残废者猪肉60斤,二等中级残废者猪肉40斤;二等乙级30斤;三等甲级20斤;三等乙级15斤。在荣军教养院、荣校学习者、特等60斤、一等40斤、二等甲级30斤,二等乙级20斤,三等甲级15斤,三等乙级12斤。退伍的荣军,除享受荣誉金外,并按年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特等,荣誉金猪肉60斤,补助费高粱米1000斤,照领终身,一等、荣誉金猪肉40斤,补助费高粱米800斤,照领终身;二等甲级,荣誉金猪肉30斤,照领终身,补助费高粱米600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二等乙级,荣誉金猪肉20斤,照领终身,补助费高粱米400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级及乙级,荣誉金均为猪肉60斤,补助费分别为高粱米800斤及600斤,荣誉金及补助费均只发一年一次发完。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在抚恤期间死亡,除已领者外,再一次发给其家属烈士抚恤粮之半数。对年老病弱军人退伍发给其安家粮,入伍一年,高粱米200斤,每多一年增发100斤。烈士抚恤标准为高粱米2000斤,游牧区以绵羊一只折高粱米200斤发给。(2)1949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又颁发《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办法》及《战勤民工抚恤暂行办法》均基本比照上述“办法”及“条例”执行,对参战伤亡的民工,由政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高粱米1500斤。(3)1950年12月及1952年1月,内务部两次颁发《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优待抚恤标准》及《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对两项抚恤标准,逐步调整提高。(具体标准附后)。(4)195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颁《内蒙古自治区非战争勤务人员因公伤亡抚恤、损坏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因公死亡者,棺葬费在不超过600斤范围内实报实销;因伤致残者给予一次性抚恤,特等2000斤,一等1500斤,二等甲级1000斤,二等乙级800斤,三等甲级500斤,三等乙级300斤,因公伤病医药费实报实销,对损坏之车辆、牲畜酌予补偿。

      1953年,抚恤支出158万元,比1952年增长1倍。是年1月,内务部又修订了各项优待抚恤标准、改变以粮食计算为货币计算,并对标准稍加调整(注:全国除极个别地区粮食价格较高者外,一般均有所提高)。以后年度有所调整。1957年,自治区决定对乌审旗、凉城县、清水河县、丰镇县、和林县、兴和县、宁城县进行烈士追抚工作,经核实审批,1957年抚恤436人,1958年抚恤2031人。1960年,全区荣校、休养院达到7所,复员军人疗养院达到14所,共有床位705张,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达42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定期补助8556人,补助费每人平均18.52元,比1957年提高2元。1965年全区抚恤支出369万元,其中牺牲病故抚恤214人,支出4万元,残废抚恤10 828人,支出68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支出215万元,定期定量补助12 633人,平均补助额38.48元,比1960年提了1倍多,其中城市补助平均67.64元,农村补助平均33.66元;荣校及复员军人疗养院减至7所,经费开支12万元;退休人员851人,退休费35万元。

       

      1977年12月国家对在乡残疾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3-10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因战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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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

      因公

      革命军人、工作人员、警察参战民兵民工

      520元

      460元

      480

      460400

      430

      26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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