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人类自记数以来,统计这一社会活动便随之应运而生。中国的统计活动起源甚早,它是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国家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据历史记载,远在公元前221年的秦统一中国后,全国分为36郡,人口达2000万人。西汉末年,即公元初,人口增加到5900万人,等等。时至今日,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前人积累的浩瀚、丰富的社会、经济、军事、人口等各个方面的统计数据和珍贵的历史资料,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它是了解社会演变的重要史料。
在历史上,《史记·匈奴传》对内蒙古的描写是,“居于北边,随草畜牧而转移,无城郭常居之业”;《列子》对内蒙古的描述则是,“北国之人巾而裘”。《后汉书·乌桓传》里的内蒙古也是“以穹庐为舍,东开向日,食肉而饮酪,以毛毳为衣”。人们更多知道的还是“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这首古老的歌谣。由此可见,内蒙古历史上经济发展与内地农耕经济相比相对落后,大部分地区人烟稀少,有关统计方面的事务也颇为落后。
到明朝末期,蒙古地界分内蒙古和外蒙古,内、外蒙古共含49个旗。现属内蒙古自治区管辖的大部分地区,当时均属山西省疆界之内。
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金太祖高皇帝爱新觉罗氏努尔哈赤建元天命,后改金为清。清朝政府为了达到其统治目的,涉及到许多有关统计方面的事务,但始终没有正式的统计机构。统计事务均归理藩院总管实施,而实施其统计事务由理藩院拟摺上奏皇帝获准后,以上谕或皇令形式敦促有关地方施行,其统计内容包括的范围很广。
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王朝被推翻,在北洋军阀执政期间,涉及到许多统计方面的事务,但没有建立统计机构,开展正式的统计工作。从民国元年(1912年)到民国5年(1916年)期间,中华民国党中央政府各部设立了统计机构(统计科)。在民国3年(1914年)总统府政事堂成立了主计局,统计工作属主计局管辖。民国5年(1916年)撤销政事堂,恢复国务院,在国务院内设立统计局,是全国最高的统计机关。在此期间,含有现属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旗县市的绥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察哈尔省、热河省、甘肃省等地都没有成立统计机构。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建都南京,国民政府各部、委、院设立了统计机构,其中立法院统计处规模最大。当时对地方政府统计组织的设置没有统一要求。民国二12年(193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要求各省市政府设置统计委员会,但绥远省迟迟未动。
从1937年到1945年,8年抗日战争,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1945年)2月1日绥远省政府在国民政府行政院限期成立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法则下,成立了绥远省政府统计室,并令派贾英毅为代理统计室主任。统计室成立后,其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均由统计室办理。
民国36(1947年)6月1日,筹备成立了绥远省统计处。备案编制达34人,后因国民政府为发挥统计工作效能,紧缩各省市机构,绥远省统计处与会计处合并,成立主计处,定编20人为限。
绥远省辖区内统计工作的开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统计室成立前,几乎全部的统计工作是由党中央政府进行派员调查,其自身不作任何调查。第二阶段为统计室成立以后,除执行党中央国民政府主计部门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外,自身也进行调查,并进行资料提供、资料分析工作。如民国34年(1945年),傅作义令原绥远省主席董其武对绥远地区的土地、人口、资源等情况进行调查。绥远省单独进行了调查。
在第二阶段,对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方面的工作也逐步展开,如从民国33年(1944年)开始,查编了各种物价指数:公务员生活指数、趸售国货指数、零售国货指数、机关办公用品物价指数等。到民国36年(1947年)6月开始,所编指数都是按月查编。对各类重要统计资料,每半年为一期,编制统计手册。自民国33年(1944年)6月起为加强统计知识介绍,编印了统计知识月刊。自民国37年(1948年)元月起绥远省统计处将其改名为《绥远统计》月刊,正式刊行,直到国民党政府逃离大陆为止。
中华民国时期的统计,尽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强调统计制度的“超然性”,包括统计组织和人员的“独立性”,但其“超然”和“独立”只是停留在文字规定上的形式而已。由于民国政府日益腐败,经济濒临崩溃,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地方政府根本不能致力于建设,因而原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统计机构,虽然也做了一些统计工作,却并没有给我们后人留下更多的遗产。
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中华民国统计工作在内蒙古辖区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为了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在党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设立了统计处,逐步开展统计工作。1952年12月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1953年3月正式成立绥远省统计局,隶属于绥远省人民政府领导。1953年蒙绥合署办公,1954年1月,绥远省统计局正式合并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适应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始了有组织有领导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统计机构,从自治区到盟市、旗县各级政府,从区直机关到各盟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大都建立了统计机构,并配备了一定的专、兼职统计干部。普遍建立了农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与邮电业、商业、物资、劳动工资、文教卫生等方面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统计报表制度,并开始编制各种物价指数,如国货趸售物价指数、国货零售物价指数、公务员生活物价指数等。为掌握国民经济的统计数据,进行了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经济调查,如农作物实产调查,地方工业调查,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普查,物资库存调查、职工工资调查等。为彻底了解农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还进行了农产品产量调查,农民家计调查。1953年5月,根据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1957年,初步整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全区统计工作初具规模,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人民日报》发表了《统计工作的两种做法》的社论,认为统计工作也有冷冷清清和轰轰烈烈两种做法。同年6月下旬,国家统计局在河北省保定市召开全国统计工作现场会议,提出在统计工作领域批判教条主义和统计工作要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大搞群众运动等口号。内蒙古统计局也在“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下,兴起“全党全民办统计”,违背了统计工作的客观规律,削弱了专业统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国家统计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在“以钢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只注重钢铁生产统计,忽略了整个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的搜集和平衡统计资料的应用。有些地区及基层单位任意修改统计方法制度和篡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当时流行的“浮夸风”,虽然许多统计工作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有程度不同的抵制,但是大部分重要统计数字,特别是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农产量等数字存在着严重的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1960年,中共中央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经济情况迅速好转。在统计工作上一度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使统计工作恢复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重新发挥统计工作在国家建设中的应有作用,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63年3月,国家统计局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拟定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各级党政领导认真贯彻了《决定》和《条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统计制度和方法开展工作。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直接上报,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负责人负责,各级党政部门对上报的统计数据有异议,则另行上报。在这一时期,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各统计业务部门转变了作风,坚决抵制了篡改、虚报统计数字的行为,有力地推进了各级统计部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1963年在内蒙古统计局内除成立了综合、农业、工业等处和办公室外,还成立了全国农产量调查总队内蒙古分队,并首次开展了农作物实割实测的抽样调查。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还进行了大量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这是内蒙古统计工作在调查方法上的重大突破。
1964年8月,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号召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搞调查研究。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全国普遍开展了“四清”运动。从各级干部中抽调人员蹲点,内蒙古统计局大批人员被抽调下厂、下乡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业务蹲点。这次运动对统计工作而言,尽管也对基层情况了解加深,对基层统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教训,但由于当时的环境与条件的限制,收效甚微。
1966年5月,内蒙古统计局的机构从小到大,统计专业力量从弱到强,工作人员已达120多人。建立了工业、交通、农牧业、财贸、基建、物资、劳动工资6大专业统计,处室增加到11个。
1966年“5·16通知”之后,“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全盘否定了自治区成立后19年的统计工作,各项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到1968年秋内蒙古统计局被撤销。1969年12月19日全区实行军管,该时期只留1人搞统计。从1966年5月到1969年,全区的统计工作几乎中断,集中统一的统计方法制度遭到彻底破坏。直到1970年,周恩来总理提出:“统计工作不能取消,统计机构还要有,基本统计还是要搞的,但不要搞繁琐哲学”的指示下达后,统计工作才逐步得以恢复。
1972年10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恢复,工作人员30人。统计工作也随之逐步开展,6个专业处室正常开展统计业务工作。1974~1976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对旗县提出了关于充实人民公社和基层统计力量的要求,从而加强了农村统计工作,以实际行动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保证了这一时期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反党集团,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使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统计工作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最好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的指引下,统计工作拨乱反正,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坚持了实事求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
2.统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轨道。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深入贯彻执行1983年12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依法整顿和加强了统计工作,成立了统计法规宣传、执法机构,开展了统计法规检查,充实加强了统计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了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3.围绕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统计体制的改革,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1985年开始实行各级统计局编制和经费由地方划归国家统计局统一划拨、统一管理。改革了统计制度方法,充实了统计内容,建立了有关综合平衡的国民收入统计、地方综合财政统计和经济效益统计等。1993年实施了《以自动化为先导的综合配套改革》,以信息自动化建设为依托,走统计报表、数据集约化处理的路子,探索实现“统计工作计算机化”的具体途径,真正提高了统计工作的技术装备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统计制度,即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按计算机处理需要为前提,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规范化,分类、代码标准化。结合上述改革,按统计工作流程科学的划分了处室的工作职能,实施了统计机构改革,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的核算、管理,形成了手段先进、制度科学、机构高效运转的统计工作新模式,用以取代沿袭四十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品统计、专业分割、手工操作的旧模式。
4.加强了统计建设,使统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高。通过整顿和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了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工作制度;开展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处理违法案件,清理和简化统计报表;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加强统计干部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提高的工作。加强了统计学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开展了统计科学研究活动。加强了统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建设。采取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等各种措施,使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得到不断地提高,跻身于全国统计系统的先进行列。
5.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党和政府制定政策和编制计划的需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规模、水平、重要比例关系,经济效益,人民生活水平、经济结构、产品质量等问题,系统地整理编印了《内蒙古统计年鉴》和不同时期的综合和专业统计资料。从1988年开始,每年编辑一本《内蒙古统计年鉴》并在全国发行。在统计分析研究方面,不定期地出版《统计报告》、《内蒙古信息》和《统计内参》等资料,从1987年开始公开出版了《内蒙古统计》双月刊,为广大统计工作者提供了撰写统计分析、作好统计研究工作的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内蒙古各级统计机构逐步形成了集中统一、比较健全的统计体制。到1997年底,内蒙古统计局设有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职能处室即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制度方法处、法规监察处、组织指导处、调查处、数据处理处、信息管理处、宏观经济处、国民经济核算处、产业处。事业单位有准厅局级的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及处级的统计科研所、咨询服务中心、培训中心、记者站、计算中心、粮农中心、机关事务中心和统计局印刷厂。
各盟市均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旗、县、市、区也成立统计机构。
对于各业务部门和自治区级企业事业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专门的计划统计处或计划财务处,管理和从事统计工作。例如交通厅、农业厅、畜牧厅等20余个单位都设有计划统计处,教育厅等10余个单位,设有计划财务处专管统计等,包钢等10余个大型企业设有统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内蒙古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发挥了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区各级统计机构通过各种调查方法,搜集和提供了以下各方面的统计资料:农业、工业、国内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固定资产投资、物资能源、对外贸易、财政金融保险、物价、劳动工资、科教文卫、体育、环保、气象、公共事业、旅游业、民政、政法、人民生活、人口和计划生育、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等。对于以上各方面的统计资料的调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按旬、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上报和提供,为制定政策和计划、检查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另外根据其统计数据,系统地、全面地整理出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历史性资料,借以研究经济发展的规律性,为编制长期计划,搞好综合平衡,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分析、提供专题分析报告,对及时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采取不同形式公布一些重要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扩大了统计工作的服务面,并接受了群众监督,使统计信息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
从1987年以来,统计基础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内蒙古统计局在统计体制改革,转变职能,改变统计手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建立了卓资县、丰镇县、凉城县等三个县级统计委员会,全区大多数乡镇(苏木)都成立了统计工作站,加强了县级及县以下统计部门的综合职能,增强了协调组织能力,提高了数据质量。在农村牧区,过去由于统计基础薄弱,导致某些重要数据不够准确,困扰统计工作全面发展。统计改革后,全区农村牧区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在乡镇(苏木)建立统计站的基础上,村(嘎查)建立了统计组,许多盟市和旗县由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制定了农村和牧区统计“一套表”,统一了统计数据;推行农村牧区统计规范化,理顺了统计工作程序;健全台账制度,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统计人员行为。城市统计工作的改革,一是各市辖区建立统计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其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相应地配备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二是在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广泛推行统计规范化,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了兼职统计人员,厂部以综合统计部门为中心建立了各处(科)室统计资料供应制度,车间、班组健全原始记录,生产、质量、消耗、劳动等各项数字有根有据,保证准确和统一;三是转变统计职能,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在保证完成上级统计报表任务的同时,加大为地方、为社会服务的力度,强化了统计职能。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对其进行修正,形成较完善的五章三十七条的统计法规。各级人大和政府相继制定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初步建成了全区性的统计法规系统。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各级统计部门的法制机构,配备和培训了统计法制人员。自治区和盟市及一些旗县成立了统计法规检查处、科。各业务部门和未设专门科室的旗县统计部门也配备了专门从事统计法制检查人员。制定了统计违法举报和相应的检查处理办法,对保障统计数字准确、维护统计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使统计法制监督取得了重大进展,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统计工作都以它特有的功能和地位存在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了统计机构。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了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为推动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为创建社会主义统计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50年来,内蒙古统计事业历经曲折,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当前统计工作在某些方面仍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统计改革和建设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是统计工作永恒的主题。
展望未来,统计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重要,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将会出现光辉灿烂的前景。经过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工作人员的艰苦奋斗,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工作一定会在产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道路上,不断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再创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概述
人类自记数以来,统计这一社会活动便随之应运而生。中国的统计活动起源甚早,它是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国家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据历史记载,远在公元前221年的秦统一中国后,全国分为36郡,人口达2000万人。西汉末年,即公元初,人口增加到5900万人,等等。时至今日,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前人积累的浩瀚、丰富的社会、经济、军事、人口等各个方面的统计数据和珍贵的历史资料,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它是了解社会演变的重要史料。
在历史上,《史记·匈奴传》对内蒙古的描写是,“居于北边,随草畜牧而转移,无城郭常居之业”;《列子》对内蒙古的描述则是,“北国之人巾而裘”。《后汉书·乌桓传》里的内蒙古也是“以穹庐为舍,东开向日,食肉而饮酪,以毛毳为衣”。人们更多知道的还是“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这首古老的歌谣。由此可见,内蒙古历史上经济发展与内地农耕经济相比相对落后,大部分地区人烟稀少,有关统计方面的事务也颇为落后。
到明朝末期,蒙古地界分内蒙古和外蒙古,内、外蒙古共含49个旗。现属内蒙古自治区管辖的大部分地区,当时均属山西省疆界之内。
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金太祖高皇帝爱新觉罗氏努尔哈赤建元天命,后改金为清。清朝政府为了达到其统治目的,涉及到许多有关统计方面的事务,但始终没有正式的统计机构。统计事务均归理藩院总管实施,而实施其统计事务由理藩院拟摺上奏皇帝获准后,以上谕或皇令形式敦促有关地方施行,其统计内容包括的范围很广。
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王朝被推翻,在北洋军阀执政期间,涉及到许多统计方面的事务,但没有建立统计机构,开展正式的统计工作。从民国元年(1912年)到民国5年(1916年)期间,中华民国党中央政府各部设立了统计机构(统计科)。在民国3年(1914年)总统府政事堂成立了主计局,统计工作属主计局管辖。民国5年(1916年)撤销政事堂,恢复国务院,在国务院内设立统计局,是全国最高的统计机关。在此期间,含有现属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旗县市的绥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察哈尔省、热河省、甘肃省等地都没有成立统计机构。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建都南京,国民政府各部、委、院设立了统计机构,其中立法院统计处规模最大。当时对地方政府统计组织的设置没有统一要求。民国二12年(193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要求各省市政府设置统计委员会,但绥远省迟迟未动。
从1937年到1945年,8年抗日战争,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1945年)2月1日绥远省政府在国民政府行政院限期成立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法则下,成立了绥远省政府统计室,并令派贾英毅为代理统计室主任。统计室成立后,其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均由统计室办理。
民国36(1947年)6月1日,筹备成立了绥远省统计处。备案编制达34人,后因国民政府为发挥统计工作效能,紧缩各省市机构,绥远省统计处与会计处合并,成立主计处,定编20人为限。
绥远省辖区内统计工作的开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统计室成立前,几乎全部的统计工作是由党中央政府进行派员调查,其自身不作任何调查。第二阶段为统计室成立以后,除执行党中央国民政府主计部门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外,自身也进行调查,并进行资料提供、资料分析工作。如民国34年(1945年),傅作义令原绥远省主席董其武对绥远地区的土地、人口、资源等情况进行调查。绥远省单独进行了调查。
在第二阶段,对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方面的工作也逐步展开,如从民国33年(1944年)开始,查编了各种物价指数:公务员生活指数、趸售国货指数、零售国货指数、机关办公用品物价指数等。到民国36年(1947年)6月开始,所编指数都是按月查编。对各类重要统计资料,每半年为一期,编制统计手册。自民国33年(1944年)6月起为加强统计知识介绍,编印了统计知识月刊。自民国37年(1948年)元月起绥远省统计处将其改名为《绥远统计》月刊,正式刊行,直到国民党政府逃离大陆为止。
中华民国时期的统计,尽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强调统计制度的“超然性”,包括统计组织和人员的“独立性”,但其“超然”和“独立”只是停留在文字规定上的形式而已。由于民国政府日益腐败,经济濒临崩溃,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地方政府根本不能致力于建设,因而原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统计机构,虽然也做了一些统计工作,却并没有给我们后人留下更多的遗产。
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中华民国统计工作在内蒙古辖区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为了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在党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设立了统计处,逐步开展统计工作。1952年12月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1953年3月正式成立绥远省统计局,隶属于绥远省人民政府领导。1953年蒙绥合署办公,1954年1月,绥远省统计局正式合并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适应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始了有组织有领导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统计机构,从自治区到盟市、旗县各级政府,从区直机关到各盟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大都建立了统计机构,并配备了一定的专、兼职统计干部。普遍建立了农业、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与邮电业、商业、物资、劳动工资、文教卫生等方面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及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统计报表制度,并开始编制各种物价指数,如国货趸售物价指数、国货零售物价指数、公务员生活物价指数等。为掌握国民经济的统计数据,进行了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经济调查,如农作物实产调查,地方工业调查,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普查,物资库存调查、职工工资调查等。为彻底了解农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还进行了农产品产量调查,农民家计调查。1953年5月,根据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1957年,初步整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全区统计工作初具规模,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人民日报》发表了《统计工作的两种做法》的社论,认为统计工作也有冷冷清清和轰轰烈烈两种做法。同年6月下旬,国家统计局在河北省保定市召开全国统计工作现场会议,提出在统计工作领域批判教条主义和统计工作要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大搞群众运动等口号。内蒙古统计局也在“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下,兴起“全党全民办统计”,违背了统计工作的客观规律,削弱了专业统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国家统计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在“以钢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只注重钢铁生产统计,忽略了整个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的搜集和平衡统计资料的应用。有些地区及基层单位任意修改统计方法制度和篡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当时流行的“浮夸风”,虽然许多统计工作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有程度不同的抵制,但是大部分重要统计数字,特别是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农产量等数字存在着严重的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1960年,中共中央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经济情况迅速好转。在统计工作上一度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使统计工作恢复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重新发挥统计工作在国家建设中的应有作用,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63年3月,国家统计局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拟定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各级党政领导认真贯彻了《决定》和《条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任务、统计制度和方法开展工作。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直接上报,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负责人负责,各级党政部门对上报的统计数据有异议,则另行上报。在这一时期,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各统计业务部门转变了作风,坚决抵制了篡改、虚报统计数字的行为,有力地推进了各级统计部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1963年在内蒙古统计局内除成立了综合、农业、工业等处和办公室外,还成立了全国农产量调查总队内蒙古分队,并首次开展了农作物实割实测的抽样调查。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还进行了大量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这是内蒙古统计工作在调查方法上的重大突破。
1964年8月,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号召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搞调查研究。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全国普遍开展了“四清”运动。从各级干部中抽调人员蹲点,内蒙古统计局大批人员被抽调下厂、下乡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业务蹲点。这次运动对统计工作而言,尽管也对基层情况了解加深,对基层统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教训,但由于当时的环境与条件的限制,收效甚微。
1966年5月,内蒙古统计局的机构从小到大,统计专业力量从弱到强,工作人员已达120多人。建立了工业、交通、农牧业、财贸、基建、物资、劳动工资6大专业统计,处室增加到11个。
1966年“5·16通知”之后,“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全盘否定了自治区成立后19年的统计工作,各项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到1968年秋内蒙古统计局被撤销。1969年12月19日全区实行军管,该时期只留1人搞统计。从1966年5月到1969年,全区的统计工作几乎中断,集中统一的统计方法制度遭到彻底破坏。直到1970年,周恩来总理提出:“统计工作不能取消,统计机构还要有,基本统计还是要搞的,但不要搞繁琐哲学”的指示下达后,统计工作才逐步得以恢复。
1972年10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恢复,工作人员30人。统计工作也随之逐步开展,6个专业处室正常开展统计业务工作。1974~1976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对旗县提出了关于充实人民公社和基层统计力量的要求,从而加强了农村统计工作,以实际行动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保证了这一时期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反党集团,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使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统计工作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最好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的指引下,统计工作拨乱反正,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坚持了实事求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
2.统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轨道。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深入贯彻执行1983年12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依法整顿和加强了统计工作,成立了统计法规宣传、执法机构,开展了统计法规检查,充实加强了统计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了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3.围绕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统计体制的改革,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1985年开始实行各级统计局编制和经费由地方划归国家统计局统一划拨、统一管理。改革了统计制度方法,充实了统计内容,建立了有关综合平衡的国民收入统计、地方综合财政统计和经济效益统计等。1993年实施了《以自动化为先导的综合配套改革》,以信息自动化建设为依托,走统计报表、数据集约化处理的路子,探索实现“统计工作计算机化”的具体途径,真正提高了统计工作的技术装备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统计制度,即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按计算机处理需要为前提,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规范化,分类、代码标准化。结合上述改革,按统计工作流程科学的划分了处室的工作职能,实施了统计机构改革,从而进一步加强对宏观经济的核算、管理,形成了手段先进、制度科学、机构高效运转的统计工作新模式,用以取代沿袭四十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品统计、专业分割、手工操作的旧模式。
4.加强了统计建设,使统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明显提高。通过整顿和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了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工作制度;开展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处理违法案件,清理和简化统计报表;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加强统计干部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提高的工作。加强了统计学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开展了统计科学研究活动。加强了统计计算技术的现代化建设。采取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等各种措施,使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得到不断地提高,跻身于全国统计系统的先进行列。
5.统计资料的加工整理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党和政府制定政策和编制计划的需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规模、水平、重要比例关系,经济效益,人民生活水平、经济结构、产品质量等问题,系统地整理编印了《内蒙古统计年鉴》和不同时期的综合和专业统计资料。从1988年开始,每年编辑一本《内蒙古统计年鉴》并在全国发行。在统计分析研究方面,不定期地出版《统计报告》、《内蒙古信息》和《统计内参》等资料,从1987年开始公开出版了《内蒙古统计》双月刊,为广大统计工作者提供了撰写统计分析、作好统计研究工作的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内蒙古各级统计机构逐步形成了集中统一、比较健全的统计体制。到1997年底,内蒙古统计局设有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职能处室即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制度方法处、法规监察处、组织指导处、调查处、数据处理处、信息管理处、宏观经济处、国民经济核算处、产业处。事业单位有准厅局级的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及处级的统计科研所、咨询服务中心、培训中心、记者站、计算中心、粮农中心、机关事务中心和统计局印刷厂。
各盟市均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旗、县、市、区也成立统计机构。
对于各业务部门和自治区级企业事业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专门的计划统计处或计划财务处,管理和从事统计工作。例如交通厅、农业厅、畜牧厅等20余个单位都设有计划统计处,教育厅等10余个单位,设有计划财务处专管统计等,包钢等10余个大型企业设有统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内蒙古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发挥了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区各级统计机构通过各种调查方法,搜集和提供了以下各方面的统计资料:农业、工业、国内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固定资产投资、物资能源、对外贸易、财政金融保险、物价、劳动工资、科教文卫、体育、环保、气象、公共事业、旅游业、民政、政法、人民生活、人口和计划生育、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等。对于以上各方面的统计资料的调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按旬、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上报和提供,为制定政策和计划、检查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另外根据其统计数据,系统地、全面地整理出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历史性资料,借以研究经济发展的规律性,为编制长期计划,搞好综合平衡,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分析、提供专题分析报告,对及时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采取不同形式公布一些重要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扩大了统计工作的服务面,并接受了群众监督,使统计信息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
从1987年以来,统计基础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内蒙古统计局在统计体制改革,转变职能,改变统计手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建立了卓资县、丰镇县、凉城县等三个县级统计委员会,全区大多数乡镇(苏木)都成立了统计工作站,加强了县级及县以下统计部门的综合职能,增强了协调组织能力,提高了数据质量。在农村牧区,过去由于统计基础薄弱,导致某些重要数据不够准确,困扰统计工作全面发展。统计改革后,全区农村牧区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在乡镇(苏木)建立统计站的基础上,村(嘎查)建立了统计组,许多盟市和旗县由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制定了农村和牧区统计“一套表”,统一了统计数据;推行农村牧区统计规范化,理顺了统计工作程序;健全台账制度,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统计人员行为。城市统计工作的改革,一是各市辖区建立统计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其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相应地配备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二是在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广泛推行统计规范化,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了兼职统计人员,厂部以综合统计部门为中心建立了各处(科)室统计资料供应制度,车间、班组健全原始记录,生产、质量、消耗、劳动等各项数字有根有据,保证准确和统一;三是转变统计职能,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在保证完成上级统计报表任务的同时,加大为地方、为社会服务的力度,强化了统计职能。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对其进行修正,形成较完善的五章三十七条的统计法规。各级人大和政府相继制定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初步建成了全区性的统计法规系统。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各级统计部门的法制机构,配备和培训了统计法制人员。自治区和盟市及一些旗县成立了统计法规检查处、科。各业务部门和未设专门科室的旗县统计部门也配备了专门从事统计法制检查人员。制定了统计违法举报和相应的检查处理办法,对保障统计数字准确、维护统计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使统计法制监督取得了重大进展,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统计工作都以它特有的功能和地位存在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健全了统计机构。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充分发挥了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为推动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为创建社会主义统计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50年来,内蒙古统计事业历经曲折,走过了不平坦的道路。当前统计工作在某些方面仍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统计改革和建设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是统计工作永恒的主题。
展望未来,统计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重要,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将会出现光辉灿烂的前景。经过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工作人员的艰苦奋斗,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工作一定会在产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道路上,不断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再创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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