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北与蒙古、俄罗斯两国接壤,并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等省区毗邻。东起大兴安岭,西抵阿尔泰山东麓,北倚蒙古高原,南连黄土高原、华北平原,向东过渡到东北平原。全区东西走向狭长,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人口2300余万,其中蒙古族380余万,占人口总数的16%左右,汉族占83%左右,其余为回、朝鲜、满、藏、壮、苗、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地处大青山南麓的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首府所在地,也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全区辖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
内蒙古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游牧民族的生息摇篮,最早建立的政权组织是匈奴政权。战国时期,中原北部各地方政权也将统治区扩大到了今内蒙古地区。其后,又有乌桓、鲜卑、柔然、突厥、回鹘、契丹、蒙古等北方民族在这里建立过民族政权或地方性官府。秦汉、魏晋、北朝、隋唐、辽金西夏、元、明等王朝也都在今内蒙古地区建立过各级地方政权。其中,拓跋鲜卑建立的北魏王朝和蒙古建立的元王朝,党中央政权都曾设在今内蒙古境内,即北魏前期都城盛乐(今和林格尔县境内)和元初都城、元代上都开平(今正蓝旗境内)。契丹建立的辽王朝,党中央政权则一直设立在今内蒙古境内,即辽上京(今巴林左旗境内)和辽中京(今宁城县境内)。
清代,清王朝在内蒙古地区实行“蒙汉分治”的特殊地方行政制度,设立了隶属系统、体制和职权各异的3种地方政权。一是被称为“外藩蒙古”的6盟(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49旗和阿拉善、额济纳旗,为军政合一体制,以旗为单位直属清王朝,由王公札萨克世袭统治,同时分归各地驻防(旗)将军、都统监督统摄。设在内蒙古境内的旗官署有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兼辖内蒙古各蒙旗的有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和热河、察哈尔都统。二是由各地驻防都统、副都统直接统领管辖的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呼伦贝尔等部各旗,也是军政合一体制,各旗内部事务亦由本旗官员(总管、参领等)自行管理。三是内蒙古地区管辖汉民的地方政府即各邻省设在内蒙古境内的制同内地的道府和厅(州)县。其中主要有:山西省归绥道(驻归化城)所辖“口外七厅”(归化、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萨拉齐、丰镇、宁远),直隶省口北道所辖“口北三厅”(张家口、多伦诺尔、独石口),直隶省承德府所辖赤峰等州县,盛京奉天府属昌图等厅。在这种蒙汉杂居、旗县(厅)交叉重叠的特殊地区,统治体制则是旗管蒙民,县(厅)管汉民。清末,清王朝改变对蒙古地区政策,在内蒙古境内增设更多的厅县。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东北改为行省制,哲里木盟和呼伦贝尔、西布特哈地区分别划入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辖境。奉天省在哲里木地区设立了洮昌道和醴泉(今突泉)等县,黑龙江省在呼伦贝尔设立了呼伦道和胪滨府(今满洲里)、呼伦厅(今海拉尔)。
中华民国政府时期,在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划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3个特别区,都统为军政合一主官,直属党中央政府,为准一级地方行政建制,但蒙古盟旗原有“自主自治”体制仍然存在。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管辖的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和归化城土默特旗(部),原属山西省的归绥道各厅(后改为县)为绥远特别行政区辖境,都统署驻归绥(今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部划属察哈尔特别区,都统署驻张家口。原热河都统管辖的卓索图、昭乌达两盟及境内各县划属热河特别区,都统署驻承德。
中华民国政府时期,内蒙古地区政局一直动荡,战乱频仍。民国初年,受外蒙古“独立”的影响和沙俄帝国主义的直接干涉,内蒙古地区相继发生了呼伦贝尔“独立”、乌泰“东蒙古独立”和外蒙古军队大规模进犯等事件。为了稳定内蒙古地区的局势,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蒙古待遇条例》,笼络蒙古王公上层,调兵镇压了乌泰“独立”,击退了外蒙古军队,并指令各省区当局软硬兼施召开了西盟王公会议和两次东蒙古王公会议;同俄国交涉签订《关于呼伦贝尔之协定》,使呼伦贝尔由“独立”改为党中央直辖、受黑龙江省监督的“特别区域”。但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实行削弱蒙旗权益、强行开垦蒙地等民族压迫政策,内蒙古地区的民族矛盾一直很尖锐。在国内军阀纷争割据中,除内蒙古东部地区一直由奉系军阀统治之外,热河、察哈尔、绥远地区接连成为直、皖、奉、晋、西北军等系军阀混战争夺地对象。仅绥远特别行政区就在民国元年至民国17年(公元1912~1928年)的10余年时间内,更换了分属直系、西北军系、奉系、晋系军阀的12名都统。
民国17年(公元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热河、察哈尔、绥远特别区改为行省,阿拉善、额济纳2旗也划属新设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境。至此,原内蒙古较统一的民族区域被行省正式分割完毕,由东至西分属黑龙江、吉林、辽宁(奉天省改称)、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等7省。其中,只有绥远省政府和辖区完全在原内蒙古自治区域内。
国民政府将内蒙古地区全部改为行省并增设县治,压制、削弱蒙旗和继续开垦蒙地等政策,激起了蒙古族各阶层的普遍反对。民国17年(公元1928年)开始的反改省求自治运动,迫使国民政府于民国19年(公元1930年)在南京召开全国性蒙古会议,通过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定内蒙古盟(部)旗体制和职权范围一仍其旧,各盟、部和特别旗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不受各行省辖治。民国22年(公元1933年),引发了由于有关各省继续压制、干预各蒙旗事务,由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札萨克亲王德穆楚克栋鲁普主导发动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蒙古自治办法原则》,批准在乌兰察布盟百灵庙(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所在地)成立了直属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管辖内蒙古未沦陷地区各盟部旗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百灵庙蒙政会)。百灵庙蒙政会成立后,盟旗与省辖区在职权范围等方面的矛盾并未解决,不断与绥远省当局发生冲突,受到省方压制。民国25年(公元1936年)2月,绥远省当局报请国民政府批准,在省会归绥成立了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绥境蒙政会)。是年7月,国民政府又宣布成立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察境蒙政会),同时撤销了百灵庙蒙政会。
民国20年(公元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侵占东三省。民国22年(公元1933年),热河省沦陷。伪满洲国在内蒙古东部取消盟(部)一级建制,改建为兴安北、南、东、西4个分省,直接隶属伪满洲国党中央政府的兴安局(后改称蒙政部)。兴安北分省辖呼伦贝尔(今呼伦贝尔盟西部)地区,分省公署驻海拉尔;兴安东分省辖西布特哈(今呼伦贝尔盟东部)地区,分省份署驻扎兰屯;兴安南分省辖哲里木盟大部地区,分省公署初设于辽源(今吉林双辽),后移驻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兴安西分省辖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北部,分省公署驻开鲁。昭乌达盟南部的卓索图盟各旗,划属热河和锦州2省,称为“锦热蒙旗”。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兴安各分省又取消“分”字,改为兴安东、西、南、北4个省。民国32年(公元1943年),日伪政权又将兴安4省合并成立兴安总省,总省公署驻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下辖兴安东、南、西3个行政公署和兴安北省公署。
为了强化殖民统治,日本侵略者在兴安各省公署、旗政府普遍设立掌握实权的日本参与官、参事官和警、宪、特组织,并实行所谓的“特权奉上”和“蒙地奉上”政策。“特权奉上”即取消王公札萨克的世袭统治特权(各省、旗主官均改为选任的省长、旗长);“蒙地奉上”即将原属蒙旗并早已开垦设县地区划归“国有”,不再征收“蒙租”。
民国26年(公元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军又侵占了察哈尔全省和绥远省大部地区,在归绥(后改称厚和豪特市)操纵成立了以德穆楚克栋鲁普为首的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下辖绥远沦陷区和察哈尔省大部。民国28年(公元1939年),为便于殖民统治,日本侵略军又将伪蒙古和察南、晋北3个伪政权合并为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政府驻地迁至张家口。伪蒙疆政权将原有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和察哈尔盟改建为正式的地方行政建制,并设立盟公署。同时将绥东4旗和土默特旗地区的各旗县合并,建立巴彦塔拉盟,盟公署驻厚和豪特市。伪蒙疆政府各部门和各盟旗也普遍设有日本参事官和顾问,或由日本人直接出任正职和副职,掌握实权。
抗日战争时期,绥远省政府迁至未沦陷的后套陕坝镇(今杭锦后旗),省政府主席傅作义兼任第八战区副司令长官,管辖后套和伊克昭盟地区军民并指挥他们进行抗战。
民国27年(公元193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西战动总会晋察绥边区工作委员会(简称总动委会)随八路军120师大青山支队挺进绥远敌占区,在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代行地方政府职能,并于民国28年(公元1939年)分别建立了绥西、绥中、绥东3个地区专署。民国29年(1940年)8月,总动委会改建为晋绥游击区行政公署驻绥察行政办事处。民国30年(公元1941年),正式成立了隶属晋绥解放区的绥察行政公署,并于民国32年(公元1943年)改为塞北区行政公署,民国34年(公元1945年)改为绥蒙政府。此外,在今赤峰市南部还建立了隶属晋察冀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承(德)平(泉)宁(城)联合县办事处和宁(城)赤(峰)联合县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地区各抗日民主政府与八路军及各抗日武装密切配合,坚持抗日游击战争,广泛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前赴后继,浴血抗战,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抗敌御侮、气吞山河的壮丽篇章,成为内蒙古地区坚持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
民国34年(公元1945年)8月8日和8月10日,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先后对日宣战,苏蒙联军攻入内蒙古中、东部沦陷区,饱受日本殖民统治之苦的内蒙古各民族人民获得解放。抗日战争胜利后,急剧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促使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再次兴起,组建了一批局部性地区民族自治政权,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在海拉尔成立了呼伦贝尔地方自治政府,在兴安盟王爷庙成立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内蒙古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委派云泽(乌兰夫)等大批干部在晋察冀解放区首府所在地张家口组建了半政权、半群众团体性质的组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统一领导和开展内蒙古地区蒙古民族民主解放斗争。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开始陆续派遣干部分赴察哈尔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等地,宣传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各项方针、政策,筹备和成立联合会各盟旗分、支会,开展自治运动,并逐步在察哈尔和锡林郭勒盟解放区建立了一批盟旗民主政权。为培养蒙古族军政干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在张家口创办了内蒙古军政学院,在赤峰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院;为发展经济,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实业公司,开发资源,发展生产,改良畜牧,组织合作事业和土特产加工等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实体,成为在国民党经济封锁和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为牧民输入日用生活必需品、收购与输出土特产品的商业机构,受到牧民的欢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特别是通过民国35年(公元1946年)的“四•三”会议(即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先后取消、合并、统一了其他几个地方民族自治政权,于民国36年(公元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时辖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首府设在乌兰浩特市。民国38年(1949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及东北局的决定,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将当时属热河省的昭乌达盟和属辽北省的哲里木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民国36年(公元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正式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告“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1月5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召开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立即在内蒙古解放区农村发动土地改革运动。11月底,内蒙古自治政府和各相邻解放区陆续抽调干部组成工作队,深入农村,发动群众,土地改革在兴安盟、纳文慕仁盟、呼伦贝尔盟农村陆续展开。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农村也在辽北省和热河省的领导下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民国37年(公元1948年)6月,内蒙古东部解放区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
民国36年(公元1947年)11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在牧区进行民主改革,民主改革废除了各种形式的超经济剥削以及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王公、牧主的政治统治被摧毁。“牧场公有,放牧自由”政策的实施,打破了数百年来王公、牧主霸占大量优良牧场的封建特权;“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的实施,使牧主的部分牲畜以工资的形式转移到无畜、少畜的牧民手中。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废除了喇嘛和庙仓的一切封建特权,鼓励和提倡青年喇嘛还俗,参加生产劳动。
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和畜牧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民国38年(公元1949年)2月,内蒙古地区首届劳动模范大会在乌兰浩特市召开,出席大会的有来自自治政府所辖区域各民族劳动模范249人。乌兰夫在会上提出了“提高内蒙古农牧业生产,繁荣内蒙古人民经济”的号召。会议还阐明了民国38年(公元1949年)的生产任务及各项具体政策,同时根据内蒙古的地方特点决定大力发展畜产品的加工工业和森林工业。内蒙古解放区各民族农牧民经过土地改革、民主改革以及社会改革等运动后,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提高了革命觉悟,在“发展生产,支援前线”的口号下,展开了空前的大生产运动,有力地支援了解放战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绥远省,国民党军队重占绥远大部分地区,绥远省政府迁回归绥。民国35年(公元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军队曾一度攻占察哈尔、热河等省所辖内蒙古沿边地区,建立了一些国民党政府的地方政权。为了挫败国民党军队的重点进攻,保卫抗日战争的胜利果实,绥蒙解放区党、政、军及各族人民奋起反击,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多次进攻,巩固和扩大了解放区。民国34年(公元1945年),中共晋绥分局派大批干部加强绥蒙解放区的党、政、军建设,绥蒙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在解放区开展了土地改革、反奸反霸运动,群众保家、保田、参军支前热潮高涨。民国37年(公元1948年)10月,在绥蒙区党、政、军的配合下,华北军区和晋绥军区野战部队发起了绥包战役,给绥远国民党军队以沉重打击。民国38年(公元1949年)4月,绥蒙政府划归华北人民政府管辖。6月,绥蒙政府改称绥远省人民政府。与此同时,绥远国民党军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强大的攻势面前,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解决绥远问题的建议,于9月19日通电起义,绥远省和平解放。是年9月23日和9月27日,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札萨克先后宣布和平起义。至此,内蒙古地区全部获得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人民政权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49年12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向张家口搬迁,1950年6月25日搬迁工作全部结束。1949年12月31日,原绥远省人民政府与起义后的原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正式合并,组成新的绥远省人民政府。
1950年,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根据这两个《通则》精神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着重改造旧政权,废除保甲制度和王公贵族的封建特权,通过组织农牧民协会和代表会,初步建立了基层政权。195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旗县以下不设两级政权的决定》,确立了基层政权体制。1952年9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中共绥远省委员会合并为中共中央蒙绥分局,从此,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古地区实行了统一领导。1953年,党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在基层选举试点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普选,通过蒙汉人民的联合选举,选出了统一领导蒙汉人民的基层政权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团结,从而结束了200多年“蒙汉分治”的历史。
1951年,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还在主要城镇和工矿企业开展了民主改革。各地城镇和工矿企业依靠工人阶级,团结一切劳动人民,组织广泛的统一战线,改革企业的领导机构和行政机构,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从而为建立和巩固城镇新的社会秩序,为发展生产和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反革命分子活动十分猖狂,各地匪特肆意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袭击基层政权,杀害干部群众,敲诈勒索,抢劫财产,散布谣言,破坏生产,投毒放火,无恶不作,部分地区交通陷于混乱,一些群众白天不敢下地劳动。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在1950年夏秋组织开展了剿匪肃特斗争。1951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紧密结合社会民主改革和抗美援朝斗争,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安定了社会秩序,从而保证了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恢复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和《关于城市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从1952年1月开始,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了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纯洁了内蒙古地区的国家机关,克服了某些干部进城后沾染的资产阶级腐化堕落的思想,从而使人民政府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对不法资本家进行一次清算,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了一次守法教育,为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在没收官僚资本的敌伪产业、大力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对私营工商业坚决执行了“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和“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动两利”的政策,这一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指导方针,调动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各阶层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一些官商合办的企业,只没收官僚资本,清理敌伪财产,对于民族资本家的股份所有权予以保留,组织行业工会,组建合作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扶助,形成了以国营企业领导的,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5种经济并存的局面和相互补充的多种经济形式,为经济的快速恢复奠定了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把恢复与发展农牧业生产,作为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民主改革、废除封建特权、解放生产力的同时,开展了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牧业生产运动,使蒙汉各族人民在农牧业生产上向着共同发展的道路前进。在农区,大力开展兴修水利、防旱抗旱运动,大力推广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贯彻执行了一系列奖励生产的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增产运动。1952年与1949年相比,播种面积由5840万亩扩大到7420万亩,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的42.5亿斤,增加到69.7亿斤,增长64%。在牧区制定了“自由放牧,增畜保畜”、“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总方针与“牧主牧工两利”政策。为了推动农牧结合,制定和执行了农村牧区互相支援的方针。在半农半牧区,采取了“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步骤地发展生产”的方针。与此同时,还出台了发放牧业贷款、扶助贫苦牧民、对牧民采取低税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增畜保畜措施,开展了防治牧畜疫病工作。全区牲畜总头数由1947年的851.8万头只,增加到1952年的1467.6万头只,增长59.4%。在工交和邮电业方面,新的工业蓬勃发展,建起了包括森工、电力、煤炭、乳品、皮毛、粮油加工、纺织、被服、砖瓦、印刷等工业企业,到1952年,全区工业总产值达1.63亿元;国营商业和合作社的零售额达到1.67亿元,占全区商品零售额的59.8%。为了稳定物价,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了内蒙古人民银行流通券,为恢复和发展农牧业生产、稳定金融物价、畅通城乡牧区物资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恢复经济、培养技术人才,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先后选送一大批有培养前途的在职干部和青年学生到东北工学院、天津矿业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党中央财经学院等全国33所院校进修培养,并于1951年成立了内蒙古畜牧学院和内蒙古师范学院两所高等学府。到1952年,内蒙古地区小学增加到9615所,中学达到24所。同时,全区普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初步改变了内蒙古各地区的卫生面貌。
1952年8月,党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内蒙古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有了一部可以依据的法规,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力保障。1954年1月11~17日,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在归绥市召开,会议着重讨论了中共中央绥蒙分局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建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4项决议。1953年3月6日,绥远省建制正式撤销,原绥远省辖区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195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56年1月1日,国务院根据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二次会议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将原热河省管辖的赤峰县、宁城县、乌丹县和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1956年4月3日,国务院决定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将其合并为巴彦淖尔盟,下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1952年5月31日,鄂伦春自治旗正式宣告成立。1958年8月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正式宣告成立。1958年8月1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正式宣告成立。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地泉、河套两个行政区,将平地泉行政区所辖兴和、丰镇、凉城、和林格尔、清水河、托克托、萨拉齐、武川、武东、卓资10个县和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土默特旗及集宁市划归乌兰察布盟;将河套行政区所属临河、狼山、五原、安北4县,达拉特后旗、杭锦后旗及陕坝镇划归巴彦淖尔盟。195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又决定将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合并为锡林郭勒盟,撤销了原察哈尔盟行政公署建制。
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是重点建设地区之一。全国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中有5项在内蒙古自治区。5年中完成投资3.6亿元,重点建设冶金、机械、煤炭、电力、森工、建材、毛纺和食品加工业。兴建了包头钢铁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厂、第二机械厂、包头第一电厂、第二电厂。同时对原有工业企业乌达、元宝山、扎赉诺尔等煤矿和呼和浩特、乌兰浩特、通辽等电厂及绥远毛纺厂进行改扩建。到“一五”计划期末的1957年,全区工业总产值上升到6.33亿元。工业内部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轻重工业之比由1952年的63∶35变化为55∶45。这一时期,对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还有集(宁)二(连浩特)铁路和包(头)兰(州)铁路两条干线的修建。两条铁路的修建对重点工程特别是包头钢铁公司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构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交通的框架,奠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的大致布局。1953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重点试办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到1956年3月,全区社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已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99.9%。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五”计划期间,文化教育事业也有了相应的发展。5年中新建了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医学院两所高等学府,到1957年,全区已有高校4所,5年中为国家培养各种专业人才5275人。“一五”计划期间,少数民族入学学生逐年增加,到1957年,平均每1000个蒙古族人口中有大学生0.7人,中等学校学生11.4人,小学生92.9人。在科学研究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已有工业试验所及农业、畜牧兽医、林区、中蒙医、历史语文5个研究所。卫生保健事业绝大部分计划提前和超额完成。到1957年,几种主要疾病的防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五”计划期间,自治区财政贯彻中共中央“增产、节约、多留后备力量,是巩固国家预算可靠的三道防线”的指示,促进增产增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积累建设资金,保证自治区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5年中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保证了自治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财政收入有较大的增长,收支结构进一步合理,支出中发展生产性支出逐年上升,文教卫生事业支出适度增长,行政管理费支出进一步下降。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自治区和全国一样,经济发展走上了一条高速度、高积累、低效益、低消费的道路,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在工农业比例关系方面,主要问题是重工业发展过快,与农业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重工业和轻工业的比例关系则由于重工业发展过快,城市、工矿区和林区人口猛增,轻工业生产不能保证市场消费品的供应,降低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不相适应的结果,造成了粮食紧张,市场供应紧张,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1960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工作会议,针对全国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据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4条具体意见,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调减重工业发展速度,大力恢复和发展农牧业,发展轻工业,精减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等措施。经过调整,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扭转了“大跃进”运动造成的经济建设严重失调状况,财政收入增加,市场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改善。同时期,自治区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学校达到16 788所,在校学生总数达到146万人。其中蒙古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学生达到18万人。5年共培养中等以上专业人才31 942人。出版和文化事业也有了发展。1962年,全区出版报纸17种,杂志7种,图书254种。“二五”计划期间新增电影放映单位264个,剧团39个,剧场14座,文化馆(站)17个,广播电台发展到8处。卫生事业也有较大发展。这一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在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感召下,宗教界人士消除了解放初期的各种疑虑,开始走上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的道路。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蒙古自治区的各项工作基本停顿。196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取代了人民委员会的职能。“文化大革命”给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经济建设中“左”的错误一直没有得到纠正。自治区的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陷入困境,经济效益全面下降,延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劳动就业状况以及住宅、文化、教育、医疗等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市场上物资奇缺,供应紧张,城乡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很大的下降;财政工作动荡起伏,财政机构合并,人员大量减少,正常的征收管理工作被打乱,企业亏损加大,财政收入直线下降;企业技术落后,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成为后来财政的巨大负担。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点。此后,全国进入拨乱反正、恢复整顿的新时期。后又通过关于真理标准的学习讨论,进行了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首先加快农业发展步伐,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精神,及时制订了《关于尽快把我区农牧区生产搞上去的意见》。决定在1~2年内,主要是落实政策,休养生息,调整恢复,培养地力,改善牧场,增加收入,为稳定、全面、高速地发展农牧林业生产积极准备条件;正确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搞好粮油、麻、丝、糖、菜、果、药、杂等作物的布局;调整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因地制宜地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责任到组、到户、到人。同时,进一步放宽农村牧区政策,稳步发展农牧业机械化,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1979年,全区在三分之一的农业生产队试行联系产量的承包责任制,受到社员群众的普遍欢迎。1981年,全区农牧业总产值比1980年增长28.6%,接近历史最好水平。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发展迅速,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产值,在农牧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农村经济改革后,新的农村经济政策使农民初步得到了改革所带来的实惠,到1981年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得到普及,此后,各盟市旗县又继续将“四荒”(荒山、荒滩、荒坡、荒水)等无人负责的农业资源实行了承包经营。为使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与全国、全世界的大市场及当代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有机协调,形成一种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各盟市旗县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相继建立起新的经济综合服务体系,既提高了科技含量,也增加了相关人员的收入。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包产到户的基本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至少30年,用法律文书形式保证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鼓励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入,确保了全区农村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北与蒙古、俄罗斯两国接壤,并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等省区毗邻。东起大兴安岭,西抵阿尔泰山东麓,北倚蒙古高原,南连黄土高原、华北平原,向东过渡到东北平原。全区东西走向狭长,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人口2300余万,其中蒙古族380余万,占人口总数的16%左右,汉族占83%左右,其余为回、朝鲜、满、藏、壮、苗、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地处大青山南麓的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首府所在地,也是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全区辖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
内蒙古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游牧民族的生息摇篮,最早建立的政权组织是匈奴政权。战国时期,中原北部各地方政权也将统治区扩大到了今内蒙古地区。其后,又有乌桓、鲜卑、柔然、突厥、回鹘、契丹、蒙古等北方民族在这里建立过民族政权或地方性官府。秦汉、魏晋、北朝、隋唐、辽金西夏、元、明等王朝也都在今内蒙古地区建立过各级地方政权。其中,拓跋鲜卑建立的北魏王朝和蒙古建立的元王朝,党中央政权都曾设在今内蒙古境内,即北魏前期都城盛乐(今和林格尔县境内)和元初都城、元代上都开平(今正蓝旗境内)。契丹建立的辽王朝,党中央政权则一直设立在今内蒙古境内,即辽上京(今巴林左旗境内)和辽中京(今宁城县境内)。
清代,清王朝在内蒙古地区实行“蒙汉分治”的特殊地方行政制度,设立了隶属系统、体制和职权各异的3种地方政权。一是被称为“外藩蒙古”的6盟(哲里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49旗和阿拉善、额济纳旗,为军政合一体制,以旗为单位直属清王朝,由王公札萨克世袭统治,同时分归各地驻防(旗)将军、都统监督统摄。设在内蒙古境内的旗官署有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兼辖内蒙古各蒙旗的有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和热河、察哈尔都统。二是由各地驻防都统、副都统直接统领管辖的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呼伦贝尔等部各旗,也是军政合一体制,各旗内部事务亦由本旗官员(总管、参领等)自行管理。三是内蒙古地区管辖汉民的地方政府即各邻省设在内蒙古境内的制同内地的道府和厅(州)县。其中主要有:山西省归绥道(驻归化城)所辖“口外七厅”(归化、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萨拉齐、丰镇、宁远),直隶省口北道所辖“口北三厅”(张家口、多伦诺尔、独石口),直隶省承德府所辖赤峰等州县,盛京奉天府属昌图等厅。在这种蒙汉杂居、旗县(厅)交叉重叠的特殊地区,统治体制则是旗管蒙民,县(厅)管汉民。清末,清王朝改变对蒙古地区政策,在内蒙古境内增设更多的厅县。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东北改为行省制,哲里木盟和呼伦贝尔、西布特哈地区分别划入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辖境。奉天省在哲里木地区设立了洮昌道和醴泉(今突泉)等县,黑龙江省在呼伦贝尔设立了呼伦道和胪滨府(今满洲里)、呼伦厅(今海拉尔)。
中华民国政府时期,在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划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3个特别区,都统为军政合一主官,直属党中央政府,为准一级地方行政建制,但蒙古盟旗原有“自主自治”体制仍然存在。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管辖的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和归化城土默特旗(部),原属山西省的归绥道各厅(后改为县)为绥远特别行政区辖境,都统署驻归绥(今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部划属察哈尔特别区,都统署驻张家口。原热河都统管辖的卓索图、昭乌达两盟及境内各县划属热河特别区,都统署驻承德。
中华民国政府时期,内蒙古地区政局一直动荡,战乱频仍。民国初年,受外蒙古“独立”的影响和沙俄帝国主义的直接干涉,内蒙古地区相继发生了呼伦贝尔“独立”、乌泰“东蒙古独立”和外蒙古军队大规模进犯等事件。为了稳定内蒙古地区的局势,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蒙古待遇条例》,笼络蒙古王公上层,调兵镇压了乌泰“独立”,击退了外蒙古军队,并指令各省区当局软硬兼施召开了西盟王公会议和两次东蒙古王公会议;同俄国交涉签订《关于呼伦贝尔之协定》,使呼伦贝尔由“独立”改为党中央直辖、受黑龙江省监督的“特别区域”。但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实行削弱蒙旗权益、强行开垦蒙地等民族压迫政策,内蒙古地区的民族矛盾一直很尖锐。在国内军阀纷争割据中,除内蒙古东部地区一直由奉系军阀统治之外,热河、察哈尔、绥远地区接连成为直、皖、奉、晋、西北军等系军阀混战争夺地对象。仅绥远特别行政区就在民国元年至民国17年(公元1912~1928年)的10余年时间内,更换了分属直系、西北军系、奉系、晋系军阀的12名都统。
民国17年(公元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热河、察哈尔、绥远特别区改为行省,阿拉善、额济纳2旗也划属新设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境。至此,原内蒙古较统一的民族区域被行省正式分割完毕,由东至西分属黑龙江、吉林、辽宁(奉天省改称)、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等7省。其中,只有绥远省政府和辖区完全在原内蒙古自治区域内。
国民政府将内蒙古地区全部改为行省并增设县治,压制、削弱蒙旗和继续开垦蒙地等政策,激起了蒙古族各阶层的普遍反对。民国17年(公元1928年)开始的反改省求自治运动,迫使国民政府于民国19年(公元1930年)在南京召开全国性蒙古会议,通过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定内蒙古盟(部)旗体制和职权范围一仍其旧,各盟、部和特别旗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不受各行省辖治。民国22年(公元1933年),引发了由于有关各省继续压制、干预各蒙旗事务,由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札萨克亲王德穆楚克栋鲁普主导发动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蒙古自治办法原则》,批准在乌兰察布盟百灵庙(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所在地)成立了直属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管辖内蒙古未沦陷地区各盟部旗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百灵庙蒙政会)。百灵庙蒙政会成立后,盟旗与省辖区在职权范围等方面的矛盾并未解决,不断与绥远省当局发生冲突,受到省方压制。民国25年(公元1936年)2月,绥远省当局报请国民政府批准,在省会归绥成立了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绥境蒙政会)。是年7月,国民政府又宣布成立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察境蒙政会),同时撤销了百灵庙蒙政会。
民国20年(公元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侵占东三省。民国22年(公元1933年),热河省沦陷。伪满洲国在内蒙古东部取消盟(部)一级建制,改建为兴安北、南、东、西4个分省,直接隶属伪满洲国党中央政府的兴安局(后改称蒙政部)。兴安北分省辖呼伦贝尔(今呼伦贝尔盟西部)地区,分省公署驻海拉尔;兴安东分省辖西布特哈(今呼伦贝尔盟东部)地区,分省份署驻扎兰屯;兴安南分省辖哲里木盟大部地区,分省公署初设于辽源(今吉林双辽),后移驻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兴安西分省辖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北部,分省公署驻开鲁。昭乌达盟南部的卓索图盟各旗,划属热河和锦州2省,称为“锦热蒙旗”。民国23年(公元1934年),兴安各分省又取消“分”字,改为兴安东、西、南、北4个省。民国32年(公元1943年),日伪政权又将兴安4省合并成立兴安总省,总省公署驻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下辖兴安东、南、西3个行政公署和兴安北省公署。
为了强化殖民统治,日本侵略者在兴安各省公署、旗政府普遍设立掌握实权的日本参与官、参事官和警、宪、特组织,并实行所谓的“特权奉上”和“蒙地奉上”政策。“特权奉上”即取消王公札萨克的世袭统治特权(各省、旗主官均改为选任的省长、旗长);“蒙地奉上”即将原属蒙旗并早已开垦设县地区划归“国有”,不再征收“蒙租”。
民国26年(公元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军又侵占了察哈尔全省和绥远省大部地区,在归绥(后改称厚和豪特市)操纵成立了以德穆楚克栋鲁普为首的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下辖绥远沦陷区和察哈尔省大部。民国28年(公元1939年),为便于殖民统治,日本侵略军又将伪蒙古和察南、晋北3个伪政权合并为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政府驻地迁至张家口。伪蒙疆政权将原有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和察哈尔盟改建为正式的地方行政建制,并设立盟公署。同时将绥东4旗和土默特旗地区的各旗县合并,建立巴彦塔拉盟,盟公署驻厚和豪特市。伪蒙疆政府各部门和各盟旗也普遍设有日本参事官和顾问,或由日本人直接出任正职和副职,掌握实权。
抗日战争时期,绥远省政府迁至未沦陷的后套陕坝镇(今杭锦后旗),省政府主席傅作义兼任第八战区副司令长官,管辖后套和伊克昭盟地区军民并指挥他们进行抗战。
民国27年(公元193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西战动总会晋察绥边区工作委员会(简称总动委会)随八路军120师大青山支队挺进绥远敌占区,在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代行地方政府职能,并于民国28年(公元1939年)分别建立了绥西、绥中、绥东3个地区专署。民国29年(1940年)8月,总动委会改建为晋绥游击区行政公署驻绥察行政办事处。民国30年(公元1941年),正式成立了隶属晋绥解放区的绥察行政公署,并于民国32年(公元1943年)改为塞北区行政公署,民国34年(公元1945年)改为绥蒙政府。此外,在今赤峰市南部还建立了隶属晋察冀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承(德)平(泉)宁(城)联合县办事处和宁(城)赤(峰)联合县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地区各抗日民主政府与八路军及各抗日武装密切配合,坚持抗日游击战争,广泛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前赴后继,浴血抗战,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抗敌御侮、气吞山河的壮丽篇章,成为内蒙古地区坚持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
民国34年(公元1945年)8月8日和8月10日,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先后对日宣战,苏蒙联军攻入内蒙古中、东部沦陷区,饱受日本殖民统治之苦的内蒙古各民族人民获得解放。抗日战争胜利后,急剧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促使蒙古民族自治运动再次兴起,组建了一批局部性地区民族自治政权,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在海拉尔成立了呼伦贝尔地方自治政府,在兴安盟王爷庙成立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内蒙古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方针,委派云泽(乌兰夫)等大批干部在晋察冀解放区首府所在地张家口组建了半政权、半群众团体性质的组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统一领导和开展内蒙古地区蒙古民族民主解放斗争。
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后,开始陆续派遣干部分赴察哈尔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等地,宣传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各项方针、政策,筹备和成立联合会各盟旗分、支会,开展自治运动,并逐步在察哈尔和锡林郭勒盟解放区建立了一批盟旗民主政权。为培养蒙古族军政干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在张家口创办了内蒙古军政学院,在赤峰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院;为发展经济,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实业公司,开发资源,发展生产,改良畜牧,组织合作事业和土特产加工等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实体,成为在国民党经济封锁和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为牧民输入日用生活必需品、收购与输出土特产品的商业机构,受到牧民的欢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特别是通过民国35年(公元1946年)的“四•三”会议(即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先后取消、合并、统一了其他几个地方民族自治政权,于民国36年(公元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时辖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兴安、锡林郭勒、察哈尔5个盟,首府设在乌兰浩特市。民国38年(1949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及东北局的决定,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命令,将当时属热河省的昭乌达盟和属辽北省的哲里木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民国36年(公元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正式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告“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1月5日,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召开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立即在内蒙古解放区农村发动土地改革运动。11月底,内蒙古自治政府和各相邻解放区陆续抽调干部组成工作队,深入农村,发动群众,土地改革在兴安盟、纳文慕仁盟、呼伦贝尔盟农村陆续展开。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农村也在辽北省和热河省的领导下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民国37年(公元1948年)6月,内蒙古东部解放区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
民国36年(公元1947年)11月,内蒙古自治政府决定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在牧区进行民主改革,民主改革废除了各种形式的超经济剥削以及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王公、牧主的政治统治被摧毁。“牧场公有,放牧自由”政策的实施,打破了数百年来王公、牧主霸占大量优良牧场的封建特权;“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的实施,使牧主的部分牲畜以工资的形式转移到无畜、少畜的牧民手中。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废除了喇嘛和庙仓的一切封建特权,鼓励和提倡青年喇嘛还俗,参加生产劳动。
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和畜牧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民国38年(公元1949年)2月,内蒙古地区首届劳动模范大会在乌兰浩特市召开,出席大会的有来自自治政府所辖区域各民族劳动模范249人。乌兰夫在会上提出了“提高内蒙古农牧业生产,繁荣内蒙古人民经济”的号召。会议还阐明了民国38年(公元1949年)的生产任务及各项具体政策,同时根据内蒙古的地方特点决定大力发展畜产品的加工工业和森林工业。内蒙古解放区各民族农牧民经过土地改革、民主改革以及社会改革等运动后,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提高了革命觉悟,在“发展生产,支援前线”的口号下,展开了空前的大生产运动,有力地支援了解放战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绥远省,国民党军队重占绥远大部分地区,绥远省政府迁回归绥。民国35年(公元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军队曾一度攻占察哈尔、热河等省所辖内蒙古沿边地区,建立了一些国民党政府的地方政权。为了挫败国民党军队的重点进攻,保卫抗日战争的胜利果实,绥蒙解放区党、政、军及各族人民奋起反击,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多次进攻,巩固和扩大了解放区。民国34年(公元1945年),中共晋绥分局派大批干部加强绥蒙解放区的党、政、军建设,绥蒙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在解放区开展了土地改革、反奸反霸运动,群众保家、保田、参军支前热潮高涨。民国37年(公元1948年)10月,在绥蒙区党、政、军的配合下,华北军区和晋绥军区野战部队发起了绥包战役,给绥远国民党军队以沉重打击。民国38年(公元1949年)4月,绥蒙政府划归华北人民政府管辖。6月,绥蒙政府改称绥远省人民政府。与此同时,绥远国民党军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强大的攻势面前,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解决绥远问题的建议,于9月19日通电起义,绥远省和平解放。是年9月23日和9月27日,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札萨克先后宣布和平起义。至此,内蒙古地区全部获得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人民政权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49年12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向张家口搬迁,1950年6月25日搬迁工作全部结束。1949年12月31日,原绥远省人民政府与起义后的原国民党绥远省政府正式合并,组成新的绥远省人民政府。
1950年,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根据这两个《通则》精神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着重改造旧政权,废除保甲制度和王公贵族的封建特权,通过组织农牧民协会和代表会,初步建立了基层政权。195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旗县以下不设两级政权的决定》,确立了基层政权体制。1952年9月,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和中共绥远省委员会合并为中共中央蒙绥分局,从此,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古地区实行了统一领导。1953年,党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在基层选举试点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普选,通过蒙汉人民的联合选举,选出了统一领导蒙汉人民的基层政权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团结,从而结束了200多年“蒙汉分治”的历史。
1951年,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还在主要城镇和工矿企业开展了民主改革。各地城镇和工矿企业依靠工人阶级,团结一切劳动人民,组织广泛的统一战线,改革企业的领导机构和行政机构,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从而为建立和巩固城镇新的社会秩序,为发展生产和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反革命分子活动十分猖狂,各地匪特肆意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袭击基层政权,杀害干部群众,敲诈勒索,抢劫财产,散布谣言,破坏生产,投毒放火,无恶不作,部分地区交通陷于混乱,一些群众白天不敢下地劳动。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的共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在1950年夏秋组织开展了剿匪肃特斗争。1951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紧密结合社会民主改革和抗美援朝斗争,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安定了社会秩序,从而保证了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恢复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和《关于城市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从1952年1月开始,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了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纯洁了内蒙古地区的国家机关,克服了某些干部进城后沾染的资产阶级腐化堕落的思想,从而使人民政府密切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对不法资本家进行一次清算,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了一次守法教育,为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在没收官僚资本的敌伪产业、大力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对私营工商业坚决执行了“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和“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动两利”的政策,这一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指导方针,调动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各阶层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对一些官商合办的企业,只没收官僚资本,清理敌伪财产,对于民族资本家的股份所有权予以保留,组织行业工会,组建合作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扶助,形成了以国营企业领导的,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5种经济并存的局面和相互补充的多种经济形式,为经济的快速恢复奠定了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把恢复与发展农牧业生产,作为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民主改革、废除封建特权、解放生产力的同时,开展了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牧业生产运动,使蒙汉各族人民在农牧业生产上向着共同发展的道路前进。在农区,大力开展兴修水利、防旱抗旱运动,大力推广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贯彻执行了一系列奖励生产的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增产运动。1952年与1949年相比,播种面积由5840万亩扩大到7420万亩,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的42.5亿斤,增加到69.7亿斤,增长64%。在牧区制定了“自由放牧,增畜保畜”、“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总方针与“牧主牧工两利”政策。为了推动农牧结合,制定和执行了农村牧区互相支援的方针。在半农半牧区,采取了“以牧为主,照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步骤地发展生产”的方针。与此同时,还出台了发放牧业贷款、扶助贫苦牧民、对牧民采取低税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增畜保畜措施,开展了防治牧畜疫病工作。全区牲畜总头数由1947年的851.8万头只,增加到1952年的1467.6万头只,增长59.4%。在工交和邮电业方面,新的工业蓬勃发展,建起了包括森工、电力、煤炭、乳品、皮毛、粮油加工、纺织、被服、砖瓦、印刷等工业企业,到1952年,全区工业总产值达1.63亿元;国营商业和合作社的零售额达到1.67亿元,占全区商品零售额的59.8%。为了稳定物价,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了内蒙古人民银行流通券,为恢复和发展农牧业生产、稳定金融物价、畅通城乡牧区物资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恢复经济、培养技术人才,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先后选送一大批有培养前途的在职干部和青年学生到东北工学院、天津矿业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党中央财经学院等全国33所院校进修培养,并于1951年成立了内蒙古畜牧学院和内蒙古师范学院两所高等学府。到1952年,内蒙古地区小学增加到9615所,中学达到24所。同时,全区普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初步改变了内蒙古各地区的卫生面貌。
1952年8月,党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内蒙古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有了一部可以依据的法规,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有力保障。1954年1月11~17日,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在归绥市召开,会议着重讨论了中共中央绥蒙分局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建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4项决议。1953年3月6日,绥远省建制正式撤销,原绥远省辖区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195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56年1月1日,国务院根据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二次会议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将原热河省管辖的赤峰县、宁城县、乌丹县和翁牛特旗、喀喇沁旗、敖汉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1956年4月3日,国务院决定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将其合并为巴彦淖尔盟,下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1952年5月31日,鄂伦春自治旗正式宣告成立。1958年8月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正式宣告成立。1958年8月1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正式宣告成立。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地泉、河套两个行政区,将平地泉行政区所辖兴和、丰镇、凉城、和林格尔、清水河、托克托、萨拉齐、武川、武东、卓资10个县和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土默特旗及集宁市划归乌兰察布盟;将河套行政区所属临河、狼山、五原、安北4县,达拉特后旗、杭锦后旗及陕坝镇划归巴彦淖尔盟。1958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又决定将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合并为锡林郭勒盟,撤销了原察哈尔盟行政公署建制。
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是重点建设地区之一。全国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中有5项在内蒙古自治区。5年中完成投资3.6亿元,重点建设冶金、机械、煤炭、电力、森工、建材、毛纺和食品加工业。兴建了包头钢铁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厂、第二机械厂、包头第一电厂、第二电厂。同时对原有工业企业乌达、元宝山、扎赉诺尔等煤矿和呼和浩特、乌兰浩特、通辽等电厂及绥远毛纺厂进行改扩建。到“一五”计划期末的1957年,全区工业总产值上升到6.33亿元。工业内部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轻重工业之比由1952年的63∶35变化为55∶45。这一时期,对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还有集(宁)二(连浩特)铁路和包(头)兰(州)铁路两条干线的修建。两条铁路的修建对重点工程特别是包头钢铁公司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构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交通的框架,奠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的大致布局。1953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重点试办的基础上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到1956年3月,全区社会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已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99.9%。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五”计划期间,文化教育事业也有了相应的发展。5年中新建了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医学院两所高等学府,到1957年,全区已有高校4所,5年中为国家培养各种专业人才5275人。“一五”计划期间,少数民族入学学生逐年增加,到1957年,平均每1000个蒙古族人口中有大学生0.7人,中等学校学生11.4人,小学生92.9人。在科学研究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已有工业试验所及农业、畜牧兽医、林区、中蒙医、历史语文5个研究所。卫生保健事业绝大部分计划提前和超额完成。到1957年,几种主要疾病的防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五”计划期间,自治区财政贯彻中共中央“增产、节约、多留后备力量,是巩固国家预算可靠的三道防线”的指示,促进增产增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积累建设资金,保证自治区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5年中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保证了自治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财政收入有较大的增长,收支结构进一步合理,支出中发展生产性支出逐年上升,文教卫生事业支出适度增长,行政管理费支出进一步下降。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自治区和全国一样,经济发展走上了一条高速度、高积累、低效益、低消费的道路,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在工农业比例关系方面,主要问题是重工业发展过快,与农业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重工业和轻工业的比例关系则由于重工业发展过快,城市、工矿区和林区人口猛增,轻工业生产不能保证市场消费品的供应,降低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不相适应的结果,造成了粮食紧张,市场供应紧张,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1960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工作会议,针对全国经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据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4条具体意见,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压缩基本建设规模,调减重工业发展速度,大力恢复和发展农牧业,发展轻工业,精减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等措施。经过调整,国民经济的主要比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扭转了“大跃进”运动造成的经济建设严重失调状况,财政收入增加,市场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改善。同时期,自治区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学校达到16 788所,在校学生总数达到146万人。其中蒙古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学生达到18万人。5年共培养中等以上专业人才31 942人。出版和文化事业也有了发展。1962年,全区出版报纸17种,杂志7种,图书254种。“二五”计划期间新增电影放映单位264个,剧团39个,剧场14座,文化馆(站)17个,广播电台发展到8处。卫生事业也有较大发展。这一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在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感召下,宗教界人士消除了解放初期的各种疑虑,开始走上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的道路。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蒙古自治区的各项工作基本停顿。196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取代了人民委员会的职能。“文化大革命”给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经济建设中“左”的错误一直没有得到纠正。自治区的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陷入困境,经济效益全面下降,延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劳动就业状况以及住宅、文化、教育、医疗等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市场上物资奇缺,供应紧张,城乡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很大的下降;财政工作动荡起伏,财政机构合并,人员大量减少,正常的征收管理工作被打乱,企业亏损加大,财政收入直线下降;企业技术落后,城市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成为后来财政的巨大负担。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点。此后,全国进入拨乱反正、恢复整顿的新时期。后又通过关于真理标准的学习讨论,进行了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首先加快农业发展步伐,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精神,及时制订了《关于尽快把我区农牧区生产搞上去的意见》。决定在1~2年内,主要是落实政策,休养生息,调整恢复,培养地力,改善牧场,增加收入,为稳定、全面、高速地发展农牧林业生产积极准备条件;正确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搞好粮油、麻、丝、糖、菜、果、药、杂等作物的布局;调整农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因地制宜地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要责任到组、到户、到人。同时,进一步放宽农村牧区政策,稳步发展农牧业机械化,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1979年,全区在三分之一的农业生产队试行联系产量的承包责任制,受到社员群众的普遍欢迎。1981年,全区农牧业总产值比1980年增长28.6%,接近历史最好水平。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发展迅速,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产值,在农牧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农村经济改革后,新的农村经济政策使农民初步得到了改革所带来的实惠,到1981年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得到普及,此后,各盟市旗县又继续将“四荒”(荒山、荒滩、荒坡、荒水)等无人负责的农业资源实行了承包经营。为使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与全国、全世界的大市场及当代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有机协调,形成一种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各盟市旗县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相继建立起新的经济综合服务体系,既提高了科技含量,也增加了相关人员的收入。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包产到户的基本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至少30年,用法律文书形式保证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鼓励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入,确保了全区农村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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