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世纪80年代初,自治区开始编纂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全区修志人员共同努力,第一轮修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盟市、旗县(市、区)首轮修志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自治区专业志中除个别尚未完成,其余均已完成。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从2003年启动以来,50%的盟市已经开始了第二轮修志,30%的旗县(市、区)已初步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但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承担的第二轮专业志大部分还未启动。为了进一步加快第二轮修志进度,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第一轮修志工作实际,按照自治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的发展轨迹和时代风貌,保存和总结其中的新鲜史料和宝贵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目标任务
全区第二轮修志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第一轮修志结束、志书下限满10年及以上的即可开始第二轮修志。没有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并同时启动第二轮修志。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及以前的,第二轮志书要在2015年前完成;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以后的,也应立即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三、具体要求
在第二轮修志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修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的基本要求。“一纳入”就是把修志工作纳入到“十二五”规划之中,“五到位”就是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要求,抓紧解决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突出问题,确保第二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任务圆满完成。
(一)领导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领导责任,切实把修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调整和充实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地方志工作,领导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第二轮修志工作,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领导要重视加强和完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积极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机构到位。为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应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配备专职修志人员;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在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在原有修志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修志机构规格和修志人员级别偏低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上下级修志机构的隶属关系,确保修志工作正常、高效运转,保证第二轮修志任务如期完成。
(三)经费到位。修志工作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从收集资料到编纂、评审、验收、出版发行,需要必要的人、财、物给予保障。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修志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公共事业顺利进行。
(四)队伍到位。为了保证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常运转,在确保现有修志人员的基础上,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外聘一些专家学者承担修志项目。要采取运用一专多能、专兼结合、部门合作的办法,解决修志人才短缺的问题。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通过采取轮岗培训和业务学习等方法,提高修志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条件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查找第一轮修志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为第二轮修志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等,不断推动地方志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四、督促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第二轮修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在修志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前介入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评审验收工作,提高第二轮志书的质量,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又好又快进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表一至表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轮新编地方志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成绩。截至目前,第一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已全面启动。为此,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编纂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二轮修志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全面系统地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开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力求体现出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编纂任务
全区三级志书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负责本部门承编志书的编修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志书的编修工作。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及以前的,第二轮志书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以后的,立即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三、体例
(一)志名
第二轮各专业分志定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志·××志》(××年~××年),不称《内蒙古自治区志·××续志》。各盟市、旗县(市、区)志一般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如《××市志》(××年~××年)。
(二)断限
第二轮全区三级志书上限一般从第一轮志书的下限次年开始,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追溯;鉴于第一轮志书出版时间有先有后,且下限时间差异较大,第二轮志书下限原则上断至2010年或2015年。属于第一轮修志未列入范围而新增加的专(行)业分志上限不受此限,可追溯到事物发端,下限为2010年。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编纂出版相关部门志、企业志、院校志等特色志书。
(三)体裁结构
第二轮修志,仍然坚持“横分门类、纵述史实 ”,“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根据社会分工、事业(行业)特点等进行科学分类。在传统的“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基础上,可以运用新的体裁。如对重要事物适当运用专题式的记述等,以求达到最佳记述效果。在篇目的设置上力求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篇目设置主要采用中、小篇体式,分篇、章、节、目各个层次,编制索引。同时还要对第一轮志书补遗、纠错,随相关内容记载,也可设目集中记述。
(四)文体与文风
志书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时据事直书,述而不论,寓观点于叙事之中,文风朴实、简练、行文流畅。行文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志书编纂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篇幅
自治区志总字数控制在5000万字以内,专业志原则上控制在60万字以内;盟市志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字以内;旗县(市、区)志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字以内,不分册。
(六)版本
第二轮三级志书一律采用正16开本(787×1092mm1/16开本),正文用纸一般要求久藏不发黄,久用不会裂,绵而不柔,实而不脆,白度最好控制在80~85度,保证能反映现代技术水平的高标准质量,要一级精装,公开出版。自治区各专业志封面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计,全区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志封面各地自行设计。封面设计要与第一轮志书相衔接,并标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丛书”字样。书名必须标明蒙文,书名横排,蒙文在上;书名竖排,蒙文在左。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第二轮三级志书编修工作,在自治区各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下,由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党中央驻自治区机构、企业及盟市、旗县(市、区)参加,具体承担编写任务。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三级志书的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三级志书承编单位的修志工作。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编修工作。
自治区专业志的承编单位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当地修志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总纂等工作。
(二)主编责任制
为了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第二轮修志实行主编责任制,三级志书主编必须名实相符,真正担负起主编的工作,在志书编修的全过程中起核心作用,并对志书的质量负责。要选用具有较高政治水平、理论水平、文字编辑能力,熟悉本地区或本行业情况、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担任主编。
(三)制定篇目
各修志承编单位在规划方案的指导下,要结合实际,制定篇目,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核。各专业志篇目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志业务处审查批准;盟市志篇目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盟市志业务处审查批准;旗县(市、区)志篇目报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五、志稿审查
为了把好志书质量关,对志稿实行审查验收制度。志稿形成后,由承编单位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初审,经修改形成送审稿后,自治区专业志(稿)及盟市志(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承编单位承办,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修志人员参加的评审会;旗县(市、区)志(稿)由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承办,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修志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评审会后,各承编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志稿进行认真的修改、整理,形成验收稿,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六、志书出版及经费
自治区专业志承编单位要把修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务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审核划拨;盟市、旗县(市、区)志的编写与出版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必须列入盟市、旗县(市、区)地方财政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由同级财政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志书评审、验收相关费用由承编单位负责。审查验收合格后的志稿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志和盟市、旗县(市、区)志三审验收表后方可付梓印刷。自治区各专业志,由承编单位负责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志书,由当地政府安排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志书著作权归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有。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世纪80年代初,自治区开始编纂第一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全区修志人员共同努力,第一轮修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盟市、旗县(市、区)首轮修志任务已经全面完成;自治区专业志中除个别尚未完成,其余均已完成。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从2003年启动以来,50%的盟市已经开始了第二轮修志,30%的旗县(市、区)已初步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但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承担的第二轮专业志大部分还未启动。为了进一步加快第二轮修志进度,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第一轮修志工作实际,按照自治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区第二轮修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全面客观地反映自治区的发展轨迹和时代风貌,保存和总结其中的新鲜史料和宝贵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目标任务
全区第二轮修志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第一轮修志结束、志书下限满10年及以上的即可开始第二轮修志。没有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一轮修志任务,并同时启动第二轮修志。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及以前的,第二轮志书要在2015年前完成;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以后的,也应立即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三、具体要求
在第二轮修志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修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的基本要求。“一纳入”就是把修志工作纳入到“十二五”规划之中,“五到位”就是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要求,抓紧解决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突出问题,确保第二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任务圆满完成。
(一)领导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领导责任,切实把修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调整和充实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地方志工作,领导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第二轮修志工作,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领导要重视加强和完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积极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机构到位。为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应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配备专职修志人员;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在办公室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在原有修志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修志机构规格和修志人员级别偏低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上下级修志机构的隶属关系,确保修志工作正常、高效运转,保证第二轮修志任务如期完成。
(三)经费到位。修志工作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从收集资料到编纂、评审、验收、出版发行,需要必要的人、财、物给予保障。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修志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公共事业顺利进行。
(四)队伍到位。为了保证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常运转,在确保现有修志人员的基础上,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可外聘一些专家学者承担修志项目。要采取运用一专多能、专兼结合、部门合作的办法,解决修志人才短缺的问题。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通过采取轮岗培训和业务学习等方法,提高修志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条件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查找第一轮修志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为第二轮修志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等,不断推动地方志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四、督促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第二轮修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在修志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前介入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做好评审验收工作,提高第二轮志书的质量,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又好又快进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表一至表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轮新编地方志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成绩。截至目前,第一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已全面启动。为此,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编纂方案。
一、指导思想
第二轮修志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全面系统地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开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力求体现出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编纂任务
全区三级志书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负责本部门承编志书的编修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志书的编修工作。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及以前的,第二轮志书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志书下限在2000年以后的,立即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
三、体例
(一)志名
第二轮各专业分志定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志·××志》(××年~××年),不称《内蒙古自治区志·××续志》。各盟市、旗县(市、区)志一般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如《××市志》(××年~××年)。
(二)断限
第二轮全区三级志书上限一般从第一轮志书的下限次年开始,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追溯;鉴于第一轮志书出版时间有先有后,且下限时间差异较大,第二轮志书下限原则上断至2010年或2015年。属于第一轮修志未列入范围而新增加的专(行)业分志上限不受此限,可追溯到事物发端,下限为2010年。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编纂出版相关部门志、企业志、院校志等特色志书。
(三)体裁结构
第二轮修志,仍然坚持“横分门类、纵述史实 ”,“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根据社会分工、事业(行业)特点等进行科学分类。在传统的“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基础上,可以运用新的体裁。如对重要事物适当运用专题式的记述等,以求达到最佳记述效果。在篇目的设置上力求分类科学,归属得当,排列有序,层次分明。篇目设置主要采用中、小篇体式,分篇、章、节、目各个层次,编制索引。同时还要对第一轮志书补遗、纠错,随相关内容记载,也可设目集中记述。
(四)文体与文风
志书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时据事直书,述而不论,寓观点于叙事之中,文风朴实、简练、行文流畅。行文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志书编纂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篇幅
自治区志总字数控制在5000万字以内,专业志原则上控制在60万字以内;盟市志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字以内;旗县(市、区)志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字以内,不分册。
(六)版本
第二轮三级志书一律采用正16开本(787×1092mm1/16开本),正文用纸一般要求久藏不发黄,久用不会裂,绵而不柔,实而不脆,白度最好控制在80~85度,保证能反映现代技术水平的高标准质量,要一级精装,公开出版。自治区各专业志封面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计,全区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志封面各地自行设计。封面设计要与第一轮志书相衔接,并标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丛书”字样。书名必须标明蒙文,书名横排,蒙文在上;书名竖排,蒙文在左。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第二轮三级志书编修工作,在自治区各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下,由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党中央驻自治区机构、企业及盟市、旗县(市、区)参加,具体承担编写任务。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修志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三级志书的编纂方案和工作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三级志书承编单位的修志工作。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编修工作。
自治区专业志的承编单位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把地方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当地修志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总纂等工作。
(二)主编责任制
为了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第二轮修志实行主编责任制,三级志书主编必须名实相符,真正担负起主编的工作,在志书编修的全过程中起核心作用,并对志书的质量负责。要选用具有较高政治水平、理论水平、文字编辑能力,熟悉本地区或本行业情况、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担任主编。
(三)制定篇目
各修志承编单位在规划方案的指导下,要结合实际,制定篇目,并报上一级地方志机构审核。各专业志篇目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志业务处审查批准;盟市志篇目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盟市志业务处审查批准;旗县(市、区)志篇目报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五、志稿审查
为了把好志书质量关,对志稿实行审查验收制度。志稿形成后,由承编单位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初审,经修改形成送审稿后,自治区专业志(稿)及盟市志(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承编单位承办,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修志人员参加的评审会;旗县(市、区)志(稿)由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本地区承办,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修志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评审会后,各承编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对志稿进行认真的修改、整理,形成验收稿,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送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六、志书出版及经费
自治区专业志承编单位要把修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务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审核划拨;盟市、旗县(市、区)志的编写与出版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必须列入盟市、旗县(市、区)地方财政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由同级财政解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志书评审、验收相关费用由承编单位负责。审查验收合格后的志稿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志和盟市、旗县(市、区)志三审验收表后方可付梓印刷。自治区各专业志,由承编单位负责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志书,由当地政府安排印刷出版,并制作电子版。志书著作权归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有。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