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提 要:社会部类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首轮志书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事实上,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认识区域社会,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经济、政治等部类相比,志书的社会部类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和社会动态,具有更悠久、更切实的传承特点。同时从现实的角度看,第二轮志书与首轮志书编纂工作之间的分野也使进一步加强社会部类的研究成为必然。适当厘清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凸显其所应关注的重点社会问题很有必要。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应注意下列问题:一是关于人文环境及其保护的记述;二是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记述;三是关于劳动就业和社会抚恤的记述;四是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五是关于民族问题的记述;六是关于宗教问题的记述;七是关于民俗、方言等内容的记述。
关键词:第二轮修志 社会部类 编写
社会部类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首轮志书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许多修志工作者对社会部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指导思想不明确,或编写思路不清晰。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度取消了社会学教育,人们的社会学知识普遍缺乏有关。但事实上,正如经济、政治和自然部类必须接受经济学、政治学和地理学等人文学科的理论指导一样,社会部类的编纂也必须接受社会学的理论指导。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恢复重建社会学教育后,不少史志学者尝试用社会学理论来指导首轮地方志工作,强调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考察地情、研究地情,发表了不少颇有见地的文章,但是由于社会学的知识普及仍然有限,就地方志行业来说,多数修志工作者对社会学知识的接受并非自觉。对于上述缺憾,第二轮修志应当有所补救,有所改变,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部类的记述。
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认识区域社会,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经济、政治等部类相比,志书的社会部类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和社会动态,具有更悠久、更切实的传承特点。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社会变迁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第二轮修志中社会部类亟待关注的问题。由于时代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我国各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诸如建立和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知识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干部制度和福利分配、就业、城乡居民住宅、人口流动和计划控制、生态环境和生产建设的布局、民族关系和民族意识、社会风尚和习俗、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宗教迷信等等。对上述社会问题的科学处理,都需要从社会学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从现实性的角度看,第二轮志书与首轮志书编纂工作之间的分野也使进一步加强社会部类的研究成为必然。首轮志书社会部类的内容,由于大部分是政府机构直接管辖,许多内容通过政府组织即可承担,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社会管理功能日益弱化,很多资讯只能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调查获取。在这里,从行政机构管理向社会组织管理的转变,对于编修志书来说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困难,但却标志着现行政府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也是我国社会组织日益健康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志书的社会部类收集资料困难并非坏事,而是蕴涵着一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换句话说,第二轮修志工作也要转换思路,注意从基层社会组织搜寻相关资料,以不断深化对社会部类的科学记述。
根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中的社会部类主要包括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其外延还包括人口、劳动就业、社会抚恤、生活方式、家庭婚姻、民俗风情、宗教信仰、方言、旅游及宗族、会社组织等。其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业已单独列出;劳动就业、社会抚恤分属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也已单独立节。唯有生活方式、婚姻家庭、民俗风情、宗教信仰、方言与宗族、会社组织等,属于社会调查要重点记述的内容。有鉴于此,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务必包含上述各项基本社会范畴。笔者认为,所谓“社会”一词,向来有“大社会”和“小社会”的区别。前者相对于自然环境而言,后者相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但地方志中涉及的社会部类,既有相对于自然环境的部分,又有相对于行政管理的部分。目前,我国第二轮修志中有关社会部类的记述,是在现阶段基层社会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对转型中的过渡社会形态的一种反映方式。就地方志的记述而言,这个“社会”概念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它的不完全社会化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仍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为此,适当厘清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凸显其所关注的重点社会问题,就非常必要。结合陕西、西藏等省、自治区志书的社会内容,笔者认为,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 关于人文环境及其保护的记述
有的志书将环境问题纳入地理部类,有的纳入经济部类,也有的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处理,笔者认为将其纳入社会部类似乎更妥当。原因在于,我国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检测,仍然属于行政管辖的范畴。社会环境包括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指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后者指人们对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单纯的自然环境属于自然部类,而生态环境则是针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来说的。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包括对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但主要还是指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环境保护主要针对环境污染,事关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属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而人类赖以居住的城镇建设,也与人类的生存活动密切相关,其所涉及的住宅、出行、生活、教育等问题,既是经济学领域的问题,也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问题。这些内容理应作为第二轮志书记述的一个重点。
二 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记述
众所皆知,人口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在于提高人口的整体质量,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前者是一种社会现象,后者属于现行行政策略(国策)。就传统的史志著述而言,对于人口的记载多立足于赋役的角度,从口算、口粮到丁役、兵役等,都需要对丁口做必要的社会统计,所以那些人口统计根本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口调查,而是政治学、经济学和军事学角度上的人丁统计。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口普查,尤其是涉及人口的素质构成、区域分布、性别比重和受教育程度等,其实是比较缺少的。首轮志书对于人口问题相当重视,有其现实的社会意义和行政需求;而第二轮修志中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就不能简单立足于人口控制,而要看到整个人口的素质状况及发展趋势,尤其是劳动力人口的就业、老龄人口的救济等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重视的现实问题。就拿西藏自治区来说,尽管总体上要控制人口数量,但作为西藏的阿里地区,在人口发展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却是以藏族农牧业人口为主,且人口密度极小。阿里藏族的人口源流和人口演变以及相应的生活习惯和民俗时尚,也都是人口社会学要适当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第二轮修志要继续强化人口问题的记载,同时更要审视其记述的深度和角度,以适应区域人口不断膨胀所带来的环境变化。
三 关于劳动就业和社会抚恤的记述
尽管这两类内容要列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事务部分,有些篇目甚至归属经济、政治等不同部类,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属于基础性的社会学命题。首轮志书中所涉及的劳动管理,大多数是指城镇户籍拥有者的职业管理,而不涉及农村户籍人口的劳动管理。譬如政府统计的劳动工资,就主要指全民所有制(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当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并不发达,劳动工资完全限于城镇人口,而农村社会劳动力及劳动报酬,根本未纳入政府管理的范围。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劳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逐步从城镇人口向农村人口延伸,使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社会格局有所改变。另外,就社会抚恤而言,内容包括扶贫帮困、社会救济、军烈属抚恤等,长期以来与政府抚恤、政府救济完全一致,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抚恤和社会保障体制尚待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社会保障功能的强化和社会化组织功能的完善,我国社会救济和社会帮扶组织的自我调整和完善,必将成为我国社会走向发达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有这些,都必然进入第二轮修志的记述角度和范围。
四 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
著名法学家、社会学家雷洁琼曾组织社会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在《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一书中,她明确指出:“从所包含的内容看,婚姻是由择偶、恋爱、婚姻的确认和维持与婚姻的解体、重组等步骤所构成,而家庭则为家庭结构与规模、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家庭生命周期等组成的集合。”①因此其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涉及家庭结构与规模、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初婚年龄、结识方式、确定婚姻方式、择偶标准等问题。家庭组织问题所涉及的家庭关系、家庭伦理、子女教养、老人赡养等变化,都是需要着重记载的。另外,西藏阿里地区的入赘婚姻现象,既有民俗学意义,又有一定的社会学意义。根据我国社会学家的实地调查,其扎达县曲松乡一带属于民主改革的空白地带,至今仍然有此婚俗。尽管是个别地区,仍然值得研究记载。
五 关于民族问题的记述
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的差异,每个民族都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民族性格、生活方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要记述民族问题,一要注意党的民族政策,核心在于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二要注意事实的客观性;三要注意记述的科学性;四要注意民族关系的平等性;五要注意区域的自治性。现在的问题,是较多关注了少数民族,对汉民族缺乏深度研究和记载。譬如陕西省作为汉民族的主要发祥地之一,首轮《陕西省志·民族宗教志》中就完全缺失了对汉民族的系统记载。有的志书不记载汉族,理由是国务院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不管理汉民族,这个理由很不充分。地方志毕竟不是部门志,不能因为部门管辖而制约了对志书内容的记载。单纯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辖角度来考虑问题,显然不是社会学所要关注的方向。有的志书不记载汉族,理由是汉民族人口占据绝对多数,志书中所记载的人物和事件,大都是汉民族创造的,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某些志书记载的内容,固然多数是由汉民族所创造,但是对这些民族创造物的记载,毕竟不是对民族本身的记载。如果不记载汉民族这个民族主体,就很难弄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交往。要在整个志书中完整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另外,汉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区域分布和人数界定也是相对的,我们说少数民族,主要是从国家整体人口状况角度而言。就地方志的局部而言,某些区域少数民族比重较大,也是完全可能的。单纯从国家层面来界定民族人口的多寡,是不恰当的。围绕这些问题,笔者曾采访过中国民族史学会副会长、著名史学家和民族学家、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洲教授,他主张“各省《民族志》应该写该省的汉民族的情况”。他说:“事实上,各省民族分布情况不同,除几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外,大多省份汉族占了绝大多数。各省的汉族在近现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方言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并非一律,还是可以写的,也应该写入志中。”②另外,地方志中的民族志资料来源是多方面的,有民族学调查资料,还有民族档案资料、民间口碑资料等等。其中来自实地查访的资料比较珍贵;但也有根据社会传闻写作的,这些情况都需要认真鉴别,对于族源、图腾崇拜、宗教信仰等资料更要慎加分析。凡是有争议的观点,要慎重引用。民族志的基本要素,包括民族工作、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情况,如语言、文字、族源、族称、家庭、居住、服饰、礼仪、信仰、丧葬、禁忌等。民族志的记述重点,则是要将各民族的迁徙、源流记述清楚,着重反映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繁荣与进步活动。另外,涉及各民族特别是汉民族的源流和发展,也要注意将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和交流格局体现出来。
六 关于宗教问题的记述
宗教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又是以其信徒、组织与事业一起构成的特殊社会实体。宗教在我国产生、传播和发展有悠久的历史,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等,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编写宗教志,既可以搜集、整理和抢救宗教史料,又可以做深入的宗教国情调查,还可以总结现行宗教政策的得失,进行宗教政策宣传。但与此同时,宗教问题又是一个非常敏感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不同的区域又有不同的宗教习惯和宗教禁忌,因此在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宗教问题时,必须以《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基准,避免用不正确的观点和不适当的方式表述宗教问题。
对于民族地区历史上的宗教政治,也要慎重记载。就西藏来说,要把以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写清楚,对西藏长期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要给予历史的、客观的记述。当然,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将宗教信仰作为“四旧”之一,将宗教界人士打成“牛鬼蛇神”,寺庙教堂遭到严重毁坏,各种宗教设施包括许多珍贵文物被毁,经书被烧,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被禁止等行为,要予以坚决否定。而对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如巩固和扩大与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开放寺观教堂和宗教活动点,恢复建立各教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继续推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交往活动等,以及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等,则要给予重点的、肯定的记述。就陕西而言,近代反洋教的有名教案如“宁强教案”、“三边教案”等,均在首轮地方志中给予了必要的记载;而对于新时期的特殊宗教事项,更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加以记述。至于那些假宗教之名、行邪教之实的社会现象,如“法轮功”等,则不能作为宗教问题来处理。对此,我们不仅要从社会学角度来剖析,更要从政治学角度来审视。
七 关于民俗、方言等内容的记述
民俗习惯是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历史传统、经济生活、文化艺术、心理素质和宗教信仰等富有特色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规范,它具有传承性和群众性,是构成某一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也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周期性。其中社会风俗涉及饮食、服饰、居住、礼仪、节令、婚姻、丧葬、庆贺,以及宗教信仰、禁忌、游戏等方面;方言包括语音、词汇、语法、称谓、谣谚等内容。许多情况下,民族、宗教与民俗、方言是彼此交叉的,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俗风情也就是民族习尚。要编写好民俗志、方言志,笔者认为: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应该强调的是,记载各民族不同民俗风情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猎奇搜怪,更不能任情贬抑。诸如藏族的“天葬”习俗,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残酷、野蛮,完全可以从更环保、更人道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天葬”作为人体回归自然的一种手段,其循环利用生物资源的特点,尽管不符合人的审美观,但却有其特殊的可取性。就拿汉族来说,也不是从来崇尚土葬。譬如火葬习俗,早在宋元时期就已出现,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就记载了这一习俗。从现在来看,大量的土葬侵占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其社会弊端也显而易见。二要注意人民性。对于生产习俗、禁忌习俗和生活习俗中不符合人民性的内容,要给予必要的否定,并在移风易俗的前提下提出社会改良的意见,诸如婚丧嫁娶,仅仅是在礼仪消费上的几度涨落,就足以说明整个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对世俗社会的直接影响。三要注意区域性。如西藏阿里地区与内地有所区别,与西藏其他地方也有所差异。阿里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也是形成区域习俗的一个根源。写好这种区域之间的差异,也是志书处理社会信息的关键所在。四要注意政策性。要将宗教信仰与迷信习俗相区别,与存留在民间的会社组织相区别,尤其是不能将宗教派别与会道门组织混为一谈。五要注意新风尚。譬如西藏地区的志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移风易俗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尤其是民主改革后所出现的新风尚、新传统更要着重写出。
注释:
①雷洁琼:《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张世民:《著名民族史家周伟洲教授纵谈民族志问题》,《陕西地方志》2009年第2期。
(作者: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楼省地方志办公室)
摘自《中国地方志》2010.6
提 要:社会部类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首轮志书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事实上,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认识区域社会,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经济、政治等部类相比,志书的社会部类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和社会动态,具有更悠久、更切实的传承特点。同时从现实的角度看,第二轮志书与首轮志书编纂工作之间的分野也使进一步加强社会部类的研究成为必然。适当厘清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凸显其所应关注的重点社会问题很有必要。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应注意下列问题:一是关于人文环境及其保护的记述;二是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记述;三是关于劳动就业和社会抚恤的记述;四是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五是关于民族问题的记述;六是关于宗教问题的记述;七是关于民俗、方言等内容的记述。
关键词:第二轮修志 社会部类 编写
社会部类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首轮志书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许多修志工作者对社会部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指导思想不明确,或编写思路不清晰。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度取消了社会学教育,人们的社会学知识普遍缺乏有关。但事实上,正如经济、政治和自然部类必须接受经济学、政治学和地理学等人文学科的理论指导一样,社会部类的编纂也必须接受社会学的理论指导。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恢复重建社会学教育后,不少史志学者尝试用社会学理论来指导首轮地方志工作,强调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考察地情、研究地情,发表了不少颇有见地的文章,但是由于社会学的知识普及仍然有限,就地方志行业来说,多数修志工作者对社会学知识的接受并非自觉。对于上述缺憾,第二轮修志应当有所补救,有所改变,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会部类的记述。
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认识区域社会,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经济、政治等部类相比,志书的社会部类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和社会动态,具有更悠久、更切实的传承特点。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社会变迁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第二轮修志中社会部类亟待关注的问题。由于时代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我国各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诸如建立和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知识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干部制度和福利分配、就业、城乡居民住宅、人口流动和计划控制、生态环境和生产建设的布局、民族关系和民族意识、社会风尚和习俗、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宗教迷信等等。对上述社会问题的科学处理,都需要从社会学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从现实性的角度看,第二轮志书与首轮志书编纂工作之间的分野也使进一步加强社会部类的研究成为必然。首轮志书社会部类的内容,由于大部分是政府机构直接管辖,许多内容通过政府组织即可承担,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社会管理功能日益弱化,很多资讯只能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调查获取。在这里,从行政机构管理向社会组织管理的转变,对于编修志书来说虽然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困难,但却标志着现行政府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也是我国社会组织日益健康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志书的社会部类收集资料困难并非坏事,而是蕴涵着一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换句话说,第二轮修志工作也要转换思路,注意从基层社会组织搜寻相关资料,以不断深化对社会部类的科学记述。
根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志中的社会部类主要包括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其外延还包括人口、劳动就业、社会抚恤、生活方式、家庭婚姻、民俗风情、宗教信仰、方言、旅游及宗族、会社组织等。其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业已单独列出;劳动就业、社会抚恤分属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也已单独立节。唯有生活方式、婚姻家庭、民俗风情、宗教信仰、方言与宗族、会社组织等,属于社会调查要重点记述的内容。有鉴于此,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务必包含上述各项基本社会范畴。笔者认为,所谓“社会”一词,向来有“大社会”和“小社会”的区别。前者相对于自然环境而言,后者相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但地方志中涉及的社会部类,既有相对于自然环境的部分,又有相对于行政管理的部分。目前,我国第二轮修志中有关社会部类的记述,是在现阶段基层社会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对转型中的过渡社会形态的一种反映方式。就地方志的记述而言,这个“社会”概念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它的不完全社会化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仍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为此,适当厘清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凸显其所关注的重点社会问题,就非常必要。结合陕西、西藏等省、自治区志书的社会内容,笔者认为,第二轮修志中的社会部类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 关于人文环境及其保护的记述
有的志书将环境问题纳入地理部类,有的纳入经济部类,也有的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处理,笔者认为将其纳入社会部类似乎更妥当。原因在于,我国对环境问题的监督检测,仍然属于行政管辖的范畴。社会环境包括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指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后者指人们对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单纯的自然环境属于自然部类,而生态环境则是针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来说的。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利用包括对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但主要还是指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环境保护主要针对环境污染,事关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属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而人类赖以居住的城镇建设,也与人类的生存活动密切相关,其所涉及的住宅、出行、生活、教育等问题,既是经济学领域的问题,也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问题。这些内容理应作为第二轮志书记述的一个重点。
二 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记述
众所皆知,人口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在于提高人口的整体质量,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前者是一种社会现象,后者属于现行行政策略(国策)。就传统的史志著述而言,对于人口的记载多立足于赋役的角度,从口算、口粮到丁役、兵役等,都需要对丁口做必要的社会统计,所以那些人口统计根本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口调查,而是政治学、经济学和军事学角度上的人丁统计。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口普查,尤其是涉及人口的素质构成、区域分布、性别比重和受教育程度等,其实是比较缺少的。首轮志书对于人口问题相当重视,有其现实的社会意义和行政需求;而第二轮修志中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就不能简单立足于人口控制,而要看到整个人口的素质状况及发展趋势,尤其是劳动力人口的就业、老龄人口的救济等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重视的现实问题。就拿西藏自治区来说,尽管总体上要控制人口数量,但作为西藏的阿里地区,在人口发展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却是以藏族农牧业人口为主,且人口密度极小。阿里藏族的人口源流和人口演变以及相应的生活习惯和民俗时尚,也都是人口社会学要适当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第二轮修志要继续强化人口问题的记载,同时更要审视其记述的深度和角度,以适应区域人口不断膨胀所带来的环境变化。
三 关于劳动就业和社会抚恤的记述
尽管这两类内容要列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事务部分,有些篇目甚至归属经济、政治等不同部类,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属于基础性的社会学命题。首轮志书中所涉及的劳动管理,大多数是指城镇户籍拥有者的职业管理,而不涉及农村户籍人口的劳动管理。譬如政府统计的劳动工资,就主要指全民所有制(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当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并不发达,劳动工资完全限于城镇人口,而农村社会劳动力及劳动报酬,根本未纳入政府管理的范围。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劳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逐步从城镇人口向农村人口延伸,使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社会格局有所改变。另外,就社会抚恤而言,内容包括扶贫帮困、社会救济、军烈属抚恤等,长期以来与政府抚恤、政府救济完全一致,这足以说明我国社会抚恤和社会保障体制尚待健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社会保障功能的强化和社会化组织功能的完善,我国社会救济和社会帮扶组织的自我调整和完善,必将成为我国社会走向发达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有这些,都必然进入第二轮修志的记述角度和范围。
四 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记述
著名法学家、社会学家雷洁琼曾组织社会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在《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一书中,她明确指出:“从所包含的内容看,婚姻是由择偶、恋爱、婚姻的确认和维持与婚姻的解体、重组等步骤所构成,而家庭则为家庭结构与规模、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家庭生命周期等组成的集合。”①因此其所进行的社会调查,涉及家庭结构与规模、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初婚年龄、结识方式、确定婚姻方式、择偶标准等问题。家庭组织问题所涉及的家庭关系、家庭伦理、子女教养、老人赡养等变化,都是需要着重记载的。另外,西藏阿里地区的入赘婚姻现象,既有民俗学意义,又有一定的社会学意义。根据我国社会学家的实地调查,其扎达县曲松乡一带属于民主改革的空白地带,至今仍然有此婚俗。尽管是个别地区,仍然值得研究记载。
五 关于民族问题的记述
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的差异,每个民族都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民族性格、生活方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要记述民族问题,一要注意党的民族政策,核心在于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二要注意事实的客观性;三要注意记述的科学性;四要注意民族关系的平等性;五要注意区域的自治性。现在的问题,是较多关注了少数民族,对汉民族缺乏深度研究和记载。譬如陕西省作为汉民族的主要发祥地之一,首轮《陕西省志·民族宗教志》中就完全缺失了对汉民族的系统记载。有的志书不记载汉族,理由是国务院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不管理汉民族,这个理由很不充分。地方志毕竟不是部门志,不能因为部门管辖而制约了对志书内容的记载。单纯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辖角度来考虑问题,显然不是社会学所要关注的方向。有的志书不记载汉族,理由是汉民族人口占据绝对多数,志书中所记载的人物和事件,大都是汉民族创造的,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某些志书记载的内容,固然多数是由汉民族所创造,但是对这些民族创造物的记载,毕竟不是对民族本身的记载。如果不记载汉民族这个民族主体,就很难弄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交往。要在整个志书中完整体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格局,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另外,汉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区域分布和人数界定也是相对的,我们说少数民族,主要是从国家整体人口状况角度而言。就地方志的局部而言,某些区域少数民族比重较大,也是完全可能的。单纯从国家层面来界定民族人口的多寡,是不恰当的。围绕这些问题,笔者曾采访过中国民族史学会副会长、著名史学家和民族学家、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洲教授,他主张“各省《民族志》应该写该省的汉民族的情况”。他说:“事实上,各省民族分布情况不同,除几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外,大多省份汉族占了绝大多数。各省的汉族在近现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方言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并非一律,还是可以写的,也应该写入志中。”②另外,地方志中的民族志资料来源是多方面的,有民族学调查资料,还有民族档案资料、民间口碑资料等等。其中来自实地查访的资料比较珍贵;但也有根据社会传闻写作的,这些情况都需要认真鉴别,对于族源、图腾崇拜、宗教信仰等资料更要慎加分析。凡是有争议的观点,要慎重引用。民族志的基本要素,包括民族工作、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情况,如语言、文字、族源、族称、家庭、居住、服饰、礼仪、信仰、丧葬、禁忌等。民族志的记述重点,则是要将各民族的迁徙、源流记述清楚,着重反映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繁荣与进步活动。另外,涉及各民族特别是汉民族的源流和发展,也要注意将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和交流格局体现出来。
六 关于宗教问题的记述
宗教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又是以其信徒、组织与事业一起构成的特殊社会实体。宗教在我国产生、传播和发展有悠久的历史,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等,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我们编写宗教志,既可以搜集、整理和抢救宗教史料,又可以做深入的宗教国情调查,还可以总结现行宗教政策的得失,进行宗教政策宣传。但与此同时,宗教问题又是一个非常敏感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不同的区域又有不同的宗教习惯和宗教禁忌,因此在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宗教问题时,必须以《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基准,避免用不正确的观点和不适当的方式表述宗教问题。
对于民族地区历史上的宗教政治,也要慎重记载。就西藏来说,要把以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写清楚,对西藏长期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要给予历史的、客观的记述。当然,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将宗教信仰作为“四旧”之一,将宗教界人士打成“牛鬼蛇神”,寺庙教堂遭到严重毁坏,各种宗教设施包括许多珍贵文物被毁,经书被烧,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被禁止等行为,要予以坚决否定。而对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如巩固和扩大与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开放寺观教堂和宗教活动点,恢复建立各教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继续推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交往活动等,以及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等,则要给予重点的、肯定的记述。就陕西而言,近代反洋教的有名教案如“宁强教案”、“三边教案”等,均在首轮地方志中给予了必要的记载;而对于新时期的特殊宗教事项,更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加以记述。至于那些假宗教之名、行邪教之实的社会现象,如“法轮功”等,则不能作为宗教问题来处理。对此,我们不仅要从社会学角度来剖析,更要从政治学角度来审视。
七 关于民俗、方言等内容的记述
民俗习惯是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历史传统、经济生活、文化艺术、心理素质和宗教信仰等富有特色的意识形态和道德规范,它具有传承性和群众性,是构成某一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也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周期性。其中社会风俗涉及饮食、服饰、居住、礼仪、节令、婚姻、丧葬、庆贺,以及宗教信仰、禁忌、游戏等方面;方言包括语音、词汇、语法、称谓、谣谚等内容。许多情况下,民族、宗教与民俗、方言是彼此交叉的,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俗风情也就是民族习尚。要编写好民俗志、方言志,笔者认为: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应该强调的是,记载各民族不同民俗风情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猎奇搜怪,更不能任情贬抑。诸如藏族的“天葬”习俗,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残酷、野蛮,完全可以从更环保、更人道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天葬”作为人体回归自然的一种手段,其循环利用生物资源的特点,尽管不符合人的审美观,但却有其特殊的可取性。就拿汉族来说,也不是从来崇尚土葬。譬如火葬习俗,早在宋元时期就已出现,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就记载了这一习俗。从现在来看,大量的土葬侵占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其社会弊端也显而易见。二要注意人民性。对于生产习俗、禁忌习俗和生活习俗中不符合人民性的内容,要给予必要的否定,并在移风易俗的前提下提出社会改良的意见,诸如婚丧嫁娶,仅仅是在礼仪消费上的几度涨落,就足以说明整个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对世俗社会的直接影响。三要注意区域性。如西藏阿里地区与内地有所区别,与西藏其他地方也有所差异。阿里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也是形成区域习俗的一个根源。写好这种区域之间的差异,也是志书处理社会信息的关键所在。四要注意政策性。要将宗教信仰与迷信习俗相区别,与存留在民间的会社组织相区别,尤其是不能将宗教派别与会道门组织混为一谈。五要注意新风尚。譬如西藏地区的志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移风易俗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尤其是民主改革后所出现的新风尚、新传统更要着重写出。
注释:
①雷洁琼:《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张世民:《著名民族史家周伟洲教授纵谈民族志问题》,《陕西地方志》2009年第2期。
(作者: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大楼省地方志办公室)
摘自《中国地方志》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