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了抗击明朝压迫和统一女真诸部的战争。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创建了具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的八旗制度,设立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万历四十三年(1615),又增设了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为八旗,属下之民称为旗人。万历四十四年(1616),身为八旗最高统帅的努尔哈赤称汗登基,建立“大金”政权(史称后金),改元天命,定都赫图阿拉。万历四十七年(1619),后金取得萨尔浒大捷,实力倍增,与明朝、蒙古相对峙,我国政局呈三足鼎立之势。
天命十一年(1626),努尔哈赤病逝,其子皇太极继位,改次年为天聪元年。皇太极不断西征蒙古,南击明朝,国势日趋强盛。天聪九年(1635),皇太极正式谕告天下,改女真诸部的统一称谓为满洲。崇德元年(1636),后金基本统一漠南蒙古,皇太极在满汉贵族和漠南蒙古16个部49个封疆领主的拥戴下,于盛京(今沈阳)称帝,改国号大清,改元崇德。清朝的建立,标志着它是一个以满族为主体和核心的满蒙汉联合统治的政体,同时也奠定了满族入主中原以后统一的国体模式。
清朝臣服漠南蒙古后,基本以中段长城为蒙汉分界线,在蒙古地区划定疆界,编旗设佐,推行盟旗制度,先后设立了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和总管制下的归化城土默特部及察哈尔游牧八旗,其中今凉城县曹碾满族乡为蒙古察哈尔部镶红旗之游牧地。
顺治元年(1644年),八旗兵入关,清朝展开了夺取全国政权的统一战争。清军挥戈南下,势如破竹,严厉地打击了农民起义军势力和残明政权,席卷了大半个中国,取得了令人心惊目眩的军事胜利,清朝初步控制了全国的政治局面。顺治五年(1648年),全国各地风起云涌,出现了抗清高潮,其中以江西的金声桓、广东的李成林、山西的姜瓖影响最大。顺治六年(1649)初姜瓖倒戈抗清,在山西大同宣布奉永历正朔,自称大将军,然后分兵攻陷了朔州、忻州等地,从而控制了晋北长城沿边广大地区,极大地威胁着清朝在北方的统治。清统治者坐卧不安,速派八旗精兵对姜瓖义军进行围攻。同年九月,姜瓖抗清义军被镇压下去。从这次事变中,清廷充分认识到了晋北长城沿边的重要性,遂加强了这一地区的政治、军事控制,以为京城之西方屏障。
康熙十二年(1673),吴三桂发动了“三藩之乱”,清廷倾全国之力用八年时间将其削平。从“三藩之乱”中清廷得到二点深刻教训:一是只有自己民族的武装才可真正信赖,康熙帝曾云:“凡地方有绿旗兵丁处,不可无满兵。满兵纵至粮缺,艰难困迫而死,断无二心。若绿旗兵丁,至粮绝少或窘迫,即至怨愤作乱。”[1]由此可见对八旗兵的重视。二是为有效地控制全国,需在水陆要衢之地增设八旗驻防兵,从而形成一个控制和震慑地方的军事网络。这套八旗驻防军事体系,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是沿长江、大运河、黄河、沿海地区的为防止汉族人民反抗的驻防体系;第二是为对付蒙古族而于长城沿线设立的控制体系;第三是为防止沙俄扩张而在东北故里设置的驻防体系。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用八旗兵力量控制全国,已成为清廷的当务之急。
康熙中期,我国漠西蒙古准噶尔部兴起,在其首领噶尔丹的统领下,不断东进南下,最后迫进北京。康熙二十九年(1690)八月,清准双方爆发了“乌兰布通之战”。噶尔丹虽战败北走,但清军也损失颇重。为京城安全计,在长城沿线设置大型八旗驻防城就提到了清廷的议事日程。清廷决计一改历史上封建王朝修筑长城戍守之成规,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变军事防御为军事进攻。规模较大的右卫(今山西省右玉县右卫镇)八旗驻防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设置的,这标志着清廷的军事中心已从内地转向北方地区。
康熙三十一年(1692),康熙皇帝开始着手右卫八旗驻防的具体事宜。几经周折,最后于同年十二月令希福为首任右卫将军,率八旗兵驻防右卫城。次年九月,康熙帝又“选来堪披甲蒙古三千六十五人,……令驻右卫。”[2]至康熙三十三年(1694),右卫将军共辖有满蒙汉八旗官兵5309人[3],他们成为日后进击准噶尔部噶尔丹蒙古军的主力。康熙三十四年(1695)十月,费扬古身兼右卫将军和归化城将军两职,这显然是为了对噶尔丹的战事所设。康熙三十五年(1696)春,清军分东、中、西三路进击噶尔丹。费扬古亲率以右卫八旗为核心的西路军北征,在漠北昭莫多地方与噶尔丹军展开血战,致使噶尔丹的精锐部队损失殆尽。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昭莫多之战”。从此,右卫八旗兵以勇猛善战而威名远扬。
数千八旗官兵屯居右卫城,吃饭问题是头等大事。清廷为减少征调远粮和运输劳役之苦,决议就近在蒙古察哈尔部镶红旗界内圈地垦田,以部分解决右卫八旗兵的军粮之需。长城沿线上驻马口外庄田(今内蒙古凉城县曹碾满族乡辖区)的设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
二、曹碾皇庄旗地之史实
旗地,是对所有权属于八旗土地的统称。该地是清朝统治者用暴力手段从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抢夺过去的,主要分布在京畿、关外和口外广大地区。旗地在满族入关前就已出现,入关后又大量建立。旗地有皇庄、官庄、王庄、旗庄和一般旗地之分,它的组织情况和经营管理,与当时的民地是有所不同的。它的存在比清朝统治的时间还稍长一点,约在民国初年。曹碾的庄田,俗称“圈子地”,属皇粮庄田,隶内务府统辖。内务府皇庄渊源于满族入关前的拖克索(满语农庄之意),最早设于努尔哈赤的天命年间。据史料记载:“太祖高皇帝驻兵奉天建极时,有土著庄户报效粮石,上嘉以报粮多的庄户派当头目,封为皇粮庄头,编入旗籍。”[4]这些皇庄在各庄头的主持下,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所产粮食以供八旗将士的食用。清朝初年,统治者为维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和八旗将士的生活,在京畿和东北及长城以北地区,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和编置庄田的措施。管理皇庄事务的最高机构是总管内务府,其下设广储司、都虞司、掌礼司、会计司、营造司、庆丰司、慎刑司等机构,其中全会计司负责庄田地亩之事。时内务府皇庄的土地来源主要有四:一为汉人带地投充的土地,二是圈拨官荒,三为民地编庄,四是缘罪籍没官宦的土地。曹碾的皇粮庄田属第二种,原属察哈尔镶蓝旗的牧野之地。内务府会计司设催长二人,笔帖式二人,领催九人,掌关于粮庄的一切事务。具体职责如下:一是编审庄丁。皇庄人丁的编审称为比查壮丁,简称“比丁”,由内务府催长、领催定期编审。史载:“每三年由府委会计司官一人,前往屯庄编审丁册,新丁年十六以上者增入,旧丁年七十以上者开除,逃亡者注册,送会计司备案。”[5]二是催征庄粮。协助庄头征收庄粮、庄银及农副产品,对完成任务的庄田有权奖励,对未完成者有权惩罚。三是选拔庄头。凡遇庄头因死亡、年迈、多病、欠差等原因而出缺,需庄头子弟及亲丁顶补时,由会计司把备选人员的详细情况呈报总管内务府批准。需要指出:由于内务府所辖粮庄甚多,以上会计司职责多委托地方官府代为管理。
皇庄既是土地的基层单位,又是结构复杂的社会组织。在皇庄内部有庄头、壮丁,外部有原佃户和现佃户。经营方式在清朝初年是农奴制,乾隆时期则变为封建租佃制。
庄头为一庄之首,负责管理庄田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壮丁及佃户,又定期征收庄租,纳粮或纳银当差。庄头的来源主要通过谕派、世袭、选充、补款等途径允任。庄田不为庄头所私有,庄头领名并非有所有权,只是具有租种权或领种权。
皇庄的壮丁分为亲丁和异姓壮丁。与庄头同姓同族者为亲丁,包括庄头的子孙和同姓亲属;异姓壮丁是指与庄头不同姓氏的壮丁及子孙。他们同庄头一样,编入旗籍载入正册,为正身旗人。他们是庄田的土地占有者,世代使用土地,主要职责是经理所分领的庄地。
佃户是指租种皇庄土地的民人,其职责是定期交纳庄粮或地租,他们在清朝中后期已是皇庄的主要生产者。佃户以契约的形式同庄头或壮丁订立租佃合同,从而取得耕种庄田的权力,租期多为三至五年,最高也有租种十年者;此外还有按年论租的活租。佃户对皇庄土地的使用是暂时的,对庄头或壮丁无隶属关系,身份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的,但也常受增租夺佃之苦。据笔者实地调查,清代驻马口外庄田之佃户,十之八九为山西省左云县人,他们有地利之便,与皇庄只有一长城(俗称边墙)之隔,且多为谋生而租种。
关于驻马口外安设皇庄的基本情况史料有详细记载:“康熙五十七年十一月奏准,于壮丁内挑选十五名,在驻马口外弥陀山等处安设庄头,各给荒地三百晌,自备籽种、牛只、农器开垦,庄头并壮丁共定为二十名,每年每庄交米二百仓石,俱隶右卫将军统辖,其应征米石,每年催征交纳本处旗仓。初恳之时,免纳米石三年。其补放庄头及比丁等事,俱由该将军办理。”[6]这条史料说明,今曹碾满族乡的“圈子地”始建于1718年,共为15家庄头,初来时自备农具,每一庄头辖有庄田300晌(1800亩),每家庄头下辖壮丁19人,每庄每年需交粮租200仓石,初来时免租三年,他们隶右卫将军所辖。除每庄18顷庄田外,还各有草地60顷。据《绥远旗志》记载:“朔平同知经征助马口外庄头十五户,每户名下分给草地各六十顷,一年应征折色银两,交朔平同知交放右卫兵饷。”[7]口外沿边由于地域辽阔,故较京畿粮庄有别。需要指出,从乾隆二年(1737)始,右卫将军迁驻绥远城(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后,管理驻马口外庄田之权事随之移于绥远城将军属下右司手中。
在清代,货币关系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经济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就连皇室也不能不顺应这一潮流,大肆征敛银两。内务府下不但设立了大量的纳粮庄,也设立了众多的纳银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皇室对货币的巨大需求。驻马口外庄田初为纳粮庄,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则改为纳银庄。史料记载:“乾隆三十五年闰五月户部奏准,驻马口外庄头等应交粮石折征银两,每米一仓石,改征银九钱,饬令庄头等按年输纳,存留朔平府同知库内,以充兵饷。仍于征齐之日,分晰造册送部核销,并知照内务府存案。”[8]关于每年征收的具体银两数,史料也有记载:“驻马口外各庄,共地二百七十顷,岁纳粮折银二千二百四十五两有奇。”[9]随着绥远城将军的事权日重,至嘉庆元年(1796),驻马口外和新平口外诸纳银庄之“差银并余剩耗银,一并解交绥远城将军衙门交纳。”[10]皇庄地租由实物折征银两的过程,即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过程。货币地租的优越性在于土地所有者不再干预土地耕种者的生产过程。
清朝内务府对完成粮差的庄头有一套完整的奖罚制度。据史料记载:“凡赏给顶带,康熙五十五年覆准,庄头当差四、五十年不欠钱粮者,给予八品顶带;当差二、三十年不欠钱粮者,给予九品顶带。其当差年久,并无拖欠钱粮,因年老不能行走者,将伊子弟给予九品顶带荣身。雍正元年,遵旨议定,庄头等所欠新粮,于一年内全完者,有顶带者,加一级;无顶带者,给予八品顶带。二年内全完者,给予九品顶带。若三年不完者,革去庄头,发与别庄充作壮丁。”[11]乾隆四十一年(1776)又加强了对未完成粮差庄头的惩罚力度,史料载:“庄头拖欠钱粮五成以上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所欠钱粮,如有逾限不完,即行革退。”[12]清廷的奖罚措施,有力地刺激了诸庄头的生产积极性,每人均以能冠顶带为殊荣,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清室和八旗官兵的粮钱的需求。
1988年笔者在曹碾满族乡搞社会调查时得知,清代驻马口外的15家庄头中,有4家因拖欠庄粮而被官府革职,具体情况则满族父老均说不清楚,笔者当时也甚感憾事;后阅读《清实录》时,才对此事的来龙去脉有一基本了解。史料记载:乾隆四十四年(1779)二月十三,“内务府大臣议奏,户部据绥远城将军雅郎阿咨称,驻马口外庄头三丫头、邓世忠、嘉宏、刘住子等四名,因欠粮革退,将伊等家属一百四十余口,交该处庄头张思载等名下充当壮丁。兹据张思载等呈称,无力养赡,恳请放出为民。查乾隆九年,因口内庄头生齿日繁,奏准除庄头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毋庸置议,并鳏寡孤独、老幼废疾令庄头留养外,其愿为民之壮丁等,准该庄头陆续呈报,核咨户部,转令该州县改入民籍在案。今三丫头等家属,庄头张思载等既无力养赡,应如该将军所请,除本人因欠粮革退庄头不准为民外,兄弟子侄,情尚可原,请照例准其为民。得旨:此等庄头,既因拖欠钱粮革退,本系有罪之人,转因接办之庄头以人多不能养赡,请将伊等之兄弟子孙放出为民,令其自谋生计。内务府大臣虽系照例议准,日久不能保无流弊。庄头等或欲图出旗自便,故意拖欠钱粮,罪止革退,而其子孙转得为民,仍可倚以自赡,日后并可考试,幸登仕籍,皆情理所必有,不可不防其渐。嗣后凡获罪革退之庄头,其家属有呈请为民者,除疏远族户,准仍照旧例办理外,其本身及子孙,俱应发往打牲乌拉充当苦差,以示惩儆。此案即照此办理。”[13]从这条史料中可知几个历史真相:三丫头和邓世忠等四家庄头拖欠庄粮而被革职之事发生在1770年之前,因1770年之后纳粮庄改为纳银庄,否则史料中则不会出现“因欠粮革退”字眼;四庄头革职后,其子孙和家属等并未出旗为民,而是在张思载庄头名下充当壮丁;四庄头和子孙及家属大部分被乾隆皇帝谕令遣往东北打牲乌拉处(今吉林省吉林市西北)充当苦差。此事开了庄头因欠庄粮而被革职并被遣送东北服苦役之先河。
据笔者调查得知,四庄头被革退后,由李、梁、陈、赵姓四人接任庄头,他们的庄田被另拨在驻马口外庄田之东,今丰镇县马家圐圙乡、新营子乡境内,曹碾满族人俗称其为“东圈”,俗称己地为“西圈”。至此,西圈只剩有11家庄头,即时至今日曹碾境内的徐圈[14]徐姓、韩家圐圙的韩姓、后二窑子的李姓、九龙沟的李姓、大圈的梁姓、陈圈的陈姓、宽沟的张姓、石太平的张姓、十三沟的张姓、七墩沟的张姓、火圈的张姓。据满族父老讲:西圈11家皇粮庄田的范围是“南至长城,北至号畔”;各家庄田以土垄为界,垄下拌有石灰为界线,至今仍依稀可辨。可见当时清廷对庄田管理之严格。
驻马口外庄田15家庄头中,有屯领催(屯拨什库)一职,是诸庄头的首领。他们直接领导“西圈”和“东圈”的庄头,负责交纳地租银和管理壮丁及佃户,权势十分显赫。他们的家门悬有虎头牌匾,出门手提象征权力的黑牛皮鞭。满族民谣云:“安巴拨什库(大领催),手提毕言都(黑牛皮鞭),骑上布鲁娄(红沙马),四处收地租。”关于屯领催的史料极为难觅,现只掌握一条。据记载:“嘉庆十六年(1811)十月二十七日,会计司呈,为咨覆事。绥远城将军咨称,据右卫城守尉德住详称,驻马口外屯领催张鹏于嘉庆十六年三月初四日病故。查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内准户部转咨,准内务府咨称,补放屯领,务须保举人能家道殷实者充补。令遵部文饬令庄头等保送,据屯领催李嵩山,庄头李恒戴等呈称,庄头等倶住边地,并无家道殷实之人,惟庄头张凌霄人尚勤能,不致拮据,较之身等十四名庄头内,可谓家道殷实,庄头徐琢章生计虽窘,尚能办事。查部文内称,补放屯领催,务须人能家道殷实者充补,既据屯领催李嵩山等保举家道殷实之张凌霄堪充屯领催,随派出印房章京富隆阿,带领庄头张凌霄、徐琢章等赴将军衙门选定一名,并将屯领催李嵩山、庄头李恒戴甘结三张,由将军衙门转行户部,行文内务府,侯示覆到日遵办。……查驻马口外病故屯领催张鹏遗缺,既据绥远城将军咨报选得庄头张凌霄充补等情,应照所咨,将病故屯领催张鹏遗缺,准庄头张凌霄充补,相应咨覆户部,转行该将军查照可也。”[15]这条史料表明:驻马口外庄田15家庄头中,有两人兼任屯领催,负责管理和协调诸庄头的日常事宜;屯领催任职条件需家道殷实,办事能力强和勤于农事;允补屯领催手续繁杂,需庄头保荐,城守尉上报,绥远城将军考核,内务府批准,户部备案,方可有效。
关于驻马口外15家庄头的来源,曹碾满族乡的父老十分关注此事,笔者曾遍检史料,但未发现任何蛛丝马迹。但笔者曾拜访过十三沟村的张瓅先生,他博闻强记,熟悉掌故。据他云:“我们的祖先来自直隶宣化府保安州”。[16]经笔者所查,清代保安州为今河北省涿鹿县。根据他所讲以邓世忠为首的四庄头因抗粮而被革职并在史料中得以印证这一情况,在未发现新史料之前,此说似应成立。
三、皇庄的解体及满汉民族文化之交融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革命的洪流所荡涤,但随之国家政权落在了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手中。清皇室对皇庄的所有权仍然受到军阀政权的维护。在中华民国与清廷订立的“皇室优待条件”中,明文规定:清帝“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和“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但随着清皇室政治特权的丧失,各地庄头、壮丁、佃户等纷纷起来抗租夺地。清皇室面对“庄佃视庄地为己产,皇室难沾实惠”[17]的窘困局面,又急需款项支付各种费用,故要求民国政府丈放皇庄土地,而北洋军阀也图借此搜刮民财。1912年12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清查庄地试办章程》,各地并相应成立了丈放官地局,旨在厘定正额皇产,丈放皇庄土地,发放庄佃租照。丈放后的土地分为上等、中等、下等、下下等四类,地价分别为银元6元、5元、4元、2元,每地价1元附收经费5分,每地一亩附收照费5分。然而庄头、壮丁、佃户视皇庄土地为己私产,故丈放之举受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除正额庄田外,庄头、壮丁、佃户经过近200年的祖孙数代拓垦,都私自垦有一些黑地———滋生地,该地不上皇庄账册,实为个人所有,如果经丈放拍卖,他们无疑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二是庄头、壮丁对皇庄具有永佃权,租额也不算沉重,如果拍卖,他们将失去永佃权;三是大多数庄头、壮丁、佃户等比较贫穷,手中无大量现金支付地价,皇庄土地只能眼睁睁地拱手让与有钱之人。封建军阀为掠夺民财,维护清室利益,面对反清丈斗争采取了武力压制政策。
1915年5月,北洋政府又颁布了《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凉城县丈放皇粮庄地工作随之大规模展开。第一次丈放驻马口外皇庄的官员被聚众庄民施以拳脚,遂驱逐之。第二次由一杨姓委员带兵弹压,丈放皇庄之事才得以告成。1918年驻马口外皇庄土地被强行编号丈放出售,今曹碾满族乡九号村,北水泉乡前十号村、后十号村、南十五号村、前七号村、后七号村、十一号村,后营乡二十四号村、十五号村,丰镇市马家圐圙乡之头圈村、二圈村、北三圈村、北五圈村、南五圈村、六圈村,新营子乡之后十圈村、十一圈村、前十二圈村、后十二圈村、十四圈村、后十四圈村、十七号村、二十一号村、二十四号村、二十八号村、三十二号村、三十四号村、三十五号村、四十二号村、四十三号村、四十五号村等村名,盖源于此。皇庄大部土地被原庄头、壮丁、佃户等购买,多成为地主或自耕农,旗地变为升科纳税的民地,皇庄体制遂被彻底废除。从旗地转化为民地,从皇田演变为私田,这不仅是土地占有关系的巨大变革,而且其更具深层次意义,这就是垄断旗地的身份性地主终归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充满活力和生机的私人非身份性地主。近代晋蒙沿边地区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经营地主经济和富农经济,就是在这种新型土地占有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清代驻马口外庄田中满族和汉族之间的文化交融,是一个很复杂的专门性课题,本文只能略加探讨。自1718年清廷在驻马口外设置皇庄以来,由于皇庄内部劳动力缺乏,故庄头纷纷招民佃种,其中晋北农民,尤其是左云县农民纷纷赴皇庄承租土地,劳作为生。清廷为防止旗人汉化,制定了“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等一系列禁令,但这种禁令并不可能长期发生作用。皇庄旗人由于长期与民人相互依赖,共同耕作,抱养子嗣,互学语言等,故双方互相交往、学习、吸收日趋增多,呈现出满汉文化交融的趋势。同时为区别主客和避免因习俗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双方分村居住,满汉殊然,且和睦相安。今曹碾满族乡满族村、汉族村等自然村落的形成,即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总之,有清一代满汉民族间逐步接近、互相吸收、互相依存,共同开拓建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部边疆,共同创造了晋蒙沿边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共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可以说,满汉民族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学习,交流吸收,共同发展,是双方关系的基本特点和主流。
辛亥革命后,旗人和民人之间的界线被彻底打破,双方互为婚姻,交往比过去更加密切。大规模的通婚,使满汉两个民族中不断繁衍出混血型的满族人和汉族人,造成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民族融合。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血缘融合,而且还有更深层的实质意义,这就是满汉双方的亲切感。时至今日,满汉通婚在当地还是非常盛行的。今左云县内的满族人多为因婚姻而来的昔日皇庄旗人之后裔,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满族为全县最大之少数民族,有人口605人,占总人口的0.59%,其中主要分布在鹊儿山镇、管家堡乡、张家场乡和威鲁堡乡。[18]民国时期,满族人倍受欺压,故旗人多报称汉族,皇庄的隶属关系也由昔日的绥远城将军衙署变为凉城县民治机构管辖。1949年10月以后,驻马口外原皇庄旗人喜获新生,翻身当了主人,他们纷纷恢复了原有满族之族别,后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于1984年7月24日成立了自己的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曹碾满族乡。
注释:
[1]王先谦:《东华录》卷20,康熙五十六年十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2]《清圣祖实录》卷160,康熙三十二年九月庚午。
[3]刘士铭:《朔平府志》卷8《武备志》。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511页。
[4]《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一日。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8。
[6]《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3,第42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450页。
[7]《绥远旗志》卷4,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8]《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3,第42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450页。
[9]光绪《大清会典》卷94,内务府,第1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203页。
[10]《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嘉庆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169页。
[11]雍正:《大清会典》,卷228,内务府3,会计司,第3~4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794页。
[12]《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620页。
[13]《清高宗实录》,卷1076,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戊辰。
[14]今多将“圈”字改为“泉”字。
[15]《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嘉庆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870页。
[16]刘蒙林著:《内蒙古凉城县曹碾满族乡社会调查报告》(刘蒙林著,未刊稿,1988年)。
[17]《东三省公报》,民国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18]《左云县志》17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作者: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了抗击明朝压迫和统一女真诸部的战争。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创建了具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的八旗制度,设立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万历四十三年(1615),又增设了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为八旗,属下之民称为旗人。万历四十四年(1616),身为八旗最高统帅的努尔哈赤称汗登基,建立“大金”政权(史称后金),改元天命,定都赫图阿拉。万历四十七年(1619),后金取得萨尔浒大捷,实力倍增,与明朝、蒙古相对峙,我国政局呈三足鼎立之势。
天命十一年(1626),努尔哈赤病逝,其子皇太极继位,改次年为天聪元年。皇太极不断西征蒙古,南击明朝,国势日趋强盛。天聪九年(1635),皇太极正式谕告天下,改女真诸部的统一称谓为满洲。崇德元年(1636),后金基本统一漠南蒙古,皇太极在满汉贵族和漠南蒙古16个部49个封疆领主的拥戴下,于盛京(今沈阳)称帝,改国号大清,改元崇德。清朝的建立,标志着它是一个以满族为主体和核心的满蒙汉联合统治的政体,同时也奠定了满族入主中原以后统一的国体模式。
清朝臣服漠南蒙古后,基本以中段长城为蒙汉分界线,在蒙古地区划定疆界,编旗设佐,推行盟旗制度,先后设立了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和总管制下的归化城土默特部及察哈尔游牧八旗,其中今凉城县曹碾满族乡为蒙古察哈尔部镶红旗之游牧地。
顺治元年(1644年),八旗兵入关,清朝展开了夺取全国政权的统一战争。清军挥戈南下,势如破竹,严厉地打击了农民起义军势力和残明政权,席卷了大半个中国,取得了令人心惊目眩的军事胜利,清朝初步控制了全国的政治局面。顺治五年(1648年),全国各地风起云涌,出现了抗清高潮,其中以江西的金声桓、广东的李成林、山西的姜瓖影响最大。顺治六年(1649)初姜瓖倒戈抗清,在山西大同宣布奉永历正朔,自称大将军,然后分兵攻陷了朔州、忻州等地,从而控制了晋北长城沿边广大地区,极大地威胁着清朝在北方的统治。清统治者坐卧不安,速派八旗精兵对姜瓖义军进行围攻。同年九月,姜瓖抗清义军被镇压下去。从这次事变中,清廷充分认识到了晋北长城沿边的重要性,遂加强了这一地区的政治、军事控制,以为京城之西方屏障。
康熙十二年(1673),吴三桂发动了“三藩之乱”,清廷倾全国之力用八年时间将其削平。从“三藩之乱”中清廷得到二点深刻教训:一是只有自己民族的武装才可真正信赖,康熙帝曾云:“凡地方有绿旗兵丁处,不可无满兵。满兵纵至粮缺,艰难困迫而死,断无二心。若绿旗兵丁,至粮绝少或窘迫,即至怨愤作乱。”[1]由此可见对八旗兵的重视。二是为有效地控制全国,需在水陆要衢之地增设八旗驻防兵,从而形成一个控制和震慑地方的军事网络。这套八旗驻防军事体系,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是沿长江、大运河、黄河、沿海地区的为防止汉族人民反抗的驻防体系;第二是为对付蒙古族而于长城沿线设立的控制体系;第三是为防止沙俄扩张而在东北故里设置的驻防体系。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用八旗兵力量控制全国,已成为清廷的当务之急。
康熙中期,我国漠西蒙古准噶尔部兴起,在其首领噶尔丹的统领下,不断东进南下,最后迫进北京。康熙二十九年(1690)八月,清准双方爆发了“乌兰布通之战”。噶尔丹虽战败北走,但清军也损失颇重。为京城安全计,在长城沿线设置大型八旗驻防城就提到了清廷的议事日程。清廷决计一改历史上封建王朝修筑长城戍守之成规,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变军事防御为军事进攻。规模较大的右卫(今山西省右玉县右卫镇)八旗驻防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设置的,这标志着清廷的军事中心已从内地转向北方地区。
康熙三十一年(1692),康熙皇帝开始着手右卫八旗驻防的具体事宜。几经周折,最后于同年十二月令希福为首任右卫将军,率八旗兵驻防右卫城。次年九月,康熙帝又“选来堪披甲蒙古三千六十五人,……令驻右卫。”[2]至康熙三十三年(1694),右卫将军共辖有满蒙汉八旗官兵5309人[3],他们成为日后进击准噶尔部噶尔丹蒙古军的主力。康熙三十四年(1695)十月,费扬古身兼右卫将军和归化城将军两职,这显然是为了对噶尔丹的战事所设。康熙三十五年(1696)春,清军分东、中、西三路进击噶尔丹。费扬古亲率以右卫八旗为核心的西路军北征,在漠北昭莫多地方与噶尔丹军展开血战,致使噶尔丹的精锐部队损失殆尽。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昭莫多之战”。从此,右卫八旗兵以勇猛善战而威名远扬。
数千八旗官兵屯居右卫城,吃饭问题是头等大事。清廷为减少征调远粮和运输劳役之苦,决议就近在蒙古察哈尔部镶红旗界内圈地垦田,以部分解决右卫八旗兵的军粮之需。长城沿线上驻马口外庄田(今内蒙古凉城县曹碾满族乡辖区)的设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
二、曹碾皇庄旗地之史实
旗地,是对所有权属于八旗土地的统称。该地是清朝统治者用暴力手段从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抢夺过去的,主要分布在京畿、关外和口外广大地区。旗地在满族入关前就已出现,入关后又大量建立。旗地有皇庄、官庄、王庄、旗庄和一般旗地之分,它的组织情况和经营管理,与当时的民地是有所不同的。它的存在比清朝统治的时间还稍长一点,约在民国初年。曹碾的庄田,俗称“圈子地”,属皇粮庄田,隶内务府统辖。内务府皇庄渊源于满族入关前的拖克索(满语农庄之意),最早设于努尔哈赤的天命年间。据史料记载:“太祖高皇帝驻兵奉天建极时,有土著庄户报效粮石,上嘉以报粮多的庄户派当头目,封为皇粮庄头,编入旗籍。”[4]这些皇庄在各庄头的主持下,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所产粮食以供八旗将士的食用。清朝初年,统治者为维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和八旗将士的生活,在京畿和东北及长城以北地区,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和编置庄田的措施。管理皇庄事务的最高机构是总管内务府,其下设广储司、都虞司、掌礼司、会计司、营造司、庆丰司、慎刑司等机构,其中全会计司负责庄田地亩之事。时内务府皇庄的土地来源主要有四:一为汉人带地投充的土地,二是圈拨官荒,三为民地编庄,四是缘罪籍没官宦的土地。曹碾的皇粮庄田属第二种,原属察哈尔镶蓝旗的牧野之地。内务府会计司设催长二人,笔帖式二人,领催九人,掌关于粮庄的一切事务。具体职责如下:一是编审庄丁。皇庄人丁的编审称为比查壮丁,简称“比丁”,由内务府催长、领催定期编审。史载:“每三年由府委会计司官一人,前往屯庄编审丁册,新丁年十六以上者增入,旧丁年七十以上者开除,逃亡者注册,送会计司备案。”[5]二是催征庄粮。协助庄头征收庄粮、庄银及农副产品,对完成任务的庄田有权奖励,对未完成者有权惩罚。三是选拔庄头。凡遇庄头因死亡、年迈、多病、欠差等原因而出缺,需庄头子弟及亲丁顶补时,由会计司把备选人员的详细情况呈报总管内务府批准。需要指出:由于内务府所辖粮庄甚多,以上会计司职责多委托地方官府代为管理。
皇庄既是土地的基层单位,又是结构复杂的社会组织。在皇庄内部有庄头、壮丁,外部有原佃户和现佃户。经营方式在清朝初年是农奴制,乾隆时期则变为封建租佃制。
庄头为一庄之首,负责管理庄田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壮丁及佃户,又定期征收庄租,纳粮或纳银当差。庄头的来源主要通过谕派、世袭、选充、补款等途径允任。庄田不为庄头所私有,庄头领名并非有所有权,只是具有租种权或领种权。
皇庄的壮丁分为亲丁和异姓壮丁。与庄头同姓同族者为亲丁,包括庄头的子孙和同姓亲属;异姓壮丁是指与庄头不同姓氏的壮丁及子孙。他们同庄头一样,编入旗籍载入正册,为正身旗人。他们是庄田的土地占有者,世代使用土地,主要职责是经理所分领的庄地。
佃户是指租种皇庄土地的民人,其职责是定期交纳庄粮或地租,他们在清朝中后期已是皇庄的主要生产者。佃户以契约的形式同庄头或壮丁订立租佃合同,从而取得耕种庄田的权力,租期多为三至五年,最高也有租种十年者;此外还有按年论租的活租。佃户对皇庄土地的使用是暂时的,对庄头或壮丁无隶属关系,身份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的,但也常受增租夺佃之苦。据笔者实地调查,清代驻马口外庄田之佃户,十之八九为山西省左云县人,他们有地利之便,与皇庄只有一长城(俗称边墙)之隔,且多为谋生而租种。
关于驻马口外安设皇庄的基本情况史料有详细记载:“康熙五十七年十一月奏准,于壮丁内挑选十五名,在驻马口外弥陀山等处安设庄头,各给荒地三百晌,自备籽种、牛只、农器开垦,庄头并壮丁共定为二十名,每年每庄交米二百仓石,俱隶右卫将军统辖,其应征米石,每年催征交纳本处旗仓。初恳之时,免纳米石三年。其补放庄头及比丁等事,俱由该将军办理。”[6]这条史料说明,今曹碾满族乡的“圈子地”始建于1718年,共为15家庄头,初来时自备农具,每一庄头辖有庄田300晌(1800亩),每家庄头下辖壮丁19人,每庄每年需交粮租200仓石,初来时免租三年,他们隶右卫将军所辖。除每庄18顷庄田外,还各有草地60顷。据《绥远旗志》记载:“朔平同知经征助马口外庄头十五户,每户名下分给草地各六十顷,一年应征折色银两,交朔平同知交放右卫兵饷。”[7]口外沿边由于地域辽阔,故较京畿粮庄有别。需要指出,从乾隆二年(1737)始,右卫将军迁驻绥远城(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后,管理驻马口外庄田之权事随之移于绥远城将军属下右司手中。
在清代,货币关系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经济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就连皇室也不能不顺应这一潮流,大肆征敛银两。内务府下不但设立了大量的纳粮庄,也设立了众多的纳银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皇室对货币的巨大需求。驻马口外庄田初为纳粮庄,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则改为纳银庄。史料记载:“乾隆三十五年闰五月户部奏准,驻马口外庄头等应交粮石折征银两,每米一仓石,改征银九钱,饬令庄头等按年输纳,存留朔平府同知库内,以充兵饷。仍于征齐之日,分晰造册送部核销,并知照内务府存案。”[8]关于每年征收的具体银两数,史料也有记载:“驻马口外各庄,共地二百七十顷,岁纳粮折银二千二百四十五两有奇。”[9]随着绥远城将军的事权日重,至嘉庆元年(1796),驻马口外和新平口外诸纳银庄之“差银并余剩耗银,一并解交绥远城将军衙门交纳。”[10]皇庄地租由实物折征银两的过程,即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过程。货币地租的优越性在于土地所有者不再干预土地耕种者的生产过程。
清朝内务府对完成粮差的庄头有一套完整的奖罚制度。据史料记载:“凡赏给顶带,康熙五十五年覆准,庄头当差四、五十年不欠钱粮者,给予八品顶带;当差二、三十年不欠钱粮者,给予九品顶带。其当差年久,并无拖欠钱粮,因年老不能行走者,将伊子弟给予九品顶带荣身。雍正元年,遵旨议定,庄头等所欠新粮,于一年内全完者,有顶带者,加一级;无顶带者,给予八品顶带。二年内全完者,给予九品顶带。若三年不完者,革去庄头,发与别庄充作壮丁。”[11]乾隆四十一年(1776)又加强了对未完成粮差庄头的惩罚力度,史料载:“庄头拖欠钱粮五成以上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所欠钱粮,如有逾限不完,即行革退。”[12]清廷的奖罚措施,有力地刺激了诸庄头的生产积极性,每人均以能冠顶带为殊荣,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清室和八旗官兵的粮钱的需求。
1988年笔者在曹碾满族乡搞社会调查时得知,清代驻马口外的15家庄头中,有4家因拖欠庄粮而被官府革职,具体情况则满族父老均说不清楚,笔者当时也甚感憾事;后阅读《清实录》时,才对此事的来龙去脉有一基本了解。史料记载:乾隆四十四年(1779)二月十三,“内务府大臣议奏,户部据绥远城将军雅郎阿咨称,驻马口外庄头三丫头、邓世忠、嘉宏、刘住子等四名,因欠粮革退,将伊等家属一百四十余口,交该处庄头张思载等名下充当壮丁。兹据张思载等呈称,无力养赡,恳请放出为民。查乾隆九年,因口内庄头生齿日繁,奏准除庄头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毋庸置议,并鳏寡孤独、老幼废疾令庄头留养外,其愿为民之壮丁等,准该庄头陆续呈报,核咨户部,转令该州县改入民籍在案。今三丫头等家属,庄头张思载等既无力养赡,应如该将军所请,除本人因欠粮革退庄头不准为民外,兄弟子侄,情尚可原,请照例准其为民。得旨:此等庄头,既因拖欠钱粮革退,本系有罪之人,转因接办之庄头以人多不能养赡,请将伊等之兄弟子孙放出为民,令其自谋生计。内务府大臣虽系照例议准,日久不能保无流弊。庄头等或欲图出旗自便,故意拖欠钱粮,罪止革退,而其子孙转得为民,仍可倚以自赡,日后并可考试,幸登仕籍,皆情理所必有,不可不防其渐。嗣后凡获罪革退之庄头,其家属有呈请为民者,除疏远族户,准仍照旧例办理外,其本身及子孙,俱应发往打牲乌拉充当苦差,以示惩儆。此案即照此办理。”[13]从这条史料中可知几个历史真相:三丫头和邓世忠等四家庄头拖欠庄粮而被革职之事发生在1770年之前,因1770年之后纳粮庄改为纳银庄,否则史料中则不会出现“因欠粮革退”字眼;四庄头革职后,其子孙和家属等并未出旗为民,而是在张思载庄头名下充当壮丁;四庄头和子孙及家属大部分被乾隆皇帝谕令遣往东北打牲乌拉处(今吉林省吉林市西北)充当苦差。此事开了庄头因欠庄粮而被革职并被遣送东北服苦役之先河。
据笔者调查得知,四庄头被革退后,由李、梁、陈、赵姓四人接任庄头,他们的庄田被另拨在驻马口外庄田之东,今丰镇县马家圐圙乡、新营子乡境内,曹碾满族人俗称其为“东圈”,俗称己地为“西圈”。至此,西圈只剩有11家庄头,即时至今日曹碾境内的徐圈[14]徐姓、韩家圐圙的韩姓、后二窑子的李姓、九龙沟的李姓、大圈的梁姓、陈圈的陈姓、宽沟的张姓、石太平的张姓、十三沟的张姓、七墩沟的张姓、火圈的张姓。据满族父老讲:西圈11家皇粮庄田的范围是“南至长城,北至号畔”;各家庄田以土垄为界,垄下拌有石灰为界线,至今仍依稀可辨。可见当时清廷对庄田管理之严格。
驻马口外庄田15家庄头中,有屯领催(屯拨什库)一职,是诸庄头的首领。他们直接领导“西圈”和“东圈”的庄头,负责交纳地租银和管理壮丁及佃户,权势十分显赫。他们的家门悬有虎头牌匾,出门手提象征权力的黑牛皮鞭。满族民谣云:“安巴拨什库(大领催),手提毕言都(黑牛皮鞭),骑上布鲁娄(红沙马),四处收地租。”关于屯领催的史料极为难觅,现只掌握一条。据记载:“嘉庆十六年(1811)十月二十七日,会计司呈,为咨覆事。绥远城将军咨称,据右卫城守尉德住详称,驻马口外屯领催张鹏于嘉庆十六年三月初四日病故。查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内准户部转咨,准内务府咨称,补放屯领,务须保举人能家道殷实者充补。令遵部文饬令庄头等保送,据屯领催李嵩山,庄头李恒戴等呈称,庄头等倶住边地,并无家道殷实之人,惟庄头张凌霄人尚勤能,不致拮据,较之身等十四名庄头内,可谓家道殷实,庄头徐琢章生计虽窘,尚能办事。查部文内称,补放屯领催,务须人能家道殷实者充补,既据屯领催李嵩山等保举家道殷实之张凌霄堪充屯领催,随派出印房章京富隆阿,带领庄头张凌霄、徐琢章等赴将军衙门选定一名,并将屯领催李嵩山、庄头李恒戴甘结三张,由将军衙门转行户部,行文内务府,侯示覆到日遵办。……查驻马口外病故屯领催张鹏遗缺,既据绥远城将军咨报选得庄头张凌霄充补等情,应照所咨,将病故屯领催张鹏遗缺,准庄头张凌霄充补,相应咨覆户部,转行该将军查照可也。”[15]这条史料表明:驻马口外庄田15家庄头中,有两人兼任屯领催,负责管理和协调诸庄头的日常事宜;屯领催任职条件需家道殷实,办事能力强和勤于农事;允补屯领催手续繁杂,需庄头保荐,城守尉上报,绥远城将军考核,内务府批准,户部备案,方可有效。
关于驻马口外15家庄头的来源,曹碾满族乡的父老十分关注此事,笔者曾遍检史料,但未发现任何蛛丝马迹。但笔者曾拜访过十三沟村的张瓅先生,他博闻强记,熟悉掌故。据他云:“我们的祖先来自直隶宣化府保安州”。[16]经笔者所查,清代保安州为今河北省涿鹿县。根据他所讲以邓世忠为首的四庄头因抗粮而被革职并在史料中得以印证这一情况,在未发现新史料之前,此说似应成立。
三、皇庄的解体及满汉民族文化之交融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革命的洪流所荡涤,但随之国家政权落在了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手中。清皇室对皇庄的所有权仍然受到军阀政权的维护。在中华民国与清廷订立的“皇室优待条件”中,明文规定:清帝“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和“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但随着清皇室政治特权的丧失,各地庄头、壮丁、佃户等纷纷起来抗租夺地。清皇室面对“庄佃视庄地为己产,皇室难沾实惠”[17]的窘困局面,又急需款项支付各种费用,故要求民国政府丈放皇庄土地,而北洋军阀也图借此搜刮民财。1912年12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清查庄地试办章程》,各地并相应成立了丈放官地局,旨在厘定正额皇产,丈放皇庄土地,发放庄佃租照。丈放后的土地分为上等、中等、下等、下下等四类,地价分别为银元6元、5元、4元、2元,每地价1元附收经费5分,每地一亩附收照费5分。然而庄头、壮丁、佃户视皇庄土地为己私产,故丈放之举受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除正额庄田外,庄头、壮丁、佃户经过近200年的祖孙数代拓垦,都私自垦有一些黑地———滋生地,该地不上皇庄账册,实为个人所有,如果经丈放拍卖,他们无疑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二是庄头、壮丁对皇庄具有永佃权,租额也不算沉重,如果拍卖,他们将失去永佃权;三是大多数庄头、壮丁、佃户等比较贫穷,手中无大量现金支付地价,皇庄土地只能眼睁睁地拱手让与有钱之人。封建军阀为掠夺民财,维护清室利益,面对反清丈斗争采取了武力压制政策。
1915年5月,北洋政府又颁布了《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凉城县丈放皇粮庄地工作随之大规模展开。第一次丈放驻马口外皇庄的官员被聚众庄民施以拳脚,遂驱逐之。第二次由一杨姓委员带兵弹压,丈放皇庄之事才得以告成。1918年驻马口外皇庄土地被强行编号丈放出售,今曹碾满族乡九号村,北水泉乡前十号村、后十号村、南十五号村、前七号村、后七号村、十一号村,后营乡二十四号村、十五号村,丰镇市马家圐圙乡之头圈村、二圈村、北三圈村、北五圈村、南五圈村、六圈村,新营子乡之后十圈村、十一圈村、前十二圈村、后十二圈村、十四圈村、后十四圈村、十七号村、二十一号村、二十四号村、二十八号村、三十二号村、三十四号村、三十五号村、四十二号村、四十三号村、四十五号村等村名,盖源于此。皇庄大部土地被原庄头、壮丁、佃户等购买,多成为地主或自耕农,旗地变为升科纳税的民地,皇庄体制遂被彻底废除。从旗地转化为民地,从皇田演变为私田,这不仅是土地占有关系的巨大变革,而且其更具深层次意义,这就是垄断旗地的身份性地主终归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充满活力和生机的私人非身份性地主。近代晋蒙沿边地区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经营地主经济和富农经济,就是在这种新型土地占有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清代驻马口外庄田中满族和汉族之间的文化交融,是一个很复杂的专门性课题,本文只能略加探讨。自1718年清廷在驻马口外设置皇庄以来,由于皇庄内部劳动力缺乏,故庄头纷纷招民佃种,其中晋北农民,尤其是左云县农民纷纷赴皇庄承租土地,劳作为生。清廷为防止旗人汉化,制定了“旗民不交产”、“满汉不通婚”等一系列禁令,但这种禁令并不可能长期发生作用。皇庄旗人由于长期与民人相互依赖,共同耕作,抱养子嗣,互学语言等,故双方互相交往、学习、吸收日趋增多,呈现出满汉文化交融的趋势。同时为区别主客和避免因习俗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双方分村居住,满汉殊然,且和睦相安。今曹碾满族乡满族村、汉族村等自然村落的形成,即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总之,有清一代满汉民族间逐步接近、互相吸收、互相依存,共同开拓建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部边疆,共同创造了晋蒙沿边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共同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可以说,满汉民族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学习,交流吸收,共同发展,是双方关系的基本特点和主流。
辛亥革命后,旗人和民人之间的界线被彻底打破,双方互为婚姻,交往比过去更加密切。大规模的通婚,使满汉两个民族中不断繁衍出混血型的满族人和汉族人,造成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民族融合。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血缘融合,而且还有更深层的实质意义,这就是满汉双方的亲切感。时至今日,满汉通婚在当地还是非常盛行的。今左云县内的满族人多为因婚姻而来的昔日皇庄旗人之后裔,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满族为全县最大之少数民族,有人口605人,占总人口的0.59%,其中主要分布在鹊儿山镇、管家堡乡、张家场乡和威鲁堡乡。[18]民国时期,满族人倍受欺压,故旗人多报称汉族,皇庄的隶属关系也由昔日的绥远城将军衙署变为凉城县民治机构管辖。1949年10月以后,驻马口外原皇庄旗人喜获新生,翻身当了主人,他们纷纷恢复了原有满族之族别,后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于1984年7月24日成立了自己的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曹碾满族乡。
注释:
[1]王先谦:《东华录》卷20,康熙五十六年十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2]《清圣祖实录》卷160,康熙三十二年九月庚午。
[3]刘士铭:《朔平府志》卷8《武备志》。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年,511页。
[4]《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一日。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8。
[6]《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3,第42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450页。
[7]《绥远旗志》卷4,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8]《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会计司卷3,第42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450页。
[9]光绪《大清会典》卷94,内务府,第1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203页。
[10]《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嘉庆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169页。
[11]雍正:《大清会典》,卷228,内务府3,会计司,第3~4页。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794页。
[12]《内务府奏销档》,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620页。
[13]《清高宗实录》,卷1076,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戊辰。
[14]今多将“圈”字改为“泉”字。
[15]《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嘉庆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载于《清代的旗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870页。
[16]刘蒙林著:《内蒙古凉城县曹碾满族乡社会调查报告》(刘蒙林著,未刊稿,1988年)。
[17]《东三省公报》,民国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18]《左云县志》17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作者:内蒙古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