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
放“印票”帐是清朝时期旅蒙商在外蒙古地区独有的一种高利贷形式。当经营这种高利贷生意的商号向借贷者赊销货物或借贷银两时,不是由借贷者本人向这些商号开具借据,而是由借贷者所在“和硕”的王公、札萨克,代表全“和硕”向这些商号开出借据。而做这种生意的商号,一般习惯也就叫做“印票”庄。大盛魁就是蒙古地区最大的一家“印票”庄。
王公、札萨克们开出的“印票”,即出具一种盖有王公或旗署印信的借据,不但对借贷者负有证明的责任,而且对贷款负有保证还清债务的责任。“印票”上就明确地写着:“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这种贷款,手续简便,利润利息率高,特别是有了确实可靠的保证。所以这种放“印票”帐的高利贷,就不同于一般的高利贷。由于牧区的商品经济不发达,现金及生活生产日用品供应奇缺,加上内地封建王朝多年实行的封锁禁边政策的制约,所以赊购赊销、放“印票”帐既可以其所有(牛马羊驼)换其所无(生活生产日用品),又可不使用现金银两就换、买到奇缺而又须臾不可离开的各种生活生产日用品,所以牧区易于接受乃至欢迎,也得到了牧区封建特权阶层的积极支持和帮助,这也是大盛魁之所以在两个半世纪能在外蒙古市场居于垄断地位的主要原因。
大盛魁放“印票”帐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银两放贷。主要是支应外蒙古的王公向清朝纳贡和各王公晋京值班期间的各项费用。
按照清朝的规定,外蒙古王公要定期晋京纳贡轮流值班。外蒙古各盟旗距北京七、八千里,有的上万里,经过远道跋涉,来到京城,费用浩繁,必须有大量的现金银两来源,才能够满足需要。王公们如果自行筹凑,既无充裕的银两,即便是有银两,长途跋涉劳顿,携带也很不方便。大盛魁就利用这种机会,为王公们贷款。这种贷款,向由各旗按人丁分摊。据历史有关史料记载,光绪十七年(1891年)至光绪十八年(1892年),札萨克图汗盟长阿育尔公三次向大盛魁借用了8660.353两银子,都按札盟十二旗的人丁分摊。向王公所贷的银两,王公们即把这些债务全部转嫁给所属牧民偿还。
晋京的王公们,于出发前就要求放“印票”帐的商号派员相随,为他们支应一切费用。那些商号随行人员,就如同王公们的随从账房一样,不仅要为他们支应费用,而且要办理他们所需要办而又不熟悉的事情。如王公们的服饰、宴客、送礼、赏赐、递“门包”、通“关节”等等,以及生活方面的事宜,都可为之代办。比如,在引见的时候,小太监用盖碗送一杯奶茶,王公喝完了茶,不能还回空碗,至少要装上一碗碎银子,盖好盖,把碗送还太监。这样做既不露形迹,又显得大方,如此等等。大盛魁对王公们委托的事情,一贯是很谨慎的。因为他们熟悉官场情形,代王公们办事周到而可靠,能得到各方面的满意。因而外蒙古晋京的大多数王公们愿意找大盛魁来为他们支应这些事情。有些事情,往往是王公们自己办不通,经“通事行”大盛魁去办就办通了。因而王公们对它更加信任乃至信服,它放“印票”帐的业务范围,也就更扩大了。
王公们晋京值班留居其间,还经常出去朝拜佛寺、游览名胜、观赏风光,有时也到远处朝山进香,大量地上布施,花费很大,花几千两银子是平常之事,花几万两银子也是有的。有的年份,大盛魁仅支应王公们晋京费用的放贷总额,不下十万两银子。多数王公很愿意同大盛魁建立这种借贷关系。除此之外,王公们在不少事情上都相信大盛魁,依赖于“通事行”大盛魁,因而对大盛魁的商贸活动给予更多的机会和更真诚的支持,这样,大盛魁同王公们的关系就进一步密切和巩固发展了。而大盛魁贷给王公们的贷款,做到了有求必应,用多少贷多少,十分方便,但贷款附以高利,以后由家畜或其他副产品抵还。因为牧区缺的是手头现钞银两,所不缺的只有家畜。在外蒙古一百四十旗或“沙毕”之中,不负债于大盛魁者,仅有十几、二十几旗,可见大盛魁在外蒙古放“印票”帐的范围之广。
第二种形式是赊销放贷。此种形式是三管齐下:用高的价格售货,又用高的利率计息,再用低的价格收购牲畜,即在赊销的利润上,加上放出借贷的利息(三年达本),再加上用牲畜还账的利润。可以说,在做一笔交易中,取得了三重利润。
第三种形式是支差放贷。由于外蒙古主要是牧业经济,居民的各种生活日用品,是依靠同旅蒙商的产品交换而取得。清政府派驻外蒙古的军政人员的一切,也都是靠旅蒙商供给。随着清朝军政部署而来的“乌尔屯”(蒙古语,译为驿站)徭役,以及各部、旗派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值班人员和应差兵伕的开支,会盟和“清查”(清政府派驻外蒙官员的视察工作)等各项浩繁的费用,全由旅蒙商支垫。各旅蒙商支垫的货物款项,最后由札萨克在票据上加盖官印,转为“印票”帐。大盛魁为了多做这项生意,每年由内地采购高贵商品和宴客用的山珍海味等,以满足各衙门和王公贵族的需要。也为文武官员的升迁或入朝奏事时选购他们所要携带的当地名特产品———貂皮、鹿茸等物,以满足其行贿馈赠的需要。由于大盛魁货色齐全,买什么有什么,因而逐渐把原来由各商号轮流供应的惯例,到同治光绪以后就变为大盛魁独家供应。
“乌尔屯”徭役十分繁重,大盛魁支差放贷的数量相当可观。服“乌尔屯”劳役的阿拉布特,不仅负责传递公文,而且要对往来于驿站路上的满蒙官员提供食宿和乘马。由于阿拉布特对这些差事非常棘手和犯愁,加之清朝官员每籍检查“乌尔屯”,百般敲诈勒索,王公们为避免麻烦和少负责任,乃请由主管衙门批准后,把归化城到乌里雅苏台的五十四个台站的支应费用,交由大盛魁包办。大盛魁在收账的时候,一并催收这项费用。若当时不能收清的部分,也转为“印票”帐,按月行息。
除以上述三种形式从事“印票”业务外,大盛魁还从事过几项业务。一是包税和代收公款。清政府在外蒙古所征收的捐税,都是按银两计算。由于外蒙古地方银两缺乏,阿拉布特多用牲畜缴纳捐税,因而产生了许多困难问题。如牲畜作价和变价的问题;牲畜的保管和饲养问题;设备和费用的问题等等。这对于征税机关来说,都是一些麻烦复杂而又难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于是就采取两种办法:一部分是委托大盛魁代收;大部分则由大盛魁包办。这些捐税,大盛魁也是在放“印票”帐的时候,一并催收。当时不能收清的部分,也转为“印票”帐,按月行息。二是委托设立银炉。大盛魁代征和包办的捐税及一切摊派,大部分是缴纳实物和牲畜,但也有少数缴纳银子的。清朝驻在外蒙古的官兵们,花费出的银子,经过周转,有一部分也集中到大盛魁之手。经过多次周转,大银锭子被破为小块,小块锭子被破为碎银子,含银量多少也不一致了。这在银两的周转使用上就大感不便,而且也经常发现假银子。清朝派驻外蒙古的户部人员,觉得整顿银两是一件烦难的事,因而委托大盛魁设立银炉,把碎小的银子和含量不一的银子都化开重新铸为含银量一律的元宝和银锭子,上面铸以“魁记”二字,以资识别,以利周转使用。有资料说,大盛魁仅银炉的“平余”(即多入少出和银两折合中余出的两笔银两)一项,每年就达到一、两万两银子。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委政策研究室)
放“印票”帐是清朝时期旅蒙商在外蒙古地区独有的一种高利贷形式。当经营这种高利贷生意的商号向借贷者赊销货物或借贷银两时,不是由借贷者本人向这些商号开具借据,而是由借贷者所在“和硕”的王公、札萨克,代表全“和硕”向这些商号开出借据。而做这种生意的商号,一般习惯也就叫做“印票”庄。大盛魁就是蒙古地区最大的一家“印票”庄。
王公、札萨克们开出的“印票”,即出具一种盖有王公或旗署印信的借据,不但对借贷者负有证明的责任,而且对贷款负有保证还清债务的责任。“印票”上就明确地写着:“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这种贷款,手续简便,利润利息率高,特别是有了确实可靠的保证。所以这种放“印票”帐的高利贷,就不同于一般的高利贷。由于牧区的商品经济不发达,现金及生活生产日用品供应奇缺,加上内地封建王朝多年实行的封锁禁边政策的制约,所以赊购赊销、放“印票”帐既可以其所有(牛马羊驼)换其所无(生活生产日用品),又可不使用现金银两就换、买到奇缺而又须臾不可离开的各种生活生产日用品,所以牧区易于接受乃至欢迎,也得到了牧区封建特权阶层的积极支持和帮助,这也是大盛魁之所以在两个半世纪能在外蒙古市场居于垄断地位的主要原因。
大盛魁放“印票”帐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银两放贷。主要是支应外蒙古的王公向清朝纳贡和各王公晋京值班期间的各项费用。
按照清朝的规定,外蒙古王公要定期晋京纳贡轮流值班。外蒙古各盟旗距北京七、八千里,有的上万里,经过远道跋涉,来到京城,费用浩繁,必须有大量的现金银两来源,才能够满足需要。王公们如果自行筹凑,既无充裕的银两,即便是有银两,长途跋涉劳顿,携带也很不方便。大盛魁就利用这种机会,为王公们贷款。这种贷款,向由各旗按人丁分摊。据历史有关史料记载,光绪十七年(1891年)至光绪十八年(1892年),札萨克图汗盟长阿育尔公三次向大盛魁借用了8660.353两银子,都按札盟十二旗的人丁分摊。向王公所贷的银两,王公们即把这些债务全部转嫁给所属牧民偿还。
晋京的王公们,于出发前就要求放“印票”帐的商号派员相随,为他们支应一切费用。那些商号随行人员,就如同王公们的随从账房一样,不仅要为他们支应费用,而且要办理他们所需要办而又不熟悉的事情。如王公们的服饰、宴客、送礼、赏赐、递“门包”、通“关节”等等,以及生活方面的事宜,都可为之代办。比如,在引见的时候,小太监用盖碗送一杯奶茶,王公喝完了茶,不能还回空碗,至少要装上一碗碎银子,盖好盖,把碗送还太监。这样做既不露形迹,又显得大方,如此等等。大盛魁对王公们委托的事情,一贯是很谨慎的。因为他们熟悉官场情形,代王公们办事周到而可靠,能得到各方面的满意。因而外蒙古晋京的大多数王公们愿意找大盛魁来为他们支应这些事情。有些事情,往往是王公们自己办不通,经“通事行”大盛魁去办就办通了。因而王公们对它更加信任乃至信服,它放“印票”帐的业务范围,也就更扩大了。
王公们晋京值班留居其间,还经常出去朝拜佛寺、游览名胜、观赏风光,有时也到远处朝山进香,大量地上布施,花费很大,花几千两银子是平常之事,花几万两银子也是有的。有的年份,大盛魁仅支应王公们晋京费用的放贷总额,不下十万两银子。多数王公很愿意同大盛魁建立这种借贷关系。除此之外,王公们在不少事情上都相信大盛魁,依赖于“通事行”大盛魁,因而对大盛魁的商贸活动给予更多的机会和更真诚的支持,这样,大盛魁同王公们的关系就进一步密切和巩固发展了。而大盛魁贷给王公们的贷款,做到了有求必应,用多少贷多少,十分方便,但贷款附以高利,以后由家畜或其他副产品抵还。因为牧区缺的是手头现钞银两,所不缺的只有家畜。在外蒙古一百四十旗或“沙毕”之中,不负债于大盛魁者,仅有十几、二十几旗,可见大盛魁在外蒙古放“印票”帐的范围之广。
第二种形式是赊销放贷。此种形式是三管齐下:用高的价格售货,又用高的利率计息,再用低的价格收购牲畜,即在赊销的利润上,加上放出借贷的利息(三年达本),再加上用牲畜还账的利润。可以说,在做一笔交易中,取得了三重利润。
第三种形式是支差放贷。由于外蒙古主要是牧业经济,居民的各种生活日用品,是依靠同旅蒙商的产品交换而取得。清政府派驻外蒙古的军政人员的一切,也都是靠旅蒙商供给。随着清朝军政部署而来的“乌尔屯”(蒙古语,译为驿站)徭役,以及各部、旗派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值班人员和应差兵伕的开支,会盟和“清查”(清政府派驻外蒙官员的视察工作)等各项浩繁的费用,全由旅蒙商支垫。各旅蒙商支垫的货物款项,最后由札萨克在票据上加盖官印,转为“印票”帐。大盛魁为了多做这项生意,每年由内地采购高贵商品和宴客用的山珍海味等,以满足各衙门和王公贵族的需要。也为文武官员的升迁或入朝奏事时选购他们所要携带的当地名特产品———貂皮、鹿茸等物,以满足其行贿馈赠的需要。由于大盛魁货色齐全,买什么有什么,因而逐渐把原来由各商号轮流供应的惯例,到同治光绪以后就变为大盛魁独家供应。
“乌尔屯”徭役十分繁重,大盛魁支差放贷的数量相当可观。服“乌尔屯”劳役的阿拉布特,不仅负责传递公文,而且要对往来于驿站路上的满蒙官员提供食宿和乘马。由于阿拉布特对这些差事非常棘手和犯愁,加之清朝官员每籍检查“乌尔屯”,百般敲诈勒索,王公们为避免麻烦和少负责任,乃请由主管衙门批准后,把归化城到乌里雅苏台的五十四个台站的支应费用,交由大盛魁包办。大盛魁在收账的时候,一并催收这项费用。若当时不能收清的部分,也转为“印票”帐,按月行息。
除以上述三种形式从事“印票”业务外,大盛魁还从事过几项业务。一是包税和代收公款。清政府在外蒙古所征收的捐税,都是按银两计算。由于外蒙古地方银两缺乏,阿拉布特多用牲畜缴纳捐税,因而产生了许多困难问题。如牲畜作价和变价的问题;牲畜的保管和饲养问题;设备和费用的问题等等。这对于征税机关来说,都是一些麻烦复杂而又难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于是就采取两种办法:一部分是委托大盛魁代收;大部分则由大盛魁包办。这些捐税,大盛魁也是在放“印票”帐的时候,一并催收。当时不能收清的部分,也转为“印票”帐,按月行息。二是委托设立银炉。大盛魁代征和包办的捐税及一切摊派,大部分是缴纳实物和牲畜,但也有少数缴纳银子的。清朝驻在外蒙古的官兵们,花费出的银子,经过周转,有一部分也集中到大盛魁之手。经过多次周转,大银锭子被破为小块,小块锭子被破为碎银子,含银量多少也不一致了。这在银两的周转使用上就大感不便,而且也经常发现假银子。清朝派驻外蒙古的户部人员,觉得整顿银两是一件烦难的事,因而委托大盛魁设立银炉,把碎小的银子和含量不一的银子都化开重新铸为含银量一律的元宝和银锭子,上面铸以“魁记”二字,以资识别,以利周转使用。有资料说,大盛魁仅银炉的“平余”(即多入少出和银两折合中余出的两笔银两)一项,每年就达到一、两万两银子。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委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