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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是“编”还是“编纂”
  •     首轮志书和第二轮志书大多都在封面上(有的还在护封上)署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字样。如《绍兴市志》署“绍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桂林市志》署“桂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桐梓县志》署“贵州省桐梓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等。但也有少数例外,例外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如《郑州市志》署“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上海《普陀区志》署“上海市普陀区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杨浦区志》、《静安区志》、《徐汇区志》等也如此署名。再如黑龙江省《通河县志》署“通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二是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加“编”或“编纂”。实际上“潜台词”仍是“编纂”。因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就是为编纂地方志而成立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编纂地方志,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也就是承认该志书是它编纂的,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有意思的是,安徽省和河北省还就第二轮修志编纂委员会的署名作了规定。《安徽省第二届志书编纂行文规范》第二十八项规定:“志书封面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行文规范》(两省“行文规范”均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方志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第18条规定:“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在封面和护封署主编、副主编姓名。”虽然两省都没规定要标“编纂”,但含义是指志书为地方志编委会编纂。
            究竟是标“编”,还是标“编纂”,或是只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看似一个小问题,不深究也就罢了,怎么署都可以。然而,如果深研的话,它涉及到对志书属性的认识,甚至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还是应该加以辨析,并在署名中加以明确。编,古汉语义指古代用来穿联竹简的皮条或绳子。《史记·孔子世家》:“读《易》,韦编三绝”,是说穿联《易》书竹简的牛皮条断了多次。纂,指赤色的丝带,引申有编辑、编纂之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里,“编”的动词义之一是“编辑”,词例“编报、编杂志”。对“编辑”的释义为:“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而“编纂”的释义也是“编辑”,但后面括注为“(多指资料较多,篇幅较大的著作)”。这说明,“编”和“编纂”虽然都有“编辑”之义,但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资料的多少、篇幅的大小上。据笔者看,还在劳动的复杂程度上。对于一份报纸或一本杂志来说,编辑工作就是“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众所周知,地方志书的编纂却复杂得多,绝非编辑一本刊物或编辑一部资料集那样简单。这种复杂劳动从署名上也看得出来。编辑刊物,有编辑委员会,有主编、副主编和编辑、编务人员。而地方志书的署名就多了,有编纂委员会成员,地方志机构人员,参与撰稿人员,主编、副主编和编辑人员,审稿人员,提供文字、图表、照片、实物资料人员,装帧设计人员等。同时,编纂程序也比较复杂,再加上篇幅浩大,非一个“编”字所能涵括,以笔者之见,应该标明“××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才对。当然,规定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亦可,暗含编委会编纂之意。但按作品署名惯例,在作者之后都要标明创作的性质,如“著”、“编著”、“编”、“主编”、“选编”、“总主编”、“合著”等。所以,在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之后,还是加上“编纂”二字为好,以使之更加明确。
            不标“编”而标“编纂”,还有一个原因是,标“编”容易使人将地方志理解成“编辑作品”,即“汇编作品”。“编辑作品”,是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用语,在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已改称“汇编作品”。编辑和汇编本是同义词,为什么改称?主要是为了避免与图书出版编辑的混淆,也是更为确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指出了什么是汇编作品,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并强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一书,对这一条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以及列车时刻表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而地方志书的创作性质、内容和著作权归属等与汇编作品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地方志虽然也有大量的文字性修改、加工等编辑工作,局部上也要汇编部分作品,如附载诗文和原始文献等。但从总体上说,它是科学的资料性著述,是附加许多学术性劳动的学术著作,而不是汇编别人的作品和数据、材料而成的汇编作品。第二,编辑人员对各部门、单位编写的篇章初稿进行初纂、主编(总编、总纂)对编辑人员的初纂稿进行总纂,以及编委会和上级地方志机构对总纂稿的修改加工,都不是汇集作品的关系,而是使之成为一部成型著作的分阶段努力,是使之完善升华的再加工。各层次的修改加工者也都不能称之为“汇编人”。第三,地方志是按“政府意志”进行创作的,具体由地方志编委会编纂的,著作权也归地方志编委会。初稿编写人员、编辑人员、主编(总编、总纂),都是按照地方志编委会的部署和安排进行工作的,不是按照各个人的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所编写部分均不能视为个人作品,因而也没有著作权。
            总之,是不能把地方志书看做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如果把地方志书当成汇编作品,那么,地方志编委会就只是把初稿编写人、编辑人员、总纂人员的稿子汇编在一起的组织,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各部门、单位的初稿作者编辑人员、总纂人员则都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并都拥有所编写部分的著作权,那就不是一部贯彻统一意志的完整连贯的著作了。而且,还潜藏着著作权纠纷的隐患。
            综上所述,地方志封面(护封)署名还是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为好。这既符合实际,又可避免误解。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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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轮志书和第二轮志书大多都在封面上(有的还在护封上)署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字样。如《绍兴市志》署“绍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桂林市志》署“桂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桐梓县志》署“贵州省桐梓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等。但也有少数例外,例外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如《郑州市志》署“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上海《普陀区志》署“上海市普陀区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杨浦区志》、《静安区志》、《徐汇区志》等也如此署名。再如黑龙江省《通河县志》署“通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二是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加“编”或“编纂”。实际上“潜台词”仍是“编纂”。因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就是为编纂地方志而成立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编纂地方志,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也就是承认该志书是它编纂的,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有意思的是,安徽省和河北省还就第二轮修志编纂委员会的署名作了规定。《安徽省第二届志书编纂行文规范》第二十八项规定:“志书封面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行文规范》(两省“行文规范”均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方志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第18条规定:“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在封面和护封署主编、副主编姓名。”虽然两省都没规定要标“编纂”,但含义是指志书为地方志编委会编纂。
            究竟是标“编”,还是标“编纂”,或是只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看似一个小问题,不深究也就罢了,怎么署都可以。然而,如果深研的话,它涉及到对志书属性的认识,甚至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还是应该加以辨析,并在署名中加以明确。编,古汉语义指古代用来穿联竹简的皮条或绳子。《史记·孔子世家》:“读《易》,韦编三绝”,是说穿联《易》书竹简的牛皮条断了多次。纂,指赤色的丝带,引申有编辑、编纂之义。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里,“编”的动词义之一是“编辑”,词例“编报、编杂志”。对“编辑”的释义为:“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而“编纂”的释义也是“编辑”,但后面括注为“(多指资料较多,篇幅较大的著作)”。这说明,“编”和“编纂”虽然都有“编辑”之义,但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资料的多少、篇幅的大小上。据笔者看,还在劳动的复杂程度上。对于一份报纸或一本杂志来说,编辑工作就是“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众所周知,地方志书的编纂却复杂得多,绝非编辑一本刊物或编辑一部资料集那样简单。这种复杂劳动从署名上也看得出来。编辑刊物,有编辑委员会,有主编、副主编和编辑、编务人员。而地方志书的署名就多了,有编纂委员会成员,地方志机构人员,参与撰稿人员,主编、副主编和编辑人员,审稿人员,提供文字、图表、照片、实物资料人员,装帧设计人员等。同时,编纂程序也比较复杂,再加上篇幅浩大,非一个“编”字所能涵括,以笔者之见,应该标明“××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才对。当然,规定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亦可,暗含编委会编纂之意。但按作品署名惯例,在作者之后都要标明创作的性质,如“著”、“编著”、“编”、“主编”、“选编”、“总主编”、“合著”等。所以,在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之后,还是加上“编纂”二字为好,以使之更加明确。
            不标“编”而标“编纂”,还有一个原因是,标“编”容易使人将地方志理解成“编辑作品”,即“汇编作品”。“编辑作品”,是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用语,在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已改称“汇编作品”。编辑和汇编本是同义词,为什么改称?主要是为了避免与图书出版编辑的混淆,也是更为确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指出了什么是汇编作品,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并强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一书,对这一条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包括百科全书、词典、选集、全集、期刊、报纸以及列车时刻表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而地方志书的创作性质、内容和著作权归属等与汇编作品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地方志虽然也有大量的文字性修改、加工等编辑工作,局部上也要汇编部分作品,如附载诗文和原始文献等。但从总体上说,它是科学的资料性著述,是附加许多学术性劳动的学术著作,而不是汇编别人的作品和数据、材料而成的汇编作品。第二,编辑人员对各部门、单位编写的篇章初稿进行初纂、主编(总编、总纂)对编辑人员的初纂稿进行总纂,以及编委会和上级地方志机构对总纂稿的修改加工,都不是汇集作品的关系,而是使之成为一部成型著作的分阶段努力,是使之完善升华的再加工。各层次的修改加工者也都不能称之为“汇编人”。第三,地方志是按“政府意志”进行创作的,具体由地方志编委会编纂的,著作权也归地方志编委会。初稿编写人员、编辑人员、主编(总编、总纂),都是按照地方志编委会的部署和安排进行工作的,不是按照各个人的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所编写部分均不能视为个人作品,因而也没有著作权。
            总之,是不能把地方志书看做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如果把地方志书当成汇编作品,那么,地方志编委会就只是把初稿编写人、编辑人员、总纂人员的稿子汇编在一起的组织,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各部门、单位的初稿作者编辑人员、总纂人员则都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创作,并都拥有所编写部分的著作权,那就不是一部贯彻统一意志的完整连贯的著作了。而且,还潜藏着著作权纠纷的隐患。
            综上所述,地方志封面(护封)署名还是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为好。这既符合实际,又可避免误解。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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