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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志鉴论坛)论存真求实
  •     如果说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存真求实(或求真存实)”还仅是史志编修理论中的一个普通术语,那么自80年代以来,随着新方志编纂事业的蓬勃发展,“存真求实”这术语则开始广泛流行,并一跃成为方志编纂的一个基本方针和方志编纂学的一个基本术语。存真求实既是人们对修志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和修志人理应遵循的一个基本职业道德,也是方志编纂法核心所在。许多历史经验都证明,能否贯彻落实存真求实方针(或原则),直接决定着修志工作的成败。因此,正确理解存真求实思想,严格按存真求实原则办事,无论是对于修志实践发展,还是对于修志理论建设,都具有现实意义。在当代方志学界,也有个别人因为未能正确理解“存真求实”的含义,故只赞同把“实事求是、存真求实”作为修志基本原则,不赞同单独把“存真求实”作为修志基本原则,说什么“存真求实原则到今天,仅能体现真实和存在,没有追求其实在的东西‘是’与‘否’,也是不正确的”。“离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盲目地‘存真求实’就会偏离政治方向,进而削弱了资政价值。”(详见李在营编著《方志编纂学概论》第96-97页,德宏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为深化对修志理论的研究和促进修志工作的开展,有必要把“存真求实”作为一个独立命题提出来加以研究和讨论。
      一、存真求实思想源流
      存真求实作为一种志书编纂思想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史学界。据史籍记载,春秋晋国太史董狐不畏权势,记载了“赵盾弑其君”这件事,后被孔子誉为“古之良史”。齐国太史兄弟三人与南史氏不顾生命危险,坚决按史法办事,终于留下了“崔杼弑其君”的记载(两事分别见《左传》宣公三年、襄公二十五年)。这些事一直被后人所传颂,并被誉为“直笔”。自汉代起,“直笔”说渐被“实录”说所取代。最早获得“实录”这个评价的是汉代司马迁的《史记》。扬雄《法言·重黎篇》称曰:“太史迁,曰实录。”班固《汉书·司马迁传》亦称司马迁《史记》曰:“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无论是“直笔”说还是“实录”说,其核心思想都是要求对历史作如实记载。自隋唐以后,历代人们都把内容真实视为志书的一个基本品格。唐颜师古《汉书?地理志注》说:“中古以来……或解释经典,或撰述方志,竞为新异,妄有穿凿,安处附会,颇失其真。”明人王江在正德《凤翔府志·序》中曾提出志书当“纪其实”的主张。他说:若志书“纪不本于实……只亦自诬,不足以垂信。” 民国《翕县志?例言》也说:“志乃史裁,因时而作,务求真实详赡,以存陈迹,兼资来鉴。”尽管古代历代人们对于志书的审美要求不尽一致,但他们却存有一个共识,那就是都要求志书内容必须真实可信。
      自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随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地方志领域的深入贯彻,存真求实这个历代相传的优良传统更加被人们所重视。从那时起,方志界领导者和许多修志人、方志学者,都在自己的工作讲话和撰写书文中,对存真求实加以研究,并倡导修志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存真求实原则,都要求新编志书真实、准确地记载历史,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如1983年,董一博就在《论地方志的批判继承与创新》一文中写道:编修地方志要“存真求实,实事求是,还原历史和现实的本来面貌。”“‘存真求实’和‘实事求是’是历史工作者的科学态度、道德信条,也是业务职责。”(《董一博方志论文集》第75页)与此同时,国家地方志行政部门还把存真求实作为修志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1983年,中国地方史志学会《关于<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指出:新编地方志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1985年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指出:“新方志应当批判继承我国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1997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又重申说:“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
      自从上列两个《规定》颁发以后,存真求实思想则进一步得到宣传和弘扬,甚至达到修志人耳熟能详的地步。与此同时,许多新编志书也都把存真求实写进凡例,作为本志编纂的一个基本原则。如四川人民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的《崇庆县志??凡例》第二条写道:“无论记历史、述现状,都既忠于事实,不掩盖真相,又排除有闻必录的自然主义倾向,注意反映事物的本质和主流,以求实存真为本。”许多地方也都把存真求实作为基本原则写进本政区的修志文件。如1997年颁发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2010年目标规划纲要·总则》写道: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求实存真。”李铁映同志在担任中国地方指导小组长期间,也曾多次强调修志必须坚持存真求实原则。他指出:修志“必须坚持求真存实,存史资治的要求……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又指出:新一轮修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存实的原则”(《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存真求实原则含义
      存真求实作为一种志书编纂思想虽然很早就存在着,但作为具有固定结构的方志编纂学的一个基本术语,则始见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周恩来同志指示说:做文史工作要注意“存真”。陈云同志指示说:做党史工作要注意“求实”。“存真求实”一词大概源出于此。从上一轮修志开始,“存真求实”这个术语就不时出现于一些方志学者的文章中。如1983年,董一博《论地方志的批判继承与创新》一文就写道:“存真求实,实事求是,还原历史和现实的本来面目。”(文载《中州古今》1983年第5期)何谓存真求实?董一博曾作这样解释:“所谓存真求实,就是存历史之真,求历史之实,原原本本,实事求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不行,必须有根有据。”(《董一博方志论文集》第32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董氏这些话仅是对“存真求实”做点语义解释和说点感性认识,仍未说清楚“存真求实”这个术语的基本含义。
      “存真求实”与“求真存实”同义,均为互文结构,其语义就是探求和保存真实。在此短语中,共有三个词,即“存”、“求”和“真实”。其中“存”、“求”为普通动词,词义很明确,就指人们的研究和表述行为。我们要弄清“存真求实”的含义,关键是在于对“真实”这个术语的理解。真实是志书的根本,也是志书质量和价值所系。一般意义上说修志要追求真实,这已经是古今人们的一种共识。倘若进一步追问修志所追求的真实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其答案就一致了。人们对于史志真实性问题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古代以“直笔”说、“实录”说为代表的真实观,本来就含有客观主义的倾向。时至民国,这种真实观还发展为客观主义真实观。这种真实观完全排斥修志者的主体意识,一味追求所谓纯客观记载。如余绍宋说:“作史志者,必处于第三者地位,全任客观。”(《答修志三问》)章乃羹也说:“修志乘者,能通其故,不掺杂我见,按当时实际情形,据事直书,则一代文献,方信而有征。”(《略论修志意见》)等。这种客观主义的真实观我们是应该予以摒弃的。在当代方志界,当然不会有人公开宣称自己要继承那种客观主义的真实观。但实际上那种客观主义的真实观还在影响着我们。如有的修志单位或个人,机械理解所谓“述而不作”,排斥主体意识,结果就不知不觉地滑到有闻必录的自然主义邪路上去。
      现代哲学认为,真实就是指“思维内容与客体相符。人类认识客观世界,首先必须掌握对象的真实情况,才能进一步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任何真实知识体系都反映了对客体规律性的认识。认识的正确性建立在把握事物的真实性基础上。人在自己的活动中也是从真实性过渡到正确性的。”(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第1310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史志编修领域。李大钊(守常)在论及历史真实问题时也指出:“历史的真实有二意义:一是说曾经遭遇过的事的纪录是正确的,一是说关于曾经遭遇过的事的解喻是正确的。”“只有充分的纪录,不算历史的真实;必有充分的解喻,才算历史的真实。”(《史学要论》第7—8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根据科学真实观的要求,志书记载不仅要追求现象真实,而且还要追求本质真实。只反映事物的现象真实,不反映事物的本质真实,与科学真实观相违悖。对于修志所追求的真实,有的学者曾做这样阐述:“什么是地方志所要求的真实呢?首先是要反映出个别具体存在的真实,所记的每一件事、每一个人、每一个数字,都要准确无误,真实可信。但这还不够,还要反映出历史的真实。方志编纂实际上是一种地情认识活动,认识地对象是一地之历史事实,并非仅仅是资料。资料不能等同于事实。事实本身有彼此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三个层次:一是客观的历史过程中的事件;二是被记录在资料中的事实;三是修志者通过分析资料中的事实而获得地对客观实践的科学认识。志书中所反映的历史事实,是第三层次的,具有科学意义的历史事实。”(禹舜、洪期均编著《方志编纂学》第18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这里对志书内容的真实性作如此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三、存真求实方针贯彻
      为什么修志要贯彻存真求实方针呢?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志书性质所决定的。古人说:“夫志为一邑实录”(明朱大纪《信阳县志·序》)。又说:“史以信为本,志以实为宗。”(民国吴学毓《兴京增修县志序》)李铁映同志也强调指出:“志书以真实、准确为本,这是志书的基本特征。唯存真求实、存史资治才可以流传百世……不真、不准,不能为明鉴。”(《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鉴于此,故《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定》都明确要求新编地方志必须贯彻存真求实方针。要真正贯彻好这个方针,必须注意解决好如下三个原则性问题:
      其一,要确立科学真实观。科学真实观是贯彻存真求实方针的思想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贯彻存真求实方针就将会失去方向。所谓科学真实,就是指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统一。哲学常识告诉人们,事物现象是有真假之分的。真象反映本质,假象则不反映或歪曲本质。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事物的本质往往被纷繁复杂的假象所掩盖。故修志人就不能仅满足于对事物外表现象地把握,而必须透过事物的现象再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志书所追求的真实是科学的真实,是渗透着修志者科学认识的真实。这种科学认识,不仅表现在对具体事件的考证核实,而且还反映在对事物之间联系的理解。
      其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是我们走向未来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从认识论角度看,“存真求实”义近“实事求是”,是指一种科学思维方式。关于“实事求是”,毛泽东作过经典解释。他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改造我们的学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并对资料进行反复核实,继而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研究,从中找出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过程不是简单的资料排比过程,而是极为艰苦的探索过程。如湖北省江陵县教育志编写组在选用古代一个材料过程中,就具体展示了这种艰苦过程。开始时,编写组同志从一部旧文献中找到关于记载1905—1920年间,江陵劝学所为“学田”打官司的材料。当时“只认为这是一件平常的词讼材料,只摘抄其中有关清末民初江陵劝学所所长的姓名和学堂洲田等情况”。后来认识深一步,“感到这份材料反映了当时劝学所和县知事对学产的重视,很有价值”。因此,将该件全文抄录,并编成这样一条大事记:“一九O五年,江陵学堂洲洲头严宗富及佃户二十余人抗交学田课租,县学务公所呈请正堂严办。县正堂即下硃票拘拿洲头严宗富。”最后,他们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认识到,这个材料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他们从这种认识出发,当然就觉得原来大事记初稿的行文并没有真正反映出历史的本质真实,于是又把此条大事记改写为:“江陵学堂洲洲头严宗富及佃户二十余人,因学务公所擅自加收洲田课租,便群起抗租。县正堂即下硃票拘拿洲头严宗富。是为学田佃户为反抗学界士绅的剥削而进行的最早的一次抗租斗争。”(详见张伯龄、郑正西编著《方志记事技巧》第4页,黄山书社1988年版)
      其三,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从伦理学角度看,“存真求实” 义近“求真务实”,是指一种良好工作作风。作为一个合格修志人,他应该继承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以存真求实为己任。梁启超说过:“史家第一件道德,莫过于忠实。”(《中国历史研究法》第15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编史人的职业道德当如此,修志人的职业道德亦当如此。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在修志工作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也是修志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参与过修志的人都知道,志稿所记的每个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都可能关系到反映历史本来面貌的准确程度。因此,一经发现有误,就得逐一改正,否则就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似可对全文作这样总结:存真求实是历代相传的修志优良传统,是新编地方志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科学修志法的核心所在。这个原则要求修志者必须严格按照现象与本质相统一的科学真实观办事,既要反映事物的现象真实,更要反映事物的本质真实。从认识论角度看,“存真求实” 义近“实事求是”,是指一种科学思维方式。从伦理学角度看,“存真求实”义近“求真务实”,是指一种良好工作作风。也就是说,贯彻存真求实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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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论存真求实
  •     如果说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存真求实(或求真存实)”还仅是史志编修理论中的一个普通术语,那么自80年代以来,随着新方志编纂事业的蓬勃发展,“存真求实”这术语则开始广泛流行,并一跃成为方志编纂的一个基本方针和方志编纂学的一个基本术语。存真求实既是人们对修志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和修志人理应遵循的一个基本职业道德,也是方志编纂法核心所在。许多历史经验都证明,能否贯彻落实存真求实方针(或原则),直接决定着修志工作的成败。因此,正确理解存真求实思想,严格按存真求实原则办事,无论是对于修志实践发展,还是对于修志理论建设,都具有现实意义。在当代方志学界,也有个别人因为未能正确理解“存真求实”的含义,故只赞同把“实事求是、存真求实”作为修志基本原则,不赞同单独把“存真求实”作为修志基本原则,说什么“存真求实原则到今天,仅能体现真实和存在,没有追求其实在的东西‘是’与‘否’,也是不正确的”。“离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盲目地‘存真求实’就会偏离政治方向,进而削弱了资政价值。”(详见李在营编著《方志编纂学概论》第96-97页,德宏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为深化对修志理论的研究和促进修志工作的开展,有必要把“存真求实”作为一个独立命题提出来加以研究和讨论。
      一、存真求实思想源流
      存真求实作为一种志书编纂思想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史学界。据史籍记载,春秋晋国太史董狐不畏权势,记载了“赵盾弑其君”这件事,后被孔子誉为“古之良史”。齐国太史兄弟三人与南史氏不顾生命危险,坚决按史法办事,终于留下了“崔杼弑其君”的记载(两事分别见《左传》宣公三年、襄公二十五年)。这些事一直被后人所传颂,并被誉为“直笔”。自汉代起,“直笔”说渐被“实录”说所取代。最早获得“实录”这个评价的是汉代司马迁的《史记》。扬雄《法言·重黎篇》称曰:“太史迁,曰实录。”班固《汉书·司马迁传》亦称司马迁《史记》曰:“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无论是“直笔”说还是“实录”说,其核心思想都是要求对历史作如实记载。自隋唐以后,历代人们都把内容真实视为志书的一个基本品格。唐颜师古《汉书?地理志注》说:“中古以来……或解释经典,或撰述方志,竞为新异,妄有穿凿,安处附会,颇失其真。”明人王江在正德《凤翔府志·序》中曾提出志书当“纪其实”的主张。他说:若志书“纪不本于实……只亦自诬,不足以垂信。” 民国《翕县志?例言》也说:“志乃史裁,因时而作,务求真实详赡,以存陈迹,兼资来鉴。”尽管古代历代人们对于志书的审美要求不尽一致,但他们却存有一个共识,那就是都要求志书内容必须真实可信。
      自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随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地方志领域的深入贯彻,存真求实这个历代相传的优良传统更加被人们所重视。从那时起,方志界领导者和许多修志人、方志学者,都在自己的工作讲话和撰写书文中,对存真求实加以研究,并倡导修志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存真求实原则,都要求新编志书真实、准确地记载历史,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如1983年,董一博就在《论地方志的批判继承与创新》一文中写道:编修地方志要“存真求实,实事求是,还原历史和现实的本来面貌。”“‘存真求实’和‘实事求是’是历史工作者的科学态度、道德信条,也是业务职责。”(《董一博方志论文集》第75页)与此同时,国家地方志行政部门还把存真求实作为修志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针。1983年,中国地方史志学会《关于<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建议》指出:新编地方志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1985年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指出:“新方志应当批判继承我国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1997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定》又重申说:“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
      自从上列两个《规定》颁发以后,存真求实思想则进一步得到宣传和弘扬,甚至达到修志人耳熟能详的地步。与此同时,许多新编志书也都把存真求实写进凡例,作为本志编纂的一个基本原则。如四川人民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的《崇庆县志??凡例》第二条写道:“无论记历史、述现状,都既忠于事实,不掩盖真相,又排除有闻必录的自然主义倾向,注意反映事物的本质和主流,以求实存真为本。”许多地方也都把存真求实作为基本原则写进本政区的修志文件。如1997年颁发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2010年目标规划纲要·总则》写道: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求实存真。”李铁映同志在担任中国地方指导小组长期间,也曾多次强调修志必须坚持存真求实原则。他指出:修志“必须坚持求真存实,存史资治的要求……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又指出:新一轮修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存实的原则”(《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存真求实原则含义
      存真求实作为一种志书编纂思想虽然很早就存在着,但作为具有固定结构的方志编纂学的一个基本术语,则始见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周恩来同志指示说:做文史工作要注意“存真”。陈云同志指示说:做党史工作要注意“求实”。“存真求实”一词大概源出于此。从上一轮修志开始,“存真求实”这个术语就不时出现于一些方志学者的文章中。如1983年,董一博《论地方志的批判继承与创新》一文就写道:“存真求实,实事求是,还原历史和现实的本来面目。”(文载《中州古今》1983年第5期)何谓存真求实?董一博曾作这样解释:“所谓存真求实,就是存历史之真,求历史之实,原原本本,实事求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不行,必须有根有据。”(《董一博方志论文集》第32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董氏这些话仅是对“存真求实”做点语义解释和说点感性认识,仍未说清楚“存真求实”这个术语的基本含义。
      “存真求实”与“求真存实”同义,均为互文结构,其语义就是探求和保存真实。在此短语中,共有三个词,即“存”、“求”和“真实”。其中“存”、“求”为普通动词,词义很明确,就指人们的研究和表述行为。我们要弄清“存真求实”的含义,关键是在于对“真实”这个术语的理解。真实是志书的根本,也是志书质量和价值所系。一般意义上说修志要追求真实,这已经是古今人们的一种共识。倘若进一步追问修志所追求的真实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其答案就一致了。人们对于史志真实性问题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古代以“直笔”说、“实录”说为代表的真实观,本来就含有客观主义的倾向。时至民国,这种真实观还发展为客观主义真实观。这种真实观完全排斥修志者的主体意识,一味追求所谓纯客观记载。如余绍宋说:“作史志者,必处于第三者地位,全任客观。”(《答修志三问》)章乃羹也说:“修志乘者,能通其故,不掺杂我见,按当时实际情形,据事直书,则一代文献,方信而有征。”(《略论修志意见》)等。这种客观主义的真实观我们是应该予以摒弃的。在当代方志界,当然不会有人公开宣称自己要继承那种客观主义的真实观。但实际上那种客观主义的真实观还在影响着我们。如有的修志单位或个人,机械理解所谓“述而不作”,排斥主体意识,结果就不知不觉地滑到有闻必录的自然主义邪路上去。
      现代哲学认为,真实就是指“思维内容与客体相符。人类认识客观世界,首先必须掌握对象的真实情况,才能进一步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任何真实知识体系都反映了对客体规律性的认识。认识的正确性建立在把握事物的真实性基础上。人在自己的活动中也是从真实性过渡到正确性的。”(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第1310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史志编修领域。李大钊(守常)在论及历史真实问题时也指出:“历史的真实有二意义:一是说曾经遭遇过的事的纪录是正确的,一是说关于曾经遭遇过的事的解喻是正确的。”“只有充分的纪录,不算历史的真实;必有充分的解喻,才算历史的真实。”(《史学要论》第7—8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根据科学真实观的要求,志书记载不仅要追求现象真实,而且还要追求本质真实。只反映事物的现象真实,不反映事物的本质真实,与科学真实观相违悖。对于修志所追求的真实,有的学者曾做这样阐述:“什么是地方志所要求的真实呢?首先是要反映出个别具体存在的真实,所记的每一件事、每一个人、每一个数字,都要准确无误,真实可信。但这还不够,还要反映出历史的真实。方志编纂实际上是一种地情认识活动,认识地对象是一地之历史事实,并非仅仅是资料。资料不能等同于事实。事实本身有彼此辩证地统一在一起的三个层次:一是客观的历史过程中的事件;二是被记录在资料中的事实;三是修志者通过分析资料中的事实而获得地对客观实践的科学认识。志书中所反映的历史事实,是第三层次的,具有科学意义的历史事实。”(禹舜、洪期均编著《方志编纂学》第18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这里对志书内容的真实性作如此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三、存真求实方针贯彻
      为什么修志要贯彻存真求实方针呢?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志书性质所决定的。古人说:“夫志为一邑实录”(明朱大纪《信阳县志·序》)。又说:“史以信为本,志以实为宗。”(民国吴学毓《兴京增修县志序》)李铁映同志也强调指出:“志书以真实、准确为本,这是志书的基本特征。唯存真求实、存史资治才可以流传百世……不真、不准,不能为明鉴。”(《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鉴于此,故《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规定》都明确要求新编地方志必须贯彻存真求实方针。要真正贯彻好这个方针,必须注意解决好如下三个原则性问题:
      其一,要确立科学真实观。科学真实观是贯彻存真求实方针的思想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贯彻存真求实方针就将会失去方向。所谓科学真实,就是指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统一。哲学常识告诉人们,事物现象是有真假之分的。真象反映本质,假象则不反映或歪曲本质。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事物的本质往往被纷繁复杂的假象所掩盖。故修志人就不能仅满足于对事物外表现象地把握,而必须透过事物的现象再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志书所追求的真实是科学的真实,是渗透着修志者科学认识的真实。这种科学认识,不仅表现在对具体事件的考证核实,而且还反映在对事物之间联系的理解。
      其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是我们走向未来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从认识论角度看,“存真求实”义近“实事求是”,是指一种科学思维方式。关于“实事求是”,毛泽东作过经典解释。他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改造我们的学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并对资料进行反复核实,继而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研究,从中找出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过程不是简单的资料排比过程,而是极为艰苦的探索过程。如湖北省江陵县教育志编写组在选用古代一个材料过程中,就具体展示了这种艰苦过程。开始时,编写组同志从一部旧文献中找到关于记载1905—1920年间,江陵劝学所为“学田”打官司的材料。当时“只认为这是一件平常的词讼材料,只摘抄其中有关清末民初江陵劝学所所长的姓名和学堂洲田等情况”。后来认识深一步,“感到这份材料反映了当时劝学所和县知事对学产的重视,很有价值”。因此,将该件全文抄录,并编成这样一条大事记:“一九O五年,江陵学堂洲洲头严宗富及佃户二十余人抗交学田课租,县学务公所呈请正堂严办。县正堂即下硃票拘拿洲头严宗富。”最后,他们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认识到,这个材料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他们从这种认识出发,当然就觉得原来大事记初稿的行文并没有真正反映出历史的本质真实,于是又把此条大事记改写为:“江陵学堂洲洲头严宗富及佃户二十余人,因学务公所擅自加收洲田课租,便群起抗租。县正堂即下硃票拘拿洲头严宗富。是为学田佃户为反抗学界士绅的剥削而进行的最早的一次抗租斗争。”(详见张伯龄、郑正西编著《方志记事技巧》第4页,黄山书社1988年版)
      其三,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从伦理学角度看,“存真求实” 义近“求真务实”,是指一种良好工作作风。作为一个合格修志人,他应该继承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以存真求实为己任。梁启超说过:“史家第一件道德,莫过于忠实。”(《中国历史研究法》第15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编史人的职业道德当如此,修志人的职业道德亦当如此。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在修志工作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也是修志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参与过修志的人都知道,志稿所记的每个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都可能关系到反映历史本来面貌的准确程度。因此,一经发现有误,就得逐一改正,否则就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似可对全文作这样总结:存真求实是历代相传的修志优良传统,是新编地方志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科学修志法的核心所在。这个原则要求修志者必须严格按照现象与本质相统一的科学真实观办事,既要反映事物的现象真实,更要反映事物的本质真实。从认识论角度看,“存真求实” 义近“实事求是”,是指一种科学思维方式。从伦理学角度看,“存真求实”义近“求真务实”,是指一种良好工作作风。也就是说,贯彻存真求实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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