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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 (地方掌故)内蒙古的典当业
  •     内蒙古地区始有典当活动可上溯至辽代圣宗开泰元年(1012年)前的上京(今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中京(今内蒙古赤峰宁城县)等地,当时有以子女为抵押品向人借债的。因此,圣宗开泰元年十二月下诏,“起来年正月,日计佣钱十文,价折佣尽,遣还其家。”①据《辽文存》载:辽朝因皇帝好佛法,僧徒很多。寺院还开设质库,或称“典库”,收息丰厚,一些寺庙一年的利息收入达千余贯。另据英国考古学家斯坦因于本世纪初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子遗址盗掘的订立于桓宗天庆十一年(1204年)五月的西夏典契残件看,当时黑城子就有人用自己的货物向裴松典大麦或小麦的典当行为。清初至民国前商业比较繁华的归化城、包头、萨拉齐、乌兰哈达(赤峰)、通辽库伦、呼伦城(海拉尔)、胪滨(满洲里)、多伦诺尔、丰镇、隆盛庄、阿拉善定远营等地都陆续设立了当铺,经营信用抵押等业务。康熙三年(1664年),典当业正式载入清朝法律;雍正六年(1728年),制定了典当行帖规则。清初,山西右卫(今右玉县)人在归化城内经营规模小、资本少的小押当,后城内人口渐多、商业日繁,晋商于康熙年间在牛桥开设了恒盛当,据《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全国银行年鉴》所载,其字号的匾额是由康熙亲笔所题。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归化城当铺24家,绥远城当铺9家,和林格尔当铺31家,清水河当铺21家,托克托当铺11家。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归化城当铺22家,绥远城当铺9家,和林格尔当铺29家,清水河当铺26家,托克托当铺12家。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归化城当铺22家,绥远城当铺10家,和林格尔当铺31家,清水河当铺18家,托克托当铺17家。嘉庆四年(1799年),归化城当铺20家,绥远城当铺9家。咸丰八年(1858年),归化城当铺74家,和林格尔当铺14家,清水河当铺12家,托克托当铺12家。光绪十年(1884年),归化城当铺66家,和林格尔当铺7家,清水河当铺6家,托克托当铺11家。包头萨拉齐(当时为萨拉齐厅)的典当业也兴起较早,始于清乾隆初年(1735年),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已发展到56家,分别设在城内与乡间,城内4家出名者分设在东西南北大街,市民称为东西南北当铺。南街当铺名为德和成,北街为源泉汇,东街为复兴泰,西街为泰恒玉,以上四家当铺均在民国4年(1915年)因遭卢占魁匪帮抢劫而倒闭。此外,在民国初年当商分别在萨拉齐所辖的鄂尔格逊、沙尔沁、苏波尔盖、毛岱、善岱、独立坝等镇开了当铺,其业务均系典质衣服与农具,每月以三分计息,以18个月为满期,逾期不赎。丰镇、隆盛庄在清朝中期也出现了典当业。丰镇典当业产生于清朝中期,兴旺于清末民初,当铺行业为当时丰镇八大商行之一。典当业的主要对象是破产的市民,质押期限是6个月至18个月,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利率较高,一般为月息3分。据《绥远概况》记载,“丰镇当业当时共为7家,全年贸易额14万余元”。隆盛庄出现典当晚于丰镇,据记载,清道光至光绪年间已成立钱、当等十个行社。清末民初,丰、隆两镇较著名的典当行有德巨当、明巨当、天盛当、天成当、复兴当、明远长、义和当、东福盛当、西福盛当、茂盛当、德裕当、恒盛当、明记当等20余家。30年代初,丰镇的典当有12家,其中规模较大的当铺有东福盛当、西福盛当和义和当三家;隆盛庄的当铺有天合当、懋盛当、明记当、恒聚当、德裕当、恒盛当等。锡林郭勒地区的多伦县在辛亥革命前,典当颇为发达,以后由于军阀常年混战和废两改元,致使银钱业和典当业逐渐衰落,许多当商破产或歇业。内蒙古东部区较早出现典当的是赤峰经棚(今克什克腾旗),约在清康熙年间;呼伦城(海拉尔)、胪滨(满洲里)、通辽库伦在清朝末期才出现当铺。清康熙初期,经棚街商铺店已达250余家,其中当铺4家,有庆德当、恒裕当、广德当、裕庆当,为赤峰地区较早的金融机构。据《热河省经棚县志》载:4家当行为山西、直隶商人开设,全年营业额总计30万,全盛时代为光绪年间。此后,今林西、翁牛特旗、敖汉旗、喀喇沁旗、赤峰街先后出现钱庄(铺)和当铺。清同治末年光绪初年,经棚碧流河洪水成灾,冲毁许多田地、房屋和商铺,从此地方经济一蹶不振,其物资集散地的地位也开始东移,先是林西,后南移赤峰。赤峰辟商埠后,取代经棚、林西,先后出现钱当铺90余家。至清朝末年,赤峰辖内的旗县当铺多数已关闭,只有赤峰街尚有当铺六家,至宣统元年(1909年)换领新当帖(营业执照)继续营业的有广德当、福恒当、复盛当、乾元当、蔚泰当、三义当。通辽库伦街较有名气的是设在公玉顺、公玉成商号院内的公合玉当,民国时期该当铺由札萨克达喇嘛罗布桑林沁经营,直至伪满时期歇业。据记载,民国七八年间,通辽的当铺抵押品期限最长者为6个月,最短者仅1个月,月利3分至5分。日伪统治初期,抵押品期限一般均为1年,个别当铺长达一年半,月利一般均为3分。但开鲁当铺月利较高,最高时达10分,而且抵押品期限较短,一般为6个月,所以开鲁人时有去通辽典当者。当时,典当业虽以私营居多,但是私营也多有一定数量的官家资本,所以,清代官署的公款,时有放在当铺生息,并作为官署的正当收入。如清嘉庆二十二年(1818年),归绥道将驼价银1万两存于当铺生息,其息银交副都统衙门备办公务。除此,官署还资助当业的恢复和发展。如民国初期,绥远地区匪患严重,时局动乱,各大村镇的商号、当铺先后倒闭。土默特旗总管署为了扶持典当业的发展,给予当铺借款。据记载,民国4年(1915年),土默特旗的当铺大成号、庆德隆、庆成号、天裕当等被土匪卢占魁抢劫一空,呈请总管署暂缓交纳本息,  总管署财政科行文,同意原本息自戌午年(1918年)起,按十二标期分还,并借给大成号银子1350两、庆德隆银子1493两、庆成号银子1046两、天裕当银子1234两,以资助当业的恢复和发展。内蒙古早期经营典当业的大多为山西人,有些银钱业也同时兼营典当业。如嘉庆初年,由山西商人开设的包头复盛公,就是以钱、当、粮等联营的形式开展业务,成为包头的第一个典当业。民国初期,海拉尔、满洲里两地交通、商业日渐发达,所设银行、当铺、钱铺、银号日益增多,大都是钱铺、当铺、银号等业一同经营。辛亥革命前,内蒙古的典当业由于组织严密,重视信誉,资金周转比较灵活,当商向钱庄借款营运利息较低,又有一些官款发当生息,加之当时物价稳定,死当容易变卖出售,所以大多年年盈利。辛亥革命后,典当业普遍遭受兵燹,元气大伤,又遇废两改元,钱业因之逐渐衰落,典当业一向依赖钱庄的信用,贷款告罄,遂使当商多数歇业。军阀混战时期,农村经济逐渐破产,一般贫民所当之物,无力赎取,死当拍卖困难,典当资金呆滞,亏损严重,复遭几次币制风潮打击,典当铺所剩无几。清朝的二百多年中,典当业此盛彼衰,几经变迁,民国2年(1913年)归绥还有当铺8家,到民国10年(1921年)前后,归绥共有当铺11家。除城区外,归绥农村的典当业也较兴盛,1936年仍有当铺52家。农村当铺的规模虽不及城市的当铺大,但营业灵活。据对1934年归绥19家农村当铺统计,共当进农民的犁、锹、镐、耙、车轮、铡草刀、抓、绳套等大小农具30224件。1934年,内蒙古剩余的当铺计有归绥8家,包头3家,丰镇6家,萨拉齐5家,多伦6家,通辽4家,赤峰1家。归绥8家当铺中以义源、复源为最大,源胜、聚丰次之,8家合计年终架本为40万元以上;包头三家复字号当铺架本在100万元以上。
        “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东部地区市面混乱不堪,典当纷纷歇业。大同元年(1932年)6月10日,伪满洲国国务会议通过了《满洲党中央银行法》。在满洲党中央银行法及党中央银行组织法规定中,要求在一年内把附属企业从银行分离出去,将当铺、酿造业、油坊、杂货代理业包括在内成立大兴公司。按照这一规定,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各大城市于康德2年(1935年)相继设立大兴公司,把官银号经营的当铺全部接收,以满洲大兴公司所属之大兴当取代了这些典当,经营当铺抵押、放款业务。各当铺所抵押的物品,以衣服被褥居多,约占全部八成左右;其他是金银饰品、农具、证券等,有时谷物也成为当铺的抵押品。放款约占业务百分之四十。据满洲党中央银行康德元年(1934年)调查记载:通辽地区共有当铺11家,其中通辽(今科尔沁区)10家,资本金额为现洋61000元,柜伙人数86人;开鲁设有1家,资本金额5000元,柜伙人数为3人。1936年通辽地区当铺发展成21家,其中通辽(今科尔沁区)当铺有17家。伪满初期,呼伦贝尔地区当铺、钱铺、银号等有35家,其中海拉尔18家,满洲里15家,其他地方2家。当铺资本雄厚的,海拉尔有兴盛昌、大盛当,满洲里有益盛昌、源泰当。当铺的资本金5000至5万元,当期为4至14个月,利息根据资本金的多少而定,每月2分至8分不等。其中,资本金2.5万至5万元的当铺,利息每月2分至4分;资本金5000至2.5万元的当铺,月利息4分至6分;资本金5000元以下的当铺,月利息4分至8分。通辽地区当铺抵押品的期限及借贷比例和利息各时期、各城镇及各当铺都不尽相同,“九一八”事变前通辽的当铺一般为“二八”当款,即抵押品按实价的80%贷出;日伪统治初期,一般为“二八”当款到“四六”分成,个别当铺甚至达到“五五”分成。民国23年(1934年),通辽的汇昌信对抵押品中的衣物类就实行“五五”分成,即按衣服实价的50%贷出。从当铺抵押物者看,一般当铺中,小地主占16.1%,中农上层占8.6%,下层占17.5%,小农占36.5%,半雇农占6.4%,雇农占13.2%,杂业者占1.7%。大地主和富农很少走进当铺;半雇农和杂业者很少抵押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们无需利用当铺,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可抵押的物品。
        伪满当铺的当期是12个月至18个月,当品定价为价值的十分之三至十分之五,利率分几个阶段:伪康德2年(1935年)以前月息3分至4分,伪康德3年月息3分,伪康德4年月息2分5厘。资金力量小的当铺,其利率更高一些,期限也短一些,月利3分到10分,期限从3个月到18月不等;资金最薄弱的当铺则采用以日累算利息,限期为1个月。据《东部内蒙古当铺经营概况》记载,1938年兴安总省共有当铺25家,营业金额为374990元,其中通辽10家,资本金6万元、每月平均营业额为37000元。
      日本侵略者侵占整个东北后,又开始了对华北的侵略扩张。1933年,多伦被日伪军占领,成立了察东特别自治区,实行金融统制,对当铺采取了清理、接管,并入蒙古实业银行。据1934年统计,多伦县还有6家当铺,1936年后只剩大兴公司的1家当铺。1937年10月,日军侵占了绥远大部分地区,对占领区实行了经济统制,归绥八大当被日伪改组为蒙疆兴亚有限公司(兴亚当),包头三家复字号当铺被并入兴亚当包头分公司(分当)。1942年5月,伪蒙疆自治政府将所辖察哈尔、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巴彦塔拉、伊克昭5盟82旗县的典当铺和日资4家当铺并入同和实业银行。至此,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私人典当已不复存在。伪蒙疆时期,当铺的利率和限期视当铺的资金力量而定,一般为月息3分,流质期为16~18个月。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兴亚当全部停业,被绥远省银行接收;  内蒙古东部地区因相继建立起民主自治政府,典当行业从此被取缔。1946年6月,归绥市的李敬万、田栾明、梁师斋、阎之经等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另行筹集资金恢复当业。同年9月28日,绥远省政府召开会议,商讨当铺复业问题,5家要求复业的当商参加了会议。在商讨中,当商和省政府在确定满当期和利率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互相争执不下,一直拖到1947年6月,绥远省政府最终核准备案。徐德发、陈绍虞、郭守礼3人又筹集资金3000万元,申请在绥远城(今新城)开设一家复合押当股份有限公司。这期间虽有少数当铺复业,但终因百业萧条,民力衰竭而失去其生存的条件,加之国民政府所发行的金圆券飞速贬值,当铺资本损失殆尽,典当业就此衰落。到绥远省和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归绥仅有6家当铺在营业。
      内蒙古典当业的种类在清代曾按其资本大小,取利高低,当期长短,纳税多少,分质、押、典、当四种。一般“典”规模最大,资本足,从事长期巨额放款,收受的押品价值比较昂贵。“当”规模和资本较典次之。“质”、“押”的规模较小。  民国以后,它们之间的差异便完全混同了,概以当铺称之,少数大当仅将质、押当作为业务分类。内蒙古西部的当铺主要由山西人创办,东部的当铺主要由直隶、山东、山西商人创办。各地的典当业为维护本行业的权益,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支应政府、军队的摊派,和其他行业一样都设有自己的自律组织当业同业公会,所有典当铺都是同业公会的会员,公会内设有会长和副会长各一人,执委、监委等若干,经营公会会务,会长、副会长、执委、监委由入会成员相互推举,轮流担任。如:归绥当业同业公会有职员7人,会员120人,会址在旧城小北街义源当内。
        内蒙古各盟市的典当业务大致与归绥的典当业务相同,但也有个别的差异和自己的特点。如包头的典当有时也代客汇兑,通兑地为天津、张家口、宣化等地,汇费按每千元抽佣金1元,但汇进、汇出数过大者亦不代汇。包头典当业的押借期限,最长的16至18个月,最短的1个月,一般以6个月至12个月为多。“复”字号典当为了信誉卓著,对于赎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往往留有宽限。他们根据押款对象的不同,利率高低也有区别,到18个月满期的,月息为3分,未到期赎者,月息按1.5分。当票可以转铺进行办理核对,确认属实无误才予付款,并向当铺办理赎当或过户手续。
        典当业的资本可分为二类:一类为自有资本,即典当股东所出股金;一类为外来资本,即向钱庄银行借款或私人存入当铺的存款。典当业的资本额悬殊很大,有多至一二万元的,有少至数百元的。因典当除自己股东所出资本外,尚有钱庄、票号及银行的放款与私人的存款,所以架本往往超出其自有资金的二三倍以上。民国以前典当兴盛时,典当一般为独资经营,非富有殷实之家难以为继。因此,开办典当者大多是富商和地主豪绅。民国以后,独资经营者逐渐减少,一般较大的典当均为合资组成。
        典当业办理押当业务时,其操作程序大致是看货、商价、开票、记账、上架、取赎及拍卖死当。对典当物品采取时价折扣、作价付款、定期定息、凭票赎取、收息付物、本物两清、过期归当的方法。即借款人(当主或当户)把金银首饰、衣服、农具、家具等财产(当货)交给当铺作抵押,由当铺对抵押品进行估价,按估定的价格发放借款,同时定明抵押期限(满当期)、利率和租栈费开给当票。当票到了满当期,当户要向当铺归还当本(即借款),付清利息和租栈费,赎回抵押品。若到期无力赎回,就称为死当(或称绝当)。死当的所有权即属当铺,由当铺变卖处理,用抵押品抵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变卖多少钱,这与当主无关。
        典当借款者多为城乡贫苦大众,也有部分下级职员和破落财主。借款人大都由于天灾人祸、婚丧嫁娶或家庭破产造成生活困难而被迫典当,也有些是有钱人,到夏天或出远门时,为避免高级衣物和皮货等被虫咬、被盗,临时性地拿到当铺来当,目的不是为了借款,而是为了妥善保管。
        当物种类:当铺所收当的物品和经营的当赎实物主要有金银首饰、衣服、毛皮、钟表、农具等,有时谷物也成为当铺的抵押品。农村主要以衣服、农具为多数,  当然也有用田产抵押的,俗称放土账。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凋敝时期,下至箩筐、扁担,只要有一点使用价值的皆可抵押。每票当额均甚微小,以不满一元者居多。首饰只按金银作价经营,对于古董、文物和字画等,由于当铺无力鉴别,唯恐上当受骗,一般不予经营。但个别规模较大的当铺也有经营者,如归绥聚丰当除一般的当物外,还经营珠宝玉器、翡翠玛瑙、古玩字画等。据对1942年10月归绥当铺上架情况看,以金、银首饰、粗皮毛、布衣居多,分别占比15.8%、15.7%、22.4%、31.5%。
        当物的估价:当户持物来当,先由柜员验看货物,估物协商,但不论什么当物,再新再好,也不能当原值。柜头在估计当物价格时,须预计当物死当变卖时能售的本金及利息的最高额。一般仅以半数估计,俗称“当半”或“值十当五”;但偏远地区又扣作一二成,为六折七折计算,如值十元的衣物只能当三四元左右。如果当户同意估价后,填写当票,由管账先生盖章,连同当款交给当户,当铺即将当物编号上账、上架。当户过期不取押品就算“老号”,当铺可下架拍卖处理。  当期可长可短,但最长一般为24个月,最短为6个月。到满当期后如不能赎当,也可宽限一个时期,宽限时间多则几个月,少的只有几天。由于农村金融窘迫,当户鲜有价值高昂的当物,当铺多收小额当物,因此当本普遍较低,最低当额为1角,1角以下不开票。最高额虽无限制,但也不过百元,百元以上者鲜见。
        典当的当期与利率:清代官署法律公定当铺月利为2分(即2%),高者亦不过2.5分,低的有1.5分。满当期为2年,满期后可以付息续当,否则,过期半年作为死号拍卖。民国时期,内蒙古西部的典当业押借的时期,最长16~18个月,最短一个月,一般以半年到一年的为多。月息一般是3分,个别地区为2.5
    分,最低的1.5分,内蒙古东部区的典当业的押借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月息为3~4分,个别偏僻地区月息达到5分、6分。
        热河省对境内(包括内蒙古中南地区)典当业进行分类,规定凡资本在1万元以上者为大当当号,月利3分以12个月为当满期;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为小当当号,月利4分,以6个月为当满期。
        内蒙古东部区伪满典当业中较大的当铺当期为12~18个月;较小的当铺当期为6个月。伪满大兴当为了排挤和吞并同行业,采取了低息政策。当时一般当铺的当息为3分至4分,而大兴当的当息最初为3分,1937年则为2.5分,  至1939年更减为2分,并且在当期方面予以放宽,规定当品满期尚可延期1~2个月。
        当铺有年底减息的惯例,如到年底年初一段时间,赎当时可减少利息,过了这段时间又回升。有的当铺按物的价值高低、当额大小,区别规定利率。利息的计算方法在不同时期和年代也不尽相同。在清代有标息利、满加利和折息三种。标息利以标期行息,名称、利率不一;一般冬春标利息高,夏秋标利息低,标内结清,则免加息,一过此限,另议加头,此种另加利息,名曰“满加”。此外还有折息,即以日计息,一般在币值不稳定时期采用。民国时期的计息方法分为二种:一为足月,如本月五日当入,次月四日赎出为一月。二为逾月,以日历上的标准月为定限。即一开票就算一月,满一月后过三天仍按一月计息,第四天就按两月计息。如果满当期过了5天仍无力赎回,就成为死当。一些大当商有月不过五的惯例,即满一月尚可宽限五日,这就是典当业所说的“过五不过六”。满当后如能先付利息,则可以延长赎期。日军侵占归绥,实行经济统制时期,典当利息为月息3分,流质期16个月。1947年以后,在法币严重贬值和物价逐日上涨的情况下,衣服、金银类的满当期改为八个月,利率大幅度提高,金银衣服类15分、农具类12分。一般大当的利息比小当为低,城镇里的当铺利息比农村为低。绥远地区的典当业在农民办理典押时,还要扣除租栈费、包装费等以后再付利息,尤为苛刻。
        当票:典当业给当户开出的票据,称作当票。典当经营者很重视其签发的当票,为防止伪造当票,均采用当业沿袭日久的特有字体,票面载明本铺字号、地址、号数、所当物品说明、当本额、利率、满当期限及当质日期。  当票编号用《千字文》,一个月用一个字。上账时因物品种类繁多,采用代号登记,如当棉衣就用“0”,夹衣用“×”,单衣用“:”等。同时对当品都要加用贬义词,以贬低当物的价值。如棉织品冠以“破”、“旧”二字,丝织品冠以“虫”、“破”二字,皮毛品冠以“大破大洞”、“烂板无毛”,银器冠以“毛银”,首饰注以“淡金”、“沙金”,铜锡器皿则书一个“废”字。当票上的数字也多由密码组成,如旦根为一,抽工为二,末王为三,不回为四,缺丑为五,短大为六,毛根为七,入开为八,末丸为九,先千为十。这样写非当业人员不易识别。此外当票上还印有“倘有天灾人祸,虫咬鼠伤,各按天命,过期不赎,听凭变卖作本”一类文字,这就使当户如遇意外,也无申诉余地。当票不记名,认票不认人,倘若丢失可以挂失,但挂失前当物被人先赎走,当铺概不负责。当票可以转卖过户,但手续由当铺办理。
        典当的账簿设置和利润分配:当铺账簿设置一般有门账、誊清账、实洋账、日清账、折合账、折对账、超贷账几种。另外还有一本密账,称为万金账,主要记载银股、身股的人名及股数银两。利润分配一般是劳资四六分成,也有对半分成的。分成一般按股计算,股分为财股和身股。财股就是当铺的股东,一般是1000元为一股;身股就是人股,是按柜台上人员所顶生意相加之和计算,够一分为一股,身股最高不能超过一分五厘,最低为二厘。学徒工作满1 0年,方有顶生意的资格,初顶生意一般为二厘(即一股的五分之一),每届账期(一般是三年),按所顶股份参加分红。
        当帖与当税的缴纳:开设当铺,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领取当帖,每年向发证部门缴纳当税。康熙三年(1664年)清户部《则例》规定,典当纳税,每家当铺每年征银2.5至5两,这是我国当税的开始。历代当税数额很大,雍正六年(1728年)决定各省当铺由布政使可钤印颁帖,凭帖抽税。乾隆年间,大当每年税银12两,小当6两。光绪十四年(1888年),预征一次当税,每家当铺预纳20年的税课银12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家当铺又加征课银50两,后“复经晋抚以山西省当铺均属小当,若一律照五十两纳课未免过重,民力未逮。是以体察地方情形,酌量每座每年以二十五两纳课,以舒民困……”。②过重的当税往往又转嫁于出当者,如农民所当农具除按月息6分收息外,还额外索取租栈费(也称保管费)、包装费等。同时,还用缩短期限、压低档本、提高放款利率等办法进行盘剥。以后税率加重,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铺年纳税50两,后又降至30两。民国3年(1914年)财政部电令各省:典当纳税自定章程,报部核准施行。民国时期当税为50元(银元)。另有查验当帖,应征换领帖费即注册费。后来有以存架价值按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十五纳税。民国19年(1930年)规定当帖换领期为5年。民国20年又将当帖期限改为一年一换,当帖等级分三等,即上则帖、中则帖、下则帖。当帖税额:上则帖年税60元、中则帖年税40元、下则帖年税20元。
        每年应纳税分四季缴纳,当时还规定除征收当帖税外,还需缴纳当帖费,当帖费也按上、中、下分则缴纳。当帖费的缴纳还分为初领费与换帖费两种。初领费:上则帖120元、中则帖80元、下则帖60元。换领费:上则帖50元、中则帖30元、下则帖20元。领帖费、换帖费均需一次交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帖税被取消。包头典当业赋税分为当帖费、牙帖费、当课税、牙帖税四种。当帖费在集帖时交款,计240元;牙帖费为60元。中等集帖以5年为期,期满另换;当课税每年每家50元;牙帖税每年每家40元。
        典当业的兼营业务:许多典当业除正常业务外,还兼营估衣和珠宝首饰,个别当铺还办理代客汇兑、信用放款等业务。归绥一些大的当铺资本雄厚,典押放款额只占总资本额的20~40%,其余间歇不用资金和待分配的利润便用作信用放款。如信用放款一般不在归绥当地,这是因为私人资本,在当地放出大额款项,唯恐暴露实力,以招致不必要的摊派和不幸事件,因此对大额资金一律汇到老家山西放出,按标期计收利息。东部地区的典当还兼营对农民贷放春耕资金,这成为东蒙当铺的一大特色。这主要是东蒙农牧区金融机构奇缺,所以,当铺被农民视为唯一的金融机关,当铺之贷放期为3~9月的农耕期,从10月起至翌年2月为贷款的回收期。
        当铺生意展业性不大,完全依靠柜面坐等,而且是看货估价,一言为定。稍有不慎,不是招致损失,就是把顾客顶走。当铺负责柜台洽谈业务的人叫做“柜头”,有的当铺柜头分为头柜(前柜)、二柜、三柜(里柜)三个层次,凡当户典当之贵重物品,恐有膺伪或认不准,即逐柜辨认。一般的衣物虽前柜即可定价解决,为了慎重起见,总还得由二柜过目,然后才决定当款。二柜认不清的,再由里柜来识别。这个里柜,是一个套间屋,里面讲些行话,说些什么秘密言语,外人是听不到的。掌管里柜的多是些老者,而且是有识货经验的家。柜头的任务是和气接待当户,慎重看货、价格相当、使当户能够接受,善于处理争取当主和尽量压价的矛盾。柜头的经营好坏,直接关系着当铺的利润。
        当商信守“赎者少,当者多,总以价轻为上策”的信条。在压价的基础上,当铺还根据政局的稳定,年景的好坏,积极筹集资金,努力争取多上架号,扩大业务。此外,当商们在经营中很重视和善于分析信息。他们不但随时注意同行业的情况,而且还千方百计搜集官办银钱业的信息,以便决定对策。其用意在于当铺尽量不受钱票贬值的影响而亏本。如民国9年五月初一,归绥成立了“平市官钱局”,义源当根据“名为资本银十万两,落实未知多少”和平市官钱局的钱票,“勿论官商农民一律周使,不准违抗”等信息,决定:“官钱局发出钞票随收随换,不可留存”。果不出所料,官钱局钱票于民国10年开始出现波动,“二月十五日突起风波,所发钱票市面顶碰不周”,要求“兑现之人云集”,义源当却未见受到丝毫损失③。而热河兴业银行设在内蒙古东部区的当铺受大洋票暴跌曾两度停业。
        当铺的组织机构不大,但内部管理严密,要求甚严,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日常从业人员约10人左右,经理(大掌柜)是主要负责人,为决策人物,总揽全当铺人事大权,处理重要事宜及柜员管理。副经理(二掌柜)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对外应酬、联络。柜头负责柜台业务,此外还设有账房先生、保管员和柜员。每家当铺的柜员多少不定,多则五六人,少则二三人,专门负责办理收当、赎当、写票、清票等业务。有些当铺有一二个学徒,学徒期为一年,期满合格后,才能转为柜员。他们白天从事各项劳动,晚间学珠算、练字。学徒只管吃饭不付工钱,干得好的,年终掌柜馈赠一些礼物。其他一般职员除吃、住外,每年付给劳金30两白银,平均每月2.5两。掌柜每年的劳金除吃、住外,约付给150两白银,柜头等人约能拿到百两白银。当铺职工待遇优厚,吃的也好,一般主食都是米面三餐,副食顿顿有荤菜。一般欲辞退铺伙人员时,概不公开,事先写一份辞退书,言辞极其委婉,绝不使被解雇人员有所记恨,或有难堪之感。典当职员大都系股东或经理的至亲好友、同乡或经内亲介绍,并找殷实人家或店铺担保方能进入。当铺规定甚严,职员除有家眷者外,均不得在外留宿,平时不准预支薪俸和赌博等。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我区典当业逐步萧条并被取消。随着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典当业又在我区的大城市重新出现,但它的性质已与旧中国的典当业绝然不同,经营范围更加广泛。典当行业的再现与变化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剂和弥补了急需发展小企业、工商个体户的资金短缺与不足,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辽史》卷十五,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77页。
      ②土默特旗历史档案,光绪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字第十四号文,转引自土默特志编纂委员会编:《土默特史料》第七集第321页,1982年。
      ③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地方志编修办公室编:《呼和浩特史料》第六集,第185~188页,1985年。
    (作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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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掌故)内蒙古的典当业
  •     内蒙古地区始有典当活动可上溯至辽代圣宗开泰元年(1012年)前的上京(今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中京(今内蒙古赤峰宁城县)等地,当时有以子女为抵押品向人借债的。因此,圣宗开泰元年十二月下诏,“起来年正月,日计佣钱十文,价折佣尽,遣还其家。”①据《辽文存》载:辽朝因皇帝好佛法,僧徒很多。寺院还开设质库,或称“典库”,收息丰厚,一些寺庙一年的利息收入达千余贯。另据英国考古学家斯坦因于本世纪初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子遗址盗掘的订立于桓宗天庆十一年(1204年)五月的西夏典契残件看,当时黑城子就有人用自己的货物向裴松典大麦或小麦的典当行为。清初至民国前商业比较繁华的归化城、包头、萨拉齐、乌兰哈达(赤峰)、通辽库伦、呼伦城(海拉尔)、胪滨(满洲里)、多伦诺尔、丰镇、隆盛庄、阿拉善定远营等地都陆续设立了当铺,经营信用抵押等业务。康熙三年(1664年),典当业正式载入清朝法律;雍正六年(1728年),制定了典当行帖规则。清初,山西右卫(今右玉县)人在归化城内经营规模小、资本少的小押当,后城内人口渐多、商业日繁,晋商于康熙年间在牛桥开设了恒盛当,据《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全国银行年鉴》所载,其字号的匾额是由康熙亲笔所题。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归化城当铺24家,绥远城当铺9家,和林格尔当铺31家,清水河当铺21家,托克托当铺11家。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归化城当铺22家,绥远城当铺9家,和林格尔当铺29家,清水河当铺26家,托克托当铺12家。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归化城当铺22家,绥远城当铺10家,和林格尔当铺31家,清水河当铺18家,托克托当铺17家。嘉庆四年(1799年),归化城当铺20家,绥远城当铺9家。咸丰八年(1858年),归化城当铺74家,和林格尔当铺14家,清水河当铺12家,托克托当铺12家。光绪十年(1884年),归化城当铺66家,和林格尔当铺7家,清水河当铺6家,托克托当铺11家。包头萨拉齐(当时为萨拉齐厅)的典当业也兴起较早,始于清乾隆初年(1735年),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已发展到56家,分别设在城内与乡间,城内4家出名者分设在东西南北大街,市民称为东西南北当铺。南街当铺名为德和成,北街为源泉汇,东街为复兴泰,西街为泰恒玉,以上四家当铺均在民国4年(1915年)因遭卢占魁匪帮抢劫而倒闭。此外,在民国初年当商分别在萨拉齐所辖的鄂尔格逊、沙尔沁、苏波尔盖、毛岱、善岱、独立坝等镇开了当铺,其业务均系典质衣服与农具,每月以三分计息,以18个月为满期,逾期不赎。丰镇、隆盛庄在清朝中期也出现了典当业。丰镇典当业产生于清朝中期,兴旺于清末民初,当铺行业为当时丰镇八大商行之一。典当业的主要对象是破产的市民,质押期限是6个月至18个月,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利率较高,一般为月息3分。据《绥远概况》记载,“丰镇当业当时共为7家,全年贸易额14万余元”。隆盛庄出现典当晚于丰镇,据记载,清道光至光绪年间已成立钱、当等十个行社。清末民初,丰、隆两镇较著名的典当行有德巨当、明巨当、天盛当、天成当、复兴当、明远长、义和当、东福盛当、西福盛当、茂盛当、德裕当、恒盛当、明记当等20余家。30年代初,丰镇的典当有12家,其中规模较大的当铺有东福盛当、西福盛当和义和当三家;隆盛庄的当铺有天合当、懋盛当、明记当、恒聚当、德裕当、恒盛当等。锡林郭勒地区的多伦县在辛亥革命前,典当颇为发达,以后由于军阀常年混战和废两改元,致使银钱业和典当业逐渐衰落,许多当商破产或歇业。内蒙古东部区较早出现典当的是赤峰经棚(今克什克腾旗),约在清康熙年间;呼伦城(海拉尔)、胪滨(满洲里)、通辽库伦在清朝末期才出现当铺。清康熙初期,经棚街商铺店已达250余家,其中当铺4家,有庆德当、恒裕当、广德当、裕庆当,为赤峰地区较早的金融机构。据《热河省经棚县志》载:4家当行为山西、直隶商人开设,全年营业额总计30万,全盛时代为光绪年间。此后,今林西、翁牛特旗、敖汉旗、喀喇沁旗、赤峰街先后出现钱庄(铺)和当铺。清同治末年光绪初年,经棚碧流河洪水成灾,冲毁许多田地、房屋和商铺,从此地方经济一蹶不振,其物资集散地的地位也开始东移,先是林西,后南移赤峰。赤峰辟商埠后,取代经棚、林西,先后出现钱当铺90余家。至清朝末年,赤峰辖内的旗县当铺多数已关闭,只有赤峰街尚有当铺六家,至宣统元年(1909年)换领新当帖(营业执照)继续营业的有广德当、福恒当、复盛当、乾元当、蔚泰当、三义当。通辽库伦街较有名气的是设在公玉顺、公玉成商号院内的公合玉当,民国时期该当铺由札萨克达喇嘛罗布桑林沁经营,直至伪满时期歇业。据记载,民国七八年间,通辽的当铺抵押品期限最长者为6个月,最短者仅1个月,月利3分至5分。日伪统治初期,抵押品期限一般均为1年,个别当铺长达一年半,月利一般均为3分。但开鲁当铺月利较高,最高时达10分,而且抵押品期限较短,一般为6个月,所以开鲁人时有去通辽典当者。当时,典当业虽以私营居多,但是私营也多有一定数量的官家资本,所以,清代官署的公款,时有放在当铺生息,并作为官署的正当收入。如清嘉庆二十二年(1818年),归绥道将驼价银1万两存于当铺生息,其息银交副都统衙门备办公务。除此,官署还资助当业的恢复和发展。如民国初期,绥远地区匪患严重,时局动乱,各大村镇的商号、当铺先后倒闭。土默特旗总管署为了扶持典当业的发展,给予当铺借款。据记载,民国4年(1915年),土默特旗的当铺大成号、庆德隆、庆成号、天裕当等被土匪卢占魁抢劫一空,呈请总管署暂缓交纳本息,  总管署财政科行文,同意原本息自戌午年(1918年)起,按十二标期分还,并借给大成号银子1350两、庆德隆银子1493两、庆成号银子1046两、天裕当银子1234两,以资助当业的恢复和发展。内蒙古早期经营典当业的大多为山西人,有些银钱业也同时兼营典当业。如嘉庆初年,由山西商人开设的包头复盛公,就是以钱、当、粮等联营的形式开展业务,成为包头的第一个典当业。民国初期,海拉尔、满洲里两地交通、商业日渐发达,所设银行、当铺、钱铺、银号日益增多,大都是钱铺、当铺、银号等业一同经营。辛亥革命前,内蒙古的典当业由于组织严密,重视信誉,资金周转比较灵活,当商向钱庄借款营运利息较低,又有一些官款发当生息,加之当时物价稳定,死当容易变卖出售,所以大多年年盈利。辛亥革命后,典当业普遍遭受兵燹,元气大伤,又遇废两改元,钱业因之逐渐衰落,典当业一向依赖钱庄的信用,贷款告罄,遂使当商多数歇业。军阀混战时期,农村经济逐渐破产,一般贫民所当之物,无力赎取,死当拍卖困难,典当资金呆滞,亏损严重,复遭几次币制风潮打击,典当铺所剩无几。清朝的二百多年中,典当业此盛彼衰,几经变迁,民国2年(1913年)归绥还有当铺8家,到民国10年(1921年)前后,归绥共有当铺11家。除城区外,归绥农村的典当业也较兴盛,1936年仍有当铺52家。农村当铺的规模虽不及城市的当铺大,但营业灵活。据对1934年归绥19家农村当铺统计,共当进农民的犁、锹、镐、耙、车轮、铡草刀、抓、绳套等大小农具30224件。1934年,内蒙古剩余的当铺计有归绥8家,包头3家,丰镇6家,萨拉齐5家,多伦6家,通辽4家,赤峰1家。归绥8家当铺中以义源、复源为最大,源胜、聚丰次之,8家合计年终架本为40万元以上;包头三家复字号当铺架本在100万元以上。
        “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东部地区市面混乱不堪,典当纷纷歇业。大同元年(1932年)6月10日,伪满洲国国务会议通过了《满洲党中央银行法》。在满洲党中央银行法及党中央银行组织法规定中,要求在一年内把附属企业从银行分离出去,将当铺、酿造业、油坊、杂货代理业包括在内成立大兴公司。按照这一规定,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各大城市于康德2年(1935年)相继设立大兴公司,把官银号经营的当铺全部接收,以满洲大兴公司所属之大兴当取代了这些典当,经营当铺抵押、放款业务。各当铺所抵押的物品,以衣服被褥居多,约占全部八成左右;其他是金银饰品、农具、证券等,有时谷物也成为当铺的抵押品。放款约占业务百分之四十。据满洲党中央银行康德元年(1934年)调查记载:通辽地区共有当铺11家,其中通辽(今科尔沁区)10家,资本金额为现洋61000元,柜伙人数86人;开鲁设有1家,资本金额5000元,柜伙人数为3人。1936年通辽地区当铺发展成21家,其中通辽(今科尔沁区)当铺有17家。伪满初期,呼伦贝尔地区当铺、钱铺、银号等有35家,其中海拉尔18家,满洲里15家,其他地方2家。当铺资本雄厚的,海拉尔有兴盛昌、大盛当,满洲里有益盛昌、源泰当。当铺的资本金5000至5万元,当期为4至14个月,利息根据资本金的多少而定,每月2分至8分不等。其中,资本金2.5万至5万元的当铺,利息每月2分至4分;资本金5000至2.5万元的当铺,月利息4分至6分;资本金5000元以下的当铺,月利息4分至8分。通辽地区当铺抵押品的期限及借贷比例和利息各时期、各城镇及各当铺都不尽相同,“九一八”事变前通辽的当铺一般为“二八”当款,即抵押品按实价的80%贷出;日伪统治初期,一般为“二八”当款到“四六”分成,个别当铺甚至达到“五五”分成。民国23年(1934年),通辽的汇昌信对抵押品中的衣物类就实行“五五”分成,即按衣服实价的50%贷出。从当铺抵押物者看,一般当铺中,小地主占16.1%,中农上层占8.6%,下层占17.5%,小农占36.5%,半雇农占6.4%,雇农占13.2%,杂业者占1.7%。大地主和富农很少走进当铺;半雇农和杂业者很少抵押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们无需利用当铺,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可抵押的物品。
        伪满当铺的当期是12个月至18个月,当品定价为价值的十分之三至十分之五,利率分几个阶段:伪康德2年(1935年)以前月息3分至4分,伪康德3年月息3分,伪康德4年月息2分5厘。资金力量小的当铺,其利率更高一些,期限也短一些,月利3分到10分,期限从3个月到18月不等;资金最薄弱的当铺则采用以日累算利息,限期为1个月。据《东部内蒙古当铺经营概况》记载,1938年兴安总省共有当铺25家,营业金额为374990元,其中通辽10家,资本金6万元、每月平均营业额为37000元。
      日本侵略者侵占整个东北后,又开始了对华北的侵略扩张。1933年,多伦被日伪军占领,成立了察东特别自治区,实行金融统制,对当铺采取了清理、接管,并入蒙古实业银行。据1934年统计,多伦县还有6家当铺,1936年后只剩大兴公司的1家当铺。1937年10月,日军侵占了绥远大部分地区,对占领区实行了经济统制,归绥八大当被日伪改组为蒙疆兴亚有限公司(兴亚当),包头三家复字号当铺被并入兴亚当包头分公司(分当)。1942年5月,伪蒙疆自治政府将所辖察哈尔、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巴彦塔拉、伊克昭5盟82旗县的典当铺和日资4家当铺并入同和实业银行。至此,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私人典当已不复存在。伪蒙疆时期,当铺的利率和限期视当铺的资金力量而定,一般为月息3分,流质期为16~18个月。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兴亚当全部停业,被绥远省银行接收;  内蒙古东部地区因相继建立起民主自治政府,典当行业从此被取缔。1946年6月,归绥市的李敬万、田栾明、梁师斋、阎之经等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另行筹集资金恢复当业。同年9月28日,绥远省政府召开会议,商讨当铺复业问题,5家要求复业的当商参加了会议。在商讨中,当商和省政府在确定满当期和利率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互相争执不下,一直拖到1947年6月,绥远省政府最终核准备案。徐德发、陈绍虞、郭守礼3人又筹集资金3000万元,申请在绥远城(今新城)开设一家复合押当股份有限公司。这期间虽有少数当铺复业,但终因百业萧条,民力衰竭而失去其生存的条件,加之国民政府所发行的金圆券飞速贬值,当铺资本损失殆尽,典当业就此衰落。到绥远省和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归绥仅有6家当铺在营业。
      内蒙古典当业的种类在清代曾按其资本大小,取利高低,当期长短,纳税多少,分质、押、典、当四种。一般“典”规模最大,资本足,从事长期巨额放款,收受的押品价值比较昂贵。“当”规模和资本较典次之。“质”、“押”的规模较小。  民国以后,它们之间的差异便完全混同了,概以当铺称之,少数大当仅将质、押当作为业务分类。内蒙古西部的当铺主要由山西人创办,东部的当铺主要由直隶、山东、山西商人创办。各地的典当业为维护本行业的权益,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支应政府、军队的摊派,和其他行业一样都设有自己的自律组织当业同业公会,所有典当铺都是同业公会的会员,公会内设有会长和副会长各一人,执委、监委等若干,经营公会会务,会长、副会长、执委、监委由入会成员相互推举,轮流担任。如:归绥当业同业公会有职员7人,会员120人,会址在旧城小北街义源当内。
        内蒙古各盟市的典当业务大致与归绥的典当业务相同,但也有个别的差异和自己的特点。如包头的典当有时也代客汇兑,通兑地为天津、张家口、宣化等地,汇费按每千元抽佣金1元,但汇进、汇出数过大者亦不代汇。包头典当业的押借期限,最长的16至18个月,最短的1个月,一般以6个月至12个月为多。“复”字号典当为了信誉卓著,对于赎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往往留有宽限。他们根据押款对象的不同,利率高低也有区别,到18个月满期的,月息为3分,未到期赎者,月息按1.5分。当票可以转铺进行办理核对,确认属实无误才予付款,并向当铺办理赎当或过户手续。
        典当业的资本可分为二类:一类为自有资本,即典当股东所出股金;一类为外来资本,即向钱庄银行借款或私人存入当铺的存款。典当业的资本额悬殊很大,有多至一二万元的,有少至数百元的。因典当除自己股东所出资本外,尚有钱庄、票号及银行的放款与私人的存款,所以架本往往超出其自有资金的二三倍以上。民国以前典当兴盛时,典当一般为独资经营,非富有殷实之家难以为继。因此,开办典当者大多是富商和地主豪绅。民国以后,独资经营者逐渐减少,一般较大的典当均为合资组成。
        典当业办理押当业务时,其操作程序大致是看货、商价、开票、记账、上架、取赎及拍卖死当。对典当物品采取时价折扣、作价付款、定期定息、凭票赎取、收息付物、本物两清、过期归当的方法。即借款人(当主或当户)把金银首饰、衣服、农具、家具等财产(当货)交给当铺作抵押,由当铺对抵押品进行估价,按估定的价格发放借款,同时定明抵押期限(满当期)、利率和租栈费开给当票。当票到了满当期,当户要向当铺归还当本(即借款),付清利息和租栈费,赎回抵押品。若到期无力赎回,就称为死当(或称绝当)。死当的所有权即属当铺,由当铺变卖处理,用抵押品抵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变卖多少钱,这与当主无关。
        典当借款者多为城乡贫苦大众,也有部分下级职员和破落财主。借款人大都由于天灾人祸、婚丧嫁娶或家庭破产造成生活困难而被迫典当,也有些是有钱人,到夏天或出远门时,为避免高级衣物和皮货等被虫咬、被盗,临时性地拿到当铺来当,目的不是为了借款,而是为了妥善保管。
        当物种类:当铺所收当的物品和经营的当赎实物主要有金银首饰、衣服、毛皮、钟表、农具等,有时谷物也成为当铺的抵押品。农村主要以衣服、农具为多数,  当然也有用田产抵押的,俗称放土账。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凋敝时期,下至箩筐、扁担,只要有一点使用价值的皆可抵押。每票当额均甚微小,以不满一元者居多。首饰只按金银作价经营,对于古董、文物和字画等,由于当铺无力鉴别,唯恐上当受骗,一般不予经营。但个别规模较大的当铺也有经营者,如归绥聚丰当除一般的当物外,还经营珠宝玉器、翡翠玛瑙、古玩字画等。据对1942年10月归绥当铺上架情况看,以金、银首饰、粗皮毛、布衣居多,分别占比15.8%、15.7%、22.4%、31.5%。
        当物的估价:当户持物来当,先由柜员验看货物,估物协商,但不论什么当物,再新再好,也不能当原值。柜头在估计当物价格时,须预计当物死当变卖时能售的本金及利息的最高额。一般仅以半数估计,俗称“当半”或“值十当五”;但偏远地区又扣作一二成,为六折七折计算,如值十元的衣物只能当三四元左右。如果当户同意估价后,填写当票,由管账先生盖章,连同当款交给当户,当铺即将当物编号上账、上架。当户过期不取押品就算“老号”,当铺可下架拍卖处理。  当期可长可短,但最长一般为24个月,最短为6个月。到满当期后如不能赎当,也可宽限一个时期,宽限时间多则几个月,少的只有几天。由于农村金融窘迫,当户鲜有价值高昂的当物,当铺多收小额当物,因此当本普遍较低,最低当额为1角,1角以下不开票。最高额虽无限制,但也不过百元,百元以上者鲜见。
        典当的当期与利率:清代官署法律公定当铺月利为2分(即2%),高者亦不过2.5分,低的有1.5分。满当期为2年,满期后可以付息续当,否则,过期半年作为死号拍卖。民国时期,内蒙古西部的典当业押借的时期,最长16~18个月,最短一个月,一般以半年到一年的为多。月息一般是3分,个别地区为2.5
    分,最低的1.5分,内蒙古东部区的典当业的押借期限最长可达24个月,月息为3~4分,个别偏僻地区月息达到5分、6分。
        热河省对境内(包括内蒙古中南地区)典当业进行分类,规定凡资本在1万元以上者为大当当号,月利3分以12个月为当满期;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为小当当号,月利4分,以6个月为当满期。
        内蒙古东部区伪满典当业中较大的当铺当期为12~18个月;较小的当铺当期为6个月。伪满大兴当为了排挤和吞并同行业,采取了低息政策。当时一般当铺的当息为3分至4分,而大兴当的当息最初为3分,1937年则为2.5分,  至1939年更减为2分,并且在当期方面予以放宽,规定当品满期尚可延期1~2个月。
        当铺有年底减息的惯例,如到年底年初一段时间,赎当时可减少利息,过了这段时间又回升。有的当铺按物的价值高低、当额大小,区别规定利率。利息的计算方法在不同时期和年代也不尽相同。在清代有标息利、满加利和折息三种。标息利以标期行息,名称、利率不一;一般冬春标利息高,夏秋标利息低,标内结清,则免加息,一过此限,另议加头,此种另加利息,名曰“满加”。此外还有折息,即以日计息,一般在币值不稳定时期采用。民国时期的计息方法分为二种:一为足月,如本月五日当入,次月四日赎出为一月。二为逾月,以日历上的标准月为定限。即一开票就算一月,满一月后过三天仍按一月计息,第四天就按两月计息。如果满当期过了5天仍无力赎回,就成为死当。一些大当商有月不过五的惯例,即满一月尚可宽限五日,这就是典当业所说的“过五不过六”。满当后如能先付利息,则可以延长赎期。日军侵占归绥,实行经济统制时期,典当利息为月息3分,流质期16个月。1947年以后,在法币严重贬值和物价逐日上涨的情况下,衣服、金银类的满当期改为八个月,利率大幅度提高,金银衣服类15分、农具类12分。一般大当的利息比小当为低,城镇里的当铺利息比农村为低。绥远地区的典当业在农民办理典押时,还要扣除租栈费、包装费等以后再付利息,尤为苛刻。
        当票:典当业给当户开出的票据,称作当票。典当经营者很重视其签发的当票,为防止伪造当票,均采用当业沿袭日久的特有字体,票面载明本铺字号、地址、号数、所当物品说明、当本额、利率、满当期限及当质日期。  当票编号用《千字文》,一个月用一个字。上账时因物品种类繁多,采用代号登记,如当棉衣就用“0”,夹衣用“×”,单衣用“:”等。同时对当品都要加用贬义词,以贬低当物的价值。如棉织品冠以“破”、“旧”二字,丝织品冠以“虫”、“破”二字,皮毛品冠以“大破大洞”、“烂板无毛”,银器冠以“毛银”,首饰注以“淡金”、“沙金”,铜锡器皿则书一个“废”字。当票上的数字也多由密码组成,如旦根为一,抽工为二,末王为三,不回为四,缺丑为五,短大为六,毛根为七,入开为八,末丸为九,先千为十。这样写非当业人员不易识别。此外当票上还印有“倘有天灾人祸,虫咬鼠伤,各按天命,过期不赎,听凭变卖作本”一类文字,这就使当户如遇意外,也无申诉余地。当票不记名,认票不认人,倘若丢失可以挂失,但挂失前当物被人先赎走,当铺概不负责。当票可以转卖过户,但手续由当铺办理。
        典当的账簿设置和利润分配:当铺账簿设置一般有门账、誊清账、实洋账、日清账、折合账、折对账、超贷账几种。另外还有一本密账,称为万金账,主要记载银股、身股的人名及股数银两。利润分配一般是劳资四六分成,也有对半分成的。分成一般按股计算,股分为财股和身股。财股就是当铺的股东,一般是1000元为一股;身股就是人股,是按柜台上人员所顶生意相加之和计算,够一分为一股,身股最高不能超过一分五厘,最低为二厘。学徒工作满1 0年,方有顶生意的资格,初顶生意一般为二厘(即一股的五分之一),每届账期(一般是三年),按所顶股份参加分红。
        当帖与当税的缴纳:开设当铺,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领取当帖,每年向发证部门缴纳当税。康熙三年(1664年)清户部《则例》规定,典当纳税,每家当铺每年征银2.5至5两,这是我国当税的开始。历代当税数额很大,雍正六年(1728年)决定各省当铺由布政使可钤印颁帖,凭帖抽税。乾隆年间,大当每年税银12两,小当6两。光绪十四年(1888年),预征一次当税,每家当铺预纳20年的税课银12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家当铺又加征课银50两,后“复经晋抚以山西省当铺均属小当,若一律照五十两纳课未免过重,民力未逮。是以体察地方情形,酌量每座每年以二十五两纳课,以舒民困……”。②过重的当税往往又转嫁于出当者,如农民所当农具除按月息6分收息外,还额外索取租栈费(也称保管费)、包装费等。同时,还用缩短期限、压低档本、提高放款利率等办法进行盘剥。以后税率加重,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铺年纳税50两,后又降至30两。民国3年(1914年)财政部电令各省:典当纳税自定章程,报部核准施行。民国时期当税为50元(银元)。另有查验当帖,应征换领帖费即注册费。后来有以存架价值按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十五纳税。民国19年(1930年)规定当帖换领期为5年。民国20年又将当帖期限改为一年一换,当帖等级分三等,即上则帖、中则帖、下则帖。当帖税额:上则帖年税60元、中则帖年税40元、下则帖年税20元。
        每年应纳税分四季缴纳,当时还规定除征收当帖税外,还需缴纳当帖费,当帖费也按上、中、下分则缴纳。当帖费的缴纳还分为初领费与换帖费两种。初领费:上则帖120元、中则帖80元、下则帖60元。换领费:上则帖50元、中则帖30元、下则帖20元。领帖费、换帖费均需一次交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帖税被取消。包头典当业赋税分为当帖费、牙帖费、当课税、牙帖税四种。当帖费在集帖时交款,计240元;牙帖费为60元。中等集帖以5年为期,期满另换;当课税每年每家50元;牙帖税每年每家40元。
        典当业的兼营业务:许多典当业除正常业务外,还兼营估衣和珠宝首饰,个别当铺还办理代客汇兑、信用放款等业务。归绥一些大的当铺资本雄厚,典押放款额只占总资本额的20~40%,其余间歇不用资金和待分配的利润便用作信用放款。如信用放款一般不在归绥当地,这是因为私人资本,在当地放出大额款项,唯恐暴露实力,以招致不必要的摊派和不幸事件,因此对大额资金一律汇到老家山西放出,按标期计收利息。东部地区的典当还兼营对农民贷放春耕资金,这成为东蒙当铺的一大特色。这主要是东蒙农牧区金融机构奇缺,所以,当铺被农民视为唯一的金融机关,当铺之贷放期为3~9月的农耕期,从10月起至翌年2月为贷款的回收期。
        当铺生意展业性不大,完全依靠柜面坐等,而且是看货估价,一言为定。稍有不慎,不是招致损失,就是把顾客顶走。当铺负责柜台洽谈业务的人叫做“柜头”,有的当铺柜头分为头柜(前柜)、二柜、三柜(里柜)三个层次,凡当户典当之贵重物品,恐有膺伪或认不准,即逐柜辨认。一般的衣物虽前柜即可定价解决,为了慎重起见,总还得由二柜过目,然后才决定当款。二柜认不清的,再由里柜来识别。这个里柜,是一个套间屋,里面讲些行话,说些什么秘密言语,外人是听不到的。掌管里柜的多是些老者,而且是有识货经验的家。柜头的任务是和气接待当户,慎重看货、价格相当、使当户能够接受,善于处理争取当主和尽量压价的矛盾。柜头的经营好坏,直接关系着当铺的利润。
        当商信守“赎者少,当者多,总以价轻为上策”的信条。在压价的基础上,当铺还根据政局的稳定,年景的好坏,积极筹集资金,努力争取多上架号,扩大业务。此外,当商们在经营中很重视和善于分析信息。他们不但随时注意同行业的情况,而且还千方百计搜集官办银钱业的信息,以便决定对策。其用意在于当铺尽量不受钱票贬值的影响而亏本。如民国9年五月初一,归绥成立了“平市官钱局”,义源当根据“名为资本银十万两,落实未知多少”和平市官钱局的钱票,“勿论官商农民一律周使,不准违抗”等信息,决定:“官钱局发出钞票随收随换,不可留存”。果不出所料,官钱局钱票于民国10年开始出现波动,“二月十五日突起风波,所发钱票市面顶碰不周”,要求“兑现之人云集”,义源当却未见受到丝毫损失③。而热河兴业银行设在内蒙古东部区的当铺受大洋票暴跌曾两度停业。
        当铺的组织机构不大,但内部管理严密,要求甚严,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日常从业人员约10人左右,经理(大掌柜)是主要负责人,为决策人物,总揽全当铺人事大权,处理重要事宜及柜员管理。副经理(二掌柜)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对外应酬、联络。柜头负责柜台业务,此外还设有账房先生、保管员和柜员。每家当铺的柜员多少不定,多则五六人,少则二三人,专门负责办理收当、赎当、写票、清票等业务。有些当铺有一二个学徒,学徒期为一年,期满合格后,才能转为柜员。他们白天从事各项劳动,晚间学珠算、练字。学徒只管吃饭不付工钱,干得好的,年终掌柜馈赠一些礼物。其他一般职员除吃、住外,每年付给劳金30两白银,平均每月2.5两。掌柜每年的劳金除吃、住外,约付给150两白银,柜头等人约能拿到百两白银。当铺职工待遇优厚,吃的也好,一般主食都是米面三餐,副食顿顿有荤菜。一般欲辞退铺伙人员时,概不公开,事先写一份辞退书,言辞极其委婉,绝不使被解雇人员有所记恨,或有难堪之感。典当职员大都系股东或经理的至亲好友、同乡或经内亲介绍,并找殷实人家或店铺担保方能进入。当铺规定甚严,职员除有家眷者外,均不得在外留宿,平时不准预支薪俸和赌博等。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我区典当业逐步萧条并被取消。随着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典当业又在我区的大城市重新出现,但它的性质已与旧中国的典当业绝然不同,经营范围更加广泛。典当行业的再现与变化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剂和弥补了急需发展小企业、工商个体户的资金短缺与不足,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辽史》卷十五,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77页。
      ②土默特旗历史档案,光绪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字第十四号文,转引自土默特志编纂委员会编:《土默特史料》第七集第321页,1982年。
      ③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地方志编修办公室编:《呼和浩特史料》第六集,第185~188页,1985年。
    (作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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