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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首语)继续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 本刊编辑部

     

        三年前的2006518,《地方志工作条例》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467号)后正式颁布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新时期修志工作所遵循的根本大法。

      众所周知,地方志最早出现于我国,历朝历代都大力倡导编修,凡几千年绵延不绝,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我区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成果丰硕。第一轮规划三级志书中的12部盟市志、101部旗县志已编纂完成并出版,自治区志各专业志大多出版,余者今年有望完成出版。几十部各类年鉴也在不同的部门、单位编写出版。丰富着我区文化资源宝库。

      《条例》的颁布,昭示着修志告别了过去主要靠领导讲话、文件推动的被动状态,而是依法修志,把修志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给予的理解和支持,凝聚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条例》虽及22条,但内容丰富,围绕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这一目的,规定了地方志的内涵与外延,各级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方志工作机构的任务,修志的原则与要求,志书编纂的权限,修志的年限间隔等等,一句话,《条例》对地方志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条例》颁布届已三载,我区各级修志部门、单位依据《条例》开展编修工作,志书编纂速度明显加快,有利因素明显增强,成绩有目共睹。首轮三级志书编纂已进入收官阶段,并适时启动了二轮修志工作,同时还实施了方志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工程建设。

      实践证明,把我区地方志工作做好,编纂出无愧于时代的佳志良鉴,须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修志人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存真求实的原则;提高志书质量意识等等。但是,首要工作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加强修志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因为,这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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