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数字史志  /  期刊  /  方志期刊  /  2021年  /  第二期

第二期

  • 【文件法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10
  • 来源:
  • 中指组字〔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政治部编研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当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7年12月21日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框架

     

    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体现年度特点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可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

    第十三条  年鉴各层次标题应准确、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避免重复

     

    第三章  资料

     

    第十四条  年鉴资料应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鉴主要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七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八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十九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有效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不应记述非部门主要职能的信息。

    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条目排列有序,并避免单个条目构成分目。

    第二十四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图片。年鉴应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随文图片应图文相符,以图释文。

    慎用少用领导人、会议照片,忌用人物标准照。

    第二十六条  地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需经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七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八条  附录。附录主要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第三十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一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年鉴应编制详至条目的中文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英文目录或少数民族语言目录。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三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四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五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五章  出版

     

    第三十六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一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两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下级年鉴名称另加“市” “县”字样,如“××市年鉴” “××县年鉴”。市辖区与其他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不存在同名情况,其年鉴名称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存在同名情况,其名称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年鉴”。

    年鉴卷号,以出版年份标识,标注在年鉴名称后“2020”。

    第四十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一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三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来源:中国方志网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 【文件法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10
  • 来源:
  • 中指组字〔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政治部编研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当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7年12月21日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框架

     

    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体现年度特点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可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

    第十三条  年鉴各层次标题应准确、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避免重复

     

    第三章  资料

     

    第十四条  年鉴资料应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鉴主要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七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八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十九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有效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不应记述非部门主要职能的信息。

    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条目排列有序,并避免单个条目构成分目。

    第二十四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图片。年鉴应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随文图片应图文相符,以图释文。

    慎用少用领导人、会议照片,忌用人物标准照。

    第二十六条  地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需经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七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八条  附录。附录主要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第三十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一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年鉴应编制详至条目的中文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英文目录或少数民族语言目录。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三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四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五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五章  出版

     

    第三十六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一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两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下级年鉴名称另加“市” “县”字样,如“××市年鉴” “××县年鉴”。市辖区与其他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不存在同名情况,其年鉴名称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存在同名情况,其名称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年鉴”。

    年鉴卷号,以出版年份标识,标注在年鉴名称后“2020”。

    第四十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一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三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来源:中国方志网


  •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