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6年—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精神,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结合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国家“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坚持质量第一、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使编纂出版的地方志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坚持数字发展,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全区地方志资源,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区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方志馆建设,进一步做好第三轮修志的准备工作,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目前,通辽市、乌海市、兴安盟、阿拉善盟已完成二轮修志任务,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正在编纂中,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已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各有关部门的修志工作形势严峻、问题突出、难度较大,部分还没有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各盟市的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8年全部完成,各旗县(市、区)的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基本完成。各有关部门承编的分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全面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9年全面完成出版任务。在抓紧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同时,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2.大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20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部由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有稳定的修志机构或修志人员,按时完成年鉴出版工作。全区未启动年鉴编纂的55个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前全部编纂出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出版工作要在2020年前完成全覆盖。自治区三级综合年鉴争取在全国版协年鉴质量评比中获奖,并争创1至2个全国知名年鉴品牌。
3.重视专业志鉴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专业志鉴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响应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加强对地方史编写工作的研究,争取尽快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围。
4.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制定全区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的意见。各盟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快并完善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各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在2017年底前全部建立起地方志数据库。到2018年全面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网络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5.积极开展旧志整理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编制旧志整理规划,编辑旧志联合目录,在2018年前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陆续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影印、辑佚等工作,完成旧志资料分类整理。
6.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培育地方历史记忆,推动城乡地方志文化建设再上一个台阶,逐步开展地方志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农村等活动,2020年前全面建立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7.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有关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6年开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体系及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地方志书、年鉴及优秀学术成果评比奖励项目,逐步将地方志书、年鉴纳入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图书评奖范围,到2020年,推出一批精品地方志书。
8.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6年开始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推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力度;要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到2019年前全面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9.推进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地方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6年全面启动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到2017年完成首轮志书的蒙古文翻译出版,到2019年前完成二轮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开创全区二轮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并举工作的新局面,使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10.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定方志、年鉴理论研究规划。充分发挥《内蒙古方志》和地方志学会的作用,推动方志理论深入发展。
11.扩大学术交流与合作。采用交流学习、人员互访、志书交换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和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服务自治区文化“走出去”战略,积极推介一批高质量地方志成果,充分展示地方志的时代价值。
12.加强队伍建设。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工作队伍,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到2020年,打造一支由“学术研究带头人”、“业务研究骨干”及“业务研究新秀”组成的人才梯队。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各级地方志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组织、管理、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及“十三五”规划当中;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地方志工作,统筹解决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强各级地方志机构领导班子;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并确保实施到位。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做到依法管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研志。
(二)保障措施。
1.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其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确保地方志事业顺利开展。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地方志机构编制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各部门要按照承编分志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修志人员,稳定修志队伍,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针对人员短缺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通过兼职、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2.确保经费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
3.确保设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和志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因地制宜地积极筹建各级方志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并争取内蒙古方志馆尽早立项,有条件的盟市要积极筹建方志馆,其他盟市和旗县(市、区)要建立满足基本需求的志书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和资料库。到2019年,全区基本完成各级方志馆、资料库的建设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与本地区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办法或意见,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区地方志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对本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地方志工作进度统计表
2.第二轮《内蒙古自治区志》各分志进度和规划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6年—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精神,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结合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国家“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坚持质量第一、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使编纂出版的地方志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坚持数字发展,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全区地方志资源,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区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方志馆建设,进一步做好第三轮修志的准备工作,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目前,通辽市、乌海市、兴安盟、阿拉善盟已完成二轮修志任务,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正在编纂中,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已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各有关部门的修志工作形势严峻、问题突出、难度较大,部分还没有启动二轮修志工作。各盟市的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8年全部完成,各旗县(市、区)的二轮修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基本完成。各有关部门承编的分志任务要在2016年全部启动,到2019年全面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9年全面完成出版任务。在抓紧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同时,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认真研究修志工作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2.大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20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部由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有稳定的修志机构或修志人员,按时完成年鉴出版工作。全区未启动年鉴编纂的55个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前全部编纂出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出版工作要在2020年前完成全覆盖。自治区三级综合年鉴争取在全国版协年鉴质量评比中获奖,并争创1至2个全国知名年鉴品牌。
3.重视专业志鉴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专业志鉴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响应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加强对地方史编写工作的研究,争取尽快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围。
4.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制定全区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的意见。各盟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快并完善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各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在2017年底前全部建立起地方志数据库。到2018年全面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网络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5.积极开展旧志整理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编制旧志整理规划,编辑旧志联合目录,在2018年前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陆续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影印、辑佚等工作,完成旧志资料分类整理。
6.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好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培育地方历史记忆,推动城乡地方志文化建设再上一个台阶,逐步开展地方志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农村等活动,2020年前全面建立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7.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有关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6年开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体系及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地方志书、年鉴及优秀学术成果评比奖励项目,逐步将地方志书、年鉴纳入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图书评奖范围,到2020年,推出一批精品地方志书。
8.强化地方志资料建设。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6年开始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推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力度;要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到2019年前全面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9.推进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地方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6年全面启动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到2017年完成首轮志书的蒙古文翻译出版,到2019年前完成二轮蒙古文志书翻译出版工作,开创全区二轮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并举工作的新局面,使蒙汉“双语”志书编修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10.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定方志、年鉴理论研究规划。充分发挥《内蒙古方志》和地方志学会的作用,推动方志理论深入发展。
11.扩大学术交流与合作。采用交流学习、人员互访、志书交换等形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和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服务自治区文化“走出去”战略,积极推介一批高质量地方志成果,充分展示地方志的时代价值。
12.加强队伍建设。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工作队伍,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到2020年,打造一支由“学术研究带头人”、“业务研究骨干”及“业务研究新秀”组成的人才梯队。
三、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各级地方志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组织、管理、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及“十三五”规划当中;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专题汇报,研究部署地方志工作,统筹解决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强各级地方志机构领导班子;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并确保实施到位。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做到依法管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研志。
(二)保障措施。
1.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与其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确保地方志事业顺利开展。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地方志机构编制意见,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各部门要按照承编分志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修志人员,稳定修志队伍,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针对人员短缺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通过兼职、聘用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2.确保经费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
3.确保设施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和志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因地制宜地积极筹建各级方志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并争取内蒙古方志馆尽早立项,有条件的盟市要积极筹建方志馆,其他盟市和旗县(市、区)要建立满足基本需求的志书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和资料库。到2019年,全区基本完成各级方志馆、资料库的建设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与本地区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办法或意见,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全区地方志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对本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地方志工作进度统计表
2.第二轮《内蒙古自治区志》各分志进度和规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