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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 【志鉴论坛】用法律法规语言规范方志词语
  • 发布时间:2016-03-20
  • 来源: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而法治所依,必须要有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是判断是非、辨明黑白、衡量利害的标准。法律、法规首先是一种规范,其规范要以语言为载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一种语言现象。而法律、法规语言是简洁、明确和规范的,不允许啰嗦、模棱两可和随意解释。正因为法律、法规语言的简洁、明确和规范,所以,编纂地方志在拟订篇目和撰写志稿时,是可以用法律、法规语言来规范语词运用的。下面列举志书编写中的一些例子,来说明用法律、法规语言规范用词的必要性。

    1.价格。有的志书篇目称“物价”或“物价管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通篇没有“物价”一词,都是用的“价格”一词,如第三条说:“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第四条说:“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价格工作。”其他涉及价格用词还有“价格调节”“价格监督检查”等,都说的是价格、价格管理、价格改革、价格活动和价格工作。为何没有“物价”一词,我理解,“价格”是指“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既包括有形商品价格,也包括无形商品(如第三产业的服务性收费),而“物价”只是指物品价格,涵盖不了全部价格。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用词就是“价格的编写”。所以,应以“价格”命题。

    2.审计监督。不少志书篇目用词为“审计”,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监督暂行条例》将用词改为“审计监督”,沈松平著《新方志编纂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用词也是“审计监督”。哪个更准确一些?我们可以看200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指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说的是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强调依法审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为【审计监督权独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也都提到“审计监督”。如果把审计只是作为一项工作来记述,用“审计”做标题倒是可以,但是审计监督是覆盖所有单位的一项行政权力,不仅是出现问题的单位要审计,没出现问题的单位也要进行审计监督,所以,用“审计监督”是更准确的。

    3.党组。看过几本已出版的志书和正在编写的志稿,将党组写在党的基层组织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二十九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这就是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组不是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党组》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可见,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和党委是有区别的。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五个方面:(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由此而言,不能把党组记在党的基层组织里,应该在地方党委里记述由其批准成立的党组。

    4.政府领导体制,有志稿记:“在市委领导下,实行市长负责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条【首长负责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写上“在市委领导下”是没有必要的。

    5.人民团体。有些志书取名“群众团体”,记述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群众团体”称谓,而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称谓,上述团体参加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部分,参政议政,并受中国共产党一级委员会直接领导,应称“人民团体”为好。

    6.犯罪嫌疑人。笔者看过一部市志稿的公安部分,多处记述抓获犯罪分子多少人。1996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不区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而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概念发生了变化,审判前不能叫罪犯、犯罪分子,只能称“犯罪嫌疑人”,只有法院定罪,才能叫罪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法院定罪之前是无罪的。所以,抓获犯罪分子的说法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7.幼儿教育。有的志书的教育部分设“幼儿教育”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有“学前教育”。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发展学前教育”,也用的是“学前教育”一词。幼儿教育是按年龄段划分用的词,实际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按教育制度用词,将“幼儿教育”改为“学前教育”。

    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的志书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成基层政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认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作基层政权是不妥的。

    例证还可举出很多,能说明问题也就可以了,就此打住。可见,编写地方志书,阅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使词语运用准确明白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志书也不能全按法律、法规用语来写,与法律、法规用语有所区别的日常用语也是可以用的,如各地组织的物价大检查,已习惯用“物价大检查”词语,就不一定非要改成“价格大检查”不可。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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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而法治所依,必须要有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是判断是非、辨明黑白、衡量利害的标准。法律、法规首先是一种规范,其规范要以语言为载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一种语言现象。而法律、法规语言是简洁、明确和规范的,不允许啰嗦、模棱两可和随意解释。正因为法律、法规语言的简洁、明确和规范,所以,编纂地方志在拟订篇目和撰写志稿时,是可以用法律、法规语言来规范语词运用的。下面列举志书编写中的一些例子,来说明用法律、法规语言规范用词的必要性。

    1.价格。有的志书篇目称“物价”或“物价管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通篇没有“物价”一词,都是用的“价格”一词,如第三条说:“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第四条说:“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价格工作。”其他涉及价格用词还有“价格调节”“价格监督检查”等,都说的是价格、价格管理、价格改革、价格活动和价格工作。为何没有“物价”一词,我理解,“价格”是指“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既包括有形商品价格,也包括无形商品(如第三产业的服务性收费),而“物价”只是指物品价格,涵盖不了全部价格。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版)用词就是“价格的编写”。所以,应以“价格”命题。

    2.审计监督。不少志书篇目用词为“审计”,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监督暂行条例》将用词改为“审计监督”,沈松平著《新方志编纂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用词也是“审计监督”。哪个更准确一些?我们可以看200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指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说的是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强调依法审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为【审计监督权独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也都提到“审计监督”。如果把审计只是作为一项工作来记述,用“审计”做标题倒是可以,但是审计监督是覆盖所有单位的一项行政权力,不仅是出现问题的单位要审计,没出现问题的单位也要进行审计监督,所以,用“审计监督”是更准确的。

    3.党组。看过几本已出版的志书和正在编写的志稿,将党组写在党的基层组织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二十九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这就是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组不是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党组》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可见,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和党委是有区别的。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的委员会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有五个方面:(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由此而言,不能把党组记在党的基层组织里,应该在地方党委里记述由其批准成立的党组。

    4.政府领导体制,有志稿记:“在市委领导下,实行市长负责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条【首长负责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写上“在市委领导下”是没有必要的。

    5.人民团体。有些志书取名“群众团体”,记述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群众团体”称谓,而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称谓,上述团体参加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部分,参政议政,并受中国共产党一级委员会直接领导,应称“人民团体”为好。

    6.犯罪嫌疑人。笔者看过一部市志稿的公安部分,多处记述抓获犯罪分子多少人。1996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不区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而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概念发生了变化,审判前不能叫罪犯、犯罪分子,只能称“犯罪嫌疑人”,只有法院定罪,才能叫罪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法院定罪之前是无罪的。所以,抓获犯罪分子的说法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7.幼儿教育。有的志书的教育部分设“幼儿教育”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有“学前教育”。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发展学前教育”,也用的是“学前教育”一词。幼儿教育是按年龄段划分用的词,实际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按教育制度用词,将“幼儿教育”改为“学前教育”。

    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的志书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成基层政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认定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作基层政权是不妥的。

    例证还可举出很多,能说明问题也就可以了,就此打住。可见,编写地方志书,阅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使词语运用准确明白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当然,志书也不能全按法律、法规用语来写,与法律、法规用语有所区别的日常用语也是可以用的,如各地组织的物价大检查,已习惯用“物价大检查”词语,就不一定非要改成“价格大检查”不可。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作者: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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