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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史海钩沉】浅析绥远城驻防八旗的生计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07
  • 来源: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党史地方志办公室
  • 绥远城即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前身,建于乾隆四年(1739),占地总面积约为285万平方米,城内有气势宏伟的将军衙署,占房183间有余;副都统、左右司、粮饷府、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笔贴式等衙门200余所,用房8577间(多数砖瓦房);甲兵用土房1.2万间;四街八面一等至六等铺面房1530间。由此算来,绥远城各衙署、甲兵、店铺等建筑房屋总数约达2.25万间。另有万寿宫、圣庙、关帝庙、城隍庙、财神庙、马王庙、火神庙、龙王庙、菩萨庙、娘娘庙等寺庙[1]

    绥远城作为清朝在漠南蒙古地区设置的重要军事驻防地,对清朝绥服蒙古,维护其在蒙古地区的统治,保卫边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绥远将军衙署大照壁上石刻匾额所书“屏藩朔漠”即这座城市性质的反映。修筑伊始,清政府就筹划派重兵驻防。最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开户家丁2000名,热河驻防兵1000名,及右卫蒙古裁汰余兵500名,共3500名发往驻扎。至此,绥远城驻防八旗正式建制,以后屡有增减调整。乾隆三十三年(1768)之后的近100年间里,由于国事安定,绥远城旗兵的编制再无大的变动,只是随着人口的滋生,甲兵总数亦有增添而已。光绪末年,绥远城驻防旗兵共分二十佐领,每佐领165人,驻防将士总数为3300[2]

    八旗制度初创时,是“兵民合一、军政合一”的政治、军事、社会组织形式。“我国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先还之兵,俱已备整器具,治家业,课耕田地,牧马肥壮。俟耕种既毕,即令在家之人,经理收获,伊等军器缮完,朕即率之前往[3]。”由此可见,入关之前,八旗户口既是军户,亦为民户,出则为兵,入则为农。但是入关之后,上述情况有了很大的转变,八旗组织的军事职能被大大加强,成为清朝统治者的常备军队,八旗兵丁也逐步向职业军人转化。

    绥远城驻防兵丁单纯依靠粮饷以为生计,清廷断绝了他们的其他谋生之路,使他们成为“不士、不农、不工、不商”的特殊群体,专事军事训练,以保持武力。由此,驻防兵丁在经济上完全失去独立性,处处受到控制,从而成为清廷的统治工具。

    绥远城驻防官兵的粮饷,包括饷银、饷米、马干等几项,依等级、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将军及其它八旗官员的俸银每年分二、八月两次支领,及其它八旗官员的俸银每年分二、八月两次支领,骁骑校到兵丁的饷银随月支领,如遇闰月不支予。饷米按月发放。按规定,驻防官兵饷米发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称“本色米”;一种是把米折价发银,称“折色米”。绥远城官兵的饷米多数情况下是“本色米”和“折色米”对半发放。

    绥远城官兵的收入,除了银、米之外,还有马干一项。每匹马月支马料(豆)9斗,草60束,折银支领,年支7个月,马匹数因兵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上马匹数目和草料银清廷都有明确定制,后来因种种原因,马匹数目减少,但仍按原额领取马干,多余款项则用作生活费用,故当时人称“人吃马”,日久成为驻防兵丁又一项固定收入。

    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去世后,其遗孀也有俸银或饷银。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佐孀妇,每年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别为52.54030两;领催、前锋、马甲、步甲的孀妇,每年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分别为2424189两。对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每人每年食赡银12两,并随月支领[6]

    此外,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各户当遇婚娶、丧葬等事项时,另给红白事赏银。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笔帖式、前锋、领催、马甲、步甲、养育兵各户遇红事,依次为403025201066633两,遇白事则为403025201088866[7]

    对于上述一系列驻防八旗的粮饷供应问题,在筑城之初,就为清廷所考虑到了。不但扩大了原有十三庄头地的规模,还陆续开垦了八旗马厂地、大粮地、十五沟粮地、代买米地等作为供应军粮的基地。

    庄头地亦称旗兵米粮地。康熙三十四年,清政府为了解决对噶尔丹战争军队的粮饷,在黑河流域添设粮庄十三所,于各庄头子弟及殷实庄丁内选充庄头,各给地18顷,每庄岁征米200石。乾隆三年,清政府扩大了庄头地的规模,将每庄的地亩由原来的18顷扩大为60顷,每岁仍征粮200石。后因历年水冲沙压、花斑生碱,实耕地有所减少(至道光年间,十三庄头实种地减为41792亩余)。为了弥补这部分租赋的损失,清廷于嘉庆七年从大青山后四旗空闲牧地内又拨补庄头地790多顷,归庄头管理使用。初由归化城副都统征粮,后由绥远粮饷府衙门(乾隆二年设)征,以作八旗官兵粮秣[8]

    八旗马场地。“……系乾隆三年赏绥远城驻防官兵牧马草厂,南至郭郭图,北至多伦鄂博为界,计阔二百里,东至昆笃伦喀尔沁沟,西至哈达玛勒沙布尔台为界,计长三百里,共计地32400顷。”乾隆六十年,开垦地3830顷,每亩征银215毫,共征银82345钱。又于嘉庆十一年,在民人原种地内,丈出余地2725顷,每亩亦征银215毫,共征银585875[9]。以上所征地租银用于孀妇、孤女和养育兵的钱粮。

    大粮地亦称大粮官地、里粮地。乾隆年间陆续在归化厅、萨拉齐厅、托克托厅、和林格尔厅、清水河厅等五厅先后奏放土地2010598亩,每亩征米3升,共征米约6万石。

    十五道沟粮地。乾隆十六年,清廷将归化城北大青山之东哈尔吉尔沟、恩都喇嘛沟、查汗不浪沟、波儿克素太沟、色尔登沟、蜈蚣坝沟、东西朱尔沟、忽寨沟、克力库沟、水磨沟、豪赖沟、白石头沟、千树背沟、五道沟、黑牛沟(含蒙清坝沟、东梨树沟)等十五道沟中300余户汉民私垦的土地批准丈放,共放地443752分,应纳米131355合。从此,这部分私垦的沟地,也变成了性质和大粮地近似的官粮地。大粮地和十五沟地都属官地,为清廷所有,招徕汉民耕种,由地方官照额征收军粮兵米,移解绥远粮饷厅,以为满洲兵食米[10]

    代买米地。“康熙年间,土默特两翼62佐领,每佐交纳额赋仓米50石,共3100石。剌麻扎布以功封头等台吉后,清廷准其所请,停所属佐领应交仓米,用于该佐所需,两翼实交3050石。鉴于两翼旗众一则频繁当差、出征打仗,无暇耕种,全赖出租土地以自养;二则每遇荒歉更无力交纳关粮的情况(如乾隆八年农田被水成灾,到次年三月,仅交仓米1850石,下余无力完纳),绥远城将军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向清廷建议:将两翼旗众出典地亩计2733.66顷抽回,以其中的1593.98顷交付归化城同知,另行出租,将每年所得租银3500两照数解交绥远粮饷厅,买米交库,以替代两翼旗众应交之仓米。经理藩院议覆,乾隆帝允准自1774年实施。因此,上项地亩称作代买米地,因其与大粮地不同,也称作小粮地[11]。”

    上述粮地的租赋是绥远城驻防八旗粮饷的主要来源,所得额米和租银,以各协理通判为经征,粮饷同知为督催,在通判衙门征收,随时运绥远城仓,供支驻防官兵[12]

    注释:

    [1]《绥远城驻防志》,卷1

    [2]《绥远城驻防志》,卷1,《营制》。

    [3]《清实录》,《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7,中华书局,1985年,第15页。

    [4][5]参见《绥远旗志》,卷4,《俸饷表》。

    [6]《绥远城驻防志》,卷3,《半俸》、《半饷》。

    [7]《绥远城驻防志》,卷2

    [8][10][11]《土默特志》,《土地与垦殖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9]《绥远城驻防志》卷2,《马厂》。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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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海钩沉】浅析绥远城驻防八旗的生计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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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远城即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前身,建于乾隆四年(1739),占地总面积约为285万平方米,城内有气势宏伟的将军衙署,占房183间有余;副都统、左右司、粮饷府、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笔贴式等衙门200余所,用房8577间(多数砖瓦房);甲兵用土房1.2万间;四街八面一等至六等铺面房1530间。由此算来,绥远城各衙署、甲兵、店铺等建筑房屋总数约达2.25万间。另有万寿宫、圣庙、关帝庙、城隍庙、财神庙、马王庙、火神庙、龙王庙、菩萨庙、娘娘庙等寺庙[1]

    绥远城作为清朝在漠南蒙古地区设置的重要军事驻防地,对清朝绥服蒙古,维护其在蒙古地区的统治,保卫边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绥远将军衙署大照壁上石刻匾额所书“屏藩朔漠”即这座城市性质的反映。修筑伊始,清政府就筹划派重兵驻防。最终,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开户家丁2000名,热河驻防兵1000名,及右卫蒙古裁汰余兵500名,共3500名发往驻扎。至此,绥远城驻防八旗正式建制,以后屡有增减调整。乾隆三十三年(1768)之后的近100年间里,由于国事安定,绥远城旗兵的编制再无大的变动,只是随着人口的滋生,甲兵总数亦有增添而已。光绪末年,绥远城驻防旗兵共分二十佐领,每佐领165人,驻防将士总数为3300[2]

    八旗制度初创时,是“兵民合一、军政合一”的政治、军事、社会组织形式。“我国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先还之兵,俱已备整器具,治家业,课耕田地,牧马肥壮。俟耕种既毕,即令在家之人,经理收获,伊等军器缮完,朕即率之前往[3]。”由此可见,入关之前,八旗户口既是军户,亦为民户,出则为兵,入则为农。但是入关之后,上述情况有了很大的转变,八旗组织的军事职能被大大加强,成为清朝统治者的常备军队,八旗兵丁也逐步向职业军人转化。

    绥远城驻防兵丁单纯依靠粮饷以为生计,清廷断绝了他们的其他谋生之路,使他们成为“不士、不农、不工、不商”的特殊群体,专事军事训练,以保持武力。由此,驻防兵丁在经济上完全失去独立性,处处受到控制,从而成为清廷的统治工具。

    绥远城驻防官兵的粮饷,包括饷银、饷米、马干等几项,依等级、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将军及其它八旗官员的俸银每年分二、八月两次支领,及其它八旗官员的俸银每年分二、八月两次支领,骁骑校到兵丁的饷银随月支领,如遇闰月不支予。饷米按月发放。按规定,驻防官兵饷米发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称“本色米”;一种是把米折价发银,称“折色米”。绥远城官兵的饷米多数情况下是“本色米”和“折色米”对半发放。

    绥远城官兵的收入,除了银、米之外,还有马干一项。每匹马月支马料(豆)9斗,草60束,折银支领,年支7个月,马匹数因兵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上马匹数目和草料银清廷都有明确定制,后来因种种原因,马匹数目减少,但仍按原额领取马干,多余款项则用作生活费用,故当时人称“人吃马”,日久成为驻防兵丁又一项固定收入。

    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去世后,其遗孀也有俸银或饷银。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官佐孀妇,每年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俸,依次分别为52.54030两;领催、前锋、马甲、步甲的孀妇,每年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分别为2424189两。对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每人每年食赡银12两,并随月支领[6]

    此外,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各户当遇婚娶、丧葬等事项时,另给红白事赏银。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笔帖式、前锋、领催、马甲、步甲、养育兵各户遇红事,依次为403025201066633两,遇白事则为403025201088866[7]

    对于上述一系列驻防八旗的粮饷供应问题,在筑城之初,就为清廷所考虑到了。不但扩大了原有十三庄头地的规模,还陆续开垦了八旗马厂地、大粮地、十五沟粮地、代买米地等作为供应军粮的基地。

    庄头地亦称旗兵米粮地。康熙三十四年,清政府为了解决对噶尔丹战争军队的粮饷,在黑河流域添设粮庄十三所,于各庄头子弟及殷实庄丁内选充庄头,各给地18顷,每庄岁征米200石。乾隆三年,清政府扩大了庄头地的规模,将每庄的地亩由原来的18顷扩大为60顷,每岁仍征粮200石。后因历年水冲沙压、花斑生碱,实耕地有所减少(至道光年间,十三庄头实种地减为41792亩余)。为了弥补这部分租赋的损失,清廷于嘉庆七年从大青山后四旗空闲牧地内又拨补庄头地790多顷,归庄头管理使用。初由归化城副都统征粮,后由绥远粮饷府衙门(乾隆二年设)征,以作八旗官兵粮秣[8]

    八旗马场地。“……系乾隆三年赏绥远城驻防官兵牧马草厂,南至郭郭图,北至多伦鄂博为界,计阔二百里,东至昆笃伦喀尔沁沟,西至哈达玛勒沙布尔台为界,计长三百里,共计地32400顷。”乾隆六十年,开垦地3830顷,每亩征银215毫,共征银82345钱。又于嘉庆十一年,在民人原种地内,丈出余地2725顷,每亩亦征银215毫,共征银585875[9]。以上所征地租银用于孀妇、孤女和养育兵的钱粮。

    大粮地亦称大粮官地、里粮地。乾隆年间陆续在归化厅、萨拉齐厅、托克托厅、和林格尔厅、清水河厅等五厅先后奏放土地2010598亩,每亩征米3升,共征米约6万石。

    十五道沟粮地。乾隆十六年,清廷将归化城北大青山之东哈尔吉尔沟、恩都喇嘛沟、查汗不浪沟、波儿克素太沟、色尔登沟、蜈蚣坝沟、东西朱尔沟、忽寨沟、克力库沟、水磨沟、豪赖沟、白石头沟、千树背沟、五道沟、黑牛沟(含蒙清坝沟、东梨树沟)等十五道沟中300余户汉民私垦的土地批准丈放,共放地443752分,应纳米131355合。从此,这部分私垦的沟地,也变成了性质和大粮地近似的官粮地。大粮地和十五沟地都属官地,为清廷所有,招徕汉民耕种,由地方官照额征收军粮兵米,移解绥远粮饷厅,以为满洲兵食米[10]

    代买米地。“康熙年间,土默特两翼62佐领,每佐交纳额赋仓米50石,共3100石。剌麻扎布以功封头等台吉后,清廷准其所请,停所属佐领应交仓米,用于该佐所需,两翼实交3050石。鉴于两翼旗众一则频繁当差、出征打仗,无暇耕种,全赖出租土地以自养;二则每遇荒歉更无力交纳关粮的情况(如乾隆八年农田被水成灾,到次年三月,仅交仓米1850石,下余无力完纳),绥远城将军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向清廷建议:将两翼旗众出典地亩计2733.66顷抽回,以其中的1593.98顷交付归化城同知,另行出租,将每年所得租银3500两照数解交绥远粮饷厅,买米交库,以替代两翼旗众应交之仓米。经理藩院议覆,乾隆帝允准自1774年实施。因此,上项地亩称作代买米地,因其与大粮地不同,也称作小粮地[11]。”

    上述粮地的租赋是绥远城驻防八旗粮饷的主要来源,所得额米和租银,以各协理通判为经征,粮饷同知为督催,在通判衙门征收,随时运绥远城仓,供支驻防官兵[12]

    注释:

    [1]《绥远城驻防志》,卷1

    [2]《绥远城驻防志》,卷1,《营制》。

    [3]《清实录》,《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7,中华书局,1985年,第15页。

    [4][5]参见《绥远旗志》,卷4,《俸饷表》。

    [6]《绥远城驻防志》,卷3,《半俸》、《半饷》。

    [7]《绥远城驻防志》,卷2

    [8][10][11]《土默特志》,《土地与垦殖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9]《绥远城驻防志》卷2,《马厂》。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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