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卷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现有厅级领导干部8人。其中:党组成员6人,巡视员1人,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人(副厅级)。厅机关设15个处室局,行政编制81个。有13个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10个。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民政厅的主要职责共有12项: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3.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4.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5.拟订全区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党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区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6.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7.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区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盟市、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区地名管理;8.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10.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1.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12.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全区月均保障城镇低保对象53.73万人,保障标准月人均542元,比2015年提高45元,居全国第9位;补助水平月人均396元,居全国第7位,人均4197元,比2015年提高306元,居全国第7位;补助水平月人均210元,居全国第8位。保障农村牧区特困人员8.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1万人,分散供养7.45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为年人均8598元和5124元,比2015年分别提高534元和94元,分别位居全国第7位和第11位。保障城市特困人员1.2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0.34万人,分散供养0.9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月人均784元和560元。有效应对以旱灾为重点的各类自然灾害,下拨党中央救灾资金3.62亿元(其中:抗旱应急救助资金 6000万元,冬春救助资金3.02亿元)、自治区配套资金7757万元(其中:抗旱救灾资金3000万元,冬春救助资金4757万元),72万旱灾受灾群众和264.9万因灾冬春需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医疗救助184.99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154.02万人次,住院救助25.79万人次,门诊救助5.18万人次。人均住院救助2393元、门诊救助580元、资助参合参保80元。临时救助27.01万户次,户均救助1003元。率先在全国实现“救急难”工作全覆盖,全年累计发放救助资金28 477万元。保障孤儿5500人。其中:集中供养1266人,分散供养4234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232元和1008元。保障“文化大革命”“三民”(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2.09万人,保障标准为当地城镇全额低保的基础上加220元。投入资金4.6亿元,为全区26.9万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和11.42万80岁以上低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投入专项救助资金2866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9万人次。投入资金1.07亿元,为19.2万困难残疾人和22.1万重度残疾人发放 “两项补贴”。
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召开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暨农村牧区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推进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年内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部署要求,年内投入资金2.97亿元用于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截至2016年年底,全区养老机构数2979所,养老床位数达24.2万张,较2015年增加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59张。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全区护理及医养结合床位数6.9万张,较2015年增加0.6万张,占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总数29%。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展,全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3%,较2015年增加2.8%;全区农村牧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40%,较2015年增加2%。城市、农村、牧区、社会化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试点实践深入推进,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城市养老现场推进会,推广包头市养老服务工作经验做法,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慈善事业】 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学习宣传工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箓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箖实施方案》,举办全区民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培训班,各盟市和旗县市区普遍组织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活动。依托自治区慈善总会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慈善救助等工作,直接募集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值2.3亿元,全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老牛专项基金”项目对57名低保家庭重大疾病患儿实施救助,联合中华慈善总会免费为7641人次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援助药品,“微笑列车”项目为97名贫困唇腭裂患者实施了免费手术,中国移动爱“心”行动——“贫困先心病儿童救助计划”项目安排141名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接受了免费手术治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管理】 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动出台自治区《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综合运用直接登记、下放审批层级、取消审批备案等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全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4 619个,比2015年净增1524个,其中直接登记社会组织775个。第一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社会组织年检率达80%,1123个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建立了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安排2000万元在全区范围购买居家养老、社区文体活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等9个方面服务,220家社会组织承接了购买项目。在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等16个旗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培育孵化社会组织近500家。
【社会治理】 基层民主建设深入推进,全区217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其中直选产生436个,直选率20%。在全区开展嘎查村规民约制订和选编工作,11 069个嘎查村制订了村规民约。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在包头市、赤峰市等地开展社区协商试点,推动出台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投入资金39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区建设进行补助,全区2171个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率88.6%,全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96%。已建成城中村、城郊村、传统农村等5种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农村牧区社区1522个,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100%。全国中西部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二连浩特市和包头市青山区的全国第二批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结项验收,取得成果受到民政部专家组肯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核心团队建设与“草原英才”工程社会工作优秀人才“京蒙”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项目协调推进,年内培养社会工作核心团队265人,组织100名盟市核心团队成员开展全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启用网上预约软件系统,全年共为2860对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了网上预约服务,全面完成1990年以来有身份证号的历史档案录入工作。殡葬服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全年惠民殡葬受益人数1.5万人,免补金额2250万元。认真贯彻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全区火化区面积较2015年增加1.57万平方米,火化率50.3%。积极推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完成全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府召开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现场推进会。开展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自治区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冀蒙线、蒙甘线第三轮省界联检工作全面完成。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注重加强协调联络,为部队科研试验和演习训练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完成各项重大任务,组织“八一”期间走访慰问活动。全年下拨优抚事业经费5.45亿元,各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幅度15%~20%,特别是农村牧区“三属”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协调开展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走访慰问和烈士纪念日活动,全区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人数达到5.2万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2016年596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投入资金1665万元对全区3805名退役士兵开展教育培训,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获取率92%。
(撰稿人:袁东)
【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现有厅级领导干部8人。其中:党组成员6人,巡视员1人,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1人(副厅级)。厅机关设15个处室局,行政编制81个。有13个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10个。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民政厅的主要职责共有12项: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3.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4.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5.拟订全区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党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区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6.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7.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区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盟市、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区地名管理;8.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10.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1.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12.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全区月均保障城镇低保对象53.73万人,保障标准月人均542元,比2015年提高45元,居全国第9位;补助水平月人均396元,居全国第7位,人均4197元,比2015年提高306元,居全国第7位;补助水平月人均210元,居全国第8位。保障农村牧区特困人员8.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1万人,分散供养7.45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为年人均8598元和5124元,比2015年分别提高534元和94元,分别位居全国第7位和第11位。保障城市特困人员1.24万人。其中:集中供养0.34万人,分散供养0.9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月人均784元和560元。有效应对以旱灾为重点的各类自然灾害,下拨党中央救灾资金3.62亿元(其中:抗旱应急救助资金 6000万元,冬春救助资金3.02亿元)、自治区配套资金7757万元(其中:抗旱救灾资金3000万元,冬春救助资金4757万元),72万旱灾受灾群众和264.9万因灾冬春需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医疗救助184.99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154.02万人次,住院救助25.79万人次,门诊救助5.18万人次。人均住院救助2393元、门诊救助580元、资助参合参保80元。临时救助27.01万户次,户均救助1003元。率先在全国实现“救急难”工作全覆盖,全年累计发放救助资金28 477万元。保障孤儿5500人。其中:集中供养1266人,分散供养4234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232元和1008元。保障“文化大革命”“三民”(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2.09万人,保障标准为当地城镇全额低保的基础上加220元。投入资金4.6亿元,为全区26.9万8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和11.42万80岁以上低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投入专项救助资金2866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9万人次。投入资金1.07亿元,为19.2万困难残疾人和22.1万重度残疾人发放 “两项补贴”。
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召开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暨农村牧区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推进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年内将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部署要求,年内投入资金2.97亿元用于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截至2016年年底,全区养老机构数2979所,养老床位数达24.2万张,较2015年增加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59张。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全区护理及医养结合床位数6.9万张,较2015年增加0.6万张,占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总数29%。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展,全区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3%,较2015年增加2.8%;全区农村牧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40%,较2015年增加2%。城市、农村、牧区、社会化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试点实践深入推进,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城市养老现场推进会,推广包头市养老服务工作经验做法,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慈善事业】 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学习宣传工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箓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箖实施方案》,举办全区民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培训班,各盟市和旗县市区普遍组织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活动。依托自治区慈善总会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慈善救助等工作,直接募集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值2.3亿元,全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老牛专项基金”项目对57名低保家庭重大疾病患儿实施救助,联合中华慈善总会免费为7641人次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援助药品,“微笑列车”项目为97名贫困唇腭裂患者实施了免费手术,中国移动爱“心”行动——“贫困先心病儿童救助计划”项目安排141名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接受了免费手术治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管理】 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动出台自治区《实施意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综合运用直接登记、下放审批层级、取消审批备案等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全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4 619个,比2015年净增1524个,其中直接登记社会组织775个。第一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社会组织年检率达80%,1123个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建立了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安排2000万元在全区范围购买居家养老、社区文体活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等9个方面服务,220家社会组织承接了购买项目。在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等16个旗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培育孵化社会组织近500家。
【社会治理】 基层民主建设深入推进,全区217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完成,其中直选产生436个,直选率20%。在全区开展嘎查村规民约制订和选编工作,11 069个嘎查村制订了村规民约。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在包头市、赤峰市等地开展社区协商试点,推动出台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投入资金39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社区建设进行补助,全区2171个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标率88.6%,全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96%。已建成城中村、城郊村、传统农村等5种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农村牧区社区1522个,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100%。全国中西部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二连浩特市和包头市青山区的全国第二批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结项验收,取得成果受到民政部专家组肯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核心团队建设与“草原英才”工程社会工作优秀人才“京蒙”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项目协调推进,年内培养社会工作核心团队265人,组织100名盟市核心团队成员开展全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启用网上预约软件系统,全年共为2860对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了网上预约服务,全面完成1990年以来有身份证号的历史档案录入工作。殡葬服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全年惠民殡葬受益人数1.5万人,免补金额2250万元。认真贯彻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全区火化区面积较2015年增加1.57万平方米,火化率50.3%。积极推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完成全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政府召开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现场推进会。开展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自治区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有序推进,冀蒙线、蒙甘线第三轮省界联检工作全面完成。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注重加强协调联络,为部队科研试验和演习训练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完成各项重大任务,组织“八一”期间走访慰问活动。全年下拨优抚事业经费5.45亿元,各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幅度15%~20%,特别是农村牧区“三属”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协调开展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走访慰问和烈士纪念日活动,全区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人数达到5.2万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2016年596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投入资金1665万元对全区3805名退役士兵开展教育培训,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获取率92%。
(撰稿人: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