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卷
【立法工作概述】 2021年制定、修改、批准法规46件,废止、批准废止法规和单行条例30件,对3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审。
【立法工作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强化政治机关第一属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坚定执行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立法工作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纲”。全年对全区现行有效的381部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进行梳理评估,稳慎有序推进立改废工作。制定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出台自治区教育条例,修改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同步废止6件相关法规,如期完成自治区本级民族领域立法工作纠偏正向任务,取得政治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得到全区各族群众的一致认同。
【践行人民民主立法制度】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所有法规草案在提请审议前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立法过程中注重调动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年度重点立法项目“双组长制”,分别由人大、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主持起草工作,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形成立法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是自治区党委立足全区大局确定的年度重点立法项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亲自把关,逐条提出修改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领导小组,由副主任那顺孟和任组长并全程主持起草工作,同时成立起草修改专班,专项开展起草修改工作。《条例》分八章七十条,重点围绕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是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大举措。《条例》全面系统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新理论新要求,总结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的成功工作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推动自治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条例》2021年1月30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表9 对5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表10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4项
表11 跟踪监督2项
表12 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3次
表13 执法调研和专题调研8项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条例》分三十八条,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规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2021年7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为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推广的总体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条例》分十章一百一十一条,采取学段教育为主、学类教育为辅的结构安排,重点规范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类别,以立法的形式回应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的关切,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条例》2021年9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工作概述】 2021年制定、修改、批准法规46件,废止、批准废止法规和单行条例30件,对3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审。
【立法工作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强化政治机关第一属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坚定执行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立法工作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纲”。全年对全区现行有效的381部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进行梳理评估,稳慎有序推进立改废工作。制定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出台自治区教育条例,修改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同步废止6件相关法规,如期完成自治区本级民族领域立法工作纠偏正向任务,取得政治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得到全区各族群众的一致认同。
【践行人民民主立法制度】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所有法规草案在提请审议前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立法过程中注重调动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年度重点立法项目“双组长制”,分别由人大、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主持起草工作,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形成立法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是自治区党委立足全区大局确定的年度重点立法项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亲自把关,逐条提出修改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领导小组,由副主任那顺孟和任组长并全程主持起草工作,同时成立起草修改专班,专项开展起草修改工作。《条例》分八章七十条,重点围绕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是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大举措。《条例》全面系统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新理论新要求,总结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的成功工作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推动自治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条例》2021年1月30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表9 对5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表10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4项
表11 跟踪监督2项
表12 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3次
表13 执法调研和专题调研8项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条例》分三十八条,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规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2021年7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为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推广的总体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条例》分十章一百一十一条,采取学段教育为主、学类教育为辅的结构安排,重点规范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类别,以立法的形式回应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的关切,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条例》2021年9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