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有效解决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自治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八章四十三条,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的出台,对夯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法治化、规范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2021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行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全区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八章五十二条,围绕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针对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推动全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该《条例》分八章七十条,重点围绕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是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大举措。条例全面系统贯彻了党的民族工作新理论新要求,总结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的成功工作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推动自治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具有重大政治意义与现实意义。《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获评自治区2021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为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推广的总体要求,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分十章一百一十一条,采取学段教育为主、学类教育为辅的结构安排,重点规范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类别,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分六章四十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应当健全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等成熟的工作经验法定化;建立健全“两书”制度,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答复、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运用协商调解等方式,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首创跨级监督制度,有效解决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和各级工会监督职责边界不清的难题。《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该《条例》分七章四十二条,针对辅警职责权限不清晰、管理水平不到位等制约辅警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立法为辅警履职划出“红线”和“禁区”,对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职责进行合理区分和准确定位,厘清“不知道干什么、不知道怎么干”等模糊认识。规范招聘流程,建立“招聘前报批、招聘后备案”机制。健全职业保障,拓展职业空间,强化职业认同,为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为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分十章八十条,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养老服务工作的职责和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资金缺乏、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缺失等问题,为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李新烨)(苏杭)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有效解决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自治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八章四十三条,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的出台,对夯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法治化、规范化,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2021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行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全区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八章五十二条,围绕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企业、组织、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针对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推动全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该《条例》分八章七十条,重点围绕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及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是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大举措。条例全面系统贯彻了党的民族工作新理论新要求,总结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的成功工作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推动自治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具有重大政治意义与现实意义。《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获评自治区2021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为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和推广的总体要求,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分十章一百一十一条,采取学段教育为主、学类教育为辅的结构安排,重点规范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类别,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1年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分六章四十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应当健全政府与同级地方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等成熟的工作经验法定化;建立健全“两书”制度,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发出、答复、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运用协商调解等方式,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首创跨级监督制度,有效解决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和各级工会监督职责边界不清的难题。《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该《条例》分七章四十二条,针对辅警职责权限不清晰、管理水平不到位等制约辅警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立法为辅警履职划出“红线”和“禁区”,对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职责进行合理区分和准确定位,厘清“不知道干什么、不知道怎么干”等模糊认识。规范招聘流程,建立“招聘前报批、招聘后备案”机制。健全职业保障,拓展职业空间,强化职业认同,为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为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和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分十章八十条,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养老服务工作的职责和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全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资金缺乏、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缺失等问题,为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李新烨)(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