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卷
内党发〔2012〕3号2012年2月1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内蒙古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对全面推进我区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指导意义。国务院《意见》涵盖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各领域,是指引和支持内蒙古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为确保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自治区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人员名单另发),统筹协调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分工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分工责任。各牵头部门是落实《分工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自觉性、主动性,建立和完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阶段目标和完成时限,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发挥组织实施作用。各参与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全面抓好对口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重点工作分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推进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相关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推动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三、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地对口衔接工作。对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吃透精神,制定具体落实措施,逐条抓好贯彻执行;对尚未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所有相关部委都能够出台具体支持意见,努力拓展和延伸政策支持的领域和内涵,形成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政策合力,力争实现政策支持效应的最大化。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作为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实际,积极主动作为,务求取得实效。要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项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完善发展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紧盯政策细化和项目建设不放松,抓紧形成贯彻落实的配套措施,及早谋划论证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争取早日获批、早日建设,努力在党中央政策支持下把内蒙古建设得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督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项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分工方案》情况进行督查。从2012年起,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分工方案》工作情况建立月报告和季度通报制度,各牵头单位每月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由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进展情况,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通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
1.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实施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后续产业。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3.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二) 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
4.在林区逐步实施“代木能源”工程。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02010—2020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
5.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逐步扭转湿地萎缩趋势。(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等)
6.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党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财政厅、林业厅等)
(三)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7.国家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重点地区防沙治沙专项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广实用技术和模式,鼓励发展沙产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8.加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力度,启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实施黄河沿岸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加强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和嫩江、辽河流域黑土区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实施阿拉善生态绿洲保护与治理工程。(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9.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10.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
11.推进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支持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发展集中供热,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共伴生矿、煤层气、矿井水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能源局等)
12.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开展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重金属防治和事故应急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管理体系。支持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点工作。(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
(五) 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3.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和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14.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森林草原固碳增汇技术示范工程。(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二、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15.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至河北、辽宁沿海港口煤运通道建设,规划建设内蒙古西部煤炭产地至中部省份的北煤南运新通道,提升大秦、朔黄等既有煤运铁路集运能力;建设呼和浩特至张家口客运专线和赤峰、通辽至京沈客运专线联络线等铁路,规划建设连接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铁路;继续实施铁路电气化改造。(呼和浩特铁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6.推进呼和浩特—集宁—张家口、呼和浩特—包头—东胜等高速公路扩能,建设通辽—沈阳、临河—哈密、赤峰—承德和锡林浩特—张家口等连接周边省区的高速公路;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建设投入,加强国边防公路养护、界河航道维护,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17.建设霍林郭勒等支线机场,研究论证扎兰屯、乌兰察布等支线机场建设问题,积极推进阿拉善通勤航空试点和呼伦贝尔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试点工作;加快呼和浩特国际机场建设,增加呼和浩特——北京航班密度;按照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研究购置应急救援直升机、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和部分航空起降点。(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18.建设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通辽等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
19.有序建设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煤基燃料输送管道。(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
(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
20.加快黄河内蒙古段防洪工程、海勃湾水利枢纽、三座店水库等项目建设,推进文得根、扎敦河等水库和“引绰济辽”调水工程等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和黄河防凌防洪工程,加强黄河、辽河、嫩江等重要江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完善防洪工程设施,切实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积极推进河套、察尔森等大型灌区、中型灌区和小型微型水利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黄河、松花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用水指标,落实黑河流域水资源分水指标。(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21.开展农牧业高效节水示范,加大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支持力度。(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等)
(八)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
22.国家将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纳入国家电网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加快蒙西、呼伦贝尔等煤电基地至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研究论证锡林郭勒至南京等长距离大容量高电压等级输电通道建设。完善区内500千伏骨干网架,积极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鼓励利用火电输出通道外送部分风电,扩大电网接纳风电规模,配套建设调峰电源,统筹制定风电消纳方案。(发展改革委、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能源局等)
(九)推进信息网络建设
23.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农村牧区乡镇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网和重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测绘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等)
24.推进宽带、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光纤到户,行政村(嘎查)通宽带,实现通信信号基本覆盖自然村、居民点、旅游景点和主要交通沿线等地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三网融合试点。(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等)
25.建设呼包鄂乌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创新试验区,推进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等)
26.支持蒙古语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27.建立邮政、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对农村牧区邮政、通讯网络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等)
三、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
(十) 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28.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坚持以草定畜,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在农区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百万头奶牛、百万头肉牛和千万只肉羊高产工程建设,加强饲草料基地、储草棚、青贮窖等设施建设。(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29.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畜禽良种繁育和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资金投入。(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30.对牛羊肉、羊绒、羊毛等大宗畜产品实施价格保护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等)
31.扩大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范围,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补贴基础上,将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完善牧业机械补贴政策。(财政厅、农牧业厅等)
(十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种植业结构,贯彻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倡保护性耕作,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
3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
34.完善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牧业厅、科技厅、财政厅、林业厅等)
35.发展设施农业和都市观光农业,支持赤峰、通辽、乌兰察布等地区建设绿色、有机蔬菜基地。(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36.把马铃薯列入国家良种繁育补贴范围,逐步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规模,对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给予良种补贴。(农牧业厅、财政厅等)
37.对粮油生产大县(旗)加大奖励性扶持力度。(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等)
(十二)深化农牧林业改革
38.稳定农村土地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引导农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39.深化农垦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将国有农牧场纳入强农惠农政策范围,支持垦区企业集团和国有农牧场发展。(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
40.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稳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41.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和个人以土地、草场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建设,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等)
四、积极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
(十三)稳步推进国家能源基地建设
42.优化煤炭资源开发,进一步规范开采秩序,推进资源整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设一批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建成一批年产5 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生产矿区。支持呼伦贝尔、锡林郭勒和鄂尔多斯等重点煤电基地建设。打造蒙西、蒙东两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建设一批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发电基地。(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煤矿安监局等)
43.对富铝煤、富锗煤、焦煤和无烟煤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适度开展褐煤干燥等工艺创新。加大煤田灭火力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44.鼓励城市发展背压机组实现集中采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级城市发展大型热电联产,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热电建设,在特大型洗煤厂周边优化布局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十四) 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
45.努力打造国家新型化工基地。依据国家规划适度发展煤化工产业,优先布局升级示范项目,适时推进产业化。建设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在符合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统筹全国天然气供需的前提下,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支持大型聚氯乙烯和焦炭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换代,以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建设全国重要的焦化、聚氯乙烯生产加工基地,以乌兰察布为重点建设高水平精细氟化工产业集群。根据水资源条件有序发展盐碱、煤焦油深加工等优势化工产业,延伸后续产业链。(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46.努力打造国家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发展铝电联营,支持高铝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铜、铅、锌等有色金属采、选、冶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就地高效转化。(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47.努力打造国家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乳品和羊绒生产加工业,加快培育肉类、粮油、果蔬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绿色知名品牌。加强原产地产品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等)
(十五)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48.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推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和换代升级,发展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大型石油管材等产品,不断提高特种钢和优质钢比重,建设包头钢铁基地。(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生产水平,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支持发展轻纺、服装、地毯生产加工以及民族手工业和民族特需用品,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民委等)
(十六)努力发展装备制造业
51.进一步提升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优势制造业发展水平,培育发展风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化工装备、冶金装备、环保及综合利用装备和农牧业机械,扶持发展乘用车、新型商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推进通用飞机制造项目建设。加快模具、关键零部件生产,发展配套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产业引导,推动形成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能源局等)
(十七)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52.加强稀土资源保护,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和储备力度,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稀土开发利用水平,以包头为重点大力发展稀土等新材料产业。(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53.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54.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5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企业。(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资委等)
56.推进鄂尔多斯、呼伦贝尔等地可再生能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十八)加快发展服务业
57.加强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内党发〔2012〕3号2012年2月1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内蒙古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对全面推进我区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指导意义。国务院《意见》涵盖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各领域,是指引和支持内蒙古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为确保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自治区成立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人员名单另发),统筹协调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分工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分工责任。各牵头部门是落实《分工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自觉性、主动性,建立和完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阶段目标和完成时限,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发挥组织实施作用。各参与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全面抓好对口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重点工作分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推进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相关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推动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三、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地对口衔接工作。对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要吃透精神,制定具体落实措施,逐条抓好贯彻执行;对尚未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所有相关部委都能够出台具体支持意见,努力拓展和延伸政策支持的领域和内涵,形成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政策合力,力争实现政策支持效应的最大化。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作为大事来抓,紧密结合实际,积极主动作为,务求取得实效。要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项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完善发展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紧盯政策细化和项目建设不放松,抓紧形成贯彻落实的配套措施,及早谋划论证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争取早日获批、早日建设,努力在党中央政策支持下把内蒙古建设得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美好。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督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项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分工方案》情况进行督查。从2012年起,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分工方案》工作情况建立月报告和季度通报制度,各牵头单位每月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由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进展情况,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通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
1.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实施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后续产业。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3.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二) 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
4.在林区逐步实施“代木能源”工程。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02010—2020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
5.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逐步扭转湿地萎缩趋势。(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等)
6.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党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财政厅、林业厅等)
(三)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7.国家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启动重点地区防沙治沙专项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广实用技术和模式,鼓励发展沙产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8.加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力度,启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实施黄河沿岸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加强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和嫩江、辽河流域黑土区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实施阿拉善生态绿洲保护与治理工程。(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9.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10.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
11.推进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支持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发展集中供热,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提高共伴生矿、煤层气、矿井水和粉煤灰、煤矸石、尾矿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能源局等)
12.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开展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重金属防治和事故应急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管理体系。支持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点工作。(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
(五) 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3.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和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14.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森林草原固碳增汇技术示范工程。(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
二、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15.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至河北、辽宁沿海港口煤运通道建设,规划建设内蒙古西部煤炭产地至中部省份的北煤南运新通道,提升大秦、朔黄等既有煤运铁路集运能力;建设呼和浩特至张家口客运专线和赤峰、通辽至京沈客运专线联络线等铁路,规划建设连接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铁路;继续实施铁路电气化改造。(呼和浩特铁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6.推进呼和浩特—集宁—张家口、呼和浩特—包头—东胜等高速公路扩能,建设通辽—沈阳、临河—哈密、赤峰—承德和锡林浩特—张家口等连接周边省区的高速公路;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国边防公路建设投入,加强国边防公路养护、界河航道维护,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17.建设霍林郭勒等支线机场,研究论证扎兰屯、乌兰察布等支线机场建设问题,积极推进阿拉善通勤航空试点和呼伦贝尔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试点工作;加快呼和浩特国际机场建设,增加呼和浩特——北京航班密度;按照国家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研究购置应急救援直升机、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和部分航空起降点。(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18.建设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通辽等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
19.有序建设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和煤基燃料输送管道。(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
(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
20.加快黄河内蒙古段防洪工程、海勃湾水利枢纽、三座店水库等项目建设,推进文得根、扎敦河等水库和“引绰济辽”调水工程等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和黄河防凌防洪工程,加强黄河、辽河、嫩江等重要江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完善防洪工程设施,切实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积极推进河套、察尔森等大型灌区、中型灌区和小型微型水利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黄河、松花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用水指标,落实黑河流域水资源分水指标。(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21.开展农牧业高效节水示范,加大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支持力度。(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等)
(八)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
22.国家将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纳入国家电网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加快蒙西、呼伦贝尔等煤电基地至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研究论证锡林郭勒至南京等长距离大容量高电压等级输电通道建设。完善区内500千伏骨干网架,积极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鼓励利用火电输出通道外送部分风电,扩大电网接纳风电规模,配套建设调峰电源,统筹制定风电消纳方案。(发展改革委、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能源局等)
(九)推进信息网络建设
23.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覆盖农村牧区乡镇的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加快电子政务网和重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测绘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等)
24.推进宽带、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光纤到户,行政村(嘎查)通宽带,实现通信信号基本覆盖自然村、居民点、旅游景点和主要交通沿线等地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三网融合试点。(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等)
25.建设呼包鄂乌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创新试验区,推进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等)
26.支持蒙古语软件研发和应用推广。(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27.建立邮政、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对农村牧区邮政、通讯网络建设和运营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等)
三、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
(十) 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28.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坚持以草定畜,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在农区大力发展设施畜牧业,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百万头奶牛、百万头肉牛和千万只肉羊高产工程建设,加强饲草料基地、储草棚、青贮窖等设施建设。(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29.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畜禽良种繁育和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资金投入。(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30.对牛羊肉、羊绒、羊毛等大宗畜产品实施价格保护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等)
31.扩大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范围,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补贴基础上,将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完善牧业机械补贴政策。(财政厅、农牧业厅等)
(十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种植业结构,贯彻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专业统防统治,发展现代种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倡保护性耕作,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
3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
34.完善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牧业厅、科技厅、财政厅、林业厅等)
35.发展设施农业和都市观光农业,支持赤峰、通辽、乌兰察布等地区建设绿色、有机蔬菜基地。(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
36.把马铃薯列入国家良种繁育补贴范围,逐步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规模,对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给予良种补贴。(农牧业厅、财政厅等)
37.对粮油生产大县(旗)加大奖励性扶持力度。(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等)
(十二)深化农牧林业改革
38.稳定农村土地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引导农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39.深化农垦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将国有农牧场纳入强农惠农政策范围,支持垦区企业集团和国有农牧场发展。(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
40.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稳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41.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和个人以土地、草场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建设,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等)
四、积极构建多元化现代产业体系
(十三)稳步推进国家能源基地建设
42.优化煤炭资源开发,进一步规范开采秩序,推进资源整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设一批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建成一批年产5 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生产矿区。支持呼伦贝尔、锡林郭勒和鄂尔多斯等重点煤电基地建设。打造蒙西、蒙东两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建设一批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发电基地。(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煤矿安监局等)
43.对富铝煤、富锗煤、焦煤和无烟煤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适度开展褐煤干燥等工艺创新。加大煤田灭火力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44.鼓励城市发展背压机组实现集中采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级城市发展大型热电联产,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热电建设,在特大型洗煤厂周边优化布局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十四) 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
45.努力打造国家新型化工基地。依据国家规划适度发展煤化工产业,优先布局升级示范项目,适时推进产业化。建设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在符合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统筹全国天然气供需的前提下,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支持大型聚氯乙烯和焦炭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换代,以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建设全国重要的焦化、聚氯乙烯生产加工基地,以乌兰察布为重点建设高水平精细氟化工产业集群。根据水资源条件有序发展盐碱、煤焦油深加工等优势化工产业,延伸后续产业链。(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46.努力打造国家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发展铝电联营,支持高铝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铜、铅、锌等有色金属采、选、冶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就地高效转化。(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47.努力打造国家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乳品和羊绒生产加工业,加快培育肉类、粮油、果蔬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绿色知名品牌。加强原产地产品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等)
(十五)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48.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推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和换代升级,发展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大型石油管材等产品,不断提高特种钢和优质钢比重,建设包头钢铁基地。(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生产水平,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支持发展轻纺、服装、地毯生产加工以及民族手工业和民族特需用品,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品档次。(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民委等)
(十六)努力发展装备制造业
51.进一步提升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优势制造业发展水平,培育发展风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化工装备、冶金装备、环保及综合利用装备和农牧业机械,扶持发展乘用车、新型商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推进通用飞机制造项目建设。加快模具、关键零部件生产,发展配套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产业引导,推动形成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能源局等)
(十七)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52.加强稀土资源保护,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和储备力度,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稀土开发利用水平,以包头为重点大力发展稀土等新材料产业。(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
53.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54.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5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企业。(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国资委等)
56.推进鄂尔多斯、呼伦贝尔等地可再生能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
(十八)加快发展服务业
57.加强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