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五十九条,对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建华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突出问题,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坚持节约集约、科学绿化的原则。在规划方面,要求科学选择适宜绿化模式,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在建设方面,突出生物多样性,充分利用原有资源;在植物选择上,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避免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在绿化用水上,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广节水灌溉;在保护管理上,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永久性绿地保护。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严格的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下放了部分涉绿行政审批权限,并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内蒙古地处我国北方,生态环境脆弱,城镇绿化对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刘建华表示,下一步,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组织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内蒙古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五十九条,对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建华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突出问题,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坚持节约集约、科学绿化的原则。在规划方面,要求科学选择适宜绿化模式,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在建设方面,突出生物多样性,充分利用原有资源;在植物选择上,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避免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在绿化用水上,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推广节水灌溉;在保护管理上,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永久性绿地保护。
此外,《条例》还建立了严格的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下放了部分涉绿行政审批权限,并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内蒙古地处我国北方,生态环境脆弱,城镇绿化对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刘建华表示,下一步,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组织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内蒙古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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