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各乡镇(村)志承编单位:
《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同意实施,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做好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024年4月8日
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
印刷出版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保护抢救、传承保存、开发利用宝贵的乡镇文化,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实现全国地方志系统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4号)、《关于印发〈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5号)、《关于启动全区第一批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内志研发〔2021〕12号)精神,设立“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项目。为确保出版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范围。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志稿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志稿质量达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规范》《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规范》《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
(三)志稿必须完成验收,并按时间节点按时申报。
(四)志稿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
(五)所在乡镇(村)对志书印刷出版经费保障相对困难。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时限。申请单位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情网下载并填写《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完整的纸质书稿3份和电子书稿1份。时间截至年度5月15日。
(二)由自治区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申请志稿进行评审,并按照相关程序拟定资助地区,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具体印刷出版企业的确定与合同签订等工作,由自治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评审情况及预算额度确立若干资助单位。
(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印刷出版志书所需的费用(即出版社的管理费以及志书的印刷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乡镇(村)志印刷出版后,由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向受资助的单位发放志书。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申请表.docx
各相关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各乡镇(村)志承编单位:
《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同意实施,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做好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024年4月8日
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
印刷出版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保护抢救、传承保存、开发利用宝贵的乡镇文化,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实现全国地方志系统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4号)、《关于印发〈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指办字〔2022〕15号)、《关于启动全区第一批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内志研发〔2021〕12号)精神,设立“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项目。为确保出版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范围。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志稿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志稿质量达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规范》《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规范》《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
(三)志稿必须完成验收,并按时间节点按时申报。
(四)志稿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
(五)所在乡镇(村)对志书印刷出版经费保障相对困难。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时限。申请单位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情网下载并填写《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交完整的纸质书稿3份和电子书稿1份。时间截至年度5月15日。
(二)由自治区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申请志稿进行评审,并按照相关程序拟定资助地区,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具体印刷出版企业的确定与合同签订等工作,由自治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评审情况及预算额度确立若干资助单位。
(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印刷出版志书所需的费用(即出版社的管理费以及志书的印刷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乡镇(村)志印刷出版后,由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向受资助的单位发放志书。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区乡镇(村)志(试点单位)印刷出版资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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